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员工10日上班投五险,15日代缴社保 五险一统一扣费,该员工17日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保险公司部分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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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社保缴费有不明白的?不看这些会后悔
 社保缴费是市民关心的热点,3月24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李玉龙做客“在线问政”,就“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看看这些问题,肯定会对你有用。1、网友:从原单位1月离职,离职后原单位就给将社保暂停了,但并未做社保的退档减员。知道昨天刚办理完成解聘手续。2月份在新公司入职了,但是2月和3月的社保都没有给缴。新单位人力说只能够补缴一个月的社保。那请问如何才能够补缴2月和3月的社保?该如何操作。  李玉龙: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应自用工之月起为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2月及3月份的社保补缴,或填报补缴审核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台办理补缴。2、网友: 我因原公司拖期未给办理报销退档原因,2016年2月和3月社保未缴。但是2月和3月已经在新单位工作了,新单位说只能补交上一个月的。像这种情况,能不能补交2月和3月的社保?该如办理呢?因为怀孕了,不想中断。  李玉龙:您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可由新单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单位可以携带《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或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打印)、招用工手续及补收期间每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3、网友:符合社保补缴条件,一定要携原始个人档案才可以办理社保补缴吗?如果原单位开具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李玉龙:根据省人社厅【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招用工手续、工资凭证等原始资料,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补缴审核。原单位开具的证明不符合规定,不能作为补缴依据。4、网友:在为员工申请社会保险的时候把工资写错了,但当月已经扣缴了,下月还可以更改吗?  李玉龙:您这种情况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科申请稽核,根据稽核结果重新确定缴费基数。5、网友:2007年单位才办理的就业登记之类的就业手续,从2005年就开始参加工作,怎样补交?2005年没有就业登记手续,可以补交?  李玉龙:您单位应先携带与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就业部门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然后再携带《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或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打印)、补办的就业手续及补收期间每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到市社保局征缴处审批;其他的直接到单位参保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6、网友:我对象现在是在家看孩子,没有工作,所以去年办理了自己缴纳社保。办理社保的时候有3种投保比例:100%、80%等。请问这3种有什么区别,对将来领取养老金有什么影响吗? 现在可以更改投保比例不? 另外,自己缴纳社保,有社保卡可以申领吗?  李玉龙:养老金多缴多得,因此缴费档次的高低对您将来领取养老金会产生影响。如果您现在要更改缴费档次,可以到您交通银行签约代扣网点申请办理停保,再办理续保同时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即可。社保卡可以直接在您交通银行签约代扣网点办理。7、网友:我是人事但一直不太明白,每年报基数时有可能造成晚交保险费1-2个月,什么情况下不收不收滞纳金?  李玉龙:在每年的缴费基数申报期内(1月1日至2月20日)因为申报缴费基数造成的缴费延误是不加收滞纳金的,即在2月底前缴纳1月及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超过2月底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8、网友:请问今年社保基数还会上调吗?  李玉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反映当地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每年年底由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并于次年年中公布,所以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以及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都要根据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封顶。9、网友:我想问一下,公司拖欠月的保险,2016年1月解除合同,我这段欠缴的保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李玉龙: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单位整体欠费职工离职的,可以由单位申请为已离职职工办理部分补缴(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单位法人逃逸的,允许职工本人申请部分补缴;企业欠费无力进行部分补缴的,职工可到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投诉按法定程序追缴欠费。10、网友:单位效益不好,一直拖欠保险,现在我想离职,单位可以先给我交上保险吧?但是单位说没有这样的政策。  李玉龙:根据社保相关规定,欠费企业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后可以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为该职工进行补缴。 11、网友: 户口新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需要携带哪些手续,是到街道社区办理缴费吗?  李玉龙:您需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到您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缴费业务。12、网友: 我想咨询一下咱们青岛市针对农村户口残疾人养老金缴纳这一问题,有没有优惠政策,是要自己全部缴纳还是地方政府会给予帮助?  李玉龙:根据本市相关规定,重度残疾人参保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5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年的缴费补贴。13、网友:我2005年-2007年在甘肃省工作,2007年至今在青岛工作,正常社保。如下问题 1.社保转移程序是?如何从甘肃转到青岛,需要哪些文件?要去哪里办理转移?(前单位在当地较大,央企前身后改制到甘肃省政府,企业在当地行使一部门政府职能,社保及档案都是自己保管,不放在市上。) 2.之前社保交到2007年9月,青岛社保从2007年11月,中间一个月怎么处理,是否可以连起来?  李玉龙:1、办理转移:符合社会保险转入条件的,需到原参保地打印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到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入申请,转移周期45个工作日。2、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您失业期间中断的社会保险不允许补缴。14、网友:我是一名本地专科生,两年在校学习,一年实习。签的实习合同,不享受五险一金。现在单位要签正式合同投五险一金,毕业证还没发,学校又不给派遣证,说是可以网签,可单位说网签只是个三方协议,不能投保,我该怎么办?  李玉龙:您还未毕业,不能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15、网友:我在2008年和2010年期间,由于调动工作,期间中断了5个月的保险费的交纳,我想把这5个月的保险补上,请问是否可以补交?如果可以,手续应该怎么走?  李玉龙:如中断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可以由单位提供就业备案花名册及中断期间每月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如中断期间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不允许进行补缴的。16、网友:你刚才说到,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单位整体欠费职工离职的,可以由单位申请为已离职职工办理部分补缴(含单位和个人欠费),这个是可以针对已离职人员进行的,还是必须全部员工(在职&离职)的保险?  李玉龙:根据本市规定,若企业困难,可申请为离职人员单独补缴欠费。17、网友:我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问我们2014年开始的养老保险改革,之前的养老医疗等个人缴费部分能补给我们吗?现在社保记录只显示今年3月份按照新的政策扣费,之前的还是没有变化。  李玉龙:目前,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在进行,其配套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改革之后按照新标准执行的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将会通过您所在单位统一进行补收。18、网友:由于单位的问题,最近要办理失业,失业期间,我想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请问,如果自己缴纳保险,手续应该怎么办?按照什么基数缴费?  李玉龙:1、失业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由失业金代缴。2、市内三区的本人持身份证就近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代扣代缴手续,其他区市的到指定社会保险代扣代缴机构办理。3、缴费基数按社评60%,80%,100%三档自愿选择。19、网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缴纳的话,以后领养老金的时候每个月领多少?  李玉龙: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本市的基础养老金1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按5000元标准每年缴费的,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如您按规定交满15年,如不考虑个人账户积累利息,领取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5)/139=550.36。您可每月领取680.36元养老金。20、网友:今年对帐单如何获取,也没有相关宣传,往年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吗,有几种获取渠道?  李玉龙: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有以下2种获取渠道:1、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个人查询模块打印;2、通过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助查询设备打印。21、网友:我从2012年辞职后,因在家照看孩子,一直未上班,处于失业状态。老公单位办理了随军,保险是由老公单位给缴纳的。我有三个问题不太清楚,麻烦帮忙解答一下。1、我怎么能查询部队给我缴纳的是什么保险,在哪里缴纳? 2、如果转业后,保险转到地方上能否衔接起来投保年限? 3、在部队缴纳期间转到地方后,会不会因为缴纳金额问题而影响退休金的多少呢?  李玉龙:随军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由部队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管理。转业回到地方后社会保险可以申请将部队缴纳的社保与地方社保进行转移衔接,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录等信息予以合并,不会对退休金产生影响。22、网友:我刚才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为什么没有答复?  李玉龙:目前,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在进行,其配套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改革之后按照新标准执行的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将会通过您所在单位统一进行补收。
没有怎么缴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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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 | 员工劳动关系调整难题之: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2:44:08
近几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趋势的起起落落,不少企业为增加竞争力,提高效益,纷纷加入了战略调整的行列,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员薪酬、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调整。而在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中,裁减人员或变更工作单位是常用方式,企业往往会给出经济补偿金N(服务年限对应月份)+若干个月的方案,但在实操中,企业会面临员工多样化的诉求挑战,其中疑难(壁垒)问题之一,即为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的补缴问题。如用人单位未能事前就此进行充分应对,不能出具合理方案的情况下,裁员或企业关闭项目往往会陷入僵局,无法按照预期时间节点完成人员调整项目。 【案例】
M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是意大利独资企业,注册于苏州市高新区,成立于2008年9月份。共有员工67人,其中由M公司直接雇佣员工为17人,其余均为派遣员工共计49人。M公司一直为自己录用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该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和公积金,M公司也未承担过此部分的费用。
2012年因厂房租赁期限届满,M公司决定自日开始停止苏州工厂的营运,并将原工厂设备搬迁至常州新厂区。同时M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两种方案:改签劳动合同延续原工龄至常州工厂或支付N+1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对M公司提供的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并无意见,但有大量员工在签约过程中就M公司历史上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提出异议,要求M公司予以补缴社会保险后,方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时间,签约过程陷入僵持阶段,员工聚集要求M公司给予答复,并派出员工代表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后经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及M公司聘请律师的参与,从社会保险补缴费用承担,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及员工就未来可享受待遇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了大量解释工作,从员工的个人利益权衡得失的角度打开缺口。最终所有员工均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不再就社会保险补缴另行向M公司或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至此,劳动关系的调整项目顺利完成,未发生群体性纠纷。 【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M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绝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并非苏州本地户籍人员,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此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M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也知晓此情况。参照苏州市当地的社会保险补缴政策:如在2012年12月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补缴的月基数为3832元,社会保险补缴险种比例部分为: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部分9%,个人承担2%+5元,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生育及工伤保险单位各承担1%,个人无需缴费;单位合计需承担33%,个人承担11%+5元。
在不考虑滞纳金的情形下,如需补缴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金额是多少呢?引用某位员工的实际数据:该员工自公司成立时入职,即自2008年9月起至2012年12月未缴费月份达54个月,如以补缴计算基数3832元计算:单位承担部分为68286.24元(不考虑滞纳金的前提下),个人承担部分11%+5元,共计个人需补缴总额为23032.08元。而该员工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均为3500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9250元(3500元*4.5个月+3500元)。如该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显而易见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尚且不够覆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
那么从长期利益来看,员工最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多缴社会保险就能在退休时获取更多利益呢?因各地养老金计算公式较为复杂,苏州当地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日后参加工作: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日前参加工作: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适用于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现在大多数人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假定苏州地区2012年度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所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2元,当其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为60%时,基础养老金=(3832元+3832元×0.6)÷2×15×1%=459.84元,当缴费年限为20年时,基础养老金=(3832元+3832元×0.6)÷2×20×1%=613.12元,两者每月相差153.28元。假设每月个人账户每月缴费额为4000元,缴费15年,月度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12×15)÷139=414.39元,如缴费20年,月度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12×20)÷139=552.52元,两者相差138.13元。
由此可见,从数据的绝对值分析,多交5年的社会保险在每个月养老金数额的差异上并不那么显著。事实上,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在20%-30%之间,低于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最低标准40%-50%。
在本项目的实际操作中,律师通过和员工的现场沟通,得知员工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补缴社保而是为了多获经济补偿。律师通过相关金额数据的测算的实例,发现了如果通过社会补缴,员工个人出资额会高于法定补偿,员工在短期经济利益上无收益,并以此为突破口与员工协商谈判,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律师建议】
上述案例虽发生在苏州地区,但实践中多数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各地均设立工厂、分公司或代表处。在经济形势不佳的背景下,一旦用人单位做关闭企业或裁减员工的战略调整时,如存在社会保险的历史欠缴问题,用人单位在员工关系调整处理时,会陷入被动局面。员工往往会基于此作为共同的利益诉求点,进一步和用人单位开展谈判协商。如用人单位在开展裁员或关闭项目之前,未做好相关的尽职调查和应对方案,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会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并直接导致项目失败或整个项目的预算费用剧增的结果。
即便是用人单位想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考虑并决定进行社会保险的补缴,但鉴于当下各地区社保的政策存在碎片化现象,尽管社会保险法已正式实施,但是在社会保险补缴上,各地区更依赖当地的社保政策和操作口径,全国尚未有统一化的一盘棋。在补缴的年限,计算口径,完成补缴的可能性及时间节点往往和项目的最终期限冲突较大,故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是否能采用统一的方式完成补缴更值得进一步讨论。
首先,劳动者对于单位未缴社会保险的救济途径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如北京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广州地区仲裁委在立案时就劳动者提起的社会保险补缴仲裁请求一般也不予受理;上海地区自日起,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最高院的公开意见认为: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当前各地政策更倾向于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途径以实现社会保险的补缴。
其次,补缴政策的碎片化。以北上广为例,各地的操作政策和口径就不相同。
广州地区规定: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上海地区补缴政策中个人可补缴申报,有两类人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2、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此外,因上海在社保并轨之前存在包括城保、综保、镇保多种形式的保险,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缴的口径为:自《关于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日(即:日)后未及时参保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自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已经参加综合保险的,则不再补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综合保险规定处理。
北京市的个人社保补缴参照《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自2010年11月起可按政策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待遇。单位补缴继续沿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再次,补缴的实际操作流程不一致。
广州地区如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2、《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3、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4、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5、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复印件。补缴业务的稽核部门为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部门为地税,如单位自行补缴的由地税部门办理补缴业务。
上海地区若企业为劳动者补缴,在距当月月份6个月以内,可以通过网上自助经办平台进行申报,6个月以外,则需带好《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如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还需携带补缴年度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只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农村合同制人员,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单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话,可以到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自由职业补缴的话,需带好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实名制帐户银行卡折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北京地区需补缴历年社会保险 ,需提供1、《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2、外阜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填写《外服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3、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4、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即银行回单);6、及第5项中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和财务章、7. 补缴员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公章);如果首页没有注明农业和非农业的话,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缴费期间的户籍证明、8.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9.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补缴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个人补缴的需经存档机构初审后报社保机构同意后补缴。
综上,用人单位在进行裁员及关闭等项目时,除就经济补偿金等常规费用做出方案预算外,应就历史遗留问题如社会保险欠费如何补偿或补缴必须做好事先的预案。尤其是在针对多地区同时进行裁员的项目时,需明确知晓各地政策及操作口径,以免耗时耗力而到处碰壁。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合作单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新书驾到书名:《信念超越热爱――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 英文: Faith Goes Beyond Passion ---- Chinalawinfo Digest ()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 组编 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定价:49.00元 特点:《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 ――网络法学文章出版物,原创文章集结地。 内容:包括【焦点法谈】、【实务探讨】、【法治随感】、【阅读札记】、【乐彼之园】、【法律信息研究】、【北大讲座综述】”等多个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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