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公积金余额支付房款款,婚后参加房改,均未使用双方工龄折扣,房改房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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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孟朝领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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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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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李某于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承租的单位公房内。日,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某承租公房出售给陈某。该房屋面积为53.93㎡,成本价为636元∕㎡,折抵双方的工龄(陈某工龄25年,李某工龄20年)等优惠后,售价为9351元,后陈某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9351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某),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分歧】
&&&&针对该房屋权属的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所付购房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也是其自己,故该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计算了李某的工龄,房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工龄转化为财产,且购买公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等于其以后已经失去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这种损失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赔偿的,所以该房购房款虽由陈某个人财产中支出,但考虑上述因素,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陈某支付的购房款可视为债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改房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折扣,实质上工龄折扣利益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故陈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龄折扣属于双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折扣等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案中的房屋应按照双方支出比例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购房款为34299.48元,而折抵工龄等优惠后,缴纳的购房款就只有9351元,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等优惠情况来认定共有份额,其余部分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作者: 王宏霞&&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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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是老头的福利分房,但房改是在婚后用了后老伴的工龄买的房改房,问一下这个房是不是双方共同所有遗产怎么分配?
原房是老头的福利分房,但房改是在婚后用了后老伴的工龄买的房改房,问一下这个房是不是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一方去世,遗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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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配偶可获得大部分财产,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或无法出具公证处需要证明材料,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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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后其所有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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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2018婚姻法新规,离婚时房改房怎么分配?这两点知道就是赚到!
付玉生和蒋雯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两人在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付玉生租的单位公房里。1998年国家发布了房改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过去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按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后的工龄就没有折扣了。付玉生单位按夫妻二人的工龄把这套单位公房按成本价卖给了付玉生。这套房产面积是60㎡,成本价是600元/㎡,按成本买房要出36000块,单位在折抵了夫妻二人的工龄(付玉生20年,蒋雯15年)以后,售价为8000元。付玉生一个人出了这8000块钱,办了房产证以后把这套房产就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到了2004年的时候,夫妻二人闹离婚,蒋雯要求平分这套房,她认为这套房用了自己的工龄,买房时是享受了优惠的,而且根据国家规定,这种优惠只能享受一次,自己离婚以后就不能再用工龄买房了,所以付玉生必须得给她相应的赔偿。付玉生不肯,“买房的钱是我出的,房产证上也写的我的名字,这套房应该归我自己!”,听到这话,蒋雯知道没法谈了,只好找法院解决。房改房政策,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是当时国务院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像付、蒋这种情况,从婚姻法角度,法院会怎么判呢?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用了夫妻工龄的房改房离婚时到底应该怎么分。一.婚后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结婚时这套房产属于付玉生租的公房,户主也是写的付玉生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因为夫妻二人并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玉生买房的8000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用了工龄的房改房,按双方出资份额分割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像房改房这类公房,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分割,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从当时的房改房政策分析,购房职工过去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按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后的工龄就没有折扣,所以房改房折抵的工龄,实际上是过去没有住房公积金时的替代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像享受住房公积金、房改房这类优惠购房产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虽然最后付玉生只出了8000块钱,可是之前折抵的工龄优惠离婚时分房产也要计算在里面。在买房时,折抵了付蒋二人的工龄一共35年,折合每年的工龄优惠了800块。夫妻二人是95年结婚,98年买的房,所以买房时折抵的结婚前的工龄属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折抵的3年工龄优惠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玉生出的8000块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房,双方买房出的钱的份额应该是:付玉生的婚前财产部分:800×17÷%蒋雯的婚前财产部分:800×12÷%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800×6+8000)÷%所以这套房按出资份额分割付玉生可以分55.6%,蒋雯可以分44.4%,法院会根据这个比例再按离婚时当地的房产的市场价分钱。其实,房改房和其他的商品住房一样,在离婚时都是按市场价分割,只是因为涉及到了工龄优惠等购房政策问题显得格外复杂。现在第二次房改政策也马上要出炉了,大家对于新旧房改政策有什么意见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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