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对外商投资做出什么规定

400-027-2521
24小时统一服务热线
热门搜索:
湖南省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目录(2015年本)
湖南省发改委
摘要◆湖南省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目录(2015年本)如下:
  省外商准入管理目录(2015年本)
责任编辑:Miya
共2页: 上一页1
上一篇: &&&&下一篇:
1、凡本站注明“中国市县招商网”、“市县招商网讯”的作品,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市县招商网”。
2、如作者本人对本站刊载内容、版权持有异议,请于知道该作品刊载之日起20日内联系本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3、本网所有项目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时效性等负责,如有异议可通过信息来源处核实。
欢迎各类型媒体与本站签订转载、频道、栏目等合作协议。电话:&&&&Email:
项目排行榜
本网为招商引资信息综合发布平台,请广大用户在使用信息时与本网客服联系,再度甄别。
主办单位:经济日报社集团《中国县域经济报》社&|&运营单位:市县招商网
客服热线:010-7/850&& 客服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B座
Copyright (C)
中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110801号 | 京ICP备号 | 京公网安备02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公平有序,规范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号)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省本级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
&&&&&&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级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完成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后,于拟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并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一式三份)。
  第五条& 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3、招标方式;
  4、招标公告拟发布时间、招标有效期、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时限要求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将备案申请报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送备案机关。
  第八条 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第九条 受理备案申请后,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备案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中应明确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符合备案要求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备案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人对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
  2、是否符合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
  3、是否符合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格式(标准)文本;
  4、是否存在歧视性、指向性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备案的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开展项目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有效期3个月,自备案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也未申请延期的,原备案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如需对备案文件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原备案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修改、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或撤销备案手续。发布招标公告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答疑、澄清和修改也需书面报备案机关同意后方可发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启动代建单位招标的;
  2、已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
  3、已办理备案手续但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启动代建单位招标且不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条& 各级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机关应加强对本级代建制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跟踪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
招标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章)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公告拟发布时间
开标评标地点
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
代建服务计费方式及支付方式
代建履约保函费率
招标文件与格式文本相比较的修改汇总
备案申请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
备案号:湘ICP备号 技术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湖南省政府对外商投资准入哪些行业 - 产业** - 挑挑拣拣问答
& &&湖南省政府对外商投资准入哪些行业
退潮先蠢1&8-20 11:33
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
期待您的答案,谢了,下次有事儿别忘了找我!
缅甸王子935&8-20 12:14
相关问题的推荐
对此问题的评论
为您精彩推荐
Copyright @ www.ttjj.org.&&蜀ICP备号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_百度百科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计划、经济、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外汇、海关、商检、保险等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吸收外资工作。
第三条 外商来我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依照本条例享受优惠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商来我省投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
第四条 外商可以在我省境内各地投资。
鼓励外商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
鼓励外商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项目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对现有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形式投资:
(一)举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四)从事国家允许的土地开发经营、企业租赁经营和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商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他的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和运输条件、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并按照对当地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需要由中方供应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在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额,除自筹部分外,差额部分可申请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可以优先贷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车辆和其他物料,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按国家规定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五条 外商来我省举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或到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举办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对再投资扩建、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七条 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免领进口许可证;开展补偿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
第十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五年至十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
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至十五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至三十年。
第十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批准为以产顶进的,在国内销售可以收取外汇。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为了企业当年外汇平衡,经批准可以按国家规定收购国内产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的招聘、辞退、奖惩,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中方成员,在任期内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外商在我省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人、介绍人(不含直接从事吸收外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按外商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我省境内投资,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企业信用信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法邦网
您所在位置:&&&&&&法规浏览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网友们正在搜索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发[1996]12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失效
【法规编号】&424864&&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发展较快,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全省改革开放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用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和国务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出让、征用划拨或者由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加以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提前收回。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认真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手续。凡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用地应提交下列文书: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册证明;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1∶500比例尺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4.资信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申请,比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尽快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如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范围,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后,经批准,要重新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与其经营期限相同。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要核定土地使用期限,但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续期使用,但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期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终止使用或者期满不再续期使用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做好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土地使用费是土地资产价值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其征收和管理工作。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和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或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为合营合作条件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作为生产、办公场所的,由房屋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占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要按照该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逐年由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湘价房〔1994〕78号文件执行。土地使用费从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使用年度逐年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1日加收应缴费额1‰至3‰的滞纳金。    对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和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生产等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和其他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外商投资企业,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可申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费和使用土地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使其合法用地、合理用地。对本文下发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要进行一次整顿,依法处理后该补办用地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补缴土地使用费的要补缴土地使用费。今后,对非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不按合同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按合同规定的动工期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法规搜索: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湖南省政府对外商投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