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合同备案建行签正式合同是什么程序

现在在建行工作都签什么合同_百度知道
现在在建行工作都签什么合同
现在在银行工作都签什么合同,签5年的算是正式合同么,在支银行签。
我签完这个合同算是正式工么,银行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签《劳动合同》即可。劳动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每次不超过三年;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企业签定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如果双方同意,第三次合同应当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退休。)签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是第二次合同,在本合同中应当说明劳动者如无严重违法企业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有合同没有正式或非正式的说法。
那我要签的这个合同算是正式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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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书一份、标的移交确认书一份。证明涉案房产由梁某某竞得,并已实际移交给梁某某,故涉案房产如有未付清的费用应当由梁某某承担。经庭审质证,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一,原告认为该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并不一致,原件中没有梁某某签字,提到的瑕疵风险是模糊的与税费有关,与欠款无关,从该协议上能够看出第三人从被告处无偿取得涉案房产后又转售给梁某某,第三人在此期间是有获利的,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欠款应当由梁某某偿还;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产2012年的产权人为第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剩余房款应当由梁某某承担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实债务的转让情况,涉案房产的相应债务仍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本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因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因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证据十二,因该邮政快递并没有被告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签收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该证据的证明问题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因原告并没有证据显示该通知张贴于争议房屋的事实,亦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到该通知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问题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二,通过证人的陈述可知原告曾经向其索要房屋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言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三,从视频的录制时间来看,确实能够反映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因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一,因该证据系正式的竞买协议,且梁某某亦出庭作证证明其通过拍卖方式购买本案争议房屋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二,因原、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综合楼一层(A轴至D轴之间区域,减去A轴至B轴之间区域)、一层(A轴至B轴之间区域)和二层(A轴至D轴之间区域)房屋,约定购房款分别为1081366元,845453元。合同中还约定,其中综合楼一层(A轴至D轴之间区域,减去A轴至B轴之间区域)的房屋已支付660000元,尚欠421366元,剩余房款于综合楼验收完毕办理产权证前,一次性付清。其中综合楼一层(A轴至B轴之间区域)及二层在进户前支付92733元,剩余款项752733元,于综合楼验收完毕办理产权证前,一次性付清。日上述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房屋交付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先后共给付原告购房款752733元。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汇金发[2014]12号《关于设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争议房屋在公司分立时划归第三人所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作出黑银监复[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其下辖分支机构更名的批复》,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变更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日,第三人委托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其资产进行拍卖处理,本案争议房屋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梁某某,拍卖成交价格为2160000元。另查明,本案争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件。本院认为,原告与原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于日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的相对方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现变更为被告,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给付剩余房款的期限为房屋验收完毕后,办理产权证前,本案争议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主张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尚未达到法定的起算期限,亦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案的争议房屋在竣工验收后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且被告公司已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亦已经将该房屋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了案外人梁某某,并获得相应的对价款,故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来看,本案争议房屋的总购房款1926819元(5453元),被告已经给付752733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1174086元(1926819元-752733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给付房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约定的房款给付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产权证前,而本案争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被告未给付房款的行为未超过约定的给付期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的法定义务的问题,因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关于本案争议房产的转让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故其转让行为对原告并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本案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主体为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要求第三人对其债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本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应当按照其内部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当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表示如果第三人愿意承担付款义务,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是庭审中第三人明确作出了不同意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的意思表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对被告要求第三人对剩余购房款承担给付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梁某某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因第三人系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本案争议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梁某某的,且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转让的相应对价款,且第三人与梁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亦没有得到原告方的同意,原告亦不要求案外人梁某某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故对于第三人申请追加梁某某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1174086元;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34元(原告已预交18934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7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负担15367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谢明慧人民陪审员郑永君人民陪审员陈丽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朦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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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建行首套房贷的合同已经签好了二十天了,怎么还没有收到放款通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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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那就是没批贷呢,你问问银行吧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那就是没批贷呢,你问问银行吧
二手房经纪人
这个看你们之间的协议了,有的著名降价补偿的就可以
二手房经纪人
怎么入户的怎么从热力公司出来的
那就是没批贷呢,你问问银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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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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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权利,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设工程的义务,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3、签订施工合同谈判的依据是什么?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如:《》第九条规定:&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中如实载明。&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4)投标文件和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法律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A请详细说明具体的情况。好给仔作分析。
A能不能拒绝进场,我的详细看一下你们施工合同具体约定。可以电话联系我,当面详细咨询
A依据条子向法院提前诉讼,依法处理,依法维权
A口头商定,举证困难,建议书面协议为好
A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
A你好,要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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