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出口羊毛。合同规定"出口羊毛净重20公吨等于多少吨,允许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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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标的案例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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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公司收到曼谷标准麦加利银行开来信用证,最大金额为 90万美元,来证规定议付后向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电汇索偿,单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天收到结汇货款。10天后曼谷开证行给议付行来电称 “信用证 BK9045 号你行 BP9038568 单证不符,水分超过标准,买方不赎单,请退款”,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2.我出口罐头给澳商,言明为降价品,澳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3.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 10 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 33.3% ,使我方吃亏不少。为什么?
4.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 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 。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5.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加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遭法国公司拒绝。为什么?
6.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 500 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 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 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7.某公司出口自行车 800 辆。合同规定用木箱包装,信用证亦规定: PACKED IN W OODEN CASE C.K .D .。我公司对C.K .D .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上照样打上 C.K .D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买方因此向我方索赔。为什么?
8.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 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 “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 60% 。我接电后立即查验留存之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方应否赔偿?
9.甲与乙订立一份 CIF 合同,甲出售 200 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 24 罐 × 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每罐 200克。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买方乙有没有这种权利?为什么?
10.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 15 000 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13.某厂外销布匹 4 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 1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 10% 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 10 400米,白色 8 000米,黄色 9 100米,绿色9 000米,共计 36 500米。白布虽超过 10% 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是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14.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 “永久”自行车 1 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 “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 “M ade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5.澳大利亚某商是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16.某公司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60 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要求按成交价的 40% 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1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 “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当货到目的港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 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18.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 50 千克,价格为每吨 200 美元 CIF 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 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19.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 100吨,可有 5% 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 1 500 美元 /吨 FOB 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第三部分 案例练习题答案
1.答:首先检查我方库存同样货物水分是否超过标准,出口时有无商检证书,证书上的水分是如何表明的。其次,如出口时银行议付单据中有商检证书,且证书上所列水分未超过标准,则开证行无权拒付,不能凭开证申请人货到检验结果要求退款,但若错误确在我方,应请客户先赎单受领货物,再商议适当给予补贴。
2.答: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澳商看货,故为凭样品买卖,澳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不赔。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3.答:对于吸湿力强的商品要按公量计算。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 10% 。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抽样 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 7.5 千克,则该批羊毛 10 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 = 33.3% ,代入前面公量计算公式得:公量 = 实际重量 (1+ 标准回潮率) / (1+ 实际回潮率) =10 (1+ 10% ) / (1+ 33.3% ) = 8.25 (千克)按总重 10公吨计,我方总共少收到羊毛 1.75公吨。
4.答: 《UP500》关于允许 5% 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 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5.答: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6.答: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 《公约》第 50条第 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 (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且,第 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7.答:事实上,C.K .D .本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缩写,意为将整件商品全部拆成散件 (COM PLETE KNOCK DOW N)。另外,还有 S.K .D . (SEM IKNOCK DOW N),意为将整件商品的部分零件拆开,亦称半拆卸。本案卖方未弄清楚含义,即行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造成进口国海关罚款 (一般国家规定散件比整件的进口税率低),是难辞其咎的。
8.答:关于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有法可查的。如英国 《货物买卖法》第 15条第 2 款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应包括以下默示条件:#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根据上述第'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 “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经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提出异议,显然并非捏造,确是商品质量的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才是长远正常经商之道。反之,如我凭样出售某种商品,样品原本就存在显而易见的缺点,但买方由于疏忽而未发现 (或买方当时基于某种原因而予以认可),若事后买方再提出异议进行索赔,则我方就不能予以考虑了。
9.答: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 (condition)。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 200 克,虽然重量多了一倍,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尽管卖方甲交付给买方乙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却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根据 《公约》,这种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根据美国法则是重大违反合同,根据英国法是违反要件,因此买方乙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如果卖方甲装运的 200 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 200箱 × 24 罐 × 100 克,而实际到货是 200箱 × 24罐 × 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
10.答: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1.答: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卖。在买方拒绝上述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他的买方或代卖商。
12.答:青岛公司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找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争取按二级品计价,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13.答: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 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若一销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关联的商品,则对于合同中订有的溢短装条款的通常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关商品的溢短装不一致而蒙受无法完全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价变动时,卖方利用多装减价商品、少装涨价商品而从中渔利。
14.答: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 “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15.答:此案与我方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如下:(1)该商已将我方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 《公约》第 82 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3)我方还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 “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16.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1)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他对货物的接受。(2)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17.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凭样品买卖要求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本案卖方应承担交货品质不符的责任。但 《公约》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即买方在决定退货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货物。而本案中的买方却未这样做,导致货物变质。我方可就货物的损失及进口国海关向我方收取的费用与买方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18.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 “以毛作净”。
19.答:(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 105 吨,最少可交 95吨。(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 5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国际贸易术语价格
第二部分 案例练习题
1.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 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 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 “1990 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 5 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6.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 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 (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7.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 “CIF 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
8.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 50 吨。合同规定:“CIF 纽约每吨 500 美元,6 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 6月 15 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 7月 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9.有一份 CFR 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 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0.以 CIF 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11.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 1% ,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 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13.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出口商限定 7天内修订,而进口商要求 10 天内修订,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为 10天,但提出必须先出运 80% 数量,其余 20% 需加价。问:(1)签订合同后,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 80% 仍有利可图,20% 的余量可以取消吗? (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可以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做出限制吗?
1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15.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16.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 CIF 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17.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与 B 国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 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 4月 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月 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18.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 2500 美元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 CIF 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19.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 5000 件,外商报价为每件 10美元 FOB Vessel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 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 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 2500 美元 FOB 湛江,装运期为 10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 10 月 16 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 10月 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第三部分 案例练习题答案
1.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 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 CIF 解释中的第 B5 款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 (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答:FOB 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 FOB 解释的第 B5 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 4 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4.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2)按 CIF 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 CIF 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 shipment= 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 “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运人援用 “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5.答: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 《INCOTERM S2000》的解释:“FOB 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 FOB 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6.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 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根据这些解释和定义,CIF 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CIF 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 4 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7.答: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1)在 CIF 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 “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有依据。这是第二种情况。
8.答: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CIF 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 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 CIF 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 6 月 15 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 7 月 20 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 21 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3条 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 21 天,而达 35 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综合上述两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内,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惯例上都有根据。
9.答: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可能发生争议。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是否恪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 (tradeclaim)。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承运人未按照提单的规定,恪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 (transportation claim)。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 (insurance claim)。因此,买卖双方对交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卖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赔偿责任。(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 FOB 条件成交,货物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此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 FOB 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有 20% 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后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而造成的。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恪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与卖方无关。(3)本例合同是按 FOB 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
10.答:(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11.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 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2.答:由于该公司产品的成本与油价有密切联系,油价上涨,产品成本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随时调整货价,该公司可能会因油价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应该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的调整。对这种条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Oilprice adjustmentclause: The price ofthe productis basedon the presentoilprice promulgated by Chinese Petroleum 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 1% 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 USD 1 perdozen.(油价调整条款: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 1% ,本产品价格将上涨 1美元 /打。)
13.答:(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将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提高和降低价格。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都是不可以的,因此 20% 的余量不能取消。(3)因为信用证是典型的单据业务,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涉及进出口商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只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 订 入 如 下 条 款: 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be allowed afterconclusion ofcontract. (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意调整价格。)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14.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15.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16.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 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17.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 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18.答:(1)原报价格为每吨 2500 美元 FOB 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 CIF 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 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 FOB 还是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19.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0.答:我方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我方不应选择 FOB 术语成交而应选择 FCA 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 术语成交,比采用 FOB 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以 FCA 术语成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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