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用电脑折旧费费用中的折旧额有上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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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中折旧能否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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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虾,在哪作能找到最终新文件,谢谢
应该说是研发中所使用和购买设备折旧能加计扣除
怪事。这个文比较老了。
难道这个不是最新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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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人员的界定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研发人员的来源: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这里企业一定要注意:(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没有对应的人员工资,怎么能够说明是直接从事的呢?(2)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有的企业在费用归集中将会计、办公室人员的工资都列入,税务人员核查时就对整个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2、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加速折旧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是合算的,可以少缴所得税。比如:某企业2016年2月购入一台测试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使用,单价4500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一次性折旧,这台仪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2250元。3、混用费用的划分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比如:某企业主管生产技术的经理,月工资6000元,5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2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当月该经理的2000元工资可以列入研发费用。4、研发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总额(1)非研发产品的收入扣减已经归集进入研发费用原辅材料、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的收入需要扣减相应的研发费用。一般情况下,都存在这样的收入,企业要注意扣减。(2)形成产品的销售扣减和正式生产后的停止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后形成产品正式生产后研发活动完成,或者研发费加计扣除停止,在税收优惠上该项目结束。5、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符合条件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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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吧,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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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雨过_天晴的帖子不错不错
日积月累,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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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彼此彼岸的帖子实务中的知识点,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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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楼LHR1225的帖子我也觉得不错,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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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研发费用扣除应注意的五个新变化,你都get了吗?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先后发出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号)以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对于之前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提高了扣除比例,细化并扩大了扣除费用范围等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某企业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万元(10×150%),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万元(10×175%)。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
加计扣除范围比原来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甲汽车制造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10×6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可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1200÷6)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
部分扣除费用的范围适度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增加了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明确事项
1.政府补助加计扣除口径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某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75万元(150×50%)。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
3.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 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且只能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如,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0万元(100×80%×50%),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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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新政如何正确理解?
编辑:华财会计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明确。和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40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范围更明确
1、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明确纳入工资薪金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0号公告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问题是,目前许多上市和非上市的公司都是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所谓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在会计上计入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列支吗?
从目前税务机关在实务中把控的标准看,通过持股平台进行的&股权激励&,无论是否&行权&,均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所规定的股权激励,即便会计上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也不得列支。
既然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当然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2、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纳入其他费用范围。与97号公告相比,增加了研发人员的福利费,但只能在其他费用中申请加计,不能按人工成本申请。
3、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研发人员,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也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4、统计非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人工成本时,需要将非研发时间的人工成本扣除。很多企业在统计研发人员时,将在公司取得高收入的高层领导也纳入研发人员范围,并将其人工成本全额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0号公告对此明确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后续企业再将此类人员的人工成本申请加计扣除时,需在平常让领导们做好每月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时间统计,如果没有该基础资料,则此类人员即便从事了研发工作,其人工成本也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
二、明确了研发用材料形成产品跨年销售的加计扣除问题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
40号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问题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如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且设备在6年内用途不变。
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
按照97号公告的口径,每年可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额为75万元(150&50%)。
按照40号公告的口径,每年可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额为100万元(200&50%)。
四、明确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加计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对于企业选择加速摊销如何进行加计扣除,40号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如某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的研发资金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2、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40号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3、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40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40号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一是明确加计扣除的金额。委托研发中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二是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三是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40号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不是85万元)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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