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广告牌制作属于哪个部门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_百度百科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管理、广告管理、垃圾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市政设施(除供水、排水设施外,下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管理、广告管理、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
(三)根据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部署要求,制定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四)负责市政设施、城市桥梁、广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垃圾处理、市容市貌整治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停车场、广告招牌、夜景照明、城市公交站场、交通设施及城市各类标志性小品、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六)监督市政设施、桥梁、广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垃圾处理、市容市貌整治等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七)负责审核城市有偿使用市政设施项目,组织有偿使用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投标。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镇区城市管理、经营、宣教业务,督促、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规范化发展。
(九)参与市民城市意识、公益观念宣传,组织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相关公益活动,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1]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拟定局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档案、统计、信访、会务、接待、保卫、后勤工作及议案、提案的处理和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负责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工作。
(2)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调配、劳动工资、机关人员教育培训、职称、社会保险、党务、计生、工青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3) 法规科
负责局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应用解释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案件;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开展市民城市意识、公益观念及普法宣传。
(4) 市政科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在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的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综合管线普查,协调城市道路管网建设;负责有偿使用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投标管理;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5) 园林绿化科
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修剪、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6) 市容环卫科
负责编制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计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7) 燃气科
负责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监督燃气及燃气器具的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的规范操作与安全管理;负责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8) 桥梁管理科
负责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桥梁管理系统建设和技术档案管理;负责城市桥梁应急管理;负责依附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领导班子
钟耀祥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运河沿线面源整治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萧细流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园林绿化、桥梁管理工作,兼任植物园主要负责人,负责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系市园林管理所、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协调长安垃圾处理厂筹建工作;  陈旭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燃气、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联系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协调清溪垃圾处理厂筹建工作;  吴育新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市容环卫、生活垃圾收费稽查,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健康运动,联系市生活固废弃物与余泥渣土处理中心,协调麻涌垃圾处理厂筹建工作;  邓浩森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市政、人事工作、中心广场管理工作,联系厚街垃圾焚烧发电厂,协调虎门垃圾处理厂筹建工作,专职负责第九届园博会工作;  翟洪辉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办公室、法规、纪检监察、党建、妇女、共青团和计生工作;  陈烁钊 总工程师  分管总工室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筹建工作和城市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实研究;  叶兆成 副调研员  协助局安全生产及接待工作。[1]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日颁布,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五条 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 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六)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2]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引用日期]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东莞将清理交通标志附近广告牌 规范公路标志设置-中新网
东莞将清理交通标志附近广告牌 规范公路标志设置
  日前,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普通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整治的目标是:路面干净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系统顺畅,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等,交通标志前后500米无广告,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等。
  根据《方案》,市政府将成立市普通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由市交通局担任召集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18个单位参加。
  利润高致违规广告牌林立
  据业内人士介绍,高速公路沿线之所以出现数量众多的违建广告标牌,主要是因为利润丰厚。以一根T型立柱为例,整个柱子的建造成本大约是20万元左右,加上土地租金和缴纳给所在镇街的有关费用,以一般准许设立的年限为5年计算,每年平均成本不到20万元。如果出租出去,一根T型立柱带来的年收入在60万以上。
  据记者了解,上述收入还是在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很多广告公司仅是找到高速公路沿线的街道、村委,以租赁靠近高速公路边上土地的形式,就把广告牌立了起来。这部分广告牌带来的利润更加丰厚。丰厚的利润造就了高速路边密密麻麻的广告牌。
  据悉,东莞在日启动了违规广告牌的清理工作,清理的对象为广深高速、虎门大桥东莞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广告牌、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脏乱污染物,以及3000米范围内的窝棚等临建物。本次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了清理力度。
  将规范公路标志设置
  《方案》提出,东莞市整治对象为国道1条、省道6条、县道26条以及10条政府还贷乡道公路,合计全长929.5公里的路域范围。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底,用2年左右的时间,突出治理违法广告、违章建筑、乱贴乱画、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公路路域“脏、乱、差、堵”等现象,进一步规范非公路标志、平交道口、过镇过村路段、货物集散地管理,依法取缔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努力创建“畅、安、舒、美”的交通环境。
  据悉,清理广告的重点包括清理路域范围内居民房屋、围墙等设施上的广告、非公路宣传标语,覆盖或拆除公路沿线误导行车或影响视线的商业性广告标语,以及清理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现象和破旧牌匾。
  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称,本次行动还将整治公路沿线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公路标志设置,增设展示地域自然、人文景观、公路服务设施和宣传交通安全文明等行业统一标志标牌,要求达到整洁、大方、美观的效果,全面优化美化公路出行的人文环境。&(记者/郭杨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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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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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广深东莞段“要全拆”违法广告牌
时间: 01:14  编辑:admin
■高速路边醒目广告牌太多,对司机来说是一大威胁。 王永强/摄
  ■统筹:新快报记者 付玉良
  ■采写:新快报记者 邹柳洲 张国锋 见习记者 王永强
  《500多块广告牌包围广深东莞段》追踪
  深圳相关部门也称将出台指引,决定高速上53块广告牌的去留
  广深高速东莞段的违法广告牌将全拆掉!昨天,新快报报道了广深高速东莞段被500多块广告牌&包围&,严重影响司机注意力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详见昨天本报A07)。新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东莞市政府决定将广深高速和虎门大桥东莞段两旁80米至1000米范围内所有违法广告标牌全部拆除,目前已成立工作小组,正在拟定详细计划。而深圳市城管局日前也表示,近期将出台相关规定,届时将对广深沿线深圳段剩余的53块广告牌去留作出决定。
  东莞 3月底常务副市长强调&要全拆&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底,东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国英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上爆出惊人话语:广深高速麻涌到长安路段两旁的所有广告牌要全部拆除。
  一个月后,东莞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广深高速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工作会议,成立整治小组,决定广深高速和虎门大桥东莞段两旁80米至1000米范围内所有违法广告标牌全部拆除。包括各类T字形广告牌,建筑墙面、楼顶广告牌,企业名称广告标志及其他各式广告牌等。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交通局和广告协会获悉,目前整治折除工作还没有开始。不过负责此项工作的广深高速和虎门大桥沿线景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相关部门领导目前仍在就整治工作进行研讨,拟定具体工作计划。
  深圳 近期将出台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以前广深高速深圳段共有174块广告牌,大运会之前,我们已经把所有违法的121块广告牌都拆除了,现在剩下的53块都是合法的。&日前,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城管局&)市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深圳市正在拟定《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这个指引出台后,将对深圳全市户外广告牌的外观、牌面面积、高度等进行统一规定,现有的广告牌也将全面改造。&此外,目前规划部门正在对全市广告做一个规划,到时候这些广告牌需要重新审批,但数量肯定只能减少不会增多,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还会学习广州,将深圳段的所有广告牌都拆除。&
  广深沿线广告牌招商已受影响
  部分广告公司面临倒闭
  此次东莞市政府要动真格整治广深高速公路景观,让东莞不少广告企业深感不安。昨天下午,新快报记者联系上东莞市广告协会,其工作人员称,登记在协会名下专职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公司有三四十家,其中有十多家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广深高速东莞段沿线的T字形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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