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古城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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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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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给李楚文发来手机短信:本月28日上午9点在四楼对李楚文的登记问题开个会,规划等部门都参加。一定本人到会,我们好彻底解决这个事,尹春燕。
7月21日下午5点49分,红网网友“株洲产权处”在红网论坛发帖说:政府部门正尽力解决因李楚文、罗惠治债权债务纠纷而造成的房屋权利主体重复问题。本月28号上午,在房地产大厦四楼会议室组织两人协商解决。因事关规划、国土三家,不能仅以一面之词武断处理(/a/a.asp?B=68&ID=&Ar=&AUpflag=1&Ap=5&Aq=1&r=2053669&p=11&q=1)。
7月28日上午9点,李楚文本人及律师准时到房产局指定地方到会。到会人员有: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等四名工作人员,尹春燕介绍,有规划部门同志一人,并有陈叙波(原告)及蒋修太、陈楚平(被告)三人。
尹春燕就书香名门重复办理了两本房产证的事情首先发言:
第一,合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二次报建时,隐瞒了李楚文拥有的那份产权的事实,弄虚作假。房产部门在重复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存在一定的过失。房产局的态度是,双方通过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今天,房产局把重复办证的事实基本澄清了,是因为合泰公司弄虚作假造成的。
对此,李楚文的态度是:就此事无协商的余地。
房产局能够表明在该事情上自己的过错,李楚文感到欣慰。事情既然已经明了,我们希望尽快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事情原因:
无奈的投诉:一套房子,办出两套产权证,株洲市房地产局拒绝作出合理解释;公安介入调查却被拒绝配合,至今无法立案,是法大还是权大?政府部门如此作为,株洲又怎能发展,文明城市又如何创建,经济环境又如何优化?
尊敬的株洲市有关领导:
我叫李楚文,家住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三村,原是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的股东。1999年6月,我与合泰公司董事会达成退股协议,退出本人在合泰公司所占37%的股份,合泰公司将位于株洲市合泰大街书香名门约2469平方米的临街门面,按退股时现状划归本人所有。日,我以李楚文的名字在株洲市房产局办理了这2469平方米临街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即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花园合泰大街书香名门一村1栋2A——10A、1B——10B 、2栋11A——20A、11B——20B、3栋23A——28A、23B——28B、3栋21A——22A、21B——22B、),但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办理。
本人离开株洲后,因无法亲自管理这些房产,合泰公司员工蒋修太、陈祖平找到我,提出愿意为我管理房产。日,我作为委托方(甲方)与蒋修太、陈祖平作为受委托代销方(乙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2469平方米的门面进行销售;甲方应办理委托合法手续给乙方销售,即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乙方将甲方房产卖出后,且部分款项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必须在6个月内办好产权手续交给购买方;门面未销售时,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等。
日,蒋修太、陈祖平二人突然来到深圳找到我,将一份他们二人与陈叙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10万元储蓄卡交给我,称已将我的门面卖给陈叙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蒋修太、陈祖平作为出售方(甲方)将所属房屋建筑面积共2487.58平方米出售给受买方陈叙波(乙方);2、房屋成交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总额995.032万元;3、合同签订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购房定金194万元,其余房款待甲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妥交给乙方之日起90日内分3次付清;4、由于甲方房屋土建部分未完工,由甲方一次性补偿60万元给乙方,该款由乙方垫付,以后在购房款中扣除;5、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进行商业经营;6、甲方应在乙方交纳定金后3个月内,将该房产实物、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办妥证件之日止。等等。
蒋修太、陈祖平二人称,日,陈叙波已交给二人定金194万元,184万元作为他们应得的佣金(124万元)和垫资款(60万元)自行扣除,现将定金中剩余的10万元给我送来,并称已将我的房屋交付给陈叙波使用。
面对这一突然情况,我的第一感觉是十分荒谬。我当即向蒋修太、陈祖平二人严厉指出,蒋、陈二人不具备出售房屋的主体资格,且签订的合同有多处显失公平之处,并当场拒受10万元定金,也不承认二人与陈叙波签订的合同,而是另外起草了一份买卖合同交给蒋修太、陈祖平二人,让其找陈叙波协商。在新的合同中,我对于定金、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及其权证的交付方式、房屋未完工土建部分的修缮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并在新合同中明确:委托蒋修太、陈祖平二人为直接与陈叙波洽谈相关业务的代表,洽谈结局最后由我与陈叙波决定。
蒋修太、陈祖平二人拿着我的合同离开后一直未给我任何答复,每次我问起都是推搪。就这样到了2004年7月,我突然收到株洲市中级法院传票,称陈叙波因房产纠纷向我和蒋修太、陈祖平提起诉讼。陈叙波的主要要求为:他与蒋修太、陈祖平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我未按约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导致他在取得我的房屋又卖给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后,要赔偿合泰公司定金,因此要求法院判令:1、由李楚文、蒋修太、陈祖平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陈叙波;2、三被告支付违约金630万元;3、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3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不知陈叙波等人有什么能量,2004年12月,株洲市中院居然一审判决我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陈叙波并支付违约金630万元;在我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后,省高院于2006年4月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2月,株洲市中院重审后,作出了(2006)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我与陈叙波继续履行蒋修太、陈祖平二人与陈叙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驳回了陈叙波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蒋修太、陈祖平二人与陈叙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我真实意愿的表达,我怎么能履行这荒唐的合同,于是我继续上诉到省高院,值得欣慰的是,法律终究是公平正义的,2007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叙波所有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万元由陈叙波负担。
官司终于打赢了,但没想到事情还没有结束。在我得到省高院终审判决后,我于日在株洲市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在办证中得知,我的房产所在地址书香名门已被合泰公司更改为锦绣名门。为了让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名称一致,我拿着房产证到株洲市房产局请求更名,在办证窗口震惊地发现,尽管我的房产证仍合法有效,但株洲市房产局又将我所有的2487.58平方米的门面办理了一套产权人为合泰公司的产权证。
原来,在诉讼期间,合泰公司竟然利用一审的判决书,采取伪造我的签名、刊登虚假告示等手段,与株洲市房产局部分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将我的房产诈骗到手了;原来,与我打官司的陈叙波就是合泰公司经理罗惠治的外甥;原来,这一切都是罗惠治、陈叙波、蒋修太、陈祖平等人合谋布的一个局,一方面故意与我纠缠在一起莫名其妙的民事诉讼中,以转移我的视线,一方面将我目前价值2、3千万元的房产骗为己有,牟取利益。从2004年至今,我的房产没有为我带来一分钱的收益,一直为合泰公司占有,部分房产已被他们卖出,其他也被他们用于出租。他们一方面与我纠缠于官司,另一方面则利用诈骗到的房产证占据了我的房产,大肆牟利。这其中,合泰公司非法取得的房产证正是他们阴谋得逞的主要原因。
对于合泰公司的房产证,我有两个疑问:第一,当一套房屋的产权纠纷还在诉讼期间,没有终审判决之前,是否可以以一审判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依据?第二,即便可以办理,也应该是办理房屋房产权变更手续,而现在的情况是一套房屋拥有两套产权证,这是为什么?就这么两个简单的问题,我多次找株洲市房产局局长反映却见不到人,找房产局产权处处长她要我找副处长,找副处长她要我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则干脆要我找合泰公司协商解决。这些国家公务员的态度让我不得不怀疑其中到底有什么隐情!
走投无路之下,我将合泰公司的诈骗行为报案到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请求立案侦察。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几个月的侦查,无奈地告知,由于株洲市房产局不配合,无法取得证据,市局权力有限,因此无法立案。
案件无法昭雪,合泰公司气焰更加嚣张。罗惠治指使蒋修太、陈祖平多次打电话威胁我说:你赢了官司还不是赢了一张废纸,老老实实滚蛋,不然在株洲还要收拾你!
我,一名奉公守法的商人,就这样被他们玩得身心俱残,房财两空,目前全靠亲友接济,苟活于世。尽管如此,我仍然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还我一个公道,也请求贵舆论单位发挥党和政府喉舌的巨大作用,为民张目、为民申冤!
申冤人:李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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