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是银行用储户买基金的消费者吗?

8月14日:银行出错冻结储户账户,还有没有天理?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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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储户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诈骗 银行全赔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两点发布11个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其中,俞建水状告工商银行归还2500万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对于储户在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方式诈骗,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给出了判例范本。高息揽储背后的诈骗陷阱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20%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500元及2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假冒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原告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转账支取后供个人挥霍。事发后,徐某、陈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单到期被告未兑付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终审指出储户诉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勾结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为原告开立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交由徐某,导致涉案款项被骗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被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俞建水虽然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徐某就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与存款被骗取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俞建水于存款前,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500元及200元,查询确认上述款项确实已存入其账户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亦始终妥善保管存折,显然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俞建水与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典型意义: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诈骗而致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骗导致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记者 孙莹)(中国广播网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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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银行冻结储户账户 凸显对消费者傲慢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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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民杨先生发现银行账户在网上登录不了,8月12日找到银行询问原因,被告知他上次到银行取钱时,银行柜员多给了他400元,由于找不到他,银行只好将他的账户冻结了。
“银行多给储户400元冻结其账户逼‘还钱’”的描述,让我们再次见识了银行的霸道和傲慢,而隐藏其后的“总有一招能治消费者”的高高在上姿态,更是让普通消费者感到冰冷——“银行只能希望杨先生发现后,主动与银行联系,将钱退回”,这里面看似在说银行的无奈,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在那里?银行方面的错误让消费者承担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如果这种“冻结”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这又有谁来承担呢?
种种事实告诉我们,银行已经成了霸道到蛮不讲理的“怪物”,除了自身的利益谋取外,消费者、客户的位置已经成了空浮的泡沫,可以根本不作考虑。这难道就是银行口口声声的“责任”体现吗?这难道就是银行自称“弱者”的应有表现吗?
有人戏言,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这难道不是公众对我国银行进行的控诉吗?一个简单的判断是,银行如果不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不能承担责任,并且,出了事故,往往让消费者充当替罪羊,恐怕造成的错误会越来越多,公众的不满更会越来越多。只是,银行“总有一招能治”消费者,有赢家否?
银行“总有一招能治”消费者的诡异和傲慢是一道社会题,但问题的求解,不能指望银行的良心发现,而是要依赖众多消费者的不懈抗争和较真。(朱四倍)
文章来源: 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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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国有大行储户遭遇借记卡余额丢失 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卡|银行|存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临近年底,储户“银行卡存款丢失”事件频发。记者了解到,银行需等四到五个工作日查明资金去向。目前监管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现状,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案例
  市民遭遇借记卡余额丢失
  临近年底,储户“银行卡存款丢失”事件频发。上周五上午7点59分,市民张先生(化名)在家中接到一条短信通知,其名下某国有大行借记卡中4474.92元被支取,交易后余额零元。
  随后,张先生两次前往银行,一次是距离自己最近的该国有大行营业网点,一次是前往开户行。
  张先生得到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答复均是账户交易明细需要四到五个工作日才能回复,建议在ATM机上修改银行卡交易密码。
  “平时银行卡只本人使用,一直将卡片放在钱包里,带在身边。目前无法采取任何行动,只能干等银行结果。”张先生无奈叹息道。
  到晚间6点多,事件没有任何进展。张先生妻子向有类似银行卡余额丢失情况的朋友了解情况,随后他接受妻子朋友的建议,对该张卡片进行挂失操作。
  “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不告诉我可以挂失卡片这样基本操作?如果第一时间冻结卡片资金流动,挽回损失的概率也大些。”张先生疑惑道。
  市名李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不过他的反应相当淡定。他称,“今年夏天,借记卡网银被不法分子攻破,卡上余额被转移到名下贵金属交易账户。近期我还频繁接到涉及其他银行卡的类似诈骗电话,感觉已经习惯。”
  ■回应
  需等四到五个工作日查明资金去向
  记者致电该国有大行客服,并到柜台了解情况,均回复称,“目前账户交易明细需要四到五个工作日才能回复,至于能否挽回客户损失,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客户遇到账户余额异常变动情况请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
  一位股份制银行银行卡反欺诈人士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监管层及各大银行均加大了打击类似情况的力度,也加大了宣传加强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目前骗子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具体细节还是要看资金转出情况。”
  他还介绍了目前常见的银行卡被盗刷情况。一种是网银被不法分子攻破了。借记卡内余额被转移到个人名下其他账户。随后不法分子会假借客服名义,诱导持卡人输入六位数交易密码,将余额转入他人账户。还有一种是木马链接诈骗。手机内收到包含链接的短信,持卡人点击后,手机就遭受木马攻击,不法分子直接将卡内余额转走。第三种是持卡人在网页上填入各种银行卡关键信息,不法分子在后台均可以看到信息,进而进行转账操作。“后两种情况的损失是很难挽回的。”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从银行方面来看,银行必须保管好储户的钱,同时有义务保管好储户包括银行卡密码在内的个人信息。
  ■监管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其实,正如上述银行业内人士所言,今年以来,监管层及各方力量一直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现状,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其背景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金融消费纠纷频发,潜在风险值得警惕。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近年来“存款失踪”、被盗刷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支招“自救”
  上述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如储户遭遇存款失踪、信用卡被盗刷等情况,应第一时间致电发卡行挂失,尽可能前往银行柜台取出卡片内余额,同时对卡片进行操作存证,证明本人持卡。平时应尽量保管好个人卡片密码,不对别人泄露。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含有链接的短信,不要轻易打开。发现网银和以往操作程序不同,要求重新输入卡号和密码时,最好到银行查询后再用。
  此外,严义明还建议,如遭遇盗刷情况,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京华时报记者余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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