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租房者出现工厂车间安全事故案例自己负责该怎么写

landing-page知道哪些法律常识,可以在租房的时候保护自己?知道哪些法律常识,可以在租房的时候保护自己?三爷说世界百家号韩丽律师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一般而言承租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平衡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的地位,特给承租方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1、在租房子的时候,最好是跟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不要去和二房东签合同。因为房东是房子的产权人,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包括出租房屋的权利,而二房东,可能仅仅是因为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在里面居住,甚至都不在里面居住,只是将从房东那里租来的房子在转租出去,从中间赚取差价。如果你从二房东手里承租了房屋,并将房租按时交付给二房东,但是二房东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而二房东没有续期,这样将会将自己陷入困境;2、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让房东出示房产证原件和房东的身份证件。这样可以有效的辨别房子是否是房东所有,进而确认房东是否有出租房屋的权利;3、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将房东的房子的所有的东西列一个清单。这样在退租时候比较便利,以免出现房东说东西少了或者坏了。这样在承租期间,凡是你自己购置的物品,在退租的时候可以一起全部带走;4、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租赁时间和租赁的房屋。确定租赁时间是保证你的租期,在租期没有到期之前,依据合同的约定,房东不可以让你搬走;反之如果没有约定租期,那么你作为承租人和房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样的后果是房东什么时候想让你走,你就得走。确定明确的租赁房屋的地址是为了确认你所承租的房子就是你之前看好的房子,免得到时候房东让你搬到别的地方居住,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所租房子的地址(在实际生活中,都有相关的案例存在的)。5、在合同中中,要明确的约定什么样的情况下是违约行为,以及在存在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和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支付依据。虽然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房东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但是也在在可能的最大限度范围内保障作为租户的合法权益。讲一个热乎的案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如果出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与房东解除合同。出租人张三、承租人李四,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 2 年,在李四住进张三的房子的第一个月的时候,张三的房子就存在渗水的情况,李四向张三提出其房子存在渗水的情况,要求张三对房子进行维修,张三及时进行了维修,后来,因存在同样的问题,李四要求张三对房子进行了五次维修,在经过第五次维修之后,李四不想继续承租张三的房子了,与张三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经支付的押金和未居住时间的租金,张三不同意,李四就擅自搬出了张三的房子,把张三房子的钥匙交给了中介公司,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返还押金和未居住时间的租金,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请求。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6、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内,房东将房子出售之后,不影响租客的正当权利的行驶。在房东卖掉房子之后,租客不因为房子转移了所有权人而被迫必须离开租住的房屋。如果房东(新房东或者原来的房东)要求租户搬离,必须与租户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的补偿;7、在房东买房子的时间,作为在承租房子的租户有优先购买权。在租户与第三人都要购买租户所承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租户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在出售房屋的时候,要提前通知租户,问询租户是否愿意购买。8、在退租的时候,要让房东将相关的押金和保证金退还,否则,在离开承租的房屋时,想要要回相关的费用,是比较麻烦的,可能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进行诉讼,这样会增加租户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等);9、作为租户,在没有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在租赁的房屋中居住,房东在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租户支付租金并腾退房屋,最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正常缴租,正常使用房屋,促进良性互动)10、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可以和房东协商,在能协商的情况下,最好可以协商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好。详细解答请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必知事项与应对策略知乎用户一、自己要重视租房这件事。根据“破车效应”原理,一辆好车放在路边隔一段时间还是会保持原样,一辆破车放在路边,隔一段时间之后被变得更破,所以一定要自己首先重视租房这件事。很多人在租房子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好说话,或者为了显示自己随和、不那么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不是斤斤计较的人,或者为了尽快签署合同,或者觉得烦、看不懂而不愿意花时间在合同上,这样的人是最容易遭受损失的。当你不再随便,而是奉行“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把丑话都说在前头,也是在暗示房东你不是一个随便的人,不是一个可以随便被欺负的人,这会降低你被骗的概率,最后如果还是被侵权了,这个合同也是能够成为维护你权益的工具。二、重视钱。首先,房租和押金是多少,什么时间交,精确到具体的日期,包括退押金的日期。其次,如果你有事提前退租的话,房东是否要扣押金,交了的房租是否能退回来,这是要在合同里写明白的;还有就是转租,转租的话押金和佣金能不能退,如果你帮房东找到租客的话押金能不能退,交了的房租是直接退给你还是房东让新租客直接转给你,合同是你和新租客签转租协议,还是房东直接和新租客签协议,这些你都要在合同里写明白。第三,最重要的,没签合同之前一分房租也不要给房东,押金也是要在房东签写了押金条之后再给。三、不要依赖中介。虽然链家、我爱我家做的很大,但还是按照第一条,“做事不要太随便”。中介的合同更倾向于房东,毕竟合同写的不清楚,容易遭受损失的是租客。中介的合同为什么不那么详细呢?因为中介公司是要赚钱的,要求快速成交签署合同,所以如果合同写的太细租客和房东签合同花的时间就要多,签署的概率也会降低。既然你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自己添加一些附加条款。以前很多人会到中介购买纸质合同,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了。随着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电子签名使用也越来越多,电子合同时和纸质合同拥有同样法律效应,很多平台都开始在线签署租房合同,比如支付宝城市服务里面就带有租房合同,要尽量利用。四、注意合同细节。租房里面的家具、装修等,有什么瑕疵的地方最好能够拍照留证,或者在合同里面写出来;家电在租住期间损坏由谁维修、维修费由谁出也要写出来。为什么要在合同里写出来呢?因为根据心理学上的“影响力原理”,写出来的东西然后人们去违反的概率,要比说出来的东西然后人们去违法的概率要低很多,也就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立字”会从心理学上降低房东或中介侵犯你权益的概率,也会在现实中让房东或中介在侵犯你权益前有所顾虑。五、最好换一个锁芯。换一个锁芯花不了多少钱,但却能够保障你的安全,尤其是女生租房,一定要换锁芯,不要把自己的安全托付于房东或中介的善良上,而且很可能之前搬走的租客还留有钥匙。在退房的时候,如果房东克扣押金,不退钥匙也是威胁房东的手段之一,毕竟从外面开锁也是要花很多钱的。六、重视房产证、身份证。一定要看到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和证件的本人,并拍照或复印件留有备份。千万不要相信中间人,千万不要把钱打到第三方的账户,哪怕房东以不租了、不续租了威胁也不要屈服,哪怕是转到房东的爸妈账户也不要相信。房租和押金要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房东的账户,留有资金往来记录,并且这个账户要在合同上写出来。这些转账记录可以防止身份证造假带来的问题,所以尽量不要使用现金。七、谨慎租二房东的房子。不是说个人二房东不可信,机构二房东就可信,很多黑中介都是机构二房东,这种黑中介一般从事群租房;也不是说个人或机构二房东出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就可信,骗子都是取得你的信任后才开始骗的。二房东是怎么来的呢?比如个人或机构会租一个房子,然后改造成群租房,这样的房子是有期限的,可能你租了 1 年,但 5 个月后,二房东和业主的合同到期了,业主会让你立刻搬走,你的钱就会遭到损失。另外二房东不需要口碑,也不怕你闹事,甚至你都找不到他,所以扣你押金是没商量的。如果要租二房东的房子该怎么做呢,就是让二房东找来业主,让业主签署同意书,这样可以避开很多黑中介。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三爷说世界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这世界那么大我带你去看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原告王克民、徐井凤、王英、王某某诉被告王俊海、王柏龙、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1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王克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徐井凤,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王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占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理人:王英,女,系王某某母亲。
被告:王俊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柏龙(王佰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段玉芬,女,现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柏龙妻子。
被告: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张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俊,系该公司安监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克民、徐井凤、王英、王某某诉被告王俊海、王柏龙、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克民、徐井凤、王英(兼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占国、被告王俊海、被告王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玉芬、被告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俊、王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克民、徐井凤、王英、王某某诉称:王俊海于2013年冬天在位于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九组自家门前擅自违规开发了一个鱼塘,该鱼塘位于供电公司所有产权的1万伏高压导线下面。王俊海系该鱼塘所有人。日,王俊海将该鱼塘承包给了王柏龙,王柏龙利用该鱼塘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自己买鱼放到鱼塘里供顾客钓鱼收取钓鱼费用,以此来赚钱。但在该鱼塘周边及附近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供电公司对王俊海在高压导线下开发鱼塘的违规行为未采取任何阻止行为和处罚措施,对王柏龙的冒险牟利行为听之任之,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压导线区域视而不见,熟视无睹。日下午,王洪涛作为顾客交付费用后,正常去鱼塘钓鱼过程中被高压线击中,当场身亡。王洪涛触电身亡的原因系三被告的违规违法行为所致,王洪涛本身无任何过错。三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但至今分文未给付过赔偿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赔偿金元[丧葬费为23258元,尸体冷冻费和尸体解剖费10552元,尸体解剖化验费7000元,死亡赔偿金元(10780.12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2000元。给付王某某、王克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元(8139.82元×20年);注:王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69188.47元(8139.82元×(18-1)年÷2人);王克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元(8139.82元×20年),死者王洪涛系王克民、徐井凤独生子];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王俊海辩称:大坑是几百年的大坑,不是我擅自挖的。我有合同,我是在日包的村里的大坑,是荒甸子。高压线离钓鱼区域很远。我包的是大坑不养鱼干什么?我是在2013年11月份把大坑变成鱼塘的,并且在鱼塘范围内盖了百味轩饭店,百味轩饭店一共11间房子。我把大坑开发成鱼塘,没有经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经过土地和电力部门批准。我的鱼塘面积大约2亩地,位于我们屯子东西公路南侧。鱼塘四至为:东边至杨树带,北边至公路,南边至人家地头,西边是个土道。我这个鱼塘是个曲尺形的,南边是个方形的,北边拐把子(指房子东边处的拐把子)是两个小的,和南边的方形是连着的。房子东边拐把子处原来就那么深,边沿距离高压线水平距离也就半米左右。这边平时有时过人,不钓鱼。我那个房子到高压线水平距离三米左右。包给王柏龙之前,我经营一段饭店,自己养鱼,不对外放钓。日王柏龙就进入了,6月25日我和王柏龙签合同了。王柏龙包我鱼塘时和我说了要搞对外放钓和经营活动,包的期限是一至三年,总承包价三年77000元,如果包一年就是40000元。已经给了我3万元钱了。当时他对外放钓,还夜钓,我怕把谁打着,所以我和他签订了合同,一切由他负责。但我没提醒钓鱼得注意电线安全这方面,因为电线不在钓鱼区。我对原告的请求有异议,不同意赔偿。
王柏龙辩称:百味轩饭店东边那个拐把子原来就是那么深,是两个小的,边沿距离高压线水平距离也就半米左右。我不同意赔偿,他钓鱼一分钱不花。那天的事我不清楚,我没在跟前。王洪涛电死在鱼塘东侧的水泡里对,那里没有鱼。我承包王俊海的鱼塘三年对,王俊海说的鱼塘的四至和面积都对,是那样,王俊海说的都属实。我承包以后,对外放钓,正常收钱,一杆有30元的有50元的。我对外放钓进行营利性活动没经相关部门批准。王洪涛被电击致死在我承包的东侧区域内的水泡子里对,但我认为不是钓鱼区域,这儿平时没有人钓鱼。和南边鱼塘连着,水多就连着了,水少就不连着。我在经营和放钓过程中,就是在电线杆上别个由我妻子写的纸壳小牌“大坑危险”,是不让人来回走,怕人掉到水坑里淹死,也没想到提醒电什么的,现在牌早没了。我签合同是7.7万元,三年的,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1.7万元。王洪涛在日下午在百味轩饭店东侧被电击身亡是事实。我不同意赔偿,因为不是淹死的,是在岸上被电打死的,折到沟里的。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原告向我公司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这段10千伏线路归我们所有,当时线路处在合规合法的正常运行状态。线路运行本身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遇害人王洪涛是主动扛着鱼竿接近高压线,擅自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而引发的触电伤亡后果。按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供电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2、我公司属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与供电管理部门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无需在事发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也无义务设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四种情形,一是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的地段;二是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是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由供电管理部门来设置,而不是由供电公司、供电企业来设置。真正的鱼塘在房子前面,离高压线路有二十几米,无需设置标识。房东的沟不是钓鱼区域,事发地点与真正的鱼池离得相当远。应是受害人扛着鱼竿碰到高压线才电击。在真正的鱼塘南边钓鱼区域无论怎么甩杆也打不着。3、请求审查被扶养人的身份和条件。4、我们的线路没在钓鱼区域,和我们没关系。5、这段10千伏的高压线所有权归国有,公主岭市区域内的线路都归我们管理。我们管理过程中有巡查的义务,是根据老百姓的举报情况来巡查,有问题就巡查,没有要求我们对线路定期巡查。王洪涛在日下午在百味轩饭店东侧被电击身亡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王洪涛去王柏龙承包经营的对外放钓的鱼塘钓鱼,其在扛着鱼竿去北侧鱼塘(即百味轩饭店东侧的鱼塘)钓鱼时,不慎将扛着的鱼竿碰到上空的高压导线上,遭电击当场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死者王洪涛系遭电击死亡。事发地点为北侧小鱼塘,北侧小鱼塘与南侧大鱼塘相连为一个整体,整个鱼塘呈拐尺形。王洪涛所触电线为10千伏高压导线,该高压导线架空穿越事发地点北侧鱼塘边沿水平距离不足半米的上方,该高压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事发时鱼塘附近及周边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任何安全防护装置,也没有标明北侧小鱼塘非钓鱼区域。在王洪涛扛着七米长鱼竿从王柏龙妻子段玉芬面前路过时,段玉芬对王洪涛扛着鱼竿去北侧小鱼塘钓鱼的举动并未作出任何安全提示和告知,也未向其说明小鱼塘不是钓鱼区域。
另查明,死者王洪涛日出生,被电击死亡时30周岁。王洪涛系王克民和徐井凤独生子,王克民现年60周岁,徐井凤现年57周岁,王洪涛生前与王英生育一名女儿王某某现年1周岁。王洪涛与王俊海系同村村民。该鱼塘前身是王俊海于2002年承包村里的一个大坑。2013年11月份,王俊海未经电力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大坑开发成鱼塘,并且在鱼塘范围内盖了房屋十一间,其中八间用于开百味轩饭店。鱼塘经营四至为:东至杨树带,北至东西向水泥路,南至玉米地头,西至土道,整个鱼塘呈拐尺形状,南边大鱼塘呈方形(位于百味轩饭店南侧),东北拐弯处包含两个小鱼塘(位于百味轩饭店东侧),和南边的方形鱼塘相连为一体。上述鱼塘四至均系王俊海开发经营管理范围。日,王俊海将自己开发经营管理的鱼塘和饭店按上述经营管理范围以7.7万元的价格一并承包给了王柏龙,即经营管理范围包括事发地小鱼塘。王柏龙从事百味轩饭店经营和该鱼塘对外放钓的营利性活动,均没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钓鱼收费不开收据。庭审中各方对事发地点、高压导线低垂点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未提出异议。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王洪涛被电击致死的地点是个水坑,不是鱼塘,不属于钓鱼区域,与自己无关。故在鱼塘周边一直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认为没有必要设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主岭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洪涛系遭电击而死亡)、公主岭市公安局怀德派出所公安卷宗中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在见证人段玉芬、刘振洪的见证下进行的),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王英在公主岭市治安大队的报案笔录、怀德派出所对王俊海、王柏龙、段玉芬、谭树全的询问笔录。经质证,各方当事人除对上述公安卷宗材料中现场示意图“就是把拐把子画反了”外,其余均无异议。另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王俊海提供的荒甸承包合同书、租房鱼池协议责任书、四原告提供的王柏龙钓鱼收费录像、事发现场照片原件等证据。王俊海当庭陈述的鱼塘四至、经营管理范围,拐尺形状的鱼塘范围半包围着百味轩饭店、百味轩饭店东侧小鱼塘北边沿距离高压线水平距离不足半米等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另有原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原件三组及庭审前摄制的鱼塘周边及上空现场录像,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方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称北面的不是鱼塘。照片和视频证明当时北侧小鱼塘不但有水,而且水面和南面大鱼塘相通,亦显示周边及附近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非钓鱼区域的隔离或提示,北侧鱼塘边沿上空为高压线。
原告还提供了火化证、骨灰盒寄存证、公主岭市第二殡仪馆火化费票据金额240元、范家屯殡仪服务中心票据金额9000元(停尸费6600元、车费800元、抬尸费300元、配合尸检500等)、法医尸检费票据7000元,均系正式票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原告还提供了证人吕占鑫、陈奎好当庭证言,证明王洪涛生前钓鱼正常交费,因证人均出庭作证且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被告方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骨灰盒票据800元、寄存费收据150元、“丧葬费”票据220元(包括小用品200元、火化证书费10元、停车费10元)为非正式票据,供电公司提出异议。
王柏龙提供了谭树权等四人的联名证材一份。用以证明王洪涛钓鱼从没花过钱,事发当天也没交钱,王洪涛妻子王英知道。因该证明材料系联名证材,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且四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没出庭,证材可能是王柏龙自己签的,并且根据证材所指“王洪涛钓鱼交没交钱王英知道”,王英当庭证实王洪涛钓鱼花钱了。故本院对王柏龙提供的该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供电公司提供了事发后的图片2张。用以证明电线距离鱼塘的距离,不需设安全标志。原告方认为该照片不全面,不是原件,并指出电线底下的绿色植物下就是鱼塘,绿色植物处就是王洪涛被电击致死的地方,上面也没有隔离装置。经审查,该照片规避了绿色植物底下的鱼塘,照片并非物证原件,系电脑打制而成的图片,供电公司未能出示照片原件,本院对照片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也证明不了其主张。
供电公司除提供了图片2张,还提供了庭审当日上午的鱼塘周边及上空现场录像,经播放审查,其真实性可确认,原告方提出异议,认为反映的不全面,只照上面的电线,没照电线下面的鱼塘。经本院审查,该录像亦录制了拐尺形鱼塘的现状,北侧小鱼塘与南面大鱼塘相通,小鱼塘里有冰面及其边沿上空穿越着高压导线。
三被告均提出大鱼塘北侧拐尺处即百味轩饭店东侧王洪涛被电击死亡的事发地点不是鱼塘、不是钓鱼区域,就是个水坑,对于该处是否为鱼塘和钓鱼区域问题的认定:段玉芬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王洪涛被电击致死在她家承包的鱼塘内,其在看到王洪涛扛着鱼竿往东侧去钓鱼时,亦未告知东侧不是鱼塘不属钓鱼区域,王英在向治安大队的报案笔录中称“王洪涛被电击致死在怀德镇柳罐印村九组王柏龙北边的鱼塘”,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认定:“日18时许,怀德镇柳关印子村居民王洪涛在柳关印子村水泥路南侧鱼塘钓鱼时将钓鱼竿与鱼塘附近高压线接触,后被电击致死,在见证人段玉芬、刘振红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地点为:公主岭市怀德镇柳关印子村鱼塘”。并制作鱼塘示意图,鱼塘示意图显示整个鱼塘呈拐尺形为一个整体,包括南边大鱼塘和百味轩饭店东侧的事发地小鱼塘。并有公安机关对谭树权的询问笔录。王英、段玉芬、谭树全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均证明王洪涛钓鱼时被电击致死在王柏龙承包的鱼塘内。经庭审质证,各方对本院当庭出示、宣读的公安机关卷宗中的上述材料均无异议,只不过均指出现场示意图就是把拐把方向画反了。并且原告当庭出示的照片证明事发时北侧鱼塘不但有水,而且水面和南面大鱼塘相通,小鱼塘周边没有任何隔离标志或标明此处属非钓鱼区域。供电公司提供的现场录像和王英提供的现场录像均清晰反映出百味轩饭店东侧的小鱼塘和南侧大鱼塘相连相通,呈拐尺形,且小鱼塘北侧边沿上空有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的高压导线穿过。故各被告提出事发地不是鱼塘、不是钓鱼区域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供电公司辩解高压线距离鱼塘的距离为二十余米的主张只能指高压线距离南侧大鱼塘的距离,故意回避了高压线下方为北侧小鱼塘的事实。三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显示北侧的小鱼塘不是钓鱼区域。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为百味轩饭店东侧的事发地为鱼塘和正常的钓鱼区域。同时认定,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的高压线位于北侧鱼塘边沿上空是铁的事实。
根据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三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洪涛是如何触电身亡的;2、对事发地点三被告是否尽了安全管理上的义务;3、该起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4、对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四原告及王俊海、王柏龙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供电公司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补充称,我们就对线路有管理责任,对他们开发鱼塘没有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应由危险活动的占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供电公司是本案致害高压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存在法定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系由王洪涛自己故意造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供电公司援引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其免责依据,不能成立。另外,供电公司作为高压导线所有者和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其明知在10千伏裸露的高压导线下经营鱼塘,搞对外放钓的营利性活动,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后果。而未加阻止,消除事故隐患。且该架空高压导线穿越百味轩饭店门前上空及其东侧鱼塘(即拐尺形北侧小鱼塘)北岸边沿半米左右的上空,即在鱼塘经营范围内上空穿越。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和有关钓鱼收费的视频中显示当时的季节该鱼塘正属人员车辆密集、往来穿梭活动频繁的区域。依照供电公司庭审中所称的相关规定,正是属于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安装防护设施、设立警示标志的区域。而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在该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而没有设立,放任了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死者王洪涛正是在北侧小鱼塘岸边高压线下钓鱼,导致意外触电死亡。因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和监督,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王洪涛触电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因力,结合前述其应承担的法定无过错责任,故供电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解南侧是真正大鱼塘距离电线25米,北侧不是小鱼塘而没有义务设立警示标志故不负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不能成立。第二,鱼塘所有人王俊海,明知其北侧小鱼塘上空有高压导线通过,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仍然在下面设置鱼塘,虽然其自行经营期间用于个人养鱼,但在高压线下设置鱼塘的行为埋下了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将鱼塘及百味轩饭店一并转包给王柏龙,收取巨额承包费。其作为鱼塘的所有人,在将鱼塘转包给王柏龙时,明知王柏龙搞营利性的对外放钓活动,有义务将鱼塘上空有10千伏裸露高压导线通过的安全隐患明确告知王柏龙,并有义务告知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王俊海虽主张与王柏龙已签订了租房鱼池责任协议书,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该协议书未对埋下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压导线下边的小鱼塘作出特别交待,也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对其埋下的安全隐患未作处理,故不能免除王俊海的赔偿责任。考虑其过错程度明显轻于具体经营者王柏龙与供电公司,根据其过错的原因力,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比例,以承担10%为宜。第三,王柏龙作为实际经营者,也是鱼塘发生事故时的具体管理者,将鱼塘对外放钓收费用于营利性活动,该营利性活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属非法经营。王柏龙对其经营场所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对垂钓人员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在其承包经营管理范围之内。王柏龙明知10千伏裸露高压线从北侧鱼塘(即百味轩饭店东侧鱼塘)边沿上空穿过,但在鱼塘附近及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更未设置任何标志注明哪里是钓鱼区域,哪里不是钓鱼区域。根据公安卷宗材料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王洪涛被电击致死的地方位于王柏龙承包的百叶轩饭店东侧的小鱼塘,该鱼塘呈拐尺形,属钓鱼区域。当王柏龙妻子段玉芬在亲眼看到王洪涛扛着七米长钓鱼竿顺其眼前路过去百味轩饭店东侧小鱼塘钓鱼时,既未尽安全提醒义务,更未告知其东侧小鱼塘不是钓鱼区域。尤其是直至本案庭审时,王柏龙和其妻段玉芬与供电公司、王俊海仍共同坚持错误观点称:事发地点不属于钓鱼区域,我们没设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那个必要。王柏龙辩解事发地点不是鱼塘而不应承担责任的反驳主张不能成立,且作为该鱼塘的具体管理者和经营者,在对外放钓过程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鱼塘不尽法定管理义务,对垂钓的顾客也未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放纵了该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负有重大过错。根据王柏龙过错的原因力,其责任比例以承担30%为宜。王柏龙辩解王洪涛钓鱼从不交费,王洪涛妻子王英知道,王英当庭证实王洪涛钓鱼向来正常交费。四原告提供的钓鱼收费视频证明王柏龙之妻段玉芬收取顾客钓鱼费用并不开收据,同时提供了证人吕占鑫、陈奎好当庭证词,证明王洪涛生前来此钓鱼正常交纳费用。王柏龙对自己的辩解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王柏龙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第四,王洪涛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钓鱼时,对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未能进行注意观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以致在钓鱼时不慎将钓鱼竿与鱼塘上方的高压线相接触。发生触电事故,当场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应相应地减轻三被告的责任。根据其过错的原因力,四原告应自身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各行为人并未共同实施同一行为,而是各自的独立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王洪涛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各行为人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根据三被告的过错程度,供电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俊海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柏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洪涛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王洪涛被电击致死的位置不是鱼塘,其仍属在王柏龙经营管理的范围内钓鱼,且垂钓地点的边沿上方系供电公司管理和所有的10千伏裸露高压导线,又未标志该位置不是鱼塘、禁止垂钓。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王柏龙和供电公司及鱼塘开发人王俊海仍不能免除对垂钓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赔偿义务。
对四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对其超范围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之规定,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四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如下:(一)丧葬费确认为23258元。(二)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确认为7500元。受害人亲属请求支持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9000元(停尸费6600元、从殡仪馆到火葬场交通费800元、抬尸费300元、配合尸检500元等),并提供了正规票据一张。供电公司对此票据提出异议,认为有部分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用之中,应予扣除。经本院审查,包含在丧葬费中的费用应予扣除。停尸费6600元(600元/天×11天)应扣除2天(日至日9天停尸费系为等待法医尸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应予保护,日至日2天停尸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予以扣除。)即扣除600元×2天=1200元,抬尸费300元应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予以扣除。剩余交通费、配合尸检费等属其他合理费用,应予保护。故对该9000元费用中予以支持7500元(9000元-停尸费2天计1200元-抬尸费300元);另外,对原告主张的骨灰盒800元、寄存费150元、丧葬所用小用品等费用220元(小用品200元、火化证书费10元、停车费10元),因非正式合法票据,供电公司提出异议,且大部分含在丧葬费之内,本院不予支持。(三)法医尸检鉴定费7000元,属合理支出,且有正式票据,予以支持。(四)原告请求交通费2000元,考虑王克民、徐井凤、王英及其近亲属为处理丧事事宜从住所地双榆树柳罐印子至范家屯殡仪馆多次往返及运送尸体有必要的交通费支出,本院对其交通费酌情支持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五)死亡赔偿金确认为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结合死者王洪涛为农业户籍,被电击死亡时30周岁,对四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元(10780.12元/年×20年)予以支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确认为元。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规定,王洪涛父亲王克民现年60周岁需赡养,王洪涛为家中独生子,王洪涛女儿王某某现年1周岁需要抚养,二位被扶养人均为农业户籍,故对其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元(8139.82元×20年)予以支持。[注:因王洪涛生前有二位被扶养人王某某与王克民,二人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8139.82元,故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分段、分别计算如下:第1—17年计1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王某某与王克民按比例分享,其中王某某单独计算应为69188.47元(8139.82元/年×(183-1)年÷2人),按比例分享实际可分得46125.65元(8139.82元×17年×1/3);王克民单独计算应为(8139.82元/年×17年),按比例分享实际可分得92251.29元(8139.82元×17年×2/3);第18—20年计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王克民单独享有24419.46元(8139.82元×3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项费用应当计入到死亡赔偿金中。(六)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洪涛死亡,去世时年仅30周岁,王洪涛为家中独生子,系全家主要劳力,其父母老年丧子,其妻王英独自一人抚养其年幼女儿,给四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结合上述法律及司法实践,对四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保护5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以上四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元(丧葬费23258元+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合理费用7500元+法医尸检费7000元+交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供电公司赔偿30%即元,由王柏龙赔偿30%即元,由王俊海赔偿10%即46695.68元,其余30%即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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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判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赔偿金元[丧葬费为23258元,尸体冷冻费和尸体解剖费10552元,尸体解剖化验费7000元,死亡赔偿金元(10780.12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2000元。给付王某某、王克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元(8139.82元×20年);注:王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69188.47元(8139.82元×(18-1)年÷2人);王克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元(8139.82元×20年),死者王洪涛系王克民、徐井凤独生子];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为:1、王洪涛是如何触电身亡的;2、对事发地点三被告是否尽了安全管理上的义务;3、该起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4、对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供电公司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补充称,我们就对线路有管理责任,对他们开发鱼塘没有管理责任。
第二,鱼塘所有人王俊海,明知其北侧小鱼塘上空有高压导线通过,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仍然在下面设置鱼塘,虽然其自行经营期间用于个人养鱼,但在高压线下设置鱼塘的行为埋下了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将鱼塘及百味轩饭店一并转包给王柏龙,收取巨额承包费;但该协议书未对埋下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压导线下边的小鱼塘作出特别交待,也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注:因王洪涛生前有二位被扶养人王某某与王克民,二人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8139.82元,故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分段、分别计算如下:第1—17年计1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王某某与王克民按比例分享,其中王某某单独计算应为69188.47元(8139.82元/年×(183-1)年÷2人),按比例分享实际可分得46125.65元(8139.82元×17年×1/3);王克民单独计算应为(8139.82元/年×17年),按比例分享实际可分得92251.29元(8139.82元×17年×2/3);第18—20年计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王克民单独享有24419.46元(8139.82元×3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 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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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条未收录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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