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企业之间由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目标定位的不同导致

& &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定位,一直是学术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讨论的焦点。如果不能准确地定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就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延缓改革整体进程。&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定位问题,当前学术界主要有六种观点。一是弥补市场失灵论。受新古典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影响,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国有企业弥补市场失灵论。当出现自然垄断、外部性和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等现象时,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时需要政府实施干预,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手段之一就是举办国有企业。事实上,现在不少西方国家针对自然垄断、外部性等现象时,更多地不是通过国有企业弥补市场失灵,而是采用非国有企业、政府管制的方式。然而,非国有企业政府管制的方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权利的“私权滥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权力规范社会权利的“过度滥用”常常力不从心,因此采用非国有企业政府管制的方式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Hart, Shleifer & Vishny(1997)指出,政府常常无法制定一份完全合约让非国有企业执行该合约,当合约不完全时,政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就无法调和,此时剩余控制权变得尤其重要。因此,只有在剩余控制权不是很重要的条件下,采取非国有企业政府规制的方式才是有效的,否则就必须采用国有企业。这也解释了尽管某些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很少,但国有企业仍然必不可少。这一理论观点无法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却取得了30多年高速经济增长的现象,因为这么多数量的国有企业①不可能都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 & 二是特殊情况干预论。Sappimgton & Stiglitz(1987)分析了在特殊条件下,譬如战争和暴乱发生时,政府通过直接国有化非国有企业,快速灵活地干预经济活动,能够较好地动员经济资源,从而达到显著的效果,他们认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主要差别在于政府干预企业的成本不同。虽然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国有企业来应对困难,而且成效显著,但是这一观点无法解释在非特殊情况下,这些国家仍然保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也无法解释社会主义国家有大量的国有企业的现象。& & 三是国家性质决定论。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主要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比重必须占主导地位,才能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现阶段,国有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降为1/3或1/3以下[1],但这并没有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既不是判断一个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 四是促进社会公平论。有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程恩富、张建刚,2012)。然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较高,超过了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但是贫富差距并没有变小。& & 五是促进生产力发展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生产力水平确实得到了较大提升,但东亚的日本和韩国在20世纪50~90年代生产力也得到了巨大发展,其国有企业的比重一直都不高。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其国有企业从建国到现在的200多年时间内比重始终不高。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充其量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 六是政府工具论。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多种目标的手段或工具。事实上,政府要实现各种目标,既可以用政策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与民营企业谈判交易的方式,还可采用自己办企业的方式,哪种方式最能节约政府的交易费用,政府就会采取哪种方式。[2]当前国有企业过于重视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对社会目标重视不够②,以致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为此,我国国有企业仅定位于实现政府的目标是不够的,还应当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国有企业要实现社会目标,仅靠政府的自觉自律,没有创新的国有企业制度作保证,也是很难实现的。& & 二、把国有企业定位于现代政府-社会型企业的理论依据& & 这里先界定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内涵。政治学界对政府概念的界定多种多样,但一般认为政府是国家政务(或称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黄达强,1988)。国家一般是指国家权力,包括警察、军队、监狱等暴力机器,以及作为国家政务的管理部门的政府。③社会学界一般将社会界定为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公民利益共同体。[3]从法学角度来讲,国家属于权力范畴,而社会属于权利范畴。马克思指出:“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4]权力属于公法范畴,而权利则属于私法范畴。& & 学术界普遍承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迁,但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概括为四个阶段依次更替的动态过程。一是国家起源于社会的阶段,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即先有社会后有国家。二是国家脱离并驾驭于社会,形成国家与社会一体化趋势的阶段。三是社会摆脱国家的控制,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阶段。四是国家回归社会的阶段,也就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阶段。[5]& &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目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正处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阶段,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些国家,社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同时国家也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权利,防止“私权滥用”。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既要约束国家权力,也要约束社会权利,努力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相互制衡。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企业居多,这是社会追求权利的表现,但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并不是作为国家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在战时或特殊条件下,它是实现国家特定目标的手段,在正常情况下则是调节社会“私权滥用”的工具。通常情况下,社会“私权滥用”可借宪法和法律法规加以调节,但有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调节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国家一方面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让私人企业按照政府的意图去行事,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行为的目的,矫正“私权滥用”的后果,但有些行业或企业以外包的方式会增加政府的成本,效果也难以尽如人意,因此就必须采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换言之,是采用外包的方式,还是采用国有企业的方式,取决于哪一种方式更具有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是指土地、人民与社稷(即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权力)。国家是一人之国家,社会是一人之所有的社会,即所谓“朕即国家”。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个历史阶段相当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只有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制定种种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旨在实现有序统治。[6]& &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几乎控制了整个经济活动,社会难以追求权利,国家运用国有企业代替社会追求权利。换言之,国有企业是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而且是较为重要的手段。社会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存在。这一时期的中国仍然处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二个阶段。& &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追求权利逐渐被允许,私人财产权利逐步得到国家保护和认可,但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替代社会追求权利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完全改变。国有企业仍然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这一历史时期,既不可能把所有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即使是处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个阶段的现代西方国家也做不到),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要求政府完全放弃替代社会追求权利的做法。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如果既缺乏成体系的制度规范,又缺乏企业组织内权力(权利)制衡机制,就可能导致既不能抑制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又可能产生“私权滥用”的恶果。因此,在科学的成体系的国家制度规范难以在短时期内形成的条件下,通过国有企业内的制度创新,形成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国家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和谐共存,即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国家与社会共治型企业。& & 在国有企业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将有助于遏制国有企业内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现象。另一方面,社会作为投资人有权监督和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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