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此前我代理服装品牌,合同期满自动续约后不再续约。因此前和对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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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代理经营合同
服装代理经营合同
甲方:xxxxxxxx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发展彩云妮及ddco品牌服饰系列产品的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合约细则: 一:经营权的授予 1、甲方授予乙方经营区域为______省代理经营彩云妮及ddco品牌系列女装,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壹年。 2、初步拟定专卖店或专柜开业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乙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约申请,在同等情况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续约申请。 3、乙方首期经营的专柜/专卖店为_____个,地点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以文字的形式向甲方备案。乙方经营场地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须向甲方申报备案。 二:利与义务 1、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交纳合同保证金贰万元,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有权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2、开设专卖店(柜)时,甲方免费为乙方设计装修方案,(店面设计,产品及橱窗陈列设计,灯箱广告,招贴宣传标准和具体设计图,包括墙面、地板、天花、货架,收银台及其它专用道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装修图纸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为更好掌握市场,乙方需在每周一上午10:00前向甲方提供当地市场信息反馈表,一周销售报表。於每月一号将库存盘点表传真至公司,以便公司及时针对特殊市场作相应的调整。 三:经营运作 1、乙方专卖店(柜)所销售的货品必须是甲方提供的合法货品,卖场内不得陈列及销售假冒伪劣货品及其它品牌货品。 2、甲方以统一零售价彩云妮3.2折和ddco3折售予乙方,甲方按所结算价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税法向乙方代收税金,乙方必须在提货前将货款付清。 3、乙方订购______时装,为保证______时装系列的完整性,甲方规定首次每款时装订货必须齐码齐色。 4、为更好的展示彩云妮及ddco之形象,乙方应提供不低於40平方米的专卖店或专柜供彩云妮及ddco系列服饰销售。 四:货品调换 1、首批货如公司配货一个月内同款同色未销售的款式可达100%调换。 2、加盟商自选的款及发给客户的新款样衣可享受公司统一20%的换货率。 3、补订的货品不得调换。 4、乙方所要更换的货品,需在取货后一个月内提出。(只限於换同一季的产品) 5、如有质量问题,乙方须於收到货品后7天内退回,甲方负责更换。(运费由乙方自理) 6、甲方具备随时调换乙方各种货品的权利。 7、乙方退回的货品必须清洁、完好无损及吊牌完整乾净,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退回。 五:发货方式及责任 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及时将货品发出,发货方式一般采用空运,中铁快运及汽运(运费由乙方自理)。 2、货到乙方,首先应确认重量件数是否与发货单完全相符,如有问题当场应开箱及时解决,并出示相关证明,以便甲方及时协调处理。三天内无反映,甲方视产品无误到达。 3、原则上根据运输要求,所有货品要求保价,如不参加保险,可向甲方承诺所发生一切损失自理。 六:附件提供 日常销售管理必须按照甲方专卖店统一模式执行,包括统一形象标志,专用衣架,贵宾卡及销售小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服装画册,宣传报纸杂志,购物袋,促销宣传册等,由甲方免费提供(超过限定数量,需支付相应成本费)。 七: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满。 2、如乙方违约,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后,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未能纠正并未采取补救措施,此协议自动终止。 3、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乙方仍没有开店。 4、乙方由於自身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中断进货和未销售甲方产品。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跨区域销售彩云妮及ddco品牌服饰。 6、抄袭彩云妮及ddco服饰款式或自行设计生产进行销售者。 7、解约后,乙方专卖店内所有关於彩云妮及ddco品牌标志的道具必须撤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作它用,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地点为深圳。 甲方:深圳斯普蓝迪服饰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福利工地址: 业区一栋二楼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电话:9 电话:
1 传真:8 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软件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北京xx 软件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 软件的推广应用,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具有如下意义: 1、软件产品:指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 2、代理销售:指软件权利受让者被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 3、知识产权: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权。 4、技术支持:应软件用户的要求,为用户解决软件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培训销售、技术人员,使上述人员掌握技术支持、销售等服务中所需要的技术知识。 5、售后服务:指为乙方及乙方用户提供产品退、换货服务和软件维护、升级等其它服务; 6、补充协议及附件: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或从合同等,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授权销售代理的产品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作为权利人合法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为: 软件,软件版本:。 三、合同期限及授权销售地区 1、本合同期限为XX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 2、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产品的独家总销售代理商,销售区域为全国。 四、关于甲方 甲方是独立法人,拥有 软件的完全知识产权。甲方向乙方出具公司相关资料。 五、关于乙方 1、乙方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公司。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 2、乙方具有完成日常业务所需的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及基本的实施维护能力,从应用技术角度了解和熟悉 软件的安装、使用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 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性能可靠的 软件产品。 2、甲方支持乙方开展 软件产品的市场宣传和销售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乙方在产品销售中所需的支持工作。 4、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对 软件产品的产品策略、市场策略和价格策略作必要的调整。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若乙方确实违反合同规定,破坏秩序,甲方有权做出直至取消乙方的授权销售代理商权利的处罚决定。 6、甲方保证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真实性,并对客户软件使用中遇到的故障,进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终身维护。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在公司网站上显著位置宣传乙方的代理地位,向客户说明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维护、升级和在线疑难解答。 8、甲方致力为乙方提供最佳经营环境并承诺自身不涉足授权销售区域的经销和零售,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应建立第二家经销代理商。 9、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和成本投入,无论乙方销售区域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甲方不得擅自向经销区域内的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在提前将有关销售合同副本寄给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供货,并应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乙方 %的佣金。 (二)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工商部门年检过的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变更,请随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 2、乙方在取得甲方的软件产品销售授权后,即可在授权指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作为甲方的软件总销售代理商开展业务工作及渠道开发。乙方可在所辖地区发展地区分代理商,乙方应对该分代理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在广告和信函上表明其为甲方的授权经销商。 3、乙方为甲方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著作权、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等始终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独自或与任何第三方对软件系统进行翻制、复制、解密、反编译、反汇编和其他反向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 4、乙方可以免费得到甲方软件的宣传资料、销售及技术服务资料。 5、乙方所有销售的甲方产品均须从甲方合法获得,不得销售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乙方在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时候,须保证一份甲方产品只提供给一个用户,并保证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产品提供给任何想利用甲方产品牟利或进行分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法违法销售或分发甲方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亦不能生产或销售与甲方产品具有竞争性的软件产品。 6、乙方在销售及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乙方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软件安装和调试工作,以诚恳热情的态度对待客户,注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产品使用问题和意见,其中属于技术程序原因的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7、乙方在销售软件过程中,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底价,即元/套。如确需变动,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 8、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最终客户资料(包括最终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使用日期等内容),否则,甲方不负责其售后服务、系统升级或技术支持工作。 9、乙方应诚信守法经营,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应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销售、市场、库存、价格、代理规则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价格、返利政策 1、《 》软件的公开价格为:元/套。甲方向乙方供货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价格的 折,即元/套。 2、返利政策: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 套至 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 %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 套至 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 %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 套以上,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 %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没有达到 套,则甲方将不提供返利给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九、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天元科技软件产品订货单&(附件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公司公章,传真给甲方市场部。 2、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在款到后 日内将货物发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尽快安排发货。 3、货物运输方式和货物到达地以乙方订货单要求的为准。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软件产品的运费。 十、产品退换 1、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2、如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包装损坏,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财务结算 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软件销售价格,但该价格不得低于产品底价。 2、软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产品底价部分的金额作为乙方代理销售的佣金。 十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另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因合同一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另一方经书面告知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合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无继续履行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仍应履行未完毕之合同义务,并安排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未经通知乙方并支付佣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应向乙方支付二十倍于该销售金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以赔偿乙方商业宣传推广费用。 2、甲方若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即发展其它销售代理商,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进行销售或分发,愿按违约销售或分发的份数,以二十倍于所销售或分发的软件市场零售价的金额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愿接受甲方不低于五十万元的经济索赔。 5、无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6、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7、因一方履约不当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 1、凡涉及本代理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双方均可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订购单等双方业务往来形成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共 页,合同页面右侧加盖骑缝章。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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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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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继续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控制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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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 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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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商局核准登记前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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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1、公司在未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前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是否合有效。公司登记注册申请的名称与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租地协议中的承租人是工商局核准的企业,还是申请注册时公司的股东或者是签订租地协议的代表人。2、法人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法人的设立,二是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两个即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如同胎儿与婴儿的关系。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又有非法律性质,比如,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等。法人的成立属法律主义上法律的行为。公司在工商局未核准登记前,出资人再次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系法人的设立行为,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名称变更”, 更不属法人间的权利义务承继。3、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冯明超认为判断租赁合同中谁是承租人的依据是租赁合同的两个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权人将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让承租人占有、使用,从中获得收益;二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因此,谁占有、使用该宗土地,谁在支付租金,谁就是承租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再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良兵,男,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五组。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五组。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六组。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舜环保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号1幢4号。法定代表人高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良兵与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五组(简称顺江村五组)、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六组(简称顺江村六组)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尧舜环保公司),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杜良兵及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不服,向本院上诉。本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终结。原一审判决确认,日,以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为甲方,以杜良兵代表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所办的乡镇企业占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共计使用面积19.18亩(其中五组7.21亩,六组11.97亩)。土地使用标准:每亩每年3000元,直至最高指导价每年每亩3000元,如今后乡有关文件调整超过3000元,随文件调整而调整,计费时间从日开始,……。协议签订后,顺江五组、顺江六组将土地交付给杜良兵使用,杜良兵亦按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至2006年12月止。日,顺江五组、顺江六组向杜良兵发出《通知》一份,载明:“杜良兵:经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研究决定,由于物价上涨,土地成本增加,你所租用的19.18亩土地(其中五组7.21亩,六组11.97亩)的土地使用费(青苗费)从2007年3月起计,每亩价格在原来3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且限你在日前将增加的费用一次性交齐.若过期未交,我二组将宣布原所签租地合同不再有效,同时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回。”另查明,尧舜开发公司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原审佐证上述认定的有《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查询通知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原审认为,《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签订的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顺江五村、顺江六村单方要求增加土地使用费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亦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良兵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于日签订《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有效。再审中,依法追加尧舜环保公司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对原审原告杜良兵与原审被告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所讼争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请求,即“确认尧舜环保公司与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之间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法律关系”。其认为:日,尧舜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尧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村委会签订了该宗土地租赁协议,2000年底,高尧发起设立尧舜环保公司,在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同时,又以“尧舜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租赁期为50年,即从日到日止。该协议签订后,因公司名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尧舜开发公司的申请材料由工商代理人退回。2002年3月股东将“尧舜开发公司”变成“尧舜环保公司”,再次申请登记注册,成都市工商局于2002年5月核准。因此,“尧舜开发公司”就是“尧舜环保公司”,系同一主体,故该宗土地的承租人是尧舜环保公司。在《集体土地使用协议书》签订后,尧舜环保公司向成华地税局缴纳了该宗耕地占用税4800元,向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支付了2000年起到月期间的全部青苗补偿费,是尧舜环保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享有权利;顺江村五组、六组接受了尧舜环保公司支付的青苗补偿等费用,这也表明顺江村五组、六组认可“协议中的乙方”就是“尧舜环保公司”,即土地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恳请贵院确认尧舜环保公司与顺江村五组、六组之间有土地使用合同关系。原审原告杜良兵认为:合同的主体是在签订合同时就书面载明了的。而原始合同中并没有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的名称。杜良兵自始是唯一的合同“乙方”主体。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从来都不是合同的“乙方”主体。本案中青苗费票据上载明的名称大多是“杜良兵”,而票据的特点之一就是无因性,无因性就是以票据载明为准,不需要追问其它法律关系或中间环节。关于库房的修建和出租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地合同主体之争,签租地合同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在土地上修房及出租是取得土地之后才会有的事情,属于第二位的其它法律关系,修库房和库房出租不是租地合同《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内容,因此,此两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第三人要强拉过来,那就当以其他主体作为被告另案处理,因为顺江村五组、六组从未与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就修房及房屋出租有过接洽,更没有签过合同及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的修建合同是伪造的,真正的修建人是杜良兵,鉴于与本案无关,杜良兵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由于此证据不具关联性,不能人为把法律关系搅乱。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还存在其它矛盾之处,第三人在本案中主张自己是租地合同的乙方主体,而张菊花在篡改合同“乙方”时又说债权债务今后由“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继承,按此说法就应由“尧舜开发公司”来作为第三人主张却为何又变为“尧舜环保公司”来打官司?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原审被告顺江村五组、六组认为:日顺江村五组、六组与杜良兵签订了19.18亩的《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和主体资格是依法成立确定了的并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采取了各种方式和手段,甚至做假企图取代和代替《协议》的乙方主体资格,顺江村五组、六组将19.18亩土地租给杜良兵后,杜良兵在此土地上搞什么项目,进行什么投资,和谁合作,纯属杜良兵的权益,那是《协议》的乙方主体杜良兵与《协议》之外的人的合作关系。谁代替杜良兵与他们有经济往来,或者是债务、债权关系,都绝不能取代和替代《协议》依法确定形成了的杜良兵的主体资格。日签订《协议》至今顺江村五组、六组没有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书函,称杜良兵签订此《协议》是代表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职务行为。综上,顺江村五组、六组与杜良兵才是日 《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再审中,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尧舜开发公司章程》,证明尧舜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股东发起的时间,表明尧舜开发公司设立时的整个过程和情况。2、《尧舜环保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成立的时间为日。3、《证明》一份,由成都玉弛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尧舜开发公司”变更为“尧舜环保公司”于2002年春节后再次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工商局于2002年5月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事实。4、证人胡海(男,汉族,日出生,住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22号附1号)、秦亮(男,汉族,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南工学院)证言,证明前述事实。5、《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审被告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关系,证明第三人在设立过程中与原审被告签订了协议。6、《工资表》,证明杜良兵、高艳是第三人的职工。7、《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及情况说明》,是武侯区国土局发给尧舜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明国家经过合法方式将土地批给了第三人。补充证据:《企业占地使用协议》,协议上最后的落款是高尧但没盖章,故该合同是高尧代表尧舜环保公司与顺江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8、《税务检查报告及处罚决定》,证明行政机关已确认租用顺江村五组、六组土地的承租人是尧舜环保公司,并非杜良兵,库房系第三人修建并出租。证明尧舜环保公司缴纳的税收是高尧的个人所得税。9、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第三人对该宗土地已交纳耕地占用税,出租房屋交纳营业税。也证明第三人已依法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的税费。10、建房合同及付款单据,证明该土地上的库房是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修建的。11、部分库房出租合同。证明该库房所有权人是尧舜环保公司。12、第三人交付租金收据及相关说明。证明:这些费用是第三人所交,原审被告是按协议在收取第三人的费用,表明原审被告认可协议中的乙方就是本案的第三人。证明杜良兵是受高尧的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公司证明:其向顺江村企业办所交的两笔11.6211万元的青苗费是代第三人支付的;顺江村情况:日和日两笔青苗费,虽然交款单位写的是杜良兵,但实际上是高艳所交的。13、顺江村证明。证明高艳代表第三人从日起至2006年所交的全部费用已实际转入顺江村五组、六组帐上,证明青苗费是尧舜环保公司出的,村委会证明已收到,土地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付出义务就有权利。补充出示顺将村村文一份。14、高艳证言,证明高艳代表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交费。原审原告杜良兵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登记申请书,是在工商局调取的原件,证明第三人是日才申请设立,同年5月才成立的,杜良兵签合同时其还没有成立。2、授权高尧办理工商注册的委托书,证明第三人的工商局原始档案中没有秦亮、胡海办理工商注册的委托书,却有高尧办理注册的委托书。证明当时办理注册的是高尧,而不是秦亮、胡海。3、工商局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证明公司设立登记中是否符合规定均有工商局的书面通知或告知文件,而第三人却没有此方面的证据。4、《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此证据顺江村村委会留存的备案合同,该合同证明“乙方”原是杜良兵,张菊花(尧舜环保公司法人代表高尧之妻)违法将“杜良兵”三字删掉,将合同的“乙方”篡改为“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顺江村五组、六组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调查结论》一份,于日形成,证明租地合同上第一页和第二页中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几个字是合同甲方工作人员所填写,第三人用以证明其租地关系的重要证据1“乙方”并无第三人经办人的签名。既没有高尧又没有第三人的代表签字,因此第三人的证据1实际上“乙方”属于空白,更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合同主体是顺江村五组、六组和杜良兵。3、《证明》一份,证明顺江村村委会及顺江村五组、六组及广大村民三方均一致确认租地主体为杜良兵,“尧舜开发公司”是杜良兵报的,后因故没有成立。也证明杜良兵签租地合同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未有其他单位的授权委托,与本案第三人无关。4、《证明书》一份,证明在租地合同上签字的村民代表李光成、李从友证明租地合同的“乙方”为杜良兵,杜良兵是租地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签订于日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为顺江村五组、六组,这一点已无异议,关键在于合同的相对人即承租人是谁?原审和再审中,杜良兵和顺江村无2组、六组均认为互为合同相对人,杜良兵向顺江村五组、六组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确是一份顺江村五组、六组确认的复印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而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持有上述证据原件。但合同订立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合同上仅有尧舜开发公司之名;合同相对人顺江村五组、六组也否认杜良兵之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是合同当事人。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由于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因从订立到履行都有原始证据并且形成证据链条能相互印证,其较之于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而言,明显具有优势证明力,故依法应予采信,根据上述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认定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既日,高尧等人拟成立尧舜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顺江村五组、六组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02年4月以高尧为代表人的尧舜环保公司经登记注册成立,尧舜环保公司作为承租人指派杜良兵为经办人,从2000年12月至2007年7月按照协议约定向顺江村五组、六组履行了缴纳青苗费等合同义务。尧舜开发公司虽未注册成立,尧舜环保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了以尧舜开发公司名义于日与顺江村五组、六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杜良兵作为签约代表签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2007)武侯民初字第1556号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杜良兵对原审被告顺江村五组、六组的诉讼请求。三、尧舜环保公司与顺江五组、六组依据日签订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建立了19.18亩土地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杜良兵、顺江村五组、六组上诉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杜良兵与顺江村五组、六组,合同是日签订的,而本案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尧舜开发有限公司是杜良兵签合同时报给村上的,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杜良兵作为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签字是错误的。尧舜环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委托授权杜良兵签字。3、一审法院将自始未成立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当作同一主体是根本错误的。4、一审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尧舜环保公司认为再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并作出如下归纳:日,以顺江村五组、六组为甲方,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杜良兵在乙方签字栏签字。此后土地使用费由顺江村村委会收取后转交顺江村五组、六组,2002年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现由尧舜环保公司使用(出租)。另查明,日,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向杜良兵发出《通知》一份,“限你在日前将增加的费用一次性交齐。若过期未交,我二组将宣布原所签租地合同不再有效,同时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回。”日,杜良兵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杜良兵与顺江村五组、顺江村六组所签租地合同有效。顺江村五组、六组承认杜良兵是承租人。2007年6月原一审判决支持了杜良兵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无异议。判决生效后,尧舜环保公司以自己是本案租用土地承租人为由申诉。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中追加尧舜环保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支持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查明,尧舜环保公司和顺江村持有《顺江村集体使用协议书》原件。顺江村五组、六组及杜良兵无《顺江村集体使用协议书》原件。杜良兵承认是自己将原件交给尧舜环保公司。本院审理中,杜良兵称,其在租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并租给高尧。尧舜环保公司称,是由自己修建房屋并出租。但双方均不能提供批准建房的相关资料和确实的证据。还查明,尧舜环保公司持有2001年至2007年交费数据原件(交费人有尧舜开发公司、尧鑫公司、杜良兵、高尧等)。杜良兵称,以自己名义交费后,将原件交给了尧舜环保公司。同时,尧舜武侯区环保公司还持有日成都市武侯区国土局颁发的名称为“武侯区尧舜实业有限公司”的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本院认为,日签订《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时,尧舜环保公司未成立。诉讼中,虽杜良兵与尧舜环保公司均认为是自己以“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与顺江村五组、六组签订合同。但根据原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尧舜环保有限公司持有《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原件及2001年至2007年向顺江村村委会交费收据原件,可以认为尧舜环保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的实际承租人,并实际履行租地合同。杜良兵承认是自己将《顺江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原件及交费收据原件交给尧舜环保公司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是代尧舜环保公司履行事务。杜良兵称,其在租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并组给高尧的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杜良兵与尧舜环保公司均主张自己在租凭土地上修建房屋,但均不能提供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且修建房屋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顺江村五组、六组及杜良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良兵负担25元,顺江村五组、六组各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成育川审判员 张俊恩二00八年四月二是三日书记员 苏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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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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