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遗属费的死亡后没有撞死人要先拿丧葬费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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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工人死了以后国家给多少遗属费,和丧葬费?如何处理伤葬费
我的丈夫前一个月以前去世了,我不知道这笔钱应该如何分配?现在家庭成员有:他的父母,2个女儿。换有他的弟弟,妹妹。大女儿已经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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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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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官方公共微信当前位置: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土葬遗属有困难生活补助费吗,退休职工死亡后未火化而实行土葬、能享受丧葬补贴吗?
来源:网络
关键字: 土葬遗属
更新时间:
延伸:本文除了聚合《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土葬遗属有困难生活补助费吗》,免费提供的有关土葬遗属和退休职工死亡后未火化而实行土葬、能享受丧葬补贴吗?的内容之一,已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此答案对自己有帮助!获取更多与《》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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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于土葬并没有明确的费网友1的回答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土葬的,属于火花地区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网友2的回答
养老保险死亡赔偿新政策土葬的有丧葬补贴。 根据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网友1的回答
可以领取网友0的回答
务员退休死亡后,未火化安埋,而是土葬,是不能享受政策性抚恤的。 根据国家(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网友1的回答
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从日起,网友2的回答
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网友1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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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帖最后由 成渝快车 于
21:43 编辑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离休也叫离职休养,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为一项制度建立。离休的对象主要是老干部,具体为新中国建立前,即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共产党和坚持革命工作者(参加革命时间从日算起)。
1982年国务院规定的老干部离休年龄为:担任国家的部长、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5周岁;担任副部长、副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担任正副司、局、厅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离休;工作需要并经任免机构批准者可适当推迟。国家对离休干部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除工资照发以外,还按一定条件和标准发给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规定为: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此后至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均不含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干部单列编制并由离休所在单位管理。
退休:是指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三条没看懂?
本帖最后由 成渝快车 于
22:09 编辑
fwx 发表于
第三条没看懂?
就是一位老人去世了,给家里还健在的另外一个老人每月的补助
&我父亲离休去世了,但我妈一分钱的生活补助都没得。还不晓得找哪个。。。。。。&
还是人与人不平等
成渝快车 发表于
就是一位老人去世了,给家里还健在的另外一个老人每月的补助
不是吧,有这回事情吗?请在详情告知谢谢!
在请教一个问题,现在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好像现在国家还想在推迟退休年龄,现在所指的退休是指国有企业,县市集体企业,国家公务员等,那请问没有上述单位或破产单位人员咋办,五六十岁了在那里去打工,那个企业还会要这么大岁数的人?请解答多谢!
死人都有等级的
人同命不同。可悲!
fwx 发表于
在请教一个问题,现在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好像现在国家还想在推迟退休年龄,现在所指的退休是指国有企业,县 ...
没有说不能要啊
武水工 发表于
还是人与人不平等
成渝快车 发表于
就是一位老人去世了,给家里还健在的另外一个老人每月的补助
我母亲去年4月因病去世了,父亲还健在,你的意思是我父亲没个月还有补助哦,这个钱在那里领取啊?领到多长时间啊?谢谢!
fwx 发表于
我母亲去年4月因病去世了,父亲还健在,你的意思是我父亲没个月还有补助哦,这个钱在那里领取啊?领到多长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fwx 发表于
我母亲去年4月因病去世了,父亲还健在,你的意思是我父亲没个月还有补助哦,这个钱在那里领取啊?领到多长 ...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人办发〔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人在天堂,钱在银行。
fwx 发表于
我母亲去年4月因病去世了,父亲还健在,你的意思是我父亲没个月还有补助哦,这个钱在那里领取啊?领到多长 ...
四、相关政策(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二)死者生前家庭成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三)男(女)职工死亡后,其子女的生母(父)有收入来源的,均以职级工资制的科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十五级二档、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机关公务员科员生活性补贴三项之和为收入标准,子女的生母(父)全年月均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子女的生母(父)收入不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013年标准:职务工资380+级别工资380+生活补贴元/月) (四)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计发其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1.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
2.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
3.其他固定收入。
(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人员,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的补助费总额,如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可适当放宽限额。其中,死者参加了1993年工改未参加2006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300元;参加了1985年工改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号、川人发〔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
企业破产了这笔费用由谁出呢?
我父亲有退休工资,就没有那个补助了吗?
fwx 发表于
我父亲有退休工资,就没有那个补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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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前都不知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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