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领导,没离婚前在外养情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红颜知己算不算是情人违纪犯罪,在外面注册公司,商品交易,财务转

浅析职务犯罪 -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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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作者:李永证&&发布时间: 09:17:42论文提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当前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行为日益严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职务犯罪呈现“三多”趋势,即大案和要案多、位高权要的领导干部窝案、串案多,犯罪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之风已经成为破坏社会信任的最大祸害,其社会影响很坏。职务犯罪源远流长,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法律规定有犯罪时起,就有职务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同其他犯罪产物一样是法律的产物。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产生的,具有深厚的社会原因。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孳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很多、很复杂、诱发腐败现象的土壤和社会条件尚未根除。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冲击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蜕化本质、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危害社会及国家的行为。&&&&当今,世界正处于和平与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新趋势,但职务腐败现象却有上升的趋势,上至国家级领导人,下到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出现了利用职务或者亵渎职务的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了有组织的跨国犯罪趋势。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刻不容缓。我国必须对职务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本文以职务犯罪的含义为出发点,通过职务犯罪在认定和处理时的六个特点,并深入分析了造成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和职务犯罪者的个人不良心态,最后提出了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两方面应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形成有效的职务运行机制,为构建法治、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基石。&前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说人民群众与党的关系是水和船,那么国家的公职人员则是那船上一块块的板。近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伴随着巨大辉煌,腐败的黑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这引起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新形势下与腐败现象的斗争,视为“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我们党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危成败”的大问题。(1)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指出,“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近年的实际工作实践进程来看,我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社会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首先要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一、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或者亵渎职务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经受不了金钱侵蚀,利用手中权利违法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或者违法做出决定、该做而不做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侵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它除具有一般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外,在认定和处理时还有一些独特之处,本人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征&&&&行为人应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性是职务犯罪主体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此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具备这一本质特征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才可能称之为职务犯罪,才可能具有渎职的性质。尽管职务犯罪主体在职务身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是具有资格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职务,是行为人独立构成职务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职务犯罪实质就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者滥用、误用职权或者严重违背职责、疏于职守而构成的犯罪(2)。”我国1997刑法典,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均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意味着取得了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团体依法从事某种公务活动的资格,对其从事的事务、工作享有一定的职权且负有一定的责任。具有职务的关联性,即必须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与其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紧密关联”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本人担任的职务所要求履行的职权行为和职责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本人职务行为没有关联,就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职务之便所实施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其所构成的是盗窃罪非贪污罪。只有行为人不仅具有一定的职务,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本人的职务紧密关联时,该行为才可以构成职务犯罪。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利用或滥用所拥有的职权,故意实施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另一种行为人违背自己职责,过失的实施了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等等。无论犯罪行为的形式如何,由于行为人本人应予履行的职权与职责行为密切相关,并违背了基于行为人身份所产生的特定法律义务,所以均是对自己所担负的公职的亵渎和践踏,因而危害到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所以构成职务犯罪。(二)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相对一般犯罪而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更大。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就是说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国家赋予的、用以实现国家职权的某种权能,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职能,都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人民通过选举和以各种法律形式的委托赋予国家公职人员以一定的权力,使其能按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进行国家管理,实现人民的权利。所以,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与廉洁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正因为职务犯罪是这些具有权力的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行使的,所以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而且行为人手中的权力会使犯罪比较容易得逞,从而更加助长犯罪心态。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和携款逃跑,使追赃工作难以进行。即使后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弥补的。此外,职务犯罪还会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们的精神,使人们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内容容易发生扭曲。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职务犯罪就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表现,它对整个社会具有巨大腐蚀作用,最终使人们道德沦丧,不择手段的攫取权力,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受到严重阻碍。(3)(三)职务犯罪的侦破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比一般案件的侦破难度要大得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职务犯罪主体都是有职有权,其利用职务或者亵渎职务犯罪本身就是智能性的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大,并且取证难、侦破难。由于这类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作案手段诡秘狡猾,作案后逃避侦查、对抗侦查的办法多。比如,实施犯罪时,总是选择最易实施犯罪行为和不易被发觉的最有利时机,并力图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犯罪活动。在作案地点和部位上,则是选择最不易发觉的方法作案。同时,为摆脱被动地位,常采用以功为守的方法。2、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极易出现官官相护现象,加大其侦破力度。犯罪主体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国家公职人员,尤其一些身居领导地位的干部实施犯罪后,多拼接一些握有一定权力的老关系、老熟人、老上级,说情开脱,掩盖真相,施加压力;或以贿赂开路,拉有关人员“下水”,成为其保护伞,阻碍、千扰办案;或者单位的负责人“上梁”不正,恐“拔出萝卜带出泥”,祸及自身,而竭力包庇甚至干扰办案等等。3、犯罪者利用职务进行干扰侦破,其反侦查力很强,加重了侦查的难度。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4)(四)职务犯罪的刑罚不合理如前所述,职务犯罪的危害极为严重,依照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理应对职务犯罪科处较重的刑罚,然而,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却相对一般犯罪处罚较轻,主要表现在:1、法律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罚相对比较轻。1997年所修订的刑法中对职务犯罪处罚偏轻现象有所纠正,但相对仍比较轻,例如,一般公民盗窃500元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国家人员一般贪污5000元才构成犯罪。2.量刑幅度大,自由裁量权大。从法定最低刑为拘役到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量刑幅度之大,在整个《刑法》罪刑规范中“无出其二”。当然可以这样说,刑罚裁量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但在一个过于宽泛的量刑幅度内不受限制地行使裁量权,就难免有失科学性、合理性,更为甚者,还会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间,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在有的司法判例中,由于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规范性要素理解尺度不一,判决结果出现巨大偏差,某副县长邓某受贿犯罪12万被处以12年徒刑,最新的案例如广州市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黄某受贿150万仍只被处以12年徒刑。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抛开其他量刑情节,两种判决结果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符合法律规定,但国民对此显然从情理上难已接受,当然也就无法收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5)3、司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说情,使有些职务犯罪,往往考虑职务犯罪人员曾经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职务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一定刑事处罚,但凭借其原职务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非法享有一些特殊的优惠待遇,逃避刑事惩罚。例如,违法假释、保外就医、减刑等。二、职务犯罪的成因职务犯罪源远流长,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法律规定有犯罪时起,就有职务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是法律的产物,只要有犯罪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产生的,认真调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成因,才能有的放矢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本人认为职务犯罪有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⒈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各级组织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是,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特别是掌握重要权利者,权力过份集中,其履行职务职责时,个人说了算,甚至独断专行,而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产生权力滥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原广西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根本不把民主集中制当回事,为了个人的好处,在出让国有土地时,不按规定办事,从中索贿受贿,走上犯罪的道路。没有法律监督,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上都不可能依法办事,不可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但我国部门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规定太窄,又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检察机关对司法部门的法律监督也只有对不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意见的权力,没有制止不执行法律行为的制约权力。这样的检察法律监督不可能真正达到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目的。因此,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一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份子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罚另外,在缺乏民主、权力又过分集中的情况下,上级对下级的权力监督或者横向的权力制约,往往会变为权力干涉,实行家长式统治,这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河北省检查机关根据省纪委调查,发现该省经贸公司总经理张某有贪污5000万元的犯罪嫌疑,便将张某拘捕,由于该案涉及该省主要领导的秘书李某,省检察院连续三次接到当时的省政法委书记的电话,要求放人。检察院顶不住,只好放了人,放纵了犯罪分子。(6)可见,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是防止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制约职权的重要措施。⒉分配不公,以权谋利。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我国的分配制度还不能完全按照这种分配制度制度进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按等级分配,而社会上一些人通过投机倒把等钻体制改革的空子先富起来,成为大家羡慕的千万富翁,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逐步使贫富差距加大。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就千方百计利用职权非法使自己富起来,结果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广西某国营厂生产效益很好。厂长认为厂级领导和中层骨干都作出了重大贡献,应多得报酬,于是私自决定挪用本厂小金库资金,结果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依法平等的竞争,通过依法平等竞争发展生产,保障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政企不分,从事公务的人员拥有某种审批的权力,企业或者个人取得这种批件就可以获得巨额利益。一些人就利用商业贿赂的不正当手段,收买从事公务的人员手中的审批权,使从事公务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李某通过非法提供其掌握的汽车配额权,在20个月内收受贿赂4744万元人民币,结果犯贿赂罪被判死刑。(7)⒊职责不清,渎职无人追究我国的很多单位,特别是司法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度。这种集体负责制的前提是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体做决定,并用集体负责。但在缺乏民主的情况下,集体负责制往往只是形式,导致集体负责谁也不负责任的局面。很多责任事故都是由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从事公务人员对职责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的。例如,北京市密云县灯会游园踩死踩伤几十人的事故,就是由于当地派出所所长和政委对工作极端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有关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发后,大家都以不是自己负责的理由推脱责任,最后导致责任无法追究。这种职责不分的状况,给渎职人员找到了很好的理由,明显对职务犯罪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二)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⒈传统腐朽思想的影响当今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在经济上并不困难,其中多人享受着优厚的待遇,不缺吃不缺穿,住着宽敞的房子,出入有车,但是他们还是不满足,见钱眼开,贪得无厌,一有机会就要利用职务之便敛取钱财。自己丰衣足食了,还要为子孙后代、为情人牟取非法利益。例如,原广西民政厅厅长张某,伙同他人非法捞取贿赂,他认为“这是为今后的生活打点物质基础。”“给熟人办点事情,也不觉得是违反原则”。&正是讲求物质享受的实用心理作祟,由“先偷针”进而“再偷银”最终导致“后偷金”,一次得手,私欲顿涨,什么党纪国法、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嘱托统统抛至脑后。“权力搅买卖”亦成必然之势,忽视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简单道理,公然铤而走险。(80人民授予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定的职务,赋予一定的权力是为了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但是有些公务人员,把利用职务为人民办事看成权钱交易,他们把市场经济竞争政治化,“我为你办事,你就应该给我酬劳”,因此收受贿赂报酬心安理得。例如,广西省某局长李某的妻子王某,通过李某给李的情人韦某审批了工程装修项目,当着李某的面给他妻子王某5万元,王某认为这是她的劳动所得,就心安理得收下。李某在犯罪受到惩罚后认识到权力是把双刃剑,利用权力为大多数人服务,为公牟利就是公,为私牟利就是过,就是犯罪。(9)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自以为是个人劳动所得,导致了职务犯罪。艰苦奋斗能使公职人员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地为国家多作贡献,但一些职务犯罪份子,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他们对待工作得过且过,在生活上却讲究吃喝玩乐,大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些腐败官员甚至利用职权为情人姘头牟取非法利益走上犯罪的道路。原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为姘妇牟取利益3000多万元。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某为情人审批价值近亿元大楼装修工程,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给情人买房子,2次就受贿65万元,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陈希同、原沈阳市长慕绥新、副市长马向东等人的“职务犯罪者”,公正地说,他们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罪犯,他们也曾经以辛勤的工作和扎实的进取中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并赋予其大小不一的权力。而一旦权力在手、生活上贪图享受,原本冷静的头脑“高烧难退”,加之时位之易人,比阔气、讲排场成为“职务犯罪者”的言行准则。⒉高人一等的特权追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人民给的,本应该利用职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些职务犯罪份子,将当官视为高人一等,因此,他们千方百计的跑官、要官、卖官,一旦权在手就尽情享受,当得不到满足时,就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攫取。原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刘德新,曾担任东兴设市后的第一任市委书记。他利用担任东兴市委书记和东兴市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合人民币259万元、美元2000元,涉及20多起买官卖官案件,很多干部都有牵连。刘某等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给忘光了,然后利用职权大肆捞钱,结果成为一窝“裙带”犯罪分子。⒊免于刑事处罚的侥幸心理职务犯罪分子都是长期受党的教育,也做过一些有利于人民的事情,他们一般都懂得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管束,自以为大权在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即使是有违法犯罪行为,别人也不会发觉,即使发觉了,别人也不敢揭发,即使揭发了,自认为可以利用职权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侥幸过关。特别是在执法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有些人的违法犯罪没有被查获,就自信其犯罪不能被揭露,胆子越来越大,以至达到不可收拾的严重犯罪地步。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当前,反腐败正处在关键时期,面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确定了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对加强国家政权建设,预防腐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的意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10),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形成有效的职务运行机制。当前,预防措施本人认为主要有:(一)加强廉政教育的基础1.加强对从事公务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的宏观教育。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人民正确认识世界和正确认识自己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热爱劳动,反对剥削,才能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克服私心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解放全人类的过程中解放自己。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就是明确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应当为人民群众掌好权,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从事公务人员应当勤政、廉政、清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对个人和小集团掌权,反对跑官和卖官,反对以权牟私,反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无论权力的大小、职务的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通过经常的廉政教育,使从事公务的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艰苦奋斗,廉洁奉公。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完善教育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整个社会反腐意识强,职务犯罪就会受抵制和制约,即使发生了职务犯罪也会及时被揭露,使职务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要把对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对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只有提高全民的反腐倡廉的觉悟和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因此,各级共产党的组织和政府机关都应把职务廉政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结合每位从事公务人员的本职工作,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常抓不懈;把职务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关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课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在社区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提高人民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积极开展家庭帮助从事公务人员廉政活动;在学校要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在工矿企业中应树立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的新风尚;在农村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拒腐、清正廉明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机制。(二)建立健全职务制度1.完善岗位责任、干部选任、行政许可、财政收支制度&&&&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曾经制定了岗位职责制度。设什么岗,每个岗位上设置多少人,每个人的职责应科学设定,要求从事公务的人员按既定的岗位制度履行职责。不允许超越职责范围,特别是对上级领导人的职责应明确规定,不能以上级领导之名干涉下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下级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严格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其二,要完善干部选任制度,不允许个人决定人事任免。制定各种从事公务人员的任免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从事公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制度都应当遵循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制度,把那些人品行为端正、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员选拔到各级从事公务的职务岗位上。决不允许某些领导干部的好恶,个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防止让那些品行差,唯利是图的人掌握国家权力。&&&&其三,要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不允许越权批审。实践证明,一批高官利用行政审批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大肆收受贿赂。国家已通过立法取消了一批审批事项,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应进一步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严格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职权,不允许越权审批,特别是不允许上级越权对下级审批。第四,要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收支制度,不允许从财政收入中直接截留。&各行各业依法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有关单位的支出应由财政部门依计划转移有关单位支付,不允许从收入中直接开支、坐支,也不允许按收入提成。⒉完善司法制约机制及职务制度执行运行机制&&&&&司法公平是保证依法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就是最终最后的不公。因此,应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廉洁的司法制度。不允许案外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当然,对从事司法公务人员枉法办案,应依法从重处罚,杜绝所谓集体负责而谁都不负责的现象。&&&&除此,要充分完善职务制度的执行运行机制,严格制约、监督公务员对职责的履行。各种职务制度一旦形成,就必须要求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自觉执行,依法严格履行职务职责和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党组织、各级行政领导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职务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应定期督查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违反职责的追究,坐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强化制约和监督1.强化权力制约&&&&权力过分集中,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很可能产生腐败,产生职务犯罪。邓小平同志曾说,“一个人的知识、经验、精力有限,左右上下兼职过多,工作难以深入,特别是妨碍选拔更多更适合的同志来担任领导工作。副职过多,效率难以提高,容易助长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11)现实中,许多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腐败。某国营农场场长叶某,集该农场的一切权力于一身,拥有绝对的权力后产生了绝对的腐败,农村中一切活动和建设项目,都成为他个人大肆敛财的积极好机会,结果在几年中收受贿赂11.1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12)这都是由于缺乏权力的制约,滋生的职务犯罪,所以要强化权力制约,杜绝权力过分集中。2.监督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监督主体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凡属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人员严格监督这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现,坚决制止个人专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凡是个人决定的重大问题,不论决策者处于何种目的,都是违法行为,其决定应属无效,对决策者应追究其违法责任。&&&&另外,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工作的监督,着重监督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挥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签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和在干部的任免中拉帮结派结伙、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强化对从事公务人员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单靠某个方面是不够的,必须发挥各主体的监督作用,运用多种监督方式,配置科学、合理的程序形成监督整体效能。首先要发挥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执法监督,其次要保证及时、公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三,要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赋予其足够的职权,重视其法律监督的意见,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3.加强对金融领域中资金运行的监督、房地产领域管理的监督监督财政资金按预算编制收付,监督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绝不允许靠人情关系,不收、少收或者乱拨付财政资金,从财政的支付上预防职务犯罪。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零售按揭贷款时,被某公寓开发商诈骗6.4亿元巨款就是由金融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完善,控制力和约束力不强造成的。(13)另一个不可忽略的是房地产领域,由于职务腐败问题造成房价飞涨。房地产商发财致富的“路线图”是:首先拟定圈地计划,然后买通土地批租官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土地手续,再摆平银行官员,获得抵押贷款,开发时偷工减料,竣工验收时搞定监理部门,同时逃税,最后加价销售,完成收益周期。(140从该线路图可以看出,房地产领域中的每个环节职权上都存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的监督问题。因此,房地产领域的腐败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四)惩防结合、综合治理1.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机制&&&&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出发,加强对从事公务人员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机制,使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落到实处,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职责常抓不懈。检察机关的检察要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如审计、监察等手段相结合,使之形成一个周密的多角度、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同时,还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系统,只有全面地应用信息技术,通过信息网络大量收集职务犯罪以及形成职务犯罪条件和原因的相关信息,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分析、研究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作出科学的预测,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目前,职务犯罪信息80%来源于举报,10%左右来源于单位、企业内部的管理监督,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收集、储备、加工分析、预警系统,使整个预防犯罪网络体系更加牢固,更加科学、高效,从而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使已经发生的犯罪难逃法网,潜在的犯罪得到预防,使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依法惩罚职务犯罪惩罚与预防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惩治有力,才能有效预防,才能显现出法律制度的作用。惩治职务犯罪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照党政纪律处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下大力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惩职务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罪处刑。司法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犯法的犯罪案件。”(15)&3.惩防结合,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遵从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和部署,采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科技等各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防治,惩治职务犯罪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惩治职务犯罪达到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目的,即通过个案的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方面都应当从惩治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发案单位拓展到所在系统和行业,针对产生职务犯罪的普遍原因,建立章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为根除职务犯罪创造条件。(16)结语&&&&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明确职务犯罪的特点并认真分析其成因,进行依法惩治才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现象在今后一段时间甚至是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长期存在,我们需作出长期作战的心理和物质准备。在目前情势下,我们也不能单纯寄希望于等待上级的决策,而是立足于实际,着眼于改革,在所在单位甚至部分地区探索全新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用系统的方法来完善各项制度,不断突破预防职务犯罪的盲区,铲除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土壤。在这一过程中,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又是应该贯穿始终的一项可行措施。另外,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注&&&释(1)周其华.职务犯罪热点解释.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23(3)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48(4)黄维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5)丹棱县检察院.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立法完善.2009http://www./dep/jianchayuan/tpl/new_info/jianchayuan_.html&&(6)欧阳逸飞.问题官员.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7)新闻周刊.2004,12.(8)检察与审判.2005,(5)(9)欧阳逸飞.问题官员.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7(10)《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方正出版社.(11)邓小平.当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21.(12)《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又一例证》.《检察日报》.2005,(5)(13)《涉房腐败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点》.《检察日报》.2005,(5)(14)《涉房腐败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点》.《检察日报》2005,(6)(15)《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6)濮阳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参&考&文&献[1]&周其华.职务犯罪热点解释.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1).[2]&孙谦.职务犯罪监督论.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3]左德起.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7-8[4]&欧阳逸飞.问题官员.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1)[5]检察与审判.2005,(5)[6]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7]&邓小平.当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又一例证.检察日报.2005,(5)[9]&涉房腐败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点.检察日报.2005,(5)[10]&濮阳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11]&孙谦、陈凤超.论贪污罪.北京: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3)[12]&陈兴良.刑法全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3]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写组.刑事法学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15]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6]丹棱县检察院.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立法完善.2009http://www./dep/jianchayuan/tpl/new_info/jianchayuan_.html&&致谢大学四年的求学生涯,转眼之间,就那样的走到了头。可是,我的人生从另一个角度看,却才算是刚刚开始,将面对又一次的征程。这期间,亲切和蔼、幽默风趣、教学严谨、关心学生……各种不同类型的老师在我的大学生活给了我大力支持,也让我有了不同的收获和历练,走得辛苦却也充实。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心里想要感&&谢的人太多,一时竟不能清楚列出那一个个熟悉的名字。娓娓道来,首先,我想感谢在论文期间,从选题、资料收集到最后定稿,都不懈的督促着我按时完成论文的指导老师――梁秋花教授。她的悉心点拨和指导,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与时俱进的知识深度,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其次,感谢我四年来一直陪伴着,互相激励互相进步的朋友。他们在我一次次的困难当中伸出援手,鼓励我要坚强,支持着我走出困境;他们在我取得成功的同时,也真心的为我骄傲和高兴,并且时刻鞭策我学会更加谦虚和努力;他们在我的生活中也深深的照顾我,帮助我,大家像亲人一样的团结友爱着。还有那些我在工作中结识的伙伴们,让我得到了许多的锻炼,也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世的道理,让我成长。最后,深深感谢以前一直支持,也将永远支持着我的家人们。焉得院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无论发生什么,家人永远都是我最温暖的依靠!我的成长,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最诚挚的谢意!同时也感谢学院为我提供良好的做毕业设计的环境。最后我再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第1页&&共1页编辑:韦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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