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浦东新区的南宁廉租房何时入住啥时候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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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选的廉租房什么时候可入住
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通知交房时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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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55:25&&点击:146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柘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柘政[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及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租(售)本着租住及购买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租(售)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需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工作单位或相关机构(如工商,银行等)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
(二)享受城镇低保,且因拆迁无住房的家庭。
(三)县产业集聚区内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需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申请才可租(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柘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
3、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除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外,还需提供符合下列分类要求的相关材料
⑴ 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⑵ 租赁住房的
① 租赁私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租赁许可证》;
② 租赁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单位的法人代码书、《租赁许可证》;
⑶ 借住房屋的:出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借人出具借住原因的证明材料、《租赁许可证》;
4、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5、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发放书面通知书,参与轮候和选房。对公示有异议家庭,在5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七条 实物租(售)入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1-2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大病证明或55岁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及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3层以上安排其他保障户,具体位置个人提出申请,楼层、楼号有抽签确认。
1、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2、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3、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伤残等特困群体,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初审后,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审查并公示后优先安排。
(二)已中签的保障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接到通知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交清租(购)金额等费用,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如果保障对象因楼层、房号不符合自己意愿,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后续家庭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2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三)未中签的轮候家庭可递补到其它多余楼层房号的抽签。
(四)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章 物业管理、出售(租)价格及权属界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择优聘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入住对象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交纳物业及租赁费用。
第九条 出租房屋面积标准界定。家庭成员为1人的,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2人及以上家庭,租购以实际户型面积计算。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为:
售楼价格(元/㎡):一楼:850元二楼:900元 三楼:950元 四楼:800元 五楼:700元 六楼:600元。租住价格1、2、3楼每平米1元;4、5楼每平米0.8元;6楼每平米0.6元。
第十一条 售房资金的管理。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售房款全部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收购、建设、改造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产权界定;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用自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购买的廉租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后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成本差价,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取得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可以依法继承;未取得完全产权而购买人身故的,由政府按已缴房款扣除折旧后回购。
第十四条 出租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为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五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一)将所承租或者购买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费的;
第十七条 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要求退出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不按规定时间交出房屋,又不购买承租廉租房的,由产权单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强制退房,廉租住房租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其严肃处理,除取消其申请资格外,并取消其已享受的住房补贴及低保资格。
第十九条 已骗取廉租住房入住的,退出已配租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第二十条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廉租房Δ& 租赁&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2010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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