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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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运输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运输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加油站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日经承德成品油质量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日,唐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运输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加油站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发现该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2吨已于2014年月 日全部售出,柴油售价每升6.80元,货值金额合计15994元,获利合计1594元,无库存。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594元;
、柴油处罚款31987元。
唐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唐山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联合承办
唐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关于XX市XX镇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XX市XX镇XX加油站
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的
调查终结报告
&X年X月X日,本局依法对XX市XX镇XX加油站内待售的93#乙醇汽油和0#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查,经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XX年X月XX日经市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市XX镇XX加油站,系经本局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号为:XXXXXXXXX;投资人:XXX;经营场所:XX市XX镇XX大道X号;经营范围及方式: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期限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致,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X年X月X日,当事人从XX石油有限公司购进93#乙醇汽油4吨,购进单价6239.32元/吨,购进金额24957.28元;X年元月当事人从XX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公司购进0#柴油3吨,购进单价7700元/吨,购进金额23100元。当事人将上述成品油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销售。X年X月X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测,经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止到X年X月X日本局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93#乙醇汽油和0#柴油全部销售,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和获利情况分别为:销售93#乙醇汽油4吨,销售单价7.00元/升,销售金额36400元,从中获利11442.72元;销售0#柴油3吨,销售单价7.00元/升,销售金额27300元,从中获利4200元。两种涉案商品销售金额合计63700元,获利金额合计15642.72元,扣除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已交税金1386.78元,其税后获利14255.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销售乙醇汽油和柴油产品经法定机构检测,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要证据及证明内容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证明当事人从事涉案乙醇汽油、柴油销售的事实存在及销售数量、金额;
2、对当事人投资人XXX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乙醇汽油和柴油的购进数量,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成品油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及金额,销售和缴税情况的事实;
3、产品抽查凭证、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XX质检字(XX)第X号和第X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放弃陈述申辩;
4、购货发票,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成品油的进货渠道、数量及金额;
5、当事人提供的纳税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成品油已缴税;
6、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行政责任能力。
&&&&四、处罚依据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销售的两种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63700元,税后获利金额为14255.94元,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4255.94元,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从其购进的涉案成品油的单价及其提供的进货发票来看,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之规定,建议对本案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55.94元并处罚款637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特呈报市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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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太原4家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6日,省质监局发布消息说,针对全省成品油升级换代对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其中,有4家位于太原市的加油站被抽查发现不合格汽油、柴油。
本次共抽查512家加油站的568个批次的产品,不合格63个批次。从油品本身质量来看,置换期间,全省车用汽柴油总体质量状况较好。同时,也有少数石化企业经销的车用柴油存在硫含量严重超标、闪点(闭口)严重不达标以及多项指标不合格的安全隐患,需要严厉打击。从11个地市的抽查结果分布来看,大同市、长治市、太原市、临汾市油品合格率较高,分别为97.7%、96.3%、95.2%、95.2%;阳泉市、吕梁市、朔州市的油品不合格率占比较大,分别为30%、24.4%、21.3%。
在太原,质监部门抽查发现,太原市平阳石油经销部经销的98号(V)车用汽油;太原市晋源区宏达加油站经销的 -10 号(V)车用柴油;太原市华储石油古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 -10 号(V)车用柴油;山西太阳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曲服务区南区加油站经销的 -10 号(V)车用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其中,平阳石油经销部经销的98号(V)车用汽油的不合格项目是辛烷值。如果辛烷值过低,汽油发动机在转动时会产生“爆震”现象,汽缸发出敲击声,燃烧室温度猛增,排气冒黑烟,不仅会降低汽油机的热工效率,严重时还会引起缸头、活塞、活塞环的损坏和缸体过高的磨损,损害汽油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同时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针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省质监局要求省质监局稽查分局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后处理时限,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及时组织复查,维护产品质量安全。(记者 何宝国)
[责任编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
作者:曹瑞云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20:08:00
【大小: 】【】【】
财经时评: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遵化市一加油站为牟利,将7吨不合格汽油冒充合格汽油销售,日前受到了查处,被罚款2万元。
  遵化市工商局12315接到举报,称遵化市某加油站销售的汽油质量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以4800元/吨的价格购进3吨97号汽油后,以4950元/吨的价格销售。以4300元/吨的价格购进4吨93号汽油后,以4500元/吨的价格销售。执法人员将加油站经销的上述汽油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至被查获时,经营者已将7吨不合格汽油全部售出,获利1250元。
  经营者以不合格汽油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局对经营者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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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十加油站销售劣质油 25份成品油不合格
4月9日,广东省工商局通报了去年全省流通领域的汽油、柴油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共监测382份商品,其中25份不合格,其中汽油12份,柴油13份,涉及雷州市、肇庆市、清远市、郁南县、阳东县等地的20家加油站。25份成品油不合格据了解,广东省工商局去年委托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全省流通领域的汽油、柴油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共在184个销售点抽取了382份汽油、柴油商品,其中汽油241份、柴油141份。经检验,25份不合格,其中汽油12份,柴油13份。其中,包括雷州市加油站、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加油站等20个加油站售不合格成品油。9份汽油致癌物苯超标检测结果显示,汽油不合格项目包括辛烷值、苯含量、硫含量等。其中,有9份苯含量不合格。相关专家介绍,汽油的苯含量是指存在于油品中的苯。苯是致癌物,长期接触会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因此国家标准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同时,7份汽油辛烷值不合格。专家解释,汽油的辛烷值是评定汽油在发动机内燃烧时抵抗爆震能力的约定值,如果选用不当,可能造成发动机产生爆震燃烧,功率下降,油耗上升,甚至损坏发动机零部件。柴油硫含量不合格易腐蚀设备本次抽查汽油、柴油共有18份硫含量不合格。其中,12份为柴油。专家解释,硫含量是指存在于油品中的硫及其衍生物中的硫含量,是汽油、柴油的重要指标之一,硫含量过大,可造成设备腐蚀,燃烧后会严重污染大气,造成酸雨。当油品中硫含量过高时,会导致汽车尾气催化转化器的催化剂转化效率降低和氧传感器灵敏度的下降,从而不利于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广东省工商局提醒者,对怀疑出售的油品有质量问题的油站,可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对消费者举报较多的油站实施重点监测。工商提醒购买成品油,秘诀有两个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成品油应把握以下两点:依据汽油发动机压缩比选用汽油标号。通常,压缩比在7.5&#应选用90号车用汽油;压缩比在8.0&#应选用90号—93号车用汽油;压缩比在8.5&#应选用93号—95号车用汽油;压缩比在9.5—10应选用95号—97号车用汽油。柴油凝点一般比气温低5℃以上,以保证在最低气温下不发生凝固,通常平均气温在4℃以上选用0号柴油、气温在(0—4)℃以下时应该选用-10号柴油。
[责任编辑:dameng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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