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二中校内出租房居住公租房的住户能买小车吗?

郴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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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北湖区、苏仙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为具体工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市区;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拆迁安置住房;
  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二)属本办法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
  2、在本市区已工作3个月以上,已缴纳社会保险金3个月以上;
  3、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
  ③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④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三)属本办法所称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持有市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
  3、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及近期未婚证明;
  4、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等偏下;
  5、由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或住房困难证明;
  6、租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3点)
  4、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8、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资料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3点)
  4、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6、在本市区工作3年以上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资料复印件。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证向就业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信函所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复审(审核):
  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下同)、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属市本级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复审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经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五)公示:
  1、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要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政策规定重点优抚对象;
  (四)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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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买不能卖
  公租房让市民得实惠资料图市长黄奇帆在会上作报告本报记者 马力 摄
  市长黄奇帆作报告时透露:
  如果买了后又不想要了
  房子由住房保障局接手
  本报讯(记者 汤静)租了几年公租房,想把房子买下来变成自己的,也可以。昨日,市长黄奇帆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2010年全市重点工作的情况报告》时透露,对于公租房的产权问题,租房者在居住一段时间后,可以购买,但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
  住出感情了,可以买下来
  对于公租房的退出机制,黄奇帆说,承租人实行年收入申报核实制度,租赁期一般为5年,期满退出。由于收入提高和自购房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件的,房子由政府回收。
  如果住了5年或者10年,住出感情来了,经济条件也有所改善,能买下来么?黄奇帆说,他们可以把产权买下来,但不能卖。也就是说,他们如果买了以后,住了一段时间不想要了,那么不能把房子作为商品房拿到市场上交易,房子只能由公租房的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局接手,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有待出台。但坚持的原则是:公租房一定保持永远姓公。
  50平米每月租金大约500元
  在租金确定上,我市早已经定了标准,公租房相当于同类商品房出租价格的60%。对此,黄奇帆也表示,公租房租金只求收支平衡,不追求利润,保证维持正常运行。根据目前的评估,未来的公租房租金大约在这个标准:50平方米的独门独户每月租金大约500元。
  按中档商品房标准建设
  未来公租房小区到底是啥样?黄奇帆说,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将完全参照商业楼盘的标准建设。如果找一个参照物的话,应该是按照目前市场上售价4000元~6000元每平方米的中档商品房的标准来建设。
  此外,在户型设计上也将考虑各种家庭的需求,会进行人性化的设计。比如两个70平米、80平米的相连的户型,可以设计成能够打通的,这样,如果是大家庭,就可以打通了住在一起。
  和商品房社区“混搭”
  黄奇帆介绍,到2020年,预计将有500万人口居住于一环到二环之间,这中间将有21个聚居区,我市将在每一个聚居区均布局公租房建设点。
  “每个聚居区20多万人,包含六七个楼盘,部分楼盘是公租房,部分是商品房。”黄奇帆说,公租房和商品房混在一起,环境和周边配套也差不多,这种混居安排,有利于消除住户家庭收入高低造成的心理落差,体现公民尊严。
  我市以后也不再单独建廉租房。黄奇帆说,廉租房的住户住的就是公租房,只是他们的租金不同而已,他们按照廉租房标准交。
  公租房建设资金不差钱
  到2012年,全市的公租房建设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这需要上千亿的资金,如何保证资金投入呢?黄奇帆说,资金不成问题。
  黄奇帆说,约需要土地两三万亩,土地价值约400多亿,加上各种税费,约500亿,建设成本约500亿。但由于土地和税费并不需要实际开支,其实政府直接掏出去的钱是500亿。建成房子,也是一项不动产,而且由于每月收租金,它是有现金流的,是有收益的。这就可以融资,也可以向保险市场借钱。
  调控房价,黄奇帆再次表示
  要让6~7年家庭收入能买一套房
  对于房价的调控目标,昨日,黄奇帆再次表示,要让普通家庭6~7年的收入能买上一套普通房。黄奇帆说,政府将采取四个有力措施,管理好商品房,防止房价不正常波动。
  首先,要保证对商品房的投资量达到供求平衡的状态。
  其次,是对商品房建设总量的控制。如建得太多就会造成商品房过量。
  再次,通过控制土地拍卖价来调控房价。黄奇帆说,拍卖土地高价是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因之一。所以,控制土地拍卖价可以达到控制房价飙升的目的。
  最后,要管好商品房,还要对高端房进行遏制。黄奇帆说,他不建议普遍征收物业税,建议对高档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
  黄奇帆说,事实证明,高端房的价格会对中端房带来影响。例如中端房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四五千元,如果周边高端房的价格达到每平方米两三万,这些高端房的价格上涨或转让等就会拉动中端房的价格。
  怎样判断高端房?他举例说,比如一个人买的房子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其价格超过普通房价的3倍、5倍,甚至10倍。如果中端房每平方米5000元,你购买的房子价格却达到每平方米1.5万元。那么,这样的房子就属于高端房,就要征“特别房产消费税”。
  目前,我市的这一思路已经上报国务院,正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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