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贷时,银行让签署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书上没有时间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数,没有标明对哪写的承诺书,也没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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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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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承诺书 承诺书
我对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若 一:在合同为签订之前的所有费用由我来承担。 二:保证合同签订,同时开立账户。 三:在账户成立10日内,京莫高铁的预付款到账。 如果没有签到合同,我愿意赔偿20万元给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账户成立没有预付款到账,我愿意赔偿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
单位承若人:
我单位承若,带上所有签约手续,并准备开户资金,如因手续不齐备,或开户资金不够无法签约,给予中间操作人垫付费用,及承若赔偿金额的双倍补偿。 我单位承若,此工程招标,中标后发包所有净利润和业主方代表,各占百分之五十。并承若签约合同后,立即配合去住建部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承若人:
日篇二:(新版)发货、回款承诺书0521 发货、回款承诺书
编号:bj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 公司(简称)本单申请发货:元,请公司予以审批发货,本人向公司承诺如下: 1、截至本单申请日之前的超帐期未结款元,在年
月日前结清,若不能按期回款或产生损失,本人愿承担逾期利息及产生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2、本单发货到账期予以结清,另外账期内发货金额
元,到账期后可结算货款
元,否则承担逾期利息及产生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 3、待冲金额
月 日前处理完毕,若有超过两个月未报账,本人愿承担逾期未报帐金额的1%的罚款。 承诺人(业务经理签字):
月日担保人(分部总经理)签 名:年月日 监督、跟踪人(分部财务经理)签名:
年月日 大客户管理员签名:年月日 销售部领导批准签名:年月日 财务管理部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营销总监批准签名: 年月 日 副总裁批准签名: 年月 日 总裁批准签名: 年月 日篇三:服务承诺书
服务承诺书
对参加此次员工劳务派遣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根据我公司的优势和服务特点,特作出如下承诺: 1. 资料合法、真实。在此承诺书中我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均合法、真实有效; 2. 积极配合工作,在合同生效前后,我公司将准确提供详细的劳务派遣政策法规咨询(本文来自: 池 锝
网:到账承诺书)等服务,认真解答一切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疑问,及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3. 在贵公司急缺派遣员工时,我公司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贵公司的用工要求本着就近的原则(着重考虑利用县人才库,为本辖区内派遣员工),及时招用并派遣员工; 4. 严格按照此承诺书中所列的条款,我公司及时快捷办理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事宜; 5. 凡涉及员工在失业、工伤、生育期间所享受的相关待遇由专人负责,及时办理; 6. 为规避贵公司资金风险,可在银行设立专户共同监管,监督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情况。且保证资金到账后24小时内完成员工工资发放,节假日顺延; 7. 派遣员工发生劳资纠纷,我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愿承担所有责任。派遣员工发生劳资以外的纠纷,我公司主动出面调解纠纷,确保贵公司的正常经营持序; 8. 根据业务量需要,可派我公司员工,进驻贵公司,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9. 根据贵公司的需要,及时培训派遣员工,提高职业道德、服务礼仪、保守商业秘密的能力; 10. 自愿接受贵单位的监督; 11. 我们真诚希望贵公司与我们精诚合作,我们以优质的服务在劳务派遣市场中经受考验。
附: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篇四:直存款不可撤销支付承诺书 不可撤销支付承诺书 我方特委托等(下称:贵引资人),为我方引进 个人资金 形式,币种 人民币 大写 壹 亿元整(小写 1 亿元整)期限 3 年。我方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的所有材料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第29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第60号令文件关于“佣金支付”的规定,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郑重签署此份承诺书: (一)、正式办理此项业务服务时,由我单位承担订购贵引资人的往返机票,并由我公司负责吃住行接待等费用。 (二)、此次业务有关合约由资金方与我公司及相关方直接签订,服务方只负责提供信息或居间服务,促成合约的签订机会 ;服务方促成落实了上述相关合约签订,此次居间服务的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三)、遵照我国《合同法》第426条及有关法规规定,对服务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公司承诺按上述的到账款额给予 税后1.0% 佣金。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约定的接款银行帐户日起,按实到额,根据贵引资人的意愿和提供的帐户号,以现金划帐等方式与资金方贴息同日内足额兑付引资服务费用(以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的转账形式进行分流支付)。若分单操作,则批清批结。贵引资人收取该笔引资服务费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收款凭证。贵引资人服务费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保证按着受益人所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分流支付: 分流表(币种 人民币
总额 大写 壹 亿元×税后1.0 %,总计 税后 大写
壹佰万元整)(四)、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居间服务方免责。本次业务及款项如有经济、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方或款源责任方承担。我方与资金方或第三方因履行相互间所签订的合约时发生纠纷甚至不可协调或任何一方违约均与服务方无关,贵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负任何经济担保、法律连带责任。贵引资人所收取的操作服务费用不涉及我公司与资金方等所签订的协议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与贵引资人无任何关联》,居间服务方一概不承担一切退赔责任及任何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连带责任。否则,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五)、我方及本人保证此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接款银行帐户,我公司若不履行承诺,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贵引资人凭本承诺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公司追索,我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贵引资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本承诺书转为我方欠贵引资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 1% 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本承诺书经我方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经受益人认可后由受益人手写自填后即生效并代为委托书、居间合同,手填写部分、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均有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我方代表人签名、押印: ______
月____ 日 承诺签署. (请在两页纸张上加盖骑缝章)篇五:服务承诺书
服务承诺书 各位老师: 你们好!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外派教师服务,现公开承诺如下: 1.增强服务意识,以教师满意作为工作标准,积极为教师办实事,维护教师利益。 2.关心教师,对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事务,不推诿,不拖延,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 3.真诚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将按照《外派教师管理工作流程》为大家服务,如出现工作人员不按规章进行管理、处理事务不及时的问题,可直接向师资处、办纪检及办领导反映,现将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监督电话: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师资处副处长 赵燕清 电话:010- 邮箱:zhaoyanqing@hanban.org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师资处处长
杨金成 电话:010- 邮箱:yangjincheng@hanban.org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纪检员、人事处处长 宋永波 电话:010- 邮箱:songyongbo@hanban.org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党委书记:马箭飞 电话:010- 邮箱:
附件:外派教师项目相关服务工作流程
majianfei@hanban.org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师资处
外派教师项目相关服务工作流程
一、 派遣程序 1.外派教师选拔考试和培训合格的教师获得推荐资格。 2.教师向师资处提交个人中英简历,由项目官员根据教师申请,向外方推荐。教师准备个人简历。要求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内单位、最后学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受教育经历:从大学起开始填写,包括进修经历; (3)工作经历:从入职开始填写、包括个人主要教学经历,所教课程、教学对象等; (4)主要科研成果(专著或3篇等); 3.孔子学院(公派教师为国外学校或机构)中外方院长(学校中文教学负责人)根据赴任国岗位要求,直接通过面谈、视频、电话等面试教师。 4.外方院长(中文教学负责人)将面试结果通知师资处项目官员。 5.师资处项目官员获得结果后及时告知教师录取结果。 6.师资处给教师国内单位出具派遣函。7.教师获得派遣函后开始办理签证。师资处可根据教师赴任国签证要求为教师出具资金、工作等证明。
8.教师获得签证后,办理预定机票、预领工资、意外伤害保险等出国手续。
二、办理预领工资、预定机票等出国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2)护照信息页扫描件或复印件; (3)最后学位、学历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4)人事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5)结婚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6)意外保险单(电子版); (7)体检证明(教师可到当地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卫生检疫); (8)个人信息登记表; (9)教师本人国内账户信息(国内账户信息提供后,一般情况,不得更改。特殊情况更改的,须主动提供更改后的账户信息,不提供的,责任自负); (10)签证页扫描件或复印件(待获得签证后提供)。 三、办理签证1.教师获得派遣函后,着手办签证。 2.签证由教师按照赴任国大使馆的要求准备材料,由教师个人办理,费用自理。 3.签证办妥后,及时通知师资处项目官员,申请办理出机票,预领工资等手续。
四、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 教师及其随任配偶应在出国前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年一保,保费自理。任期内应自行续保。 2.国外医疗保险 外派教师赴任后须购买赴任国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额度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报销。教师购买800美元(含)以上的国外医疗保险需要向师资处申请。
五、确定赴任日期 教师应遵照要求或按照国外聘用单位的要求确定赴任日期,不得因个人因素影响赴任时间。 若在办理签证时遇到困难,无法按期赴任,应及时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师资处主管项目官员联系,再商定赴任时期。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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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加入行为效力的认定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潘亚伟
吴玉凤&&更新时间: 14:46:35&&
&&&&【案情】
原告许晓磊、许建明、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恒公司)诉称:徐建忠原为江阴伊利达龙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徐建忠将其持有的龙脑公司80%股权转让给许晓磊,《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2008年8月31日前龙脑公司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均由徐建忠承担。2008年12月30日,徐建忠和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浩公司)向龙脑公司作出承诺,龙脑公司在2008年8月30日前的债权债务由徐建忠本人和蓝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龙脑公司无关。2010年7月,龙脑公司变更为建恒公司,建恒公司承担了2008年8月以前的债务1128615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债务1128615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徐建忠辩称:对股权转让合同及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债务金额有异议,双方并没有对利息进行相应的约定,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被告蓝浩公司辩称:1、许晓磊、许建明作为原告主体身份有问题,他们不能向两被告追偿。2、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利息也应以本案实际通知到被告日期作为计息的起算日。3、本案中出具承诺书时徐建忠为蓝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作出了承诺加盖了公司印章,应属无效的担保,另外承诺书出具时蓝浩公司有一股东陈建新已经死亡,承诺书上股东的签名不真实,原告依据承诺书来要求被告蓝浩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是不妥当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建忠原拥有龙脑公司的全部股份。2008年8月18日,徐建忠(甲方)与许晓磊(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于2008年8月31日以人民币1280万元将其在龙脑公司拥有的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在2008年8月31日前龙脑公司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均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未及时处理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龙脑公司代偿债务的,龙脑公司或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代偿债务和相应的费用。2008年12月29日,徐建忠将其持有的剩余的龙脑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许建明。2008年12月30日,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向龙脑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载明:&龙脑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前,本公司(龙脑公司)及本人的债权债务,有我本人(徐建忠)及现公司(蓝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龙脑公司无关。各股东签名:徐建忠陈建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泥河村民委员会(盖章),徐建忠本人签名并加盖龙脑公司印章。&2010年7月29日,龙脑公司变更名称为建恒公司,建恒公司实际承担了2008年8月30日以前的债务1078615元。
另查明,蓝浩公司出具承诺书时,有徐建忠、陈建新、泥河桥村委会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徐建忠为法定代表人,蓝浩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债务加入进行规定。承诺书上&陈建新&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诉讼中,许晓磊、许建明明确由建恒公司来追偿债务,至于他们的股东利益如何补偿,由他们和建恒公司另行处理。
江阴市人民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建忠和许晓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徐建忠承担股权转让前建恒公司的债务,该约定合法有效。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出具承诺书系徐建忠和蓝浩公司愿意承担2008年8月30日之前建恒公司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为合法有效。至于蓝浩公司提出的其公司股东陈建新早已死亡、承诺书并非其本人签字、担保的意思表示未得到一致同意、为无效担保的抗辩,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作出担保行为需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但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从形式上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的要件,从内容来看,蓝浩公司亦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合法有效。且承诺书上蓝浩公司股东是否签名及签名真伪并不影响承诺书的效力,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应根据承诺书承担责任。现建恒公司承担了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078615元,徐建忠、蓝浩公司应按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由于建恒公司未举证其曾向徐建忠和蓝浩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利息应自建恒公司向徐建忠和蓝浩公司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江阴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1)澄西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一、徐建忠、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偿付107861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许晓磊、许建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锡商终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建忠、蓝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性质及责任承担,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承诺书的性质
蓝浩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在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在经济交往中还是颇具市场。根据民法理论,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同时,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本案中,徐建忠与许晓磊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建恒公司2008年8月31日前即股权变更前的债务由徐建忠承担,建恒公司代偿的,建恒公司和许晓磊有权向徐建忠追偿,这种约定明确了建恒公司在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后,取得对徐建忠的追偿权,徐建忠处于建恒公司的债务人地位。同年12月徐建忠和蓝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2008年8月30日前建恒公司的债务,由我本人(徐建忠)及现公司(蓝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份承诺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的要件,而且蓝浩公司也没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不属于担保。从性质上分析,该承诺书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蓝浩公司对徐建忠结欠建恒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债务加入。
二、蓝浩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
对徐建忠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是蓝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恒公司可以要求蓝浩公司和徐建忠共同承担相应债务。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司债务加入进行条件限制,蓝浩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公司进行债务加入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即使有此规定,也只在股东之间有效,对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因此,蓝浩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后,该承诺书就成立并生效,对蓝浩公司产生约束力。其次,承诺书上蓝浩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及其他股东的签名更是对蓝浩公司进行债务加入的进一步确认。虽然其中一位股东&陈建新&的签名系伪造,但一方面建恒公司不可能参与到蓝浩公司的内部决策过程中,也不具备对该股东签名进行实质真伪审查的能力,即使有伪造,也应有伪造人承担内部责任,而作为善意的建恒公司,应该说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况且另两位真实签名的股东股份已经占到全部股份的60%;另一方面股东的签名与否并不影响承诺书本身的效力。
三、引发的思考
抛开法律概念不论,仅从责任承担方式而言,蓝浩公司债务加入所产生的责任等同于蓝浩公司为徐建忠提供连带保证所产生的责任。而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该条后两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债务加入没有作出限制,但由于债务加入责任承担和担保责任的相似性、极其严厉性,如果不对公司债务加入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则无疑于放纵当事人通过债务加入的形式规避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使该条形同虚设,也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我们建议,鉴于公司债务加入会影响到公司的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是事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行为,应当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一,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他人承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债务加入的总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债务加入行为没有规定,则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临时决议。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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