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参加工作,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文件一样。扣的养老金一样,工龄都是32年。一位退休

谁说有2200我32年工龄退休工资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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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2015退休年龄与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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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退休年龄与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
  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国发【号)文件所的退休年龄。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身为男性,60岁可退休;如果是女&工人&,50岁可退休,如果是女&干部&,55岁退休;如果是&农民&,则不分男女,均可在60岁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险金;如果是省部级领导,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则是60岁,这条线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略作调整,但至今仍在沿用的1982年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的》中,并没有明确国家级领导人的退休年龄。
  不过,七年之后,对于普通工作人群而言,上述退休年龄线将向后延长,曾经明确的答案如今有了变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记者会上正式表态称,希望能在今年之内,把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方案制定出来;明年报中央同意后征求社会修改完善;到后年正式出台完整方案,并在至少五年之后开始实施。
  在延迟退休政策亮起绿灯之前,中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走到了人口红利削减、老龄化形势严峻、经济增速放缓,养老财源收入增速落后于给付增速等多项因素夹击的十字路口。自2013年末起,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的新方案就提上议事日程。统账结合制度转型、养老并轨、延迟退休等都属核心议题。
  延迟退休政策是否真的已经到了迫不得已的时刻?它又将如何与社保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生育政策等其他政策板块相互牵动?身处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们,又会各自以什么样的境遇,步入被延迟退休的人生?
  延迟退休曾经很遥远。&提前退休&&内退&等概念,一度是流行语。在退休年龄仍然参差不齐的今天,在决策者的话语中,老龄化的压力、抚养比的快速提升,才是延迟退休政策终于走上前台的主因。
  也有观点认为,延迟退休实质上意味着对公众&增税&,那么是否应该交给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更广泛的商议?无论如何,养老保险基金要考虑长期的收支平衡,而人口老龄化实际上会越来越严重,基金收支平衡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延迟退休政策事关全民福祉,&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开透明、充分监督,这都应是养老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退休工资新规定
  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随国民经济增长: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工龄工资(含工龄):
  随着工龄的增长,每年30元。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工作工资:
  所得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绩效工资:
  月份及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特优津贴:
  若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工人的退休金:
  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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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1900多元同一天参加工作。一位退休金2300元。问社保,社保人员阴阳怪调说不能箅错。扣的养老金一样,工种一样。百思不得其解,工龄都是32年
论上说在完全同等条件下,你所说的情况中两个人不可能在32年中始终保持所有情况的一致,才会造成最终的退休金不一样,肯定是在某个时段有差异,养老金应该是一样的,这个只有通过逐月的进行比对才能最终找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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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会有差别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来,养老金2300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肯定要高于1900的,两个人每年的缴费工资不可能完全相同。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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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今年一月按特殊岗位提前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一次性补贴有多少?如何领取。
今年十月就要退休了,我是上海人,属于特殊工种,听说退休时候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吗,有的话补贴金额是多少呢?工厂叉车工由于经常在速冻仓库里工作,导致一进仓库风湿特别严重,工厂每天补贴五元,除了风湿特别严重导致瘫痪有保险外,其它导致的每天吃药都没有任何补贴,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补贴问题。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5年退休时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近一时期,乌鲁木齐市几家企业一些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且已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上访,要求享受特殊工种补贴政策。为便于各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及自治区这方面的有关政策,我们就为什么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而1993年1月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享受了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编写了《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向有关职工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1992年底以前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按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计发养老金的(其中,61号文件企业是参照执行的)。10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其退休待遇为: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给。"61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在疆工作满10年以上,实际工龄满15-30年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在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目前,我区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退休人员,已按上述规定足额领取了养老金,不存在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再者,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凡连续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养老金计发比例都已达到了100%。符合61号文件关于"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休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的政策规定,也不能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为 什么日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可以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1993年以后,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政发[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实行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新的计发办法平稳过渡,107号文件规定,1993年1月至1997年底期间退体质人员,其养老金按新办法的计算低于老办法的,可按老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可按新办法计发。其中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特殊工种补贴。其主要理由:一是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普遍低于老办法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发放标准更低(平均只有80%左右);其二,1993年1月以后的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费"的政策;其三,国家从1993年起全面放开了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自主决定。据1997年对部分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岗位工资并未兑现,有的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还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职工在艰苦危险岗位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1993年以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加发了少量的特殊工种补贴。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三、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
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养老金计发标准等也一样,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政府制定每一项政策,都要先做大量的论证工作。尤其是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方面的政策,必须要从计发标准、范围、时限上严格进行界定。因此,我们既不能拿过去政策套现在的情况,也不能用现行的政策去追溯过去的事情。当然现行的一些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也需要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107号文件从日起执行五年多了。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于统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技术进步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不断变化,目前107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办法也需要进行完善,有的内容也需要重新修订。对于107号文件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但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在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相信,广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定会识大体、顾大局,理智地对待这些问题,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行事。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给予定期补助。 &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 1.父、夫年满60周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婚育证明格式。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相比看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其实职工养老保险价格表。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 [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日起执行。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二)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日――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四)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对在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 (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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