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管理的资金 属于 财政拨款吗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财政拨款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核对表财政拨款及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财政拨款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核对表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
财办(2006)1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对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专户进行了清理、归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仍然存在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与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发[2001]4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等规定,现对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均属于应当加强规范与管理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并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归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其他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财政国库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及时办理专户管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按程序开设专户。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的开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销。   (三)同类专户归并。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一步清理、归并,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应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四)慎重选择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   二、财政资金专户设置的具体要求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后开设。凡是经上述机关批准的原开户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入国库,确需单独反映的可进行分账明细核算。专户中结余资金转出后应当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上述相关文件正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相关的财政资金专户。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资金专户的,应进行归_并,实行分账核算。   1.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分别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处理陈化粮资金&、&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专户,除&粮食风险基金&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暂分别保留一个专户外,其余粮食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2、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世行、亚行及其他政府贷款设立的贷款专户,可按照世行、亚行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多个贷款专户进行归并,分账核算。对&还本付息静专户,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币种进行归类,分账核算。&还贷准备金&不得单独开设专户,已开设的一律撤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还贷准备金&等应统一在国库单一账户分账核算,其他资金来源的&还贷准备金&可在&还本付息&专户中分账核算。   3.衬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药品收支结余力和&再就业资金&以及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保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其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4.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5.其他财政资金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予以归并,加强规范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规定设置。   (四)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撤户手续。   (五)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财政部各司(局)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地方财政开设相关专户的,应按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国库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相关文件,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统一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地方省级财政部门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开设相关专户的,比照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专户程序办理。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监督、指导。   (一)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二)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年度内将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____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备案表》,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财政部国库司。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 责任编辑:雨非
&&上一篇:&&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作者:发布日期:
桃财监〔2014〕20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业务股室: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付效率,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职责明确、共同协调、相互监督的财政内部管理机制,现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资金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按业务性质归属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二级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业务部门)管理,账户集中归口到财政国库管理。除有文件另行规定使用专用的审批表外,用款单位申请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统一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见附件),全面实行财政相互监管机制。
财政往来款项(暂存、暂付)的使用,可参照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审批表式和程序执行。
二、单位申请用款
单位申请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时,填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可直接到财政业务部门领取或在桃江县公众信息网公告公示栏目下载,网址)并提供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如属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要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经批准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中标通知书、资金来源依据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如属购买性支出的资金,要提供政府采购办相应的审批手续;如属惠农、救灾、救济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资金分配明细、政府的相关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如属其他方面的资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提供可靠的拨款依据。依据税控联管要求提供纳税凭证或纳税信用证明的应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进行绩效评价的资金需提供财政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局的审批表,应严格按照审批表内容的要求填写,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送财政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属于领导批示的项目,应附上批示件与《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一同报财政局。需要直接支付的资金,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收款对象账户详细信息。
三、财政业务部门审核
财政业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时,应及时对用款单位提供的前置审批手续和申请单位所填报的项目、金额认真审核,同时也要严格对审批表的签章进行审核。对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善或要素填列不全的审批表,财政业务部门应将审批表退回单位办妥相关手续后重新上报。财政业务部门对经审核后确认无误的审批表签署意见(含金额审核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领导(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财政局长)批准后开具《桃江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拨款通知单》送交国库股办理拨款业务。
四、财政国库股办理拨款
财政局国库股接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及相关附件和《桃江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拨款通知单》后,审核无误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专户或往来资金存款情况给予拨付。资金拨付后,国库股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转财政业务部门记账。对于手续不完备、财政专户资金存款不足或无法支付的项目,国库股不予支付,并通知相关财政业务部门,同时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及相关附件退回,由财政业务部门退回用款申请单位,待手续完备、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用款申请。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明确责任主体,财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会计及业务人员为其他责任人员。
财政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财政业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在财政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财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理、处罚,涉及对行为责任人进行处分或者追究其他行政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有权部门。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桃江县财政局
&&&&&&&&&&&&&&&&&&&&&&&&&&&&&&&&&&&2014年9月29日&
【责编:张琴】
  【审核:工作量统计】  当前位置:
喜德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喜德县财政局 时间:日 点击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喜德县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整改通知》(川财库[20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财库[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以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先由局内各业务股室向国库股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国库股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专户的依据、名称、用途、核算范围、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要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规定,否则不予开户。  第六条 财政专户由国库股统一开户、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对开设后一年内没有发生经济业务、原开户的文件政策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国库股必须及时办理销户。  第八条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财政专户不得多头开设,必须进行归并。  第三章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  第九条 国库股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实力雄厚的农业银行,作为财政专户资金的开户银行。  第十条 国库股必须定期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等事项,并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四章 &财政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所有财政专户由国库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监督问效权属于局内各业务股室,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印鉴由喜德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印章、支付中心法人印章和经办人印章组成。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印章和支付中心法人名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人保管,经办人印章由经办人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专门保险柜保管,严格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同一经办人不得管理全部印鉴,做到各负其责,互相牵制。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是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的唯一有效凭证。支付凭证必须为机打凭证。所有财政专户一律禁止提取现金。资金支付相关票据实行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和核销制度。  第十四条 国库股应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  第十五条 专户资金支付流程:一用款单位申请。拨款申请由用款单位经办人将已签章的《喜德县财政资金拨款申请表》及相关用款报告文件等报财政局业务股室。二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批。各业务股室认真审核《喜德县财政资金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凉山州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一式二联),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报国库支付中心。三用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国库股根据业务股室提供的《凉山州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在专户打单系统中录入用款额度并审核。四直接支付申请的录入及审核。业务股室根据“大平台”系统中已审核的用款额度录入相关的支付申请并审核,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五支付中心审核拨款。业务股室审核完毕,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支付申请由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喜德县财政资金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在“大平台”系统中进行生成、审核和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银行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国库股结合会计制度及相关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要做到账务清晰、附件齐全、真实准确。年终将完整的会计资料装订存档。  第十七条 业务股室根据《喜德县财政资金拨款申请表》和《凉山州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分资金和账户核算专户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局内各业务股室和国库股要积极配合审计、财监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股室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国库股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  第十九条 健全利息收入管理制度,财政专户形成的利息收入,按照账户的性质,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和转作他用。  第五章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和监管  第二十条 国库股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员必须与开户银行,局内业务股室核对账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一是国库股财政专户资金会计与开户银行对账。一一核对往来、收支及票据的合规性,保证资金安全无误。二是国库股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员和支付中心对账。定期或不定期对支付中心的支付情况与实际支付手续核对,保证每一笔支付真实无误。三是国库管理员局内各业务股室对账,国库管理员向局内各业务股室提供收支月报及年终资产负债表,各股室负责核对专户的收支台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资金银行对账单每月经国库股财政专户管理员与代理银行和业务股室核对无误装订存档。  第二十二条 局财政监督检查局每月随机对财政专户资金审核执行情况及账目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和操作程序执行情况、股室间对账、国库股与开户银行对账情况、资金的安全性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六章 &财政专户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支付应全部纳入“大平台”系统管理;暂未纳入的,应创造条件尽快纳入。  第二十四条 系统设置严格实行业务操作与安全维护分离。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股室必须严遵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使用专户资金,不得超专户余额安排支出。负责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国库股应及时妥善保管财政专户资金有关票据,确保资金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资金支付环节。  第二十七条 支付中心应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资金支付。妥善管理专户支付凭证、印鉴。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监测“大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大平台”授权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专户定期清理制度。每年3月前国库股需对所有财政专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国库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国家部委网站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部民航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能源局国务院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局国务院三峡办国务院扶贫办 省级政府网站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南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新疆香港澳门 四川省部门网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企业信用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采购网四川广播电视集团四川省政府参事室省地方志编委会 市州政府网站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县市网站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木里县 州级部门网站
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州交通运输局
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
州外事侨务办公室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州政务服务中心
邛海泸山景区管理局
州防震减灾局
州投资促进局
州以工代赈办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州螺髻山旅游景区管理局
凉山质监局
凉山银监局
本地网站凉山州人大
凉山州政协
凉山州中级法院
凉山州检察院
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凉山三农信息网
凉山州委党校
凉山州残疾人联合会
凉山州共青团
凉山非遗网
凉山电视台
州广播电台
学雷锋活动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纳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