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联氟利昂制冷原理空调接线法

什么是空调氟利昂?空调氟利昂怎么加,多久加一次?_冷媒_中国百科网
什么是空调氟利昂?空调氟利昂怎么加,多久加一次?
      炎炎夏季,家家户户都少不了空调。空调不论是制暖还是制冷都需要用到氟利昂。你知道空调氟利昂吗?空调氟利昂怎么加,多久加一次呢?下面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什么是空调氟利昂?
  什么是空调氟利昂?空调氟利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冷剂。目前,普遍使用的空调制冷剂有两种,一种是R22制冷剂,另一种是R410A新冷媒。R22制冷剂就是我们俗称的氟氯昂,也是目前国内大部分空调使用的制冷剂,它对大气臭氧有严重的破坏,到2020年将会全部取缔。而国际知名品牌的空调如三星、大金、特灵氟机使用的制冷剂都是R410A新冷媒,它对大气无破坏,更环保健康,因此使用R410A新冷媒为制冷剂的空调更好。
  空调氟利昂多久加一次
  空调氟利昂是一种关系到空调可不可以制冷的关键物品。如果空调里面少了氟利昂,就算机器的其他零部件都是正常的,机器也是无法继续维持机动制冷的效果的。到底空调氟利昂多久加一次呢?有的人认可一年添加一次就可以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密封性好的空调和冰箱,几年都不会走一点氟利昂,制冷效果还是很好。而关于空调氟利昂多久加一次,也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只要是发生空调的制冷效果不好了,那就要想到这方面的问题。
  空调氟利昂怎么加
  一般加氟步骤:在为空调加入氟利昂的时候首先要将装有氟利昂的瓶子打开一点,使氟瓶中氟利昂慢慢流出,之后快速把氟管连接在空调加氟口上,将其拧紧。之后氟瓶中的氟利昂就会流到空调里了。
  在空调运行状态下加氟:
  1、将空调打开,使其运行,在空调制冷状态下加氟。
  2、找到空调的加氟口,空调的加氟口一般是在空调的粗管上,使其处于低压状态。
  3、把空调的螺帽拧下,将氟管连接,同时打开氟瓶,这时氟瓶中的氟利昂就会进入到空调中。
  4、在空调制冷状态下加氟只要加满4MPa,也就是4个压就可以了。
收录时间:日 21:42:44 来源:万贯五金机电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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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chm8011&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 9:15:06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55个产品品种。(详见表1)。
表1 &制冷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及容量范围
容量范围⑥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制冷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 地&&&址: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马广玉 &&李 江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2.4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制冷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制冷设备;“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规定填写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企业申请的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增项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到电镀、喷涂工艺的,应提供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将其外包,则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期间,必须在每一产品品种中至少提取一台,经承担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表2& 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①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②食品冷柜(非陈列式)中GB 8 、GB 8适用于户用,GB 5、SB 适用于商用,如产品适用于户用和商用,则GB 8 、GB 8、GB 5、SB 均需适用。
表3& 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9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19.1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压筋成型设备(剪板机、折边机)、发泡设备、夹具、模条等。
注: ①当企业的相关零部件为自制或外购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②所有涉及到视检的检验项目,此处均未列出,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检。
表4-1 制冷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2&自携封闭式陈列柜、自携敞开式陈列柜、远置式陈列柜出厂检验项目
标准相关条款
仅适用于自携式冷藏陈列柜
b&& 仅适用于远置式冷藏陈列柜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按产品品种抽样检验。每个产品品种至少准备1台样品待抽检。制冷压缩机、换热器等需要做清洁度检验的产品抽2台样品;制冷用阀门抽3台样品;夹芯板抽4块尺寸为2400mm×250mm×100mm的样品。如有模块机应加抽1套。
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
采取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或其包装箱(盒)整体封样,加封封条时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和包装箱(盒)不可被打开及样机不可被改动为原则。
抽样产品应按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并经抽封样人员签字及申请取证企业代表签字盖章。
表5&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详见表6):
表6&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 检验依据
5.5.2.2 检验项目判定规则
对表6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划分为A、B类,其中A类所检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样品为不合格;B类所检项目超过两项不合格时(对于只有两个检验项目的B类项目,两项都不合格时),即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5.5.2.3 除5.5.2.4规定的样机外,样机应由企业寄送至企业自主选择的许可证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送检单位应提供受检产品与检测设备连接的相关部件(如风管、连接管等)。
5.5.2.4当样机体积较大,重量较大,不便于运输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具体包括:工商业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水冷:制冷量>1000kW 风冷:制冷量>150kW)、水源热泵机组(制冷量>1000kW)、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制冷量>60kW,其他单元机制冷量>90kW)、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制冷量>60kW)、组合式空调机组(风量>10000m3/h)、制冷压缩机(制冷量>30kW)。同次申请取证的如有上述范围之外的样机时,可以一并进行现场检验。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如有)和容量范围。举例如下:
6.1.1.1 划分产品型式的发证方式:
1.工商业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1)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螺杆式)
容量范围: 26kW≤制冷量≤660kW
6.1.1.2 不划分产品型式的发证方式:
&&&&&&&&&&&&&&& 1.风机盘管机组
(1)风机盘管机组
容量范围:340m3/h≤风量≤2380m3/h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或容量范围时,应按本实施细则4.1的规定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或容量范围时均应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实地核查内容为二、四、五、六、七章。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对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可以只在室外机上标注;对于制冷用阀门可以只在包装上标注;对于自制的翅片式或套管式换热器可以与整机一起标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8.10检查企业在生产中涉及使用国家有强制管理或认证规定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如特种设备(壳管式换热器、高压发生器、贮液罐、油分离器、阀门、非金属垫片等)、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的产品(小功率电动机、压缩机、交流接触器等)、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制冷压缩机、风机、制冷用阀门、制冷用换热器、铜管材等),其供方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8.1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禁用CFCs制冷剂(如R11、R12等)的现象。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曲本连&& 陈 璞
电子信箱:c_r_
(2)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内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
传&&& 真:010-
联 系 人:曹 阳
(3)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邮政编码:510663
电&&& 话:020-
传&&& 真:020-
联 系 人:陈伟升
电子信箱:
(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省质检局大院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9,,
传&&& 真:4,
联 系 人:顾 航&& 张 辉&& 徐建楚
电子信箱:&
(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
传&&& 真:025-
联 系 人:陈向阳&& 郭艳萍
电子信箱: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6,
传&&& 真:3,
联 系 人:王 锋&&& 赵 静
电子信箱:&
(7)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华商科技大厦后院小二楼2楼
邮政编码:1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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