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2016工伤伤残津贴谁给津贴什么时间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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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工伤待遇标准
16:17&&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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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2016年工伤伤残津贴
&&来源:&&&&&&&&&&&&添加日期: 12:45:43
  1月19日,大庆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日起,我市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标准。此次调整,主要包括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6个级别伤残津贴均有上调
  调整中,对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240元、230元。与此同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对日前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880元、2750元、2620元、2490元、2230元、2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所增加
  大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中,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也随之提高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伤残津贴发放不含退休人员
  大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主要是指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不包括已退休工伤人员。据悉,员工因工受伤1-4级退出工作岗位,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伤残津贴,5-6 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则不能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此次调整从日开始,调整后的待遇计划在本月末开始发放。
  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要求,我市自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晚报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费率的调整和行业细化,是为更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工伤预防意识。
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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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日起执行
日07:58&&来源:
原标题: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近3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日起执行。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最低2218.5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的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为,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记者 宋洁
(责编:谷妍、王丽)索 引 号: & &16-00276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  号: & &宁人社〔号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号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2)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3)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三、相关要求&  (一)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 &&2016年新乡市工伤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
2016年新乡市工伤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 10:11:49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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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工伤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有哪些?收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新乡市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什么情形被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过程中有什么注意事项?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要怎么做?今天,新浪河南新乡的小编搜集了新乡市工伤认定方面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一定帮助!  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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