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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消费者组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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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是​多​种​多​样​的​,​民​族​社​会​也​是​多​样​的​,​而​孕​育​其​中​的​民​族​社​团​组​织​更​是​千​差​万​别​。​在​马​来​西​亚​这​个​多​民​族​社​会​中​,​各​民​族​社​会​利​益​分​化​程​度​较​高​,​社​会​利​益​表​达​渠​道​有​多​有​寡​,​国​家​政​权​对​各​种​民​族​社​团​的​宽​容​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民​族​的​社​团​组​织​在​历​史​渊​源​、​发​展​规​模​、​活​动​内​容​以​及​与​政​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考​察​马​来​西​亚​民​族​社​团​组​织​的​发​展​会​丰​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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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工智慧公司Appier统计,亚洲各国中,超过一半地区都在朝着“多屏设备”的趋势发展。澳洲、台湾、菲律宾、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的多屏设备比例皆超过50%。其中,马来西亚拥有3个以上设备的多屏使用者在持续增加,高达47%,在东南亚市场中高于印尼(44%)、越南(43%)与印度( 42%)。&若分别来看,在马来西亚超过5成(53%)多屏使用者拥有2个设备;35%多屏使用者拥有3个设备;12%多屏使用者拥有4个以上设备。其中,3个设备使用者的增长最令人关注。马来西亚人在不同设备上与广告互动行为相当多元相较于大多数亚洲市场,马来西亚的多屏使用者平均每2人就有1人(49%)会在不同设备上点选不同类型的广告,比亚洲的平均值38%高出11%;只有25%马来西亚多屏使用者在不同设备上会点选相同的广告类别,但也低于亚洲平均值(32%)。马来西亚人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的行为复杂Appier用3种计量方式统计马来西亚人手机、平板、PC的使用量,但是每一种设备的使用高峰期在这3种统计方法中都不太一样。以手机为例,手机在周三触及率最高,但周六才是手机的实际使用量的高峰,而广告请求数(Ad Request,网站要求显示广告,就算一项广告请求)的高峰则是出现在周四,说明马来西亚不只是多屏使用人口快速增加,每个使用者的跨屏行为也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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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消费者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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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日,在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3.15前夕,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费者。
其中,各大团购网站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团购到的优惠券过了有效期,现在也能够退还费用。淘宝网上颇有名气的麦包包还主动拿出100万元保证金,作为自己的信誉承诺。
旗下网站V+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超过260个城市推出免费上门一次性退换货服务,客户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就能轻松实现一次退换货,可当场退还现金。
另外,随着家乐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被曝光,一些家电卖场也在3.15之前实行“明码实价”的销售模式,拒绝砍价。以此表示自己的价格最低没有水分。
有些企业因为3.15的到来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业主动出击“化危为机”,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3.15,我们在维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擦亮眼睛,对企业们的“3.15秀”冷静处之。
历年主题  
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年主题都会引人关注,而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消协部门从年初开始就已向社会征集。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而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年主题不仅文字精练,通俗易懂,还成为了贯穿全年的消费维权宣传主题。
的年主题就是“消费与民生”。
讲诚信 反欺诈
为了农村消费者
安全健康消费
明明白白消费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诚信·维权
健康·维权
消费与环境
消费与责任
消费与发展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消费与安全
我的权益我做主
让消费更有尊严
2009年主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以下主要涵义: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2010年主题
消费与服务,并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咨询及宣传等系列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王众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共同为2010年年主题揭幕。
中消协表示,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为年主题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明年,中消协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1年维权活动的年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首先,强调消费需求是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其次,强调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强调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2011年主题
日,中国迎来第2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消费与民生”。
一是强调消费需求是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二是强调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强调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2012年主题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消费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将2012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
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
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2013年主题:我的权益我做主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中央电视台晚会于3月15日在央视一套播出,今年是央视第23次举办315晚会,主题为“我的权益我做主”。中国网络电视台对晚会进行了全程视频、图文直播。
主题发布: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姜天波
姜天波:201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呵护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更有力量。经营者要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勇于担当。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与全国消协组织一道,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坚定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及时受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投诉,积极推动法律法规修改,认真督促行政保护、舆论支持更加有力。
我们坚信,你我一同牵手,溪水必将汇成洪流。让消费者更有力量,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和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中国消费者协会
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
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奥地利消费者协会
孟加拉消费者协会
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
丹麦消费者协会
联邦德国消费者协会
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
法国消费者联合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
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
爱尔兰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
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
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
韩国消费者联盟
卢森堡消费者联盟
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
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
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
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
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
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
瑞士消费者联盟
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
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美国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者同盟会
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
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
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
消费者事务部(澳)
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
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
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
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
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
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
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
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
圭亚那消费者协会
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
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
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
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
日本主妇协会
日本生活发展中心
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
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
韩国消费者委员会
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
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
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
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
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
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
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
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
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
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
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
瑞士消费者联盟
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
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
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
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
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
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
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
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
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
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
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
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
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
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
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
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
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
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
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
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
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
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
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
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
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
芬兰消费者委员会
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
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
希腊公民联盟
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
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
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
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
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
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
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
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
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
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
荷兰消费者联谊会
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
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
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
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
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
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
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
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
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
新加坡消费者协会
南非主妇团体
南非消费者联合会
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
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
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
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
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
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
台湾消费者基金会
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
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
泰国知识妇女协会
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
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
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
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
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
美国服务研究中心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
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
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
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
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列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记者卧底故事
央视记者到一些行业企业“卧底”,将消费者看不见的侵权环节记录下来。他们以员工身份进入第一生产现场,卧底追查产业链的上下游,将给观众呈现出完整的事实真相。十几路央视卧底记者出动,时间最长的在企业待了三个月,还有的记者连续卧底了四家企业,晚会总导演尹文形象地将其比喻为“无间道”。
央视的这些暗访记者在行动时,都是与领导单线联系,而且使用的都是“代号”和“暗语”,即使是同事,也不知道是谁,不知道暗访的是什么内容。据了解,今年央视“3·15”晚会将有6到8个曝光的专题,这些专题节目都是采用全产业链调查的方式,每个环节都要拿到第一手资料和证据,给观众呈现完整的事实真相。
据暗访记者透露,在暗访中要扮演好几种角色,也经常遇到危险的情况。像女记者假装过孕妇,在零下十几摄氏度的寒风中足足走了两个小时。另一名暗访记者,为今年晚会制作的选题调查了整整4年,去过9个省市进行采访调查。有一次出了车祸,人差点掉进山沟。
家人都不知道去哪里了
晚会执行导演史亚东曾说过,晚会揭露的是一个行业的普遍性问题、是潜规则,不管你牌子多大,不管是否是跨国企业,“大小通吃”。
在以往的315晚会中,记者会在前一年的9月就开始调查,十几路卧底记者出发奔赴“问题”企业,最长时间的在企业待了3个月,还有的记者连续卧底了4家企业。
尹文说,随着晚会影响力的扩大,一些企业对如何防范记者也有了应对手册。因此节目组每次定好选题,记者以什么身份入行、如何掩护、如何接应,都有一整套完整预案。节目组还给每位卧底记者购买了人身保险以防受到意外伤害。
“跑跑”和“杀手”是晚会剧组的两名卧底记者,扎在人堆里丝毫不起眼。2013年,他们通过两三个月的卧底调查,将揭露互联网上个人信息被窃取、侵害的行业潜规则。
“跑跑”告诉记者,暗访前要接受卧底培训,包括如何隐蔽使用暗访设备,如何向后方传递消息,被发现之后如何应对等,甚至还包括充分熟悉“化名”,在被叫到的时候不能没有反应。“跑跑”说,“我们进到节目组的时候,每个人都会先签一份保密协议,播出之前不能透露任何具体信息,连家里人都不知道你究竟干什么去了”。
假装孕妇逃出暗访机构
晚会节目组的女记者潇潇(化名),为了采访需要扮演多种角色,也遇到过危险情况。
有一次暗访一家医疗机构,潇潇先后3次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深入其中,就在快要离开的时候,潇潇暴露了。为尽快脱身,她干脆躲进厕所,把“工作服”团作一团塞在肚子上,假装孕妇,才得以逃跑。逃出来的时候,潇潇没有穿棉衣,身上也没带钱,为了不在医院周围留下任何痕迹,她愣是在东北零下十几摄氏度的寒风中,足足走了两个小时才回到宾馆。
“女记者做暗访有优势,别人会少一分警惕。”潇潇说,自己已练成了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事,别人不经意的一句话、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成为她调查取证的重要线索。
购买前应了解商品属性&
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保存购买凭证
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买的东西约定的越详细越好,具体根据你买的东西、尺寸、价格、交货的时间、违约责任、规格、材质、甚至颜色,包括有的细到什么程度,比如说产品在某一个商家,最简单说买一个沙发,可能第一代和第二代不一样,但是名字一样,然后你都要写好,是第几代产品,或者有什么区别号,越详细越好,有时候颜色,比如说展厅的灯光和你家里的灯光导致颜色不一致,越详细越好你的东西越详细,将来法院或者第三方支持消费者的可能性就更大。
通常情况下,我们作为消费者买商品出现问题第一找商家,往往跟商家交涉的过程中,很多人是希望商家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可能当时做了很多责任不明的表述,或者对自己不利的认可,这可能将来都导致维权的时候成为对方对你不利的东西。所以,如果你要跟商家交涉的话,最好有一些东西你听他说,有一些东西不要下结论,还有一个,如果有电子邮件,这些都保留,还有就是找正规的卖场,他作为一个经营者也协助你。
自动与商家协商
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另外要合理索赔。有时候消费者的索赔超过了必要的损失,明显超过了以后,商家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再有就是依法有序,就消费的问题而解决消费的问题,不宜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影响自己的生活,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解决问题,那就要通过其他的渠道,在跟商家没有办法交流的时候,找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都是可以的。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从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在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媒体曝光维权。
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维权的渠道非常多 需要视情况而选定
可以维权的渠道很多,媒体、法院、消协、质量监督部门都是维权渠道,对个案来说,消协这个渠道比较好;对于有广泛性的案例来讲,媒体这个渠道最快,最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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