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质押证实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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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2【页码】 94
【摘要】 案号一审:(2009)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二审:(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全文】【】 &&&&   【案情】
  原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耿治旭。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005729号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约定:1.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并且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被告若需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可以申请以其购买的上述人民币理财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被告按协议约定可收取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权利)设定质押作为担保。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中约定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是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成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有效凭证,但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证实书。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70万元用于被告短期周转,贷款期限12个月,被告以其在上述“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项下享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权利设定质押以担保本合同履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按约定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以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截至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和利息20884.81元没有偿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未付的借款并对编号为0005729号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项下的权利依法行使质押权。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有效,截至日被告未偿还的本金为人民币元,利息为人民币27990.9元,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并承担之后的利息。对于理财产品的权利质押的效力,如果类推适用存款单质押的规定,质权成立应当交付权利凭证。本案中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是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成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有效凭证,但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证实书;而“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只是被告向原告申购“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合同书,并非权利凭证,因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委托书不能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可以视为应收账款,将本案中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请求银行返还本金及收益的权利理解为以银行的信用产生的债权,该权利属于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质押权不成立。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记载了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购买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证明了交易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的情况下,该委托书是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权利凭证,且被告控制理财产品项下的资金,因此质押行为有效。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若被上诉人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上诉人有权依法处置被上诉人名下的编号为0005729“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项下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作为一个社会实践中涌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寻找法律依据呢?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被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奉为圭臬,法律对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意志自由是完全剥夺的。评价在银行理财产品回赎权和收益权上设立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时必须要面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拷问。虽然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列明银行理财产品担保权利的归属,也无法确定成立要件和公示手段,但笔者认为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经常会发生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法律条文本身也并非铁板一块,其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着变化。法条主义就总体而言,因其内部可以出现不同的法律见解,这些见解围绕法条而展开,不断纠缠,不断推进,不断“出新”,所以应当有其自发的调节性和适应性。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其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不扰乱金融经济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在物权法体系内寻求解释的路径,不宜简单依据物权法定将其否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使之在物权法体系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在,并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实质属于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
  抵押的客体不仅仅是物,更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不动产,抵押的客体在物权法上既包括物又包括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质押的权利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相比于权利质押,权利抵押具备口径宽、容量大的优势,因此将一些新型的权利担保归入权利抵押,以便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困扰。本案中虽然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银行理财产品担保权的名称为质押权,但在无形财产上设定质权是无法将标的物现实的交付,在公示方式上经常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手段,这就导致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微乎其微,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通过一种公示方法设置成为权利抵押,以便解决于法无据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权利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是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但在各国立法中适合于设定抵押的可转让的财产权通常是用益物权的诉权。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通常将不动产担保适用抵押制度,动产担保适用质押制度,尤其以德国为甚,当然很多国家也允许动产抵押,但是总体而言适合于设定抵押的可转让的财产权通常是用益物权,因此将一些新类型的权利担保纳入权利抵押中不符合民法体系的逻辑构建。况且,我国物权法中列举的可以抵押的权利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形式上看这两种权利相当于大陆法系用益物权,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不能转让,因此在借鉴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物权体系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承担了所有权的功能,因此目前物权法中的抵押物原则上应当是不动产和动产等有体物。虽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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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的遗失作废声明|证券|证明书|声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的遗失作废声明
  相关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433),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遗失《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壹张,现声明作废。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ZYD160860 ;质押证券代码及简称:冠豪高新(600433);出质人姓名:黄晓军;质押股票数量:股;股份性质:限售股;证券类别:A股证券;质押登记日:日;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特此声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固然,万科管理层的职业道德一直以来令人钦敬,但现代经济治理靠的是体系的力量而不能依赖管理层的道德,在万万千千向万科学习的企业面前,万科更需要展现治理体系的力量,而不是践踏这种体系。
脱盟将为英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旷日持久且必定严苛的分离程序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和破坏会抑制投资和增长。永久分离会减少贸易,外商投资和人口迁移,从而对竞争力,生产力增长和生活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整体来看,美元资产跑赢欧元资产跑赢英镑资产。英镑兑美元汇率可能贬值10%,欧元及其他欧洲货币也会受到负面冲击;黄金和债市等避险资产短期将受到追捧,欧洲股市可能有10-15%下跌空间,金融股冲击最大;相对看好美国和新兴亚洲股票市常
国企领导者的角色本身就包含着某种矛盾,他们的职业生涯走向往往是身不由己的,个人和企业也没有资本纽带,但又必须为企业计长远。如何防范用仿《存款开户证实书》质押诈骗_业务学习_新闻中心_湖南邮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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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用仿《存款开户证实书》质押诈骗
据报道,最近某地发生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作质押骗取银行客户资金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企业和多家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经查,犯罪嫌疑人长期与发案银行有业务往来,主要是通过介绍企业大额定期存款,利用该存款作全额质押获取银行贷款,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因银行压缩质押贷款业务,犯罪嫌疑人不能持续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条出现问题,遂利用伪造存款证实书骗取银行客户资金或提前支取银行客户资金。&
&&&&上述案件的发生为邮储银行提供了警示,针对这类案件,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必须落实双人核验、面签制度,客户支取大额资金时,必须核实取款凭证的真实性,严格执行银企对账制度。&
&&&&一是邮储银行部分支行目前虽未开办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但开办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要举一反三,高度关注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不能视其为低风险业务而掉以轻心;要严密控制单户企业贷款比例和关联企业贷款,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二是存单质押贷款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程序。在办理存款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双人核验、面签制度,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制度,认真执行银企对账制度。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代偿能力、担保资金的合法性、变现能力等要进行严格审查,且须与担保人明确相关法律要求,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三是加强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存款人与存款行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定期存单申请书上的印鉴或密码与存款人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等项目的审查。&
&&&&四是加强员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辨别单、证的能力。(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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