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手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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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你好&农村建房&占用了村里集体土地三十几个平方&村里人
江西&08-12 11:0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陈律师你好&&农村建房&占用了村里集体土地三十几个平方&村里人来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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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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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一、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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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有何规定呢?怎样做才合法?
1,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对外转让,且房屋登记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
2,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协议或者,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1、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办理: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热门推荐:分享到:192人有用133人有用102人有用116人有用近日,阳泉市矿区发布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表示6月25日至7月4日,城镇低收入家庭、外来务2018第二十届全国肥料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
2018第二十届全国肥料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将国土资源部出新规: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中的典型矛盾问题要这么解决!
  当前,各地正在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很多农民和负责确权登记的人员也经常反映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国家政策,统一给予了明确解答。
  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要因地制宜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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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明
关键词:简易计算;不动产登记簿;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
在日本,出售住房免征额为3000万日元,出售5年内的住房,减除3000万日元后,税率为39%;出售5年以上的住房,除3000万日元后余额低于6000万的,税率为14%;高于6000万日元的,税率为20%。
记者胡明发 昨日,备受关注的横琴新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差额补充兑现了,横琴新区财金局将全国首例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交到了珠海长隆投资发展公司香港雇员区志明、文建兴的手中,标志着横琴新区港澳居民个税财政补贴工作正式拉开序幕。据介绍,采用综合计算方法的申请人须提交由港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测算报告,目前大家基本上都是选择简易计算法。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土地信息等问题被“卡住”的小伙伴,这回看到希望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中标明相关权利人所知晓的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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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 = ua.match(/(Android);?[\s\/]+([\d.]+)?/),
// 匹配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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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匹配 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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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我村某一村民.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请问找哪个相关部门解决.如果相关部门不管或者管不了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提问者:500f98139***时间: 11:56:18地点:1个回答
您好,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解决。
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
已帮助: 人
答:你好,一般来说集体土地只能够转让给该集体以内的人。不能够转让道该集体以外的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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