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公共产品如何进行招投标?即公共产品的招投标能够表示实实在在不可更改的表现出公平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全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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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看了人民网上的热贴:曹建华《写给胡锦涛总书记的公开信——影响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十大问题》,再一次学习思考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主张,觉得有了更进一步体会。我觉得,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其中,保护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是重要的一环。而这件事情,不能空喊口号,必须实实在在的反对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和谐的种种错误的东西,从而真正促进解决问题。    那么,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有那些“不和谐”之处呢?    这是真是一个大问题。笔者学疏才浅,很难做出全面的分析。先把想到的十个问题作个“抛砖引玉”吧!    1、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和谐: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同存,立法机关的本意是“相互补充、依存”;但是,这样理解和实行的人们是少数。更多时候,人们看到的是“解释”两法的区别。    各地方、各部门“政出多门”。据余杭教授文章透露,目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900多种。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的政令,正确的内容,容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出台五花八门的规定,从信息发布,到专家库管理,到对投标人“登记、注册、年检等等”,往往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阻止其他人投标。    2、政府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和谐。    许多时候,人们看到的有关的主管部门,不是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处理问题:遇到审批“资质”这样的代表权力的事情,好像“打橄榄球”,恨不得抱着球跑;遇到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协调的事情,好像“打排球”,人人争当“二传手”,把球传给其他人;遇到问题或者错误,则好像是“打高尔夫球”,使劲把球打的远远的。……    3、对于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合理,造成的不和谐。    对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委;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等等“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责、权、利”的规范规定。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不是采购人(招标人)的“一把手”有着无比大的权力(没有任何制约),一切招标代理,评委,投标人都得围绕他的意志来“团团转”;反过来,有些地方,以“反腐败”为名,限制采购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委会,不许发言,说的是怕影响了公正的结果。实际上是干扰、限制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了问题,竟找不到应该负责的人。    4、理论与实际脱节造成的不和谐。    虽然,许多法律法规政令(显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潜规则”流行,使得“显规则”成为纸面上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还是那些“潜规则”。理论上,投标上要靠“质量和价格”的优势取胜;实际上,很多人说到是要“事先搞好关系,争取内定。”    新华社12月15日的电讯报道,说到,【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以至经常出现用“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的现象。】    一些网友已经表现出忧虑和担心。他们说到,这样下去,中国的招投标事业“必死无疑”;但是,现在条件下,如果不按照某些“潜规则”去做,也许你“马上就死”无疑。    5、因为“单位所有制”的多轨而引起成的不和谐。    虽然,法律法规虽然有着保护“国产”,保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条款,但是,由于在“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政策”上的双轨制、多轨制,使得上述潜在的投标单位,很难在“同一起点”上竞争。2005年我看到曾经有文章说,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给予的优惠,就可能导致其产品成本比别人低20%。    6、缺乏科学的社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造成的不和谐。    由于缺乏全面的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诚信体系),在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商之间,鱼目混珠,良莠不分,有时,“规范”的竞争不过“不规范”的。    7、由于缺乏科学的对从业人员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评估标准,造成人们“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和谐。    由于缺乏有关从业人员个人“资质认证”等制度,从业人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往往以涉及的“金额”为唯一指标,完成任务“钱多”的成为“优秀”。本来,无论政府采购招投标,还是其他招投标,多是属于“公共采购”,应该更体现“公共利益”的含义。现在,往往突出的是小集体的、个人的收益。这就导致人们价值观念、行为取向的偏差。    8、“官”与“民”之间想法、做法的不一致又缺乏对话,造成的不和谐。    往往领导部门、监管人员想到的是“程序如何如何规范”,“如何排除人为的干扰”;而基层从业人员关心的是“招投标的实际内容、水平”以及评标是否公平、公正。各级主管部门常常发“政令”,管理“资质”认证,却很少有人进行解释或者讲解。缺乏“对话”机制和对话平台。我只看到过商务部有一个公众留言栏目,看到负责招投标的机电司司长李铭林和现在的“产业司”司长王琴华曾经先后与公众进行了对话。也许本人“孤陋寡闻”,很少听说其他领导这么做过。    许多招投标人员,有了问题或者疑问,不知何处去请教。虽然,有的网站、论坛上,有唐广庆老师那样的专家,帮助解答很多问题;但是,毕竟不能替代“主管官员”的作用。    9、在司法方面的不和谐问题。    招标投标这种方式,往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方式,对于招标人来说是更加主动的方式。但是,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法律地位上应该还是平等的。由于一些具体的规定细节不完善,同时缺乏“国家救济、赔偿制度”,使得广大的投标商全体便成了“弱势群体”。他们即使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往往不敢“得罪”招标人或者某个上级单位。即使上告、投诉甚至“打官司”,也是困难重重。如果官司胜诉,也许只落得“一张白纸”,人家的合同早已执行完毕。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有力的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的措施,反击腐败的行动不很有力,包括打击商业贿赂问题。许多时候,惩治的是“单位”,而不是“犯法的个人”,等于让“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让大家来给犯法的人“买单”。因为,我们对于违法的案例,往往是“暂停资质”。对于违法的个人,招投标法的第50条规定: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如果“招标的金额”很大,25万的罚款能够“制约”住他们吗?如果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也就是2万元,能够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而相对而言,如果该单位被停止资格,导致人员被“遣散”或者下岗,那样的经济损失又会有多少?!    10、与真正的“国际惯例”有很大区别,造成的中外一定程度的“不和谐”。    在清华大学教授王纂正“高层论坛的论文”中,讲述了世界银行招标工作和中国现行招标的若干区别。其中,他特别讲到了咨询服务采购方面的区别:    【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相比,由于咨询服务选聘与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显著区别,使得两法中的规定对相当多的咨询服务项目是不适用的。因此,制定一个有别于两法所规定的咨询服务选聘办法,是完善我国项目采购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    另外,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实际上相当于世界银行的“打分法”,王教授说道:    【资格预审采用“通过/不通过”的评定方法。即预先设定一个精确的、必需满足的最低标准,达到这个起码标准,资格预审就通过,达不到就是不合格。世行不赞成采用“打分法”评定,认为它存在若干弊病。通过资格预审公司的数目没有要求,所有达到标准的投标人均应准许参加投标。而且,世行认为,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广告刊登满意,报价合理,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为有效。】    王教授的论文,笔者已经转发,不再赘述。    唐广庆老师也曾经在BBS上面总结中国招标和国际惯例(主要是指世界银行)的8大区别。(日)。    所以,单单说“招标”就是国际惯例,那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    也许,涉及的采购招标中的“不和谐”问题还很多,迫切希望大家都来补充、分析!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工作,都不可能是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一个“系统”。所以,社会上的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反映到采购招标工作中来。    如果,在我们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上,就写明:只要原装进口,拒绝国产品牌参与;如果我们财政资金大量的用于建设高档办公楼或者公车的采购,能够认为是促进和谐吗?有的网友总结说:那叫做“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官。”问题提得很尖锐。    还有所谓“教育、医疗、房屋三座大山“问题。如果,你帮助若干中小学采购了崭新的课桌椅,配备了最新的电脑,组成了多媒体教室;然而,你自己的孩子,却因为“不够分数”,需要缴纳巨额的“赞助费”才能进到这些学校……;如果,通过国际招标,你帮助医院招标引进了国际最新的CT、MR等,但是,当你自己或者陪同老爸去看病,医生动不动就说,先照个CT吧……;如果,你是一位年轻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你亲手绘制了大量的房屋建筑图纸,或者建筑施工了许多民宅,然而,面对节节升高的房价,您只能望洋兴叹,只能当“房奴”……,你会是什么感觉?我们工作成绩的背后,竟还会有这许多矛盾?!    然而,最令人感到不公的,可能还是建筑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问题。虽然,我们的农民兄弟姐妹,是共和国旗帜上的“一颗星”,但是,由于他们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这就注定了他们永远是“农业户口”的身份。即使他们在大城市的建筑工地上奋斗了十几年,也不可能成为“建筑工人”,而是“农民”到城市临时打工的“工”。即使,他们亲手盖了数以千百计的房屋民宅,最后买到了属于自己的住房,也仍然属于“暂住”的范畴。“农民工”的称呼,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性的语言!    “和谐社会”会是这样的吗?!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自由、平等、公正、仁爱的社会,是一个既有激烈竞争,又有团结、友爱、协助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平等的。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向往着人类的和谐、大同世界。当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只能是一个善良的愿望而已。    如今,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发出号召,建设新型的和谐社会。号召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    和谐社会,不能只是一个口号,不能是一个“海市蜃楼”,更不能是麻痹人们让人当阿Q式的“精神鸦片”。    建设和谐社会,要靠实际工作,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步一步向之迈进。    让更多的人们行动起来,找出现存的种种弊端,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政策”,真正促进我国的和谐社会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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