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没要钱,为了被害人报案要钱吗,把它手机拿走仍了,把被害人用刀划伤了,能构 成入室抢劫罪吗。

女子午夜遭入室抢劫被捅伤 报案后再遭报复(图)-中新网
女子午夜遭入室抢劫被捅伤 报案后再遭报复(图)
郭俊峰正在案发小区指认现场
  头戴帽子、口罩、手套,携带凶器,身手利落的身影,一个月时间,每隔三四天作案一次,都是在午夜时分突然闯入同一小区有妇女、儿童的家中,动刀伤人,抢劫财物……住户们一到天黑,就大门紧闭,不敢外出。一时间内,河北省魏县这个居民小区被恐慌、惧怕所笼罩。群众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早日破案,还小区一片安全的天空。
  丧心病狂午夜作案
  日午夜,魏县某居民小区的连丽芬独自在家看电视,突然,她发现一名头戴黑色毛线帽子、白色口罩、白色手套的高大男子在楼梯处站着,连丽芬被吓得尖叫一声。这名男子手拿一把刀子进入客厅,并将连丽芬摁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她的双手、双脚捆绑起来。这时,极度恐慌的连丽芬连连向男子求饶:“你想要什么就随便拿,不要伤我。”
  男子在沙发上拿起一条丝巾堵住了连丽芬的嘴,并用一件上衣把她的眼睛蒙住。
  连丽芬听到男子在屋内翻东西的声音,大约过了10分钟,她听不到动静了,自己把绳子挣脱开站起来,隔着窗户看见男子手拿一把水果刀站在院子里,连丽芬赶紧把门锁上,并大声喊叫,这个男子惊慌失措中跳墙而逃。连丽芬赶紧打电话报警。
  办案干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察,连丽芬家被抢劫现金620元。
  9月12日23时许,又是一名戴帽子、口罩、手套并携带水果刀的男子,翻墙进入该居民小区曹静租住的院落,此时曹静刚把孩子哄睡,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自己正欲躺下休息。
  这名男子闯入卧室,一手捂着曹静的嘴,一手持刀威胁,遭到曹静极力反抗后,持刀朝曹静的腹部、左肩、右手臂连捅了几刀,鲜血染红了衣被,此时的曹静意识到不能和歹徒死拼,她连忙说:“大哥,包在沙发上,你拿走吧!别伤害我和孩子。”
  歹徒转身去拿挎包。这时,打斗声惊醒了孩子,曹静一看孩子醒了,马上让孩子装睡,以防不测。歹徒将沙发上的挎包(内有100多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拿走后逃之夭夭。
  此时,坚强的曹静一手捂着腹部伤口,一手赶紧给丈夫打电话,之后又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赶来的救护车将曹静送到了医院。曹静的几处伤口缝了30多针。
  办案干警对案情经过缜密分析,认为两起案件为同一人作案,没有同伙,专找只有妇女和孩子在家的住户家中作案,说明作案人白天在附近观察环境,晚上伺机作案,对作案周围地形比较熟悉,作案人应该就居住案发地周围,再次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几名办案人员扮作普通群众,夜间在小区内各个路口蹲守。但一连几天,可疑人员都没有露面。
  正当办案人员加紧时间破案时,仅仅时隔4天,同样的案情在该小区内又一次发生了。9月16日凌晨1时左右,又是一名戴着帽子、口罩、手套的男子携带水果刀,翻墙闯入王颖租住的院落,进入王颖卧室内,一只手捂住正在熟睡中王颖的嘴,另一只手殴打她的脸。
  王颖被惊醒后用手掰男子的手,抡胳膊打男子,同时用嘴咬男子的手。挣脱开后,王颖说:“我和你无冤无仇的,你来俺家干啥?”男子没有说话。
  这时王颖8岁的儿子被惊醒了,王颖对儿子说:“有人打妈妈,快去叫人。”懂事的男孩从床上爬起来,跑到门外,大喊了两声。惊慌中,该男子突然用刀朝王颖手部、臂部、腿部连捅了几刀,将床上两部手机抢走后逃进夜色之中……
  故意挑衅实施报复
  一个多月之内,接连发生了三起持刀入室抢劫案件,其密集程度和作案手段令人发指,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令办案干警没有想到的是,三次抢劫得手、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没有就此悬崖勒马,而是气焰更加嚣张。
  9月17日凌晨2点,被害人王颖的丈夫张斌正在医院病房陪伴妻子,居然收到了王颖被抢手机发来的一条短信:你发现有人进入卧室后不该反抗喊人,再说也没抢到什么值钱的东西,不应该报案。
  张斌回信息说:你拿了两部手机,为什么还要伤人?
  对方一直没有回音。张斌拨打妻子的手机,却已关机。
  当日17点,张斌回家拿充电器时,发现家里的电脑没了,客厅衣柜内的衣物被翻得乱七八糟,张斌赶紧报警。
  办案干警到达现场后,在一夹道处找到了丢失的电脑,衣柜内的羽绒服、外套、裤子和三个女士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200元现金)等物品丢失,并发现卧室门框上有粉笔书写的字迹:“这就是报案的后果。”
  如此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好像故意在挑衅办案人员:“你们就是抓不到我,我又来作案现场了!”
  缜密排查嫌疑人落网
  犯罪分子不仅顶风作案,而且发现被害人报案后,又到被害人家中行窃,书写恐吓语言,这一局面让大家很难接受。
  办案干警排查走访群众时,听到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家住该小区、28岁的单身男青年郭俊峰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俊峰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作案用的水果刀及部分赃物。
  经审讯,郭俊峰对多次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核实,由于郭俊峰整日不务正业,手头没钱,便想用入户抢劫的办法弄几个钱花,作案地点都在自己家附近。郭俊峰交代,为防止被人认出来,作案时,他每次都精心乔装打扮,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郭俊峰白天“踩点”,看谁家男人外出,只有妇女孩子在家的,他便晚上去抢劫谁家。作案后逃跑时他不是直接跑回家中,而是先跑到玉米地躲藏,感觉没事了,然后再跑回自己家中。
  10月22日,魏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接到该案后,在经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法律程序后,于10月24日对郭俊峰依法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任寒霜
  (文中除郭俊峰均为化名)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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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行动轨迹还原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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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雯/漫画  兄弟俩深夜合伙作案,一个入室抢劫,一个在门口望风。结果归案后,望风的哥哥承认盗窃,而持刀入室抢劫的弟弟不仅矢口否认抢劫,还说自己没去过案发地点……那么,被害人深夜看到的那个橘色身影是不是弟弟?如果不是弟弟,会不会另有其人?如果是,那么他进屋后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一起看似简单的入室盗窃案被移送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逮捕。但翻阅卷宗,结合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却对该案充满了疑问。随后检察机关决定引导侦查机关对“橘衣男子”开展补充侦查。最终,经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陈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三更半夜有人入室抢劫  日凌晨,玉环市楚门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其在暂住房内半夜起来给孩子喂奶时,突然发现外屋进来一名陌生男子,且看到他手上好像有刀。女子吓得惊叫一声,男子立即低声呵斥:“不要说话,把钱给我!”  此时女子屋内只有她和孩子。她哆嗦着拿出钱包,男子一把抓过钱包就跑了。  男子长什么样?女子回忆,当时借着外面隐约的路灯光,她只看到男子穿橘色衣服、戴口罩。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很快锁定陈文富、陈文才两兄弟为犯罪嫌疑人。4月16日凌晨,两人被抓获,警方当场搜出水果刀、口罩、手套等疑似作案工具及手机。  到案后,哥哥陈文富说,他和弟弟打算入室盗窃,当时他在门外望风,弟弟进的室内。但弟弟陈文才不承认盗窃,还说他根本没去过案发地点。  同年5月16日,玉环市公安局就该案提请玉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中陈文富涉嫌盗窃罪,陈文才涉嫌抢劫罪。审查案卷材料和在案证据后,检察官发现,认定陈文才涉嫌抢劫的现有证据还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由于陈文才是“零口供”,唯一的证据就是陈文富的口供。他承认他们打算一起实施盗窃,但他在门口望风,只看到弟弟进去了,弟弟是否拿刀,在里面干什么,他都不知道。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难以确定陈文才就是进屋抢劫的嫌疑人。  作案的橘衣男子到底是谁  检察官发现,二人作案后一同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其中橘衣男子就坐在出租车摄像头能清楚拍到的副驾驶座位,虽然该男子面戴口罩,但通过面部比对,基本可以确定是陈文才。  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零口供”嫌疑人陈文才涉嫌犯罪,但如果直接退查不捕,很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决定引导公安机关就如何锁定陈文才是橘衣男子开展补充侦查:第一,向二人的母亲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使用,并证实陈文才有一件视频中的橘色衣服;第二,向陈文才的房东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号码为其本人使用;第三,调取案发当晚陈文才手机的行动轨迹。  通过补充取证,玉环市检察院认为陈文富供述当晚其与陈文才二人结伙作案的指证,能与当晚陈文才的通话记录、手机行动轨迹及各路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视频监控轨迹相吻合,足以证实当晚和陈文富一起作案的橘衣男子就是陈文才。  一个被判盗窃一个被判抢劫  那么,陈文才入室后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案卷,发现现有证据显示,陈文才作案时被害人在现场且清醒,并发出了惊叫声,因而可以排除盗窃罪。同时,被害人陈述进入房间的犯罪嫌疑人戴口罩、手套、持刀、索钱。经辨认,被害人的陈述与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时随身携带的口罩、手套、刀相符,并与陈文富供述一致。再结合被害人当场从隐蔽处交出财物,以及证人(被害人隔壁屋的弟弟)证实被害人求救时的恐慌状态,显然被害人当时是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胁迫状态下,因恐惧才当场交出财物,这些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因此,玉环市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对陈文富、陈文才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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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入室抢劫,被害人以上诉,有没有可能让他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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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入室抢劫致死受害人的未成年人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协助入室抢劫致死受害人的未成年人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是他致死的,那就不是协助了,那就是主犯阿。如果没直接伤人,可以认为是从犯,加上未成年,应该可以减轻处罚。估计十年左右吧。毕竟是命案,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只要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2)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4)聚众“打砸抢”中砸毁、抢走公私财物。  上述四种抢劫行为中,理论上将第一种称之为标准的抢劫,第二种叫转化型抢劫,后两种则属于准抢劫。行为人只要有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抢劫罪。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相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利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3 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可以是合法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但一般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4 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据此,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抢回自己被骗、被盗的财物或者其他合法债务,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  5 鉴于抢劫行为本身有较大的危害性,刑法对抢劫罪没有情节和数额的要求,因此,只要实抢劫行为,原则上都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除外。  6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的,应当以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当成一般财物抢劫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采纳率:30%
构成抢劫罪共犯,只是能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该未成年人不是主犯的话,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应当”是必须考虑的法定情节。估计量刑不会太重。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看是否超过14周岁
首先,未成年要分档的,14周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八种犯罪,16到18的负刑事责任然后,14到16周岁的,要看致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主观上是否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如果出于故意,负刑事责任,如果只是为了让被害人无法反抗等原因不认为故意杀人,不负刑事责任16到18的不说了,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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