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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局办&&&& 日期:日&&&]
溪环组【2015】1号
关于局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各队、站、股、室: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班子会讨论,现就局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
郭承平:局长,主持县环保局全面工作。
陈晓明:党组书记,经县委同意休养。
李传明:党组副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主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信访、环境应急、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环评“三同时”验收、食品安全工作。分管环境监察大队、综合管理股。
肖明华:副局长,负责生态县创建、总量减排。分管自然生态保护股、减排办,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晓东:副局长,机关值班。负责文明创建、财务管理、干部人事、宣传信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创先争优、群团、妇联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夏德春:副局长,负责环境监测、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招商引资、上争项目工作。分管环境监测站、行政审批股,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朱乐奎:工会主席,主持局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分管创模办,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董明朝:总工程师,负责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及资料上报,环保项目招投标,环保项目申报、筛选、实施、考核和验收,“十三五”规划编制,环保技术指导,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招商,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保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协助招商引资,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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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竹溪县环境保护局党组
&&&&&&&&&&&&&&&&&&&&&&&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 &&&&&&&&&&&&&&&&&&&&&&&&&&&&&&&&&&&&&&&&&&&&&&&&&&&&&&&&&2015年3月17日印
竹溪县环境保护局  主办 电话:2723633
竹溪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建 电话:2721571 湖北省林业厅
当前位置: 
竹溪县林业局有序推进新农保工作全覆盖
  近日,竹溪县天池垭林场今年刚满60岁的农民陈昌贵站在县农行的大门前,手里拿着刚取的55元农保金,高兴地说:“现在共产党的政策真是好哇,农民每月也能按时领工资了……”。
  今年以来,竹溪县林业局局党委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覆盖,以确保党的惠民政策工程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为有序推进新农保工作实现全覆盖,让广大农民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该局创新工作方式,抓好宣传发动,坚持做到场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把政策讲透、流程讲清。提高服务水平,抓好责任到位,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有序推进新农保工作实现全覆盖,让广大农民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该局创新工作方式“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机制,抓好操作监管,组织业务培训,妥善做好参保农民信息登记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杜绝有虚报、瞒报、漏报的现象发生。完善硬件设施,抓好检查指导,要求各场签定目标责任书,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局领导小组定期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据悉,该局所辖八个林场,截至目前,已有6个林场完成既定任务,参保人数2400人,共征缴社会养老保险金22万元;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0%。(湖北省竹溪县林业局&:唐玉姬)竹溪新闻门户——欢迎进入竹溪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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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时间: 17:08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以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林)场和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5月前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乡镇和国有农(林)场,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分组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在村内采取&全组通告制&集中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公示情况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会同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后,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的补贴面积申报核实与乡镇程序一样。
三、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分解。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按统一的亩平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统一的亩平标准,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所正式向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的文书档案。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财政局直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金融机构在发放完当年补贴任务后,向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如有信息错误不能打卡的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条件的地方,代理金融机构应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将《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到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利用喇叭、标语、宣传车、村务公开等形式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财政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引导农民上&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公示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各乡镇、国有农(林)场、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财政局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六、责任追究
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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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竹溪县天宝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来源:本站&&& 作者:发改局&&&& 日期:日&&&]
你乡宝政文〔2015〕9号文关于《竹溪县天宝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收悉。该《方案》迁出地、安置区布局合理、定位准确,项目建设重点突出、实施方法及步骤切实可行,工程预算及资金筹措实际合理、建设任务及目标明确,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切合本乡发展需要。经评审,同意《竹溪县天宝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天宝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模:安置农村贫困人口141户570人。建设内容:中央资金补助建房141套面积16920平方米,新建和改建公路4.9千米,建塔池3座、引水管道5.7千米。总投资382万元;资金来源:一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342万元,二是地方投资40万元。建设工期为一年(年)。
请在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开工建设。
湖北省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湖北省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办 电话:2726452
竹溪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建 电话:2721571 您当前的位置: >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近日,竹溪县政府根据《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竹溪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易地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了管理部门和管理原则。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公开、激励搬迁、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
  《办法》规定了管理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长期贷款、省市县配套资金、整合的部门专项项目资金、农户缴纳自筹资金等所有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
  《办法》规定了扶持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扶持对象是2015年全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并锁定有搬迁意愿的对象户。资金使用范围是搬迁群众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征用、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后续帮扶脱贫资金等。
  《办法》规定了易地扶贫搬迁的补助、奖励标准。建房补助标准按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分40、50、75、100、125平方米5种户型,按不同地域、不同标准进行补助,最低砖混结构不突破7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50元/平方米,最高砖混结构不突破7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80元/平方米。对于进县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按人均2万元补助,每户不突破8万元;进集镇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按人均1.5万元补助,每户不突破6万元。
  《办法》规定了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整个项目资金拨付分项目初期预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预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三个阶段进行,每阶段县指挥部会同大成投资公司汇总各乡镇(局、场)根据工程进度所需资金总量,由大成投资公司向县政府提交资金报告,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县长签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到大成投资公司。经县指挥部搬迁组查验、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审批意见后,大成投资公司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办法》规定了不能挤列支出事项。规定禁止审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非易地扶贫搬迁户、弥补搬迁建房工程支出缺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办法》规定了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易地搬迁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等阶段性工程验收,由各乡镇(局、场)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和档案记载。施工方对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逐项核查自验后,建设单位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指挥部备案。县审计局每年6月份前要对上一年度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工程预算决算、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搬迁地点、建设情况等重要内容要在搬迁村全程公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回资金。一是申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材料虚假不实的;二是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未实施到位的;三是后续帮扶承诺项目未执行到位的;四是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规纪律处理。(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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