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有个人经济纠纷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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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最后分手。这样的情况能要求对方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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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最后分手。这样的情况能要求对方赔偿多少?
湖南 长沙 开福区发表时间: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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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29 19:38&&悬赏 0&&发布者:bgB184 回答:(3)
女友现在已经有六个月的身孕,本来想去登记结婚了,结果她说之前已经结过,现在还没有离婚,如果现在回去办肯定会被敲竹杠的,所以想生下来以后会是怎么样的?听说要罚款吗?我家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按照人家说的我家可能拿不出来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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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女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以最快办理离婚,再办理结婚登记。这样顺利,还可以申请到准生证,可以避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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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孩子你不应该要。先让女方把婚离了,否则涉嫌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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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而且,如果你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话,有可能涉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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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婚先孕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日前,在中关村某电脑公司上班的吴小姐致电本报,咨询未婚先孕女职工能否受到《劳动法》保护、顺延劳动合同等问题。经咨询有关律师及劳动部门,给出的答案是:未婚先孕女工可以像正常婚育的女工一样,受到《劳动法》保护,享受顺延劳动合同等待遇。
据吴小姐讲,她很要好的同事小杨本来不打算现在结婚,但近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意外怀孕了。小杨害羞,不敢跟公司的人讲,更害怕公司领导知道自己怀孕后会丢掉工作。因为小杨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份到期,担心怀孕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吴小姐和小杨翻阅法律条款时看到,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小杨觉得这个规定没有区分婚外、婚内怀孕,只是说孕期即可顺延劳动合同。不过,小杨还是放心不下,因为还有法律条款规定:未婚先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公司按“未婚先孕不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办事,合同到期后不再顺延劳动合同,自己也只能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
吴小姐和小杨弄不明白究竟该按哪条法律规定办事,就把电话打到了报社。记者咨询律师和市劳动部门时,律师建议小杨不用担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肯定于法无据。同时,《劳动法》规定的上述待遇是基于保护女职工在特殊期间的健康考虑的,因此,小杨可打消顾虑,妥善处理婚姻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劳动部门建议:
小杨一定要弄清公司有没有内部特殊规定,是否把未婚先孕列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范畴。如果公司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应当完全比照《劳动法》执行。如果公司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小杨应与公司协商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协商不一致时,可通过劳动仲裁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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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保护若干实务问题
众所周知,女职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这也使得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进行了更为严格而特殊的规定。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将结合国家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践问题进行分析。
一、孕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因许多用人单位不能全面准确的理解法律,故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合同期间不得结婚或怀孕,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也会以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此掌握比较严格。就违纪解除合同而言,公司应举证证明员工违纪的程度必须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而对此用人单位一般难以举证证明。对于此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一般会有以下三种请求:(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合同解除之日到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上述请求在实践中一般会为法律所支持。(2)、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对上述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视为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3)、员工既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要求单位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员工的此项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理由为: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是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员工不主张履行劳动合同即视为自己放弃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双方劳动关系既已不存在了也就没有所谓工资了。
二、工资及假期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江苏省女职工保护办法》对流产的女职工假期进行了专门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的时间和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三、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1、未婚先孕情形及待遇问题
一些女职工虽然没有结婚但却怀孕,对此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许多企业感到非常困惑,不知是否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产假待遇和假期。根据法律规定本意理解,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相应的产假期间,但是不应给予其产假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怀孕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而国家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是,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2、三期内合同到期问题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5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由此引申一点:若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合同,而女职工申诉的请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或法院一般会支持员工的请求,并裁决劳动合同期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3、企业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有的企业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或三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问题企业应慎重对待。企业首先要改变“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观念,因为企业的员工多来自于全国各地,而各地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并不一致,例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这些地方政策法规一般难以收集掌握,且各地政府的执法尺度不同,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甚至可以回老家补办相应手续,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变为合法生育。由于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只对生育手续表面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所以如公司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很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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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俩未婚先孕,孩子六岁才领证,但感情到了尽头要离婚,我想问离后财产怎么分配!
你好,我俩未婚先孕,孩子六岁才领证,但感情到了尽头要离婚,我想问离后财产怎么分配!30分
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少分,籂饥焚渴莳韭锋血福摩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财才会从你和你老公有婚姻事实存在的时候算起,平均分配,假如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如婚处恋,财产分配就会偏向无过错一方,我只能大概让你了解一下,必须找律师,只有律师可以查银行存款等一些瘾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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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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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少女维权常识
暑假开始了,高考刚刚结束的学子经过了“黑暗的”高考岁月,开始了漫长的、有点放纵自己的三个月的假期;而在校的大学生经过一年苦闷的学校生活,也开始享受轻松惬意的假期了。在这期间,正值钟情和怀春岁月中的少男少女免不了要与自己的情人相处,也极有可能要发生两性关系,有了性行为之后也极有可能会导致女方怀孕,一旦怀孕,对女方的伤害肯定是无可回避的。那么,未婚先孕的少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详细讨论之。
案件性质:侵权还是强奸?
性行为发生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就此事发生了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该性行为的发生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案件?是民事侵权的案件还是刑事犯罪中的强奸案件?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造成女方损害的,男方则应当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是刑事犯罪中的强奸案件,则要依法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侵权与强奸的区别关键要看: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是不是自愿的。如果与男方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是自愿的(包括半推半就),事后女方受到了伤害,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女方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要求男方给予赔偿。
如果性行为的发生,完全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即是强奸。违背女方的意志,意思是指女方根本不想发生性行为,性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男方强行进行的。强奸的手段至少包括:(1)使用暴力使女方屈服,使女方没有反抗能力,如殴打、捆绑等手段;(2)使用暴力威胁女方,使女方不敢反抗,如拿刀威胁、用狠话威胁等;(3)使用麻醉、催眠等手段,使女方不知反抗,如把女方灌醉之后趁其熟睡之机强行发生了性行为。
以上所述是侵权与强奸事发当时的区别,事发后的区别主要看女方有什么反应:如果性行为发生之后,女方的学习生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还是那么开开心心地过日子,与男方的关系依然保持亲密、两人还是那么相亲相爱,但由于性行为的发生导致女方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形明显是民事侵权。如果性行为发生之后,女方反映强烈,整天恍恍惚惚、痛不欲生、觉得没脸见人甚至喊死喊活、试图自杀,则极有可能是强奸案件。
未婚先孕可能侵犯女方的权利
少男少女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受到伤害,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至少侵犯了女方的如下权益: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生育权并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
男女性行为的发生通常是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得以完成,插入女性身体的过程极有可能要导致女性身体受到伤害,这是侵犯女方身体健康权的一方面;性行为发生之后,如果导致女方怀孕,因为这是未婚先孕,依法应予堕胎,怀孕并堕胎——这是侵犯女方身体健康权的另一个方面。
发生性行为之后,如果发生了以上所述的身体伤害,女方为了恢复健康而支付的费用,算是对女方财产权的侵犯;另外,为了跟男方约会导致女方其他的经济损失,如可预期的获利丧失、因约会而导致违约等造成的损失,是否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尚须论证。
侵犯少女的生育权是指未婚先孕的少女堕胎之后,对其未来的生育造成了损害。据说,少女未婚先孕的,堕胎一次就会影响生育一次,即堕胎一次则使将来的生育存活率降低一次。这种说法流传甚广,想必有它的道理,但未经认真核实,如果受到伤害的女方想要主张这方面的侵权,还需要做更为详细的论证工作。
至于精神损害就不用多说了,在我国,贞操观念在国人心中还是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的,一个未婚先孕的少女如果被家人、同学、伙伴知道了,其声誉、其社会评价是会受到影响的,其精神压力、精神状态肯定会有所损害。
维权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男女发生性行为后,造成了女方身体伤害,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那是最好不过的了。如果男方不认账,不愿意赔偿或者补偿,女方则有可能要诉至法院。诉至法院所需要的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双方相好的证据。如手机短信、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周围熟人的证明,相聚时一些亲密的照片等。
第二,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最有力的证据当然是胎儿,据说怀孕8周之后即可对胎儿做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死活都不认账,女方可申请做亲子鉴定。当然发生性行为时的其他佐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女方内裤上的精斑、男方的毛发皮屑、避孕套卫生纸中的精液等,但是这些证据一般在性行为发生之后随即丢弃,一般人都不会想到日后会拿来维权使用。
第三,女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第二部分所述的侵权内容来收集证据即可,比如,就医的收据发票、精神痛苦的一些证据、其他损失的证据等。损失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项:堕胎的相关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如果是强奸案件,事发后要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提取相关证据。千万不要回家思前想后地过了好几天才报警,这对于证据的提取非常不利,很容易放纵罪犯,致使伤害女方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避免受到伤害的措施
少女在与男方相处过程中如何避免受到伤害,相信这方面的论述已经是汗牛充栋了。但这里依然有必要再旧话重提。
避免受到伤害的一招致胜术:坚决不与男方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两人单独相处,容易产生激情,冲动之下,双方都控制不住,很容易就发生性行为,发生之后,麻烦就会不断,甚至人生就此改变。
少男少女青春期谈恋爱是一种正常的交往活动,但性行为的发生应当尽量避免,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尽量做好避孕措施;如果最终还是怀孕了,也不要因此而彼此埋怨,男方要像个男人样、勇于承担责任,女方也不要一味地认为自己亏大了,非得让男方“出大血”不可,毕竟发生性行为是两个人的事,女方在导致伤害过程中也有一半的责任,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要相信:爱情是美好的,感情是应当珍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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