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安件和律师如何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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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内知名大所,多次获得“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综合实力五强律师事务所”等殊荣,2016年3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亲自颁发“2016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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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时间: 15:44:34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正文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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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5:09:15
导读:一、咨询律师离婚问题的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2、计时收费标准:  50-1000元/小时,根据咨询的问题不同进行酌减。  3、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
&&&一、咨询律师离婚问题的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2、计时收费标准:  50-1000元/小时,根据咨询的问题不同进行酌减。  3、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制作离婚律师函的律师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2、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3、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律师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地区根据条件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是综合来讲,离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为:  1、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一般为元/件。当然,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的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以高达10000元/件;如宁夏、甘肃、西藏等地的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则可以低于1000元/件。  2、涉及财产的,则根据诉讼标的额,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以安徽省离婚诉讼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为例: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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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陈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由于两人婚前接触较少,陈某外出打工后又不经常回家,两人关系渐行渐远,我于2013年11月向法庭起诉离婚,经多次调解,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我因心情烦躁不想与陈某再见面。在开庭时,我全权委托一名当地的律师参与诉讼,自己外出打工,但法官告诉我还是要出庭,我可以不出庭吗?&&&&读者小王&&&&小王读者: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伤心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也有的当事人确实出于工作繁忙而不能到庭,他们大都认为自己聘请了代理人,并把离婚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代理人,自己没有出庭的必要。在法律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程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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