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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是真的吗收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
《盗墓笔记》十年之约,震撼揭秘真实地下世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
但愿梦想成真
大众网济南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省酝酿已久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这次车改的主要任务是,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改革后,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鼓励省直部门和市县乡党政正职参加车改   根据《方案》,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工作用车。《方案》提出,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省级党政机关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为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方案》要求,要严格做到六个“不得”: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根据全面摸底统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车改的机构共13887个,参改人员共473141人,参改车辆共122870辆,涉改司勤人员共65091人。这次车改全省可减少公车62412辆,压减率达到50%以上。  此次车改,省级党政机关将先行实施,市、县党政机关压茬进行,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这次车改的参加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省安全厅系统公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车改革,待中央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方案》提出,要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   《方案》要求,各级各地要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标准。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和济南市执行同一标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加车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按照《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放补贴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城区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务出行,要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保留必要的通信、执法和调研车辆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方面,《方案》规定,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方案》规定,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方案》规定,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方案》规定,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方案》提出,鼓励公务人员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据了解,省发改委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了8家出租车公司,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租赁服务。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车   《方案》要求,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车改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方案》提出,要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车改革政策性很强,社会广泛关注,时间紧、任务重。《方案》要求,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日 人民日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民日报 》( 日 06 版)
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推进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2015年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2016年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2016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全省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鼓励省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非驻昆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迪庆州可按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如中央对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规定,再根据中央政策调整。之前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并按照本方案重新规范。 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范围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作好衔接。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等5城区。 (二)合理确定及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档次划分如下:1.省级部门厅局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2.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以省级部门标准为上限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如节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须细分补贴档次、下调补贴标准。同一州市执行统一标准。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三)从严保留公务用车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级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可各保留1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可各保留7辆。省级其他副厅级以上机关(单位)按照参改人员编制数保留,正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2辆、76—150人的保留3辆、151—225人的保留4辆、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辆;副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1辆、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辆。州市本级:昆明市作为国家认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辆以内;滇中产业新区可保留15辆以内。其他州市在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县市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保留车辆数,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可保留130辆以内;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辆以内;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可保留110辆以内;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可保留100辆以内。留用的车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统筹。县市区本级: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乡镇(街道)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县市区分为四类。原则上Ⅰ类县市区可保留90辆以内;Ⅱ类可保留80辆以内;Ⅲ类可保留70辆以内;Ⅳ类可保留60辆以内。乡镇(街道):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以内;半山区可保留3辆以内;山区可保留4辆以内。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上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区本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各类开发区和农场: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合作区等管理机构可留用少量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并纳入州市本级统筹。参改范围内的各类农场管理机构可参照坝区乡镇留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留用车辆进行统筹,但不得调配到州市本级。 2.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级执法执勤部门留用执法执勤用车不超过编制数的30%,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原则上不超过70%。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中央政策允许全省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上限内,统筹部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保障边境县市、藏区县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对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同时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4.调研和接待用车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四)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本方案核定的平台车数量为基数组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州市本级平台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用于保障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等公务活动,并且要搭建预约服务系统,预约信息要向本级部门公开,服务价格要统一核定,透明结算。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各级要在2年内建成到位。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系统之外、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各级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也可协商调用相邻行政区域车辆。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地区各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六)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各地区各部门可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予以保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在本级部门间,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垂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对拟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一对一调剂,将车况较好的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者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处置。 六、强化管理(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二)完善财务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周密制定车改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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