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国家顾客资产私有化变为私有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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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论文: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方式演进-中大网校论文网前言/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在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长期以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受到坚决的排斥。曾在“”后论断社会主义国家拒绝一切“私”的东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的深入,有些学者从意义或经济意义的角度论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也应保护私有财产权。其实,在论证时曾认为,“独立的私有财产,即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国家的最高构成。政治的‘独立’被说成‘独立的私有财产’和‘拥有这种独立的私有财产的人’。”我们也逐步认识到“计划多一点还是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不等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有私有财产权发展的空间。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加入WTO,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理当得到重视。然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跟不上实践的发展速度。
对于私有财产权的研究已成为和的热点。本文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并运用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提出:私有财产权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人的权利,它是由创设的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广泛的权利束,私有财产权排除了财产上的“公权”(即超越了财产价值而以与政治国家相结合的所有制为基础的权力),是一种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并由此划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和维持,私有财产权意味着私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和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由此使得社会对物的依赖性占据了统治。 
流变/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描绘的社会和法律的起源的图景表明,在所有的需要都因大地的丰饶而得以满足,在发现以后,这种和谐被人们的贪婪所破坏;因而,人们把加诸于己身以避免争执,保护个人得享“他的”那一份。这形象的撩开了私有财产权的“面纱”,财产权都是人的财产权,而非人是财产权的人。
私有财产权是由法律创设的,其直接目的是定分止争,最终在于满足人的最大福利。由于受到不同的历史传统和不同的民族习惯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发展成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支。受法律传统及等因素的影响,私有财产权在西方历史的流变中演化成为私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两支。
(一)英美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人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私人财产权的观念而淡化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人财产权与的嬗变如影相随。古代的日尔曼人长期处于狩猎和游牧为生的氏族公社阶段,因此日尔曼人相对于同一时期的要落后的多。日尔曼人在公元前经历了一场大迁徙,在开始定居下来。由于他们长期习惯了氏族公社的生活,其所处的环境非常闭塞。加之罗马发达的冲击,日尔曼社会的生产力十分低下,个人生存能力也很脆弱。因此,在他们进入——以后原始社会的许多习惯仍然保留下来。这一制度下个人是团体的基本要素,由马尔克公社将土地和基本的生产资料分配给个人占有和使用,由大家共同劳动进行生产,马尔克公社是财产的所有者。其具体体现之一就是个人无财产的。
到了公元5世纪,日尔曼部落的侵入不列颠并建立了封建王国。直到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第一次实现了国家和法制的统一。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比较完整的保存了日尔曼人的原始习惯,所以,形成了较纯粹的日尔曼法体系。比如,当时的:被认为是全国唯一的所有人。英王通过保有制的方式把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分封给大小,大小贵族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封给其它臣民,直至最终使用土地的。这种保有权往往附有种种条件,即领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实际控制,可见,“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体制的基础,而这种土地持有体制本身又是英国土地法建立的基础。”因此,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但通过保有制强化了以占有为核心和实现对土地有效利用为目的的。
(二)大陆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则强调私有财产权而少有提及私人财产权。众所周知,大陆法系以为基础。古罗马是商业发达的社会,各种和一派繁华。商业的繁荣一方面促进了古罗马的强盛,另一方面又使更多的财富进入流通领域。这既对私有财产提出了要求又提供了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动力。因此,在罗马法中已经使用财产这个概念,经考证,古罗马法中用“familia”指,并以“pecunia”指称。由于奴隶和羊群归所有,表明古罗马社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存在。
中世纪,整个在统治下进入了法学的“荒漠”时期。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尤为发达,庄园成了独立的小王国并自给自足。私有财产权在庄园内部依然存在。甚至著名的中世纪西欧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人对财富的统治权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说:“私有权虽起源于人的法律,但它不违背自然法,它是由的理性所提出对的补充”。
内核/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通过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及其流变的研究,可以认为私有财产权的内核主要包括这样几个范畴的关系,即财产与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及伦理与分配的关系。作为内核的几重关系之间存在这一条有机的逻辑:以财富为起点,经过财产的手段,形成动静结合的局面,从而实现对人自身不同程度的满足和私权的独立。私有财产权内核的差异也喻示着财产权与所有制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等价与互换的关系。
(一)西方私有财产权的内核
在西方社会,私有财产权的内核忽视财产的手段性,将私有财产权的动静结合局面直接简化为动态的“一维”状态,崇尚财富与直接同一,结果是财产权和所有制的间接同一。其体现就是,西方国家的基础是,作为私有制的支柱则是私权神圣、所有权绝对和。为何西方社会的私有财产权内核会如此呢?我们可以从西方国家在对私有财产权与交织的历史中找到答案。
(二)东方私有财产权的内核
在东方国家,私有财产权的内核既否定财产的手段性也否定其私权性,将私有财产权的动静结合局面直接简化为静态的“一维”状态,否定财富与私权直接同一,结果是财产权和所有制的裂变。其体现就是,东方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但作为私有制的支柱则是土地国有和以农为本。无论在的 、的 、 国家的以及中国夏代的“禹刑”中都可找到土地公有和重农抑商的证据。这一方面为王权专制的社会模式准备了基础,另一方面以王权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成为最大的受益集体和公有财产的最终支配者。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二难问题,一是从社会性质看仍是私有制,二是从对财产的最终处分权看私人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再由于不承认财产的手段性,理论上私有制与公有财产水火不容。这个逻辑结论就是东方的社会模式不可能存在。
裂变与融合/私有财产权
《国富论》理论及历史的演绎已证明,财产权自产生起,就为了不同的目的裂变为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公益与私益的界限由此得以形成。这条抽象的界限最终浮出理论的王国,而具体化为集体和私人之间的和谐与竞争的现实。虽然,在理论上私人和集体是相互依存、和谐如一的关系。但是,在现实中私人又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具有天生的偏私趋利个性的“经济人”。因而普通私人最注重的往往是以私利为先,并有可能出现损公肥私的行为。在他的中也谈到:“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并不企图增进,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这种习惯思维的逻辑结论必然是提倡私有财产权就须反对公有财产权。而从公有财产权的角度出发,总认为集体重于私人,理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结论自然是私利服从。
为确保二者的界限分明与有益互动。现代理论提供了“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以作为处理公私财产权关系的准则。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这条界限的明晰有助于实现人自身福利最大化和在进行公益与私益的中有效的趋利避害。即一方面利于保障资源的充分效用,另一方面也利于保障国家职能的有效运行和达成社会的总体公正。典型案例是一些以私有财产权为主要手段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私有公用”。即:“私有制不变,但国家主要通过把所有制经济创造的财富积聚到国家,国家再用来搞公共福利,缓和贫富分化。在这方面做得最典型的是”。
粘合与分离/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既然私有财产权与可以融合,财产权与所有制也可以分离。从人类的基本历史进程来看,由原始社会逐步过渡到的历程中包括两种基本的所有制类型:私有制和公有制。而就财产权的类型来说有两种基本的分类: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两相对照,人们就自然的通过先验的方式以财产权作为的起点去寻找所有制这个逻辑终点。因此,认为私有财产权就是私有制而公有制就应该实行公有财产制。这一逻辑造成私有制社会极力实行私有化并努力限制公有财产,社会主义社会实行高度的公有化而视私有财产为洪水猛兽。这样财产权和所有制之间形成了惊人的粘合。
事实上,财产权与所有制是两个既有所联系又完全独立的范畴。从本质上讲,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它决定着归谁所有及人们在生产中所处。财产权则是由法律创设的允许主体自由控制一定范围内财富的权限和利益。它仅仅说明“只要人们在一定情况下主张自己有权控制某种过程、人或物,而这种权利主张又能获得某种制度性支持,这时便有了财产权”。就本体论而言,所有制标志一种客观存在,并贯穿人类始终。它属于自然范畴,且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其自身特有的规律演进。财产权是法律对财富控制行为正当与否做出的判断,并与相伴始终。它明显属于社会范畴,并依人的意志而变化。其变化的规律性不明显并因与具体经济体制关系密切而带有明显工具性。
税收与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
在当今各国的税收收入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来自对社会公众的私人财产及其收益所课征的税赋。比如房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税收和私人财产权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对私人财产及其所得征税,真的如同某些经济学家所言,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吗?怎样的征税方式,会存在侵犯私有产权的危险?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认为,如果政府不能建立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它也就没有权力分享社会总收入。由此可见,在布坎南看来,保护产权(当然包括私有产权)是政府向社会征收税赋的前提。 而要搞清楚第二和第三个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侵犯”。比如,现在你手头上有一本你朋友的日记。那么好奇的你,在怎样的条件下,翻看这本日记,会避免被你的朋友控告“侵犯隐私权”?常识告诉我们,如果这位朋友事先同意你看这本日记,那么你翻看它就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因此可以认为,在日常用语中,说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是由于前者对后者做了他(她)不同意的事。那么,对私人财产及其所得征税,到底有没有侵犯私有产权?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种征税是事先经过全体纳税人、或者纳税人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按照约定俗成的表决规则(比如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的,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征税得到了纳税人的同意,因而这种征税并没有侵犯私有产权。相反地,如果政府在进行这种征税之前,没有得到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就出台相关的政策,那么就是侵犯了私有产权。纳税人可以因为这种征税侵犯了自己的产权而拒绝纳税。 总而言之,一方面,不存在绝对的、具有税收豁免权的私有产权。另一方面,对于私有财产及其所得征税,和其他方面的征税一样,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期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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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垄断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福利政策”() A.从根本上解决了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 B.改变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 C.表明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利益并非对立 D.不会改变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受剥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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