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上在红线规划范围之类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可以办国有产权吗

瑞金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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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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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瑞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征收办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局、国土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房屋征收部门(主体单位)可以委托征收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主体单位)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房屋征收部门(主体单位)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一)征收范围公告。市征收办会同市城建局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政府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调查登记。采用自报、查档、入户调查等方式,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内容为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调查结果须经被征收人及参与调查人签字认可,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三)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市政府委托市征收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房管局、法制办、所在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五)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论证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市征收办将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公告。
(七)风险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牵市征收办、法制办、维稳办、信访局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防控预案,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八)作出征收决定。市征收办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风险评估等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项目征收涉及被征收户数较多的,须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作出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市征收办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九)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并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市征收办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7天。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仍不能确定的,市征收办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选定或者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十)勘测评估。实施单位与评估机构进行勘测丈量。对拒绝入户丈量的被征收人,由实施单位发布入户调查通知。
(十一)评估结果公示并送达。征收实施单位公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办报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并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市国土局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5日。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局牵头,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公信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随机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勘测评估。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进行评估。在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协议,拒绝腾房交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评估公司进行勘测丈量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拒绝入户勘测丈量的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经评估公示后,被征收人依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拒绝腾房交地的,由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补偿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方式和范围须按规定予以公示。
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包含主体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补偿。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价值已包含在补偿价值中,不另作评估;精装饰装修部分,另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土地和房屋建筑合法性认定。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有合法证件的,按证件载明进行认定。无合法证件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国土局、城建局、征收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认定为违章建筑或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对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到位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可以给予适当助拆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简易棚60元/平方米、房屋170元/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
第十条 货币补偿安置
对私有住宅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所处不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为三类区域:象湖大道与七彩大道围合以内区域及象湖大道、七彩大道外侧临路第一排房屋,以及象湖镇瑞明村罗布塘、田寮下,岗背村赵屋为一类区域;沙洲坝镇境内济广高速以东,赣龙铁路以北,叶坪乡境内叶坪村、福水村,象湖镇境内岗背村(除一类区域外)、桔林村(除一类区域外),以及黄柏乡境内瑞律、合溪等村的厦蓉高速以南部分为二类区域;一类、二类区域以外范围为三类区域。
对认定为商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商业用房的价值。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无地上建筑物(含房屋基础、圈梁)的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国有土地(含房屋基础、圈梁)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集体土地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房屋基础、圈梁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属国有土地性质的,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大于部分属集体土地性质的,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主体房占地以外院占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项目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补偿
(一)安置比例
1.主体住房安置比例。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被征收住房只有一层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被征收住房为两层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增加20%安置指标;被征收住房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
2.商业用房安置比例。对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认定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商住混合建筑只有一层的,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两层的,对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在征收补偿时一并结算。
(二)安置原则
1.就近安置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布局安排和规划要求,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努力改善居住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品位”的要求,分乡镇、分区域合理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房小区,实行就近集中安置。
2.安置先行原则。建设项目确定后,首先要落实好安置建设用地,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由产权调换房建设业主单位牵头,所在乡镇、市城建局、征收办、国土局配合,征求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房小区规划建设方案或落实好房源后再实施房屋征收。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设计时应根据安置小区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公共活动用房面积。
3.先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再确定腾空交房顺序号,将签订协议顺序号与腾空交房顺序号相加,正式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选房顺序号。最终选房顺序号并列的,按谁先腾空交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在项目征迁时间内分阶段按最终选房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内选房,不在约定时间内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确定选房顺序号。
4.区位类别对等安置原则。中心城区商业用房按照不同区域地段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3),安置区商业用房按照区位对应划分为三类。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的,按原类别在安置区对等安置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具体安置方法为:一类地段的商业用房安置在安置区的一类地段;二类地段商业用房安置在安置区的二类地段;三类地段商业用房安置在安置区的三类地段。
被征收房屋经市国土局、城建局、房管局、征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乡镇等部门单位认定为集体土地上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的,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部分采取实物安置与用途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不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
一类地段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等面积安置在安置区的二类地段商业用房。对存在2年以上经营活动的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未列入类别的国有土地上住改非房屋和其他小街小巷住改非房屋,不予安置商业用房,仅安置住宅房屋的,可按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实际经营面积适当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一类地段中,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商业用房安置,而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对其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部分按3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二类地段中,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三类地段中,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中的营业用房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它未列入类别的区域和小街小巷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标准按房前道路宽度分为两类:道路宽度超过6米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补助,道路宽度6米以下(含6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对住改非房屋产权人如选择货币补偿,对其住改非部分,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 5.附属房(含猪牛栏、厕所)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原则。征收附属房屋等非主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6.面积最接近原则。返迁安置房原则上设计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的四种户型。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允许选择一套面积最小的户型,不足部分以货币结算补差。选择首套产权调换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以下的不再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对其按货币结算;剩余安置面积大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以上的,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的原则予以安置。安置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补差,大于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安置的商业用房少于或超出被征收的商业用房部分,由被征收人或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或给予货币补偿。
&&&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600元,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发放两次。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发放(过渡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标准为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240元,低于240元的按240元发放。原则上多层建筑安置小区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小区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增付50%临时安置过渡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增付100%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房为止。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对被征收人房屋租金损失和经营者经营损失予以补偿。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对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的损失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经营者的损失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的所得额、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征地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2年持续在经营,并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第四章& 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方可给予奖励优惠政策;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补助、奖励资金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实际面积计算。征收附属房(含猪牛栏、厕所)、单位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与奖励
(一)对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的一至三层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仅有一层的,按35%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仅有二层的,按20%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仅有三层的,按10%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四层及以上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二)征收进度奖励。征收进度奖励按照各个项目约定的签约期及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10%的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7%的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5%的奖励。
第一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10%的奖励;第二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8%的奖励;第三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5%的奖励。
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征收进度奖励。征收进度奖励按照各个项目约定的签约期及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一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阶段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经认定为商业用房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进度奖励按本条执行。
第十八条& 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时腾空房屋,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件载明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能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再按证件载明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能提供被征收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件载明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能同时提供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再按证件载明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仅对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办证补助,对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费用补助。
第十九条& 安置房办证优惠。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相关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在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时,对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给予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对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含无任何证件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安置房交付后一年内自愿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其安置房分摊土地享受土地出让金评估价减免50%缴纳出让金,逾期办理的,不予享受该项优惠。以上办证面积均以安置后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
(一)通过本办法安置后,仍达不到本市城市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提交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予以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允许选择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最小户型原则上为60平方米,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 36(不含36)至60(含6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筹安排拆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已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若已婚,还需带上结婚证),被征收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
&& &(二)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四)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 &(五)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 &(六)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依法将被征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壹年。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房屋未拆除到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负责拆除到位;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征收到位。本办法实施后,城市规划区外但与规划区界址相邻地段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2.建设项目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城区商业用房(住改非房屋)地段类别对照表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价(元)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包括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石、砖围墙
手压井(机钻井)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村庄公用水井
家用柴、煤灶(固定砌筑)
砖砌、水泥面层
有两个灶口的另补200元。
砖砌、瓷砖面层
土砖砌、石灰面层
石板材灶台
含洗菜盆、水龙头、柜门等。
猪(牛)栏、厕所
粪坑(水泥)
粪坑(三合土)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补10元。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砖砌八字明沟
按长度计算。
按长度计算。
片石护坡(堡坎)
砖砌护坡(堡坎)
直径200毫米以下
不锈钢防盗网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对有利用砖砌体围合的,另对其砖砌体按标准给予补偿。
天然气立户费
自来水立户费
宽带迁移费
电话迁移费
有线电视迁移费
油烟机拆装费
空调拆装费
热水器迁移
电、空气能
建设项目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城区商业用房(住改非房屋)地段类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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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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