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评优工作公示征求意见稿格式怎么写业主意见怎么写

宜昌市“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评选
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办委员会
关于评选“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的
全市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公司及各业主自治组织(团体):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精神,建设业主满意的文明和谐小区,促进物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的提高与发展,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评选活动,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评对象
宜昌市范围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含行政部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评选条件
1、管理规范。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开展业主自治工作。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为拥有合法资质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服务合同。业主自治小区拥有正常运行的物业管理组织或团体(以下简称“组织或团体”)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2、环境优美。公共区域内干净整洁,公共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绿地、绿植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物业公司(组织或团体)认真完成门前三包任务,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无外墙损毁、垃圾堆积等影响市容现象。
3、文明和谐。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率高(物业费缴费率达70%以上),物业公司(组织或团体)服务人员态度良好。公共区域设置有文明宣传设施,业主遵守文明公约。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和监督工作、、与物业服务人员合理沟通。
4、治安良好。全年无重大治安事件,无刑事案件发生。小区内无从事恶性斗殴、聚众赌博、传销、吸毒、诈骗、淫秽等违法活动的现象。
5、平安畅通。小区内交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出入有序,进出管理严谨。物业公司(组织或团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消防等安保设施齐全,保安配备到位,公共区域安全和应急标识齐全,业主对应急知识知晓率高,物业公司(组织或团体)应急预案完整。
三、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各小区以物业服务公司(组织或团体)为主体申报:①填写《宜昌市“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评选推荐表》;②向业委会提出申请;③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集体决议同意推荐,并在推荐表上盖章通过;④向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提交申报表(截止日)。
2、择优评选。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组织审核小组,会同申报小区的业委会一起考评,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征询意见等形式,对照评选条件进行集中评选。初选入围的小区将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授牌表彰。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将在2017年度年会上为获得“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的小区颁奖授牌,推荐部分优秀小区会上经验交流。获奖小区将由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通过各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注意事项
1、严格筛选。本年度内,在文明创建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损坏城市形象,发生业主群体性事件的小区不得参与此次评选。公示期间业主投诉率达到10%以上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2、坚持原则。本次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物业服务公司(组织或团体)、业委会等组织不得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欺骗业主的行为。一经发现,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3、适用范围。本次评选授牌的“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为市主大会协会申委会发起的全市业主自发评选活动,任何团体和个人未经市主大会协会申委会授权,不得以此荣誉作为任何商业用途。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办委员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评选联系人:徐主任电话
闵主任电话:
附件:《宜昌市“2017年度业主满意小区”评选推荐表》
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办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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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6&&
来源:合家网
& & 城区各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分局、市物业管理协会:  物业小区是市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为加强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行监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一)小区成立首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副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7-15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1/3,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并经筹备组组长确认。  筹备组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2.确定业主大会召开事宜;  3.确定业主委员会人数(5-11人单数)及候选人名单;  4.确定担任小区社区委员的社区代表;  5.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6.其他工作。  (三)筹备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筹备组组长应当及时主持召开筹备组会议,综合筹备组成员意见后形成决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小区业主推荐和自荐方式产生,并经筹备组审核通过,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二)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为小区业主,或为小区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并经所有权人书面确认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未受过刑事处罚;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取得所在单元(楼栋)20%以上(含20%)业主书面同意或由筹备组推荐;  6.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7.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和时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成为候选人,已成为候选人的由筹备组取消资格:  1.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  2.违法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3.违法侵占业主共有的建筑、场所的;  4.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对房屋安全造成隐患的;  5.存在虚假宣传、贿选、违法拉票、攻击其他候选人等违法行为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任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规约的行为。  (四)筹备组应当将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小区内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公示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指导下组织业主进行选举,委员及候补委员应当同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和人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得票过半数者不足的,筹备组按前述规定组织业主就不足部分进行二次选举。  选举结束后,根据得票高低,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按照业主委员会人数的30%确定候补委员名单,委员名单及候补委员名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选后7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五)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选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分别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  3.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4.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证明;  5.业主名册和投票权数清册;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身份证明材料和业主资格证明材料;  7.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七)筹备组成立6个月内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各项决议,针对小区管理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情况;  (三)拟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订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小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九)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罢免业主委员委员,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履行服务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小区业主履行义务,催告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十四)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有关档案、会议记录、印章等;  (十五)协调小区管理各方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十六)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各社区与住宅小区应当积极落实“双向进入、四方联动”机制。小区所在社区应当选派代表进入业主委员会担任社区委员,社区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决议行使表决权,并对业主委员会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社区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改变或撤销决议,业主委员会拒不改变或撤销决议的,社区委员报请社区将相关情况告知受侵害业主并报告有关部门,受侵害业主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担任所在社区委员,参与社区议事,配合社区做好小区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累计缺席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攻击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严重扰乱业主委员会工作秩序的;  (四)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接受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现金、购物卡,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行为的;  (五)非法占用小区公共收益的;  (六)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20%以上业主有权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因故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罢免其委员资格。  六、业主委员会补选和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候补委员按照业主委员会选举得票高低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将递补情况在小区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经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委员补选,逾期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补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每年度组织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50%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可以直接提请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重新组织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或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一)小区需要购置共用设施设备的;  (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通信、交通等支出;(四)其他因小区公共需要的支出。  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应当接受业主、社区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在小区内公示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拒不接受监督,不公开财务收支状况,业主委员会委员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按照本意见规定罢免其资格。 &&&&&&&&&&&&&&&&&&&&&&&&&&&&&&&&&&&&&&&&&&&&&&&&&&&&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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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评优,业主说好才是真的好
□江苏&卞广春 经过物业报名,部门审核,现场考评,南宁市9个小区和4个大厦拟被评为2013年度南宁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并于7月22日起进行公示。记者了解到,评优工作已经持续多年,此前评出的不少优秀小区也引来市民非议。(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0版) 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业主如何参与是道难题。这既有小区业主户数多少的因素,也有小区新旧程度不同的因素。某种程度上看,小区本身的问题会制约小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评优的情绪与动力。如果按小区户数比例作为参与评优认可标准,业主户数不多的小区会占优势。有人建议来年评优时,由业委会推荐、小区50%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社会举荐等吸引业主参与,这固然可以避免物业&王婆卖瓜&,但也对业主户数多的小区工作量带来挑战。 优秀小区评选活动,不能由物业和相关方面说了算。关键是,一要评选机构能够身&入&小区业主们中间,通过望(望小区生活绿化环境)、闻(闻小区有无异味)、问(问小区业主的感受、评价和不满)、切(对小区与其他小区的整体情况进行对比)等手法,掌握第一手信息;二要把评优的参与方式和举报电话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前者是掌握直接信息,后者是接受业主咨询或举报。这样,小区及物业服务是否优秀,就会有一个立体的、多维的展示。 据悉,南宁市优秀小区评选活动有一个条件,即往年已评优的小区不能再次参加评选,这值得商榷。今年有19家物业报名,其中有9个小区和4个大厦被评优公示。如果按照已评优的不能参评推论,今年不能评优的,明年可能被评上,明年评不上,总有一年会评上。总有一天,每个住宅小区(大厦),都成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这不仅对已经被评优的小区物业没有参评的动力,也可能形成&排排坐吃果果&一样,使评选缺乏意义。 &
编辑:利雪娟&
作者: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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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难成立 业主该如何维权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8:09签到天数: 1526 天[LV.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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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关一是缺少、物业支持;难关二是小区业主多,较难组织  由于开发商不提供业主住房面积数据,使选举票权资料缺失,导致某小区在筹备成立业委会时遇到了障碍。事实上,该小区所遇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种种外来阻碍致使一些小区不能顺利成立业委会,目前,有8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逐渐突出。  8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  11月7日,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公开向媒体介绍,北京市3032个住宅小区,有2495个公司提供服务,但其中只有440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占小区总数的14.5%,也就是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在遇到物业管理相关问题时可能会吃亏。比如申请大修基金,虽然没有成立的小区也可以申请,但申请时间要长一些,手续也要复杂一些。  其实,并非业主不想成立业委会,就如我们前面所讲到海淀某小区遇到的问题一样,导致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不那么顺利。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由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的参与才能筹备,而由于利益不同,一些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对业委会的成立很难积极配合,导致许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面临难产。  近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政府相关主管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以促进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其中就提出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将作为小区评优标准,以激励物业积极配合小区成立业委会。  业委会筹建难  据了解,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至少面临两个难关。  第一关是名单难。5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筹备小组后,要告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地址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然后由街道在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但实际上许多开发企业或物管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不予配合。  第二关是找人难。按照要求,筹备小组要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还要组织发动业主自荐或推荐候选人,并将相关文件向业主张贴公布,其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还必须书面全体业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购房是用来、出租,要把选举办法送到所有业主手里,一个月内难以办到。  案例解答 通过业主大会监管业委会  赵女士:我们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后,虽说也干了一些事,但好多事情在处理上都欠妥当。听说最近业委会正与物业开会讨论顶楼的问题,而大部分业主根本不知情,请问业委会的工作该由谁监督?  解答:目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员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例如,收受或索取物业公司给予的好处,听任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以不交物业服务费为交易条件,对物业公司的违法听之任之。这些形为都背离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但是目前我国在业委会监管方面还比较欠缺。  现阶段,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请执法部门对业委会成员进行监管。业主也可以通过罢免或者重新选举来改变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告知开发商15日内送交资料  李先生: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低下,引起了众多业主不满,大家产生了更换物业的想法。但北京一些小区在更换物业时发生了许多纠纷,所以我们想通过成立业委会行使更换物业的,但有很多小区出现开发商、物业不予很好配合的事件,我想知道按法定程序该如何做?  解答: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半数业主入住方可成立业委会  方先生:近日,我们小区因为停车位的事,物业和业主之间产生很多的矛盾,所以我们希望成立业委会来维护业主们的利益,但不知成立业委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并且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前提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业界出招  建议出台业委会组织法对于目前许多小区存在的业委会成立难问题,北京汉卓律师秦兵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的滞后,导致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初面临许多难题,比如难以解决大量文件复印等。  据了解,早在今年3月份,秦兵、司马南、韩冰等知名维权人士便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8项司法建议案,其中,最为吸引人们眼球的便是“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几位专家认为,如果没有组织法,业主委员会即使成立了,同样因为法律的缺失,有权力也很难行使,目前北京部分小区业委会换物业受阻的案例就是例证。  律师信箱  物业无权同意业主在楼顶安装太阳能  赵先生:前段时间我家所在单元的几位邻居在楼顶安装了太阳能,听说事先征得了物业公司同意。但因为我家是顶层,我担心他们在安装过程中破坏楼顶防水层。请问物业公司擅自同意他们安装太阳能是否妥当?  律师答复:根据理论,楼顶应当属于本楼全体业主部分,除非与开发商有约定使用权归开发商,全楼业主对该楼顶有共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全体业主可以在中对物业共有部分委托服务公司管理。  另外,根据《》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通过物业征求其他业主同意后,可以在楼顶安装太阳能。  新楼遮挡阳光可要求赔偿  马女士:我家南边有个新建的商业项目,楼层很高,严重遮挡了我家采光。现在北京已经进入冬季,而家里还有两位老人,日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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