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出台什么时候开始收取污水费了?怎么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出台就开始收费了,而且费用占的比例还挺高

大连居民污水费怎么收?水费内含污水费为什么又单列个污水费?_百度知道大连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听证方案
各位听证参加人:
首先我代表大连市城建局,向今天参加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各位听证参加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在我向各位听证参加人,陈述我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听证方案,请各位听证参加人提出宝贵意见。
一、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城市中心区日均污水排放量为68万吨。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中水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城市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使我市经济在保持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截止目前,我市城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污水处理厂9座,其中采用B0T方式建设并运营的7座,国有事业单位2座;污泥处理厂1座。日均污水处理能力为61.5万吨,污泥处理能力为600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已达到90.4%。今年新建的营城子污水处理厂、小平岛污水处理厂和虎滩新区污水处理厂现已全部竣工,正在进行调试,年底前将投入运营。三座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区污水日处理能力将达到66.3万吨,污水集中处理率将达到95%以上,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我市在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已广泛用于电厂、石化、建筑、绿化和河道景观用水,再生水回用率已达40%,污水处理厂的污泥100%的进行了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我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4年调整的,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60元;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0元;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0元。按2009年我市城区自来水实际销售量计算,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752元,当年市本级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8580万元,支付污水和污泥处理运行费用10448万元,市财政补贴1868万元。各污水处理厂累计销售再生水水量1316万吨,销售收入710万元,扣除成本外,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养护和专项设备采购。
二、我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提出:&要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使其达到补偿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成本和建设成本,补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的水平。36个大中城市在2008年底之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不低于0.80元。&200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到2010年年底前,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0.80元,县(市)每立方米不低于0.60元。201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并再次强调,&到2010年年底前,市每立方米不低于0.80元,县(市)每立方米不低于0.60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文件精神,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能够补偿污水处理的资金需求
据了解,我市现行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排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第28位,收费标准相对偏低,这不仅不利于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无法满足正常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污水处理量的增加,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也大幅增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2010年,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和夏家河污泥处理厂已正式运行,预计将增加污水处理运行费用4421万元,全年需污水处理运行费用14869万元,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资金缺口6289万元。2011年,新建的营城子污水处理厂、小平岛污水处理厂和虎滩新区污水处理厂、将投入运营,按照签署的BOT协议测算,污水处理运行费用将增加到18544万元,资金缺口9964万元。为保证我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弥补城市污水处理资金缺口势在必行。
(三)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污泥处置和治理,对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期间,我市通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搭建融资平台、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投资新建了5座污水处理厂,保证了9座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城区的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污水集中处理率由《十一五》初期的36%提高到90.4%,城市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提高。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产生的污水总量也将逐步增加,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筹措资金,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投入,加快城区污水集中处理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计划新建和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城区污水处理率将达到98%,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45%。因此,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费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程度,促进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向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聚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水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促进污水资源化和再生利用。
三、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参照其他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我市居民、企事业单位承受能力以及近几年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费用需要,提出的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为:
1、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到0.80元,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2、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1.20元,每立方米提高0.30元。
3、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到1.70元,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一)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1、对工业企业的影响:工业企业年用水量5867万立方米(已扣除免征部分),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上调0.30元,全年增支1760万元。其中,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年用水量为195.8万立方米,年增支58.74万元;大连染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用水量为133.8万立方米,年增支40.14万元。
2、对商业企业的影响:商业企业年用水量2253万立方米,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上调0.30元,全年增支675.9万元。其中,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年用水量为 26.3万立方米,年增支7.89万元;大连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年用水量为 3.3万立方米,年增支0.99万元。
3、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20元,按每户每月用水量8立方米计算,每户月增支1.60元,年增支19.2元。
4、对物价指数的影响:影响全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0.028个百分点。
5、对污水处理行业的影响: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2009年自来水实际销售水量计算,每年应征收污水处理费14760万元,年增加污水处理费约4450万元,基本能满足目前我市城区正常污水处理运行的资金需求。以后新增加污水处理能力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将继续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保障措施
1、对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群体因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支出,建议政府通过逐步调整低保标准、最低工资和失业养老保险标准以及给予一定补贴等办法,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使其基本生活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2、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费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时进入财政专户,防止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3、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统一规划,合理选择厂址和工艺,合理确定项目的规模、条件和设计要求。同时加强污水处理技术、设备的认证审查,确保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技术、设备价格的真实性。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参与投资者重要设备、单项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活动及工程的监理和质检工作。
4、加强污水处理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企业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水质、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厂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投资(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运营服务质量和污水处理质量,坚持达标排放,实现水环境治理目标。
总之,市城建局将利用今天听证会的机会,认真听取各位听证参加人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全力做好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谢谢各位听证参加人。
附:全国部分城市水价情况表
全国部分城市水价情况表
&&&&&&&&&&&&&&&&&&&&&&&&&&&&&&&&&& 2010年8月10日统计 &&&&&&&&&&&&&&&&&&&&单位:元/立方米
大连市物价局主办 大连市价格监测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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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主持人:今天是日,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即将来临。今天我们邀请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刘丽坚,副局长王义平以及国税局各业务部门的税收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与广大纳税人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讲解相关的交流互动,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主持人:您好,刘丽坚局长!您好,王义平副局长!欢迎您们和各位税收权威人士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访谈。刘丽坚局长:主持人,您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今天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和互动。主持人:每年的4月是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时间,请刘局长为大家介绍一下“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情况。刘丽坚局长: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关键一年,做好税收宣传工作非常重要。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是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自2008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围绕这一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沿用这一主题,符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符合中央稳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要求,也符合税务工作实际。主持人:我注意到了,在“两会”期间“民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刚才在介绍中您也提及了“民生”这个主题,请您介绍一下大连国税围绕“民生”这一主题,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刘丽坚局长: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始终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并举,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纳税氛围和优质的服务环境,全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与纳税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坚持做到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好、落实好,切实让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刘丽坚局长:以2011年度为例,全年累计减免税金85.4亿元,办理出口退(免)税164亿元。在今年的税收工作中,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是大连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持人:刘局长,那请问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我们主要开展哪些具体活动?刘丽坚局长: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我们本着打造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增强和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为此,我们将启动市局和各基层局的联动宣传机制,具体开展以下活动:一是各单位将积极组织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总局、省局举办的税收动漫FLASH大赛、税收短信大赛、税收征文等活动。同时各基层单位将税务特点与本地域特色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一批创新型宣传活动项目,形成扎根地方的税收文化;刘丽坚局长:二是拍摄制作电视专题片、举办税收经济高端论坛、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暨“国税‘俊’青年”)推选活动及建立税法宣传示范街;三是持续加大税法宣传政策讲解工作力度,发挥市局、各基层局的税法讲堂和纳税人学校作用及时、准确地面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同时12366座席员走出去进行热点税收问题的巡回讲解,进一步扩大宣传功效;刘丽坚局长:四是邀请部分商会代表、外资企业和大企业等纳税人代表召开座谈会,请广大纳税人为我们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建言献策;五是联合大连市科委和外经贸委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由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纳税人代表参加的税法讲堂,联合宣传税收及专项知识,讲解具体优惠政策。主持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国税管辖的优惠政策也不少,作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是如何保证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刘丽坚局长:涉及国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很多,主要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医疗卫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动漫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水、电、气、盐等特定货物、旧货及特定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政策;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起征点调整和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受发票工本费等等优惠政策。刘丽坚局长: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大连国税网站的“税收法规”和“税法讲堂”了解优惠政策内容,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刘丽坚局长:为了确保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加大对外宣传的工作力度。通过税法讲堂,及时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并及时编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资料。还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和手机短信等传播载体和平台,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辐射面。刘丽坚局长:针对那些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我们通过周密部署,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规范、审批高效,切实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阻碍”。并且我们还注重及时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让纳税人用好、用足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持人:刘局长,税制改革成为了税收工作科学发展的热门话题,那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什么?刘丽坚局长: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科学搭建税收制度框架,合理配置税种和税制要素,妥善安排税制改革进程和实施步骤,不断改革现行税制中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性因素,使得税制体系不断优化,调节作用切实增强,税权配置更加科学。刘丽坚局长:具体来说,就是要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与特殊调节为辅,消除重复征税,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提升收入比重,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构建全新的房地产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最终形成以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行为税为补充的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主持人:今年是大连市的“软环境建设年”,围绕软环境建设成为广大市民和广大政府部门的关注重点。那么,请王义平副局长介绍一下,大连国税在面向纳税人的软环境建设上,有哪些便民措施和举措?王义平副局长: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推进大连国税软环境建设,是切实让纳税人享受到我们文明、高效、规范服务的重要举措。为了让我市广大纳税人享受到一个舒适温馨的办税环境,我们投入5300余万,开展了全系统72个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实现了办税服务厅软、硬件建设的标准化统一。我们还认真抓好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具体服务举措。并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绿色服务通道、纳税人之家和局长接待室等特色服务区域和窗口,并实现了“一站式”、“一窗通办”服务特色服务。王义平副局长: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服务效能,我们在各办税服务设立了“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实现了纳税人在7×24小时的模式下自助进行认证、抄税、报税,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为了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我们积极打造大连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截至目前,已经实现税务登记、申报缴税、远程认证、出口退税、远程抄报税、预约服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出口退税银税联网、场景服务、手机短信服务等网上办税功能;还提供办税查询、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税收法规、征纳互动等八大类69项网上办税事项。目前已有95%的纳税人实现网上申报缴税。王义平副局长: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到税收政策和政策变化,我们构建起了“四位一体”的宣传模式。一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及时编印种类多、内容全的税法宣传纸质资料,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站自行查询和下载到电子化的宣传资料;二是在网络媒体宣传上,结合新政策出台或政策调整,及时举办“在线访谈”,定期制作宣传专题,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大连日报》开展介绍讲解工作;王义平副局长:三是我们成立了市局、基层局和科(所)三级税法讲堂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工作,我们还设立了网上虚拟税法讲堂,做到实体和虚拟的同步推进。我们还加强对财务代理人员的辅导力度,通过他们进一步争强宣传辅导力度;四是我们还积极通过“税收宣传月”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将主题税收知识和热点税收政策,带进校园、走进广场、深入企业、延伸到社区。王义平副局长:为了及时解决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我们早在2004年7月就开通了大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实现了电话受理咨询和网上受理咨询的同步发展。12366的涉税咨询服务在保证涉税咨询、政策宣传和投诉举报等10大基础服务的同时,不断进行功能拓展。先后推出新办企业辅导、12366与注册税务师协作解答财务咨询,12366与大连市科技局协作解答高新企业认定咨询、推行不间断服务等服务。王义平副局长:为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定期组织税企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网上调查和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征集纳税人诉求;在网站、12366热线、局长信箱、传真电话和办税服务厅意见箱等渠道收集、处理纳税人的相关投诉;常态化对办税服务厅、税收专管员、职能科室进行电话抽检和实地暗访,并由市局党组带队对全系统办税服务厅进行拉练检查;我们还坚持聘请专业部门进行纳税人满意度第三方调查,进一步确保我们的涉税服务质量。王义平副局长:另外,我们在今年将从宣传咨询、办税服务、信息公开、服务态度、纳税评估、实施检查、信息保密、税务处罚、行政救济、实施监督十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公开承诺,加快我局优化纳税服务进程,切实践行好依法行政的宗旨。主持人:谢谢刘丽坚局长和王义平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网友:各位税官好,想请教一下,企业在缴纳国家税收之外,往往还遇到一些收费,请问税与费有什么区别?嘉宾:税和费是大家经常混淆的问题,的确需要弄清楚。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企业和居民进行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是国家行为;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嘉宾:税与费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主体不同。税收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二,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第三,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网友:我的企业主要是从事批发行业的生意,企业员工50多人,2011年营业收入在5000多万元,像我这样的企业购买发票是否免征发票工本费?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号),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税务部门的仅包括发票工本费。嘉宾: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嘉宾:按文件规定对于批发行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显然,根据划型标准你单位属中型企业,购买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网友: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那支付的维护费呢?嘉宾: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支付的维护费也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网友: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如何填写报表?嘉宾: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填写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网友:我是供暖企业,请问收取的供暖费收入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吗?嘉宾: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网友:我们公司是污水处理单位,请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嘉宾: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您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网友:我是软件企业,请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嘉宾: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网友:请问,企业受托开发一软件产品,请问收取的开发费需要征收增值税吗?嘉宾: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网友:我在停车等信号灯时,车窗上经常被人塞些小广告,其中有不少是代开发票、出售发票的,请问需要举报给你们吗?嘉宾: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分工,税务机关主要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公安机关以打击虚假发票的卖方市场为主,对于街头的代开发票、出售发票的行为,为了加强打击力度,维持正常经济秩序,建议对此类行为应向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举报电话:。网友:我是一个个体户,有个朋友想让我开张发票要走账,如果我开了算不算是违法?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可见,你朋友的行为是违法的。嘉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行为的处罚是非常重的,甚至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网友: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嘉宾: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能将销售蔬菜和水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销售蔬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网友:我想在市场内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卖一些五金土杂。听身边的朋友说,现在的起征点调整了,具体是如何是什么?嘉宾: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网友: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嘉宾:你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你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网友:我想咨询以下如果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还需要报年终汇算表吗?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嘉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应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汇算清缴的报表的填报方式与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相同;如果是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网友:大家好,我单位是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5人,有下岗人员3人,请问,我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嘉宾: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嘉宾: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嘉宾:《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崔先生:各位税官好,几个建议如下,1.各种假发票的传播无孔不入,12366是否接受相应的检举举报;2.大连国地税目前是否有国地税联合纳税服务厅的工作安排以及是否纳入议事日程;3.可否将鼓励部门有条件有精力有热情的税收一线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开立博客微博,贴近纳税人,以更灵活的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宣讲,作为一个工作内容推进深化;4.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及12366常见问题汇编的编制,少有“等”、“包括不限于”类似的字样,应多列举禁止性的典型事项和情形;通过深入调研,细化不同情形,使得政策的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5.强烈建议,对企业各种用工形式所发生的薪资报酬的税务处理(是否可以列支,何为凭证,三费基数)进行细化规范,包括自营员工,劳务公司派遣员工,短期临时用工,高校实习生、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6.强烈建议,通过调研统筹外费用(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退休人员的书报费等)的税务处理是否可以松动,尽管3号文有明文,据公开来的资料,广州国税常州国税宁波地税的具体执行是有空间的。嘉宾:这位网友,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就您提出的下列问题回答如下:1、大连国税12366接收各类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2、目前税务登记在全市各个区市县都建立了联合办税服务厅,另外新建办税服务厅的时候会考虑建立联合办税服务厅;3、目前,很多税务干部已经开通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微博;4、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在以后常见问题的汇编中会借鉴您的建议;第5和第6个问题,我们将向上级政策制定部门反映。欢迎您继续支持税务工作。网友:请问,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向税务机关带哪些资料?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够享受15%的税率吗?嘉宾:首先,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嘉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嘉宾: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其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嘉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小型微利企业需准备的材料: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事后备查项目。需备查的资料如下: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2、当年度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嘉宾: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网友:我单位不是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25%,而且只有1名残疾人,那么该企业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嘉宾: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嘉宾: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网友:请问,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嘉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网友:我是一家铸造企业,我们公司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的时候向我们主管税务机关报了一笔损失,但是因为缺少资料没有被批准税前扣除,今年我们认为已经取得了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但是,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后,我们怎么才能将这笔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嘉宾: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判断您企业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嘉宾:然后,根据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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