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威铁路金华市恒宇运动器材厂科技有限公司常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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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 14:15:46
号:(2018)苏0281刑初645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李静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31分
书记员:吴洁
号:(2018)苏0281刑初616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陈文武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46分
书记员:吴洁
号:(2018)苏0281刑初611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胡兆军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16分
书记员:吴洁
号:(2018)苏0281刑初609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杨荣江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1分
书记员:吴洁
号:(2018)苏0281刑初610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胡延义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吴洁
号:(2018)苏0281刑初636号
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当事人:被告人:程驰
承办人:夏瑾
点:第八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50分
号:(2018)苏0281刑初642号
由: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被告人:何刚
承办人:李柯
点: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16分
书记员:吴洁
号:(2017)苏0281民初15336号
由: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晟宇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弘谷地产投资江阴有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承宇博
号:(2017)苏0281民初16741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长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荣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点:滨江新第二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陈超
号:(2017)苏0281民初16520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唐红东;被告:黄荣海
点:滨江新第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薛春燕
号:(2018)苏0281刑初620号
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事人:被告人:陆侹橉
承办人:夏瑾
点:第八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缪慧
号:(2018)苏0281民初1999号
由: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归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兆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姚莉
承办人:王莹
点:滨江新第二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周敏君
号:(2018)苏0281民初1811号
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王祥华;被告:吴灯明
承办人:陈艳红
点:第十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陈连坤
号:(2018)苏0281民初2869号
由: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郑发行;被告:张刚
承办人:沈洪兴
点:滨江新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4时整
书记员:王洁
号:(2018)苏0281民初3295号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苏进良;被告:融木堂家居江阴有限公司,周龙兴,邱惠昌,王耀清,卞新良,郭佳,翁伯承,刘珂尧,陈维融,季少培
承办人:田遥
点:第七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8)苏0281民初3109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薛琴;被告:孙海龙
承办人:沈金锋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30分
书记员:陆楠
号:(2018)苏0281刑初796号
由:盗窃罪
当事人:被告人:郭金平
承办人:周玉萍
点: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4时整
号:(2018)苏0281刑初621号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事人:被告人:江阴中奥服装有限公司,潘永伟,孔海英
承办人:夏瑾
点:第八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30分
书记员:缪慧
号:(2018)苏0281民初3383号
由: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盐城大丰巨峰铸造模具厂;被告: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陈靖,张金岳,常学忠,张小才,江苏友鼎铁路器材发展有限公司
承办人:刘晓成
点:第十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8)苏0281刑初727号
由:过失致人重伤罪
当事人:被告人:肖文熙
承办人:庄建定
点:第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20分
书记员:刘丽
号:(2017)苏0281民初16744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佳凯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杜学彬
承办人:陈艳红
点:第十九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3时45分
号:(2018)苏0281民初3614号
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被告:王开山
承办人:刘晓成
点:第十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30分
号:(2018)苏0281民初2392号
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原告:汤传友;被告:孙军龙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陆楠
号:(2018)苏0281刑初586号
由:盗窃罪
当事人:被告人:蒋忠玉
承办人:庄建定
点:第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30分
书记员:刘丽
号:(2018)苏0281刑初596号
由:盗窃罪
当事人:被告人:罗书红
承办人:庄建定
点:第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40分
书记员:刘丽
号:(2018)苏0281刑初578号
由:盗窃罪
当事人:被告人:王年道
承办人:庄建定
点:第四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50分
书记员:刘丽
号:(2018)苏0281民初3884号
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办人:诸国新
点:第十九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8)苏0281民初4025号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瞿一倩
承办人:徐芝若
点:第十六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4时整
号:(2018)苏0281民初4029号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孟吉
承办人:徐芝若
点:第十六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7)苏0281民初16022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原告:徐玉峰;被告:江苏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大德分公司,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
点:滨江新第三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书记员:陈超
号:(2018)苏0281民初4207号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澄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文林分公司;被告:江阴市梦宇服饰有限公司
承办人:潘亚伟
点:第二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8)苏0281民初3381号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上官建标;被告:殷惠龙,周正球,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承办人:李峰(民一)
点:第九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号:(2017)苏0281民初12866号
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被告:薛伟锋
点:滨江新第五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3时30分
书记员:陶晓萍
号:(2018)苏0281刑初573号
由: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被告人:经少峰,刘金龙,孙路生
承办人:顾敏芳
点: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9时50分
书记员:徐敏娟
号:(2018)苏0281刑初571号
由: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被告人:张孝忠,孙云峰,任帅,仲小喜,王冬端,李飞
承办人:顾敏芳
点: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1时整
书记员:徐敏娟
号:(2018)苏0281刑初572号
由: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被告人:吴惠军,杨金,魏佳亮,张子康
承办人:顾敏芳
点:第一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30分
书记员:徐敏娟
号:(2017)苏0281刑初2253号
由:诈骗罪
当事人:被告人:沈军
点:第六审判庭
期:2018年4月13日
间:10时整
号:(2018)苏0281刑初634号
由:盗窃罪
当事人:被告人:李凤英,高兵
承办人:蒋正光
点:第四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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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10时15分
责任编辑:澄研
传真:0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 邮编:214431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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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信息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2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民营工业园民企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常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旻,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才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秋娟,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勇,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民企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查建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查建恩。上诉人(以下简称宇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格朗富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查建恩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宇威公司一审诉称:宇威公司成立于日,公司股东为常学忠、张金岳。常学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其他人员均为聘用人员。公司厂地为租赁使用,公司设备是宇威公司自购。经营范围:铁路及城际轨道器材的研究、开发;铁路铸件、集装箱角件等。格朗富公司申请执行宇威公司的依据是(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但宇威公司并非该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且与该案件的被告没有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审法院仅凭查明的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财务凭证及注册地址相同就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人格混同,作出(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宇威公司的异议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执字第423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请求解除对宇威公司的财产保全等有关执行措施,并依法中止执行。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日,格朗富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查建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亿利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朗富公司货款910万元、律师费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9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达亿公司、查建恩对亿利达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查建恩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格朗富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于日冻结了宇威公司的账户。宇威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于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于日作出(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宇威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宇威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诉至原审法院。以上事实,有(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宇威公司的执行异议系对原审法院冻结其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宇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宇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吴江执字第4239号民事裁定书,对宇威公司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宇威公司于日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吴江区人民法院听证后作出(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宇威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宇威公司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宇威公司于日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作出了原审裁定,驳回宇威公司起诉。宇威公司提出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宇威公司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格朗富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裁决。请求维持原审裁定。二审中,上诉人宇威公司明确其对(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财产混同事实有异议,进而对原审法院依据财产混同的认定查封案涉财产有异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宇威公司的执行异议,该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的注册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三个公司的人员混同;三个公司财务混同,增值税发票为统一开票人,报销审批人、财务报销存在混同。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面特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了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本院据此作出的冻结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为由来阻却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事实,由(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案中,宇威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裁定书中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进而查封宇威公司财产,宇威公司主张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被查封的财产属于宇威公司所有,不属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所有,宇威公司在本案中系对被查封财产权属提出主张。且宇威公司具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与(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无关。故宇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威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宇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媚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佰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佰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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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商终字第02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民营工业园民企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常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富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顾才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勇,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民企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查建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查建恩。
上诉人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朗富公司)、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查建恩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威公司一审诉称:宇威公司成立于日,公司股东为常学忠、张金岳。常学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其他人员均为聘用人员。公司厂地为租赁使用,公司设备是宇威公司自购。经营范围:铁路及城际轨道器材的研究、开发;铁路铸件、集装箱角件等。格朗富公司申请执行宇威公司的依据是(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但宇威公司并非该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且与该案件的被告没有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审法院仅凭查明的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财务凭证及注册地址相同就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人格混同,作出(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宇威公司的异议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执字第423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请求解除对宇威公司的财产保全等有关执行措施,并依法中止执行。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日,格朗富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查建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亿利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朗富公司货款910万元、律师费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9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达亿公司、查建恩对亿利达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亿利达公司、达亿公司、查建恩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格朗富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于日冻结了宇威公司的账户。宇威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于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于日作出(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宇威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宇威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诉至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宇威公司的执行异议系对原审法院冻结其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宇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宇威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宇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吴江执字第4239号民事裁定书,对宇威公司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宇威公司于日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吴江区人民法院听证后作出(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宇威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宇威公司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宇威公司于日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作出了原审裁定,驳回宇威公司起诉。宇威公司提出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宇威公司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格朗富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裁决。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中,上诉人宇威公司明确其对(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财产混同事实有异议,进而对原审法院依据财产混同的认定查封案涉财产有异议。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宇威公司的执行异议,该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的注册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私营工业园区民企二路3号;三个公司的人员混同;三个公司财务混同,增值税发票为统一开票人,报销审批人、财务报销存在混同。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面特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了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本院据此作出的冻结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为由来阻却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由(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案中,宇威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执行异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裁定书中认定宇威公司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进而查封宇威公司财产,宇威公司主张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被查封的财产属于宇威公司所有,不属于亿利公司、达亿公司所有,宇威公司在本案中系对被查封财产权属提出主张。且宇威公司具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与(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无关。故宇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威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宇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代理审判员  丁 兵
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媚荧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佰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佰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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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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