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各项期间费用保险怎么交纳?

2016年潍坊市企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党政法规
2016年潍坊市企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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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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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待遇拨付程序 (一)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待遇审核员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待遇拨付员开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27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尔后到建行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后确认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新增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存折,由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并通知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享受待遇本人。 4、报送生存证明。享受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提供两次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者暂停发放上述待遇。潍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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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潍人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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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号&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精神,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人字[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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