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谈土地确权_凤凰财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谈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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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睿逵我是土地私有化的积极倡导者。某日见一微信群传上来一篇《乡镇精准扶贫的困惑与反思》的文章,我就随手写了一段评语,内容是:&七十年代末仅仅是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了农民,他们就让全国人民
文/王睿逵我是土地私有化的积极倡导者。某日见一微信群传上来一篇《乡镇精准扶贫的困惑与反思》的文章,我就随手写了一段评语,内容是:&七十年代末仅仅是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了农民,他们就让全国人民不仅吃饱了饭,还有好菜下酒。现在,如果再把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扶贫,而且还有本事让全国人民都过上有质量的生活。&群里有几位朋友表示不敢苟同,希望与我探讨这个问题。于是我就先回应了他们的担心,然后再从以下几个方面向他解释了我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必要性的观点。一、关于他们所担心的问题首先,土地私有化,不是发生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有这个担心的人很多,我们在学习中国历史的时候,通常能见到这样的表述:&到了王朝后期,土地大都集中在贵族、官僚和地主手中,人民饥寒交迫、流离失所,再加上连年灾荒,农民纷纷发起暴动。&这样的表述给我们的印象是,土地私有化会造成土地兼并,最后农民的土地都被官僚和地主夺走了,从而造成社会动荡。要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对古代的税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先以流民现象最严重的唐、明两朝为例,来了解土地兼并的原因。这两个朝代的税制都是以租庸调制(唐朝)或类似租庸调制(明朝)为主(虽然两个王朝中、后期都分别实行了类似摊丁入亩制的&两税法&和&一条鞭法&,但由于保守势力的干扰,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功,直到清朝雍正朝才得以彻底实施),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到了朝代的中后期,由于人口增加,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再加上内外战争导致的兵役负担的加重,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这类税制可以做个比喻:某地有一户农民和一户地主,农民和地主家的男丁都是5人,农民家的土地是50亩,地主家的土地是5000亩。按照租庸调法,由于人丁数相同,两家承担的税赋是一样的,而农民家庭由于地少、收入和积蓄都少,如果出现天灾、家庭人口增长过快而得不到新增土地或朝廷税赋加重等情况持续发生的时候,所增加的开支超出了承受能力,他们就很容易出售自己的土地,而在当时重农轻商又没有工业化解决大量就业的环境下,沦为流民就是很正常的事了。而流民现象正是社会动荡的根源。相反,地主由于有大量的土地,收入较多,税赋压力又小,积蓄多,购买土地以增加自己的土地拥有数也就很自然了。可见,引发社会动荡的根源,不是土地私有化,而是那种按人丁数来收税的税赋制度。现在,那种按人丁数征税的制度,早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里了,而广大的农民兄弟也早已摆脱了当时那种对土地的高度依赖(从现在的各大城市里活跃着的农民工兄弟的数量来看,是完全也以证明的)。所以没有必要担心土地私有化会带来流民现象。其次,也有人担心会出现类似英国那样的&圈地运动&我的回应是:且不去说圈地运动是不是真的造成了&人间惨剧&,也不说第一次工业革命给英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发展。只说圈地运动到底是不是因为土地私有化造成的?圈地运动是新兴资产阶级、地主和贵族依靠国家机器,强迫农民服从圈地法案的历史性事件。这个事件本身恰恰是由于土地私有化制度被破坏的结果。土地私有化意味着土地产权的转让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土地所有者意愿的基础上,任何人、组织、政府都不能违背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强行占有他人的土地。所以,圈地运动的发生是由于当时法治环境不完善所造成的。相反,如果不是因为土地私有化,新兴资产阶级、地主和贵族圈起地来只会更加的肆无忌惮,他们只需要直接使用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就是了,而不需要大费周章的通过议会颁布多达4763件的有关圈地的法案,所以土地私有化不仅不是导致圈地运动的原因,正相反,它是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屏障,尽管这个屏障在当时还很脆弱。因此,如果要避免圈地运动所造成的&恶果&,不仅不能没有这个&屏障&,还必须使用法治做为钢骨架,把这个&屏障&加高、加固直至坚不可摧!再者,也有人担心土地私有化以后会增加城乡建设用地的开支,进而造成公共总开支的剧增,以致难以承受。这一点完全不用担心,理由如下:土地私有化以后,城乡建设用地必须按市价购买,打破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而土地私有化也必然吸引大量的资金、人才投向农村,就会减少城市的就业压力,释放住房刚需。这样,一方面打破了垄断,另一方面住房刚需又得到释放,那从整体来看,土地价格自然也会降下来。相对于无偿划拨,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按市价购买会增加用地成本是肯定的,但增加用地成本,未必就会增加公共建设开支。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土地私有化后土地的价格本身会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增加了用地成本,在没有了土地财政的依赖,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依靠税费收入的情况下,政府建设起公共设施来也就难以像现在这么任性了。公共建设开支是需要税费来支撑的,而加税的难度显然远远大于精简项目。再者,由于农村土地私有化会分流部分城市的人口,对公共建设的规模和数量的增长也会那相应的减少,甚至出现负增长。因此,土地私有化以后虽然会增加城乡建设用地的开支,但总的开支未必会增加。另外,钉子户对公共建设项目的干挠不会如想象中的那么大。因为,对于出售土地的人来说,公共建设项目虽然会占有自己的土地,但因为是一个自愿的交易,被占有的这部分可以得到一个自己满意的价格,而因为有公共建设项目的缘故,靠近这部分其余土地的价值也能得到一定的提升,只要这个土地所有者不是一个非理性的人,一般这个帐还是能够算得清楚的。即使是全部的土地都被占有,因为有一个自己满意的土地出让收入,在离公共建设用地稍远点重新购置土地或做其他发展也是未尝不可的。这样,钉子户只会是极少的。如果万一出现漫天要价或因各种原因拒绝出售的情况,那天下之大,也不是换不了地方或绕不过去的。二、 土地&兼并&是好事这里讲的土地&兼并&不是指类似&圈地运动&那样运用国家机器、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使土地集中在少数特权者手上的过程,而是指在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通过开放的市场交易,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土地慢慢的集中到那些能将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人手上的过程。之所以说土地&兼并&是好事,我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1、并不是所有拥有土地的人都能经营好土地。他们之中的某些人可能是种田能手,有的可能是个好工匠、也有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企业家、科学家、律师、公务员等等,这里面能够将土地的价值最大化的只有少部分,只要不加限制,他们大都会作出理性的选择,或买、或卖、或出租、或租赁,转让双方都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土地自然会逐步集中到到那些能将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人手上。而对于社会来说,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土地的价值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相比现在农村土地的大量抛荒,孰优孰劣,不言自明。因此,土地&兼并&对社会、对个人都是好事。2、当今世界早已进入了农业现代化的时代,大规模、机械化集团化农业以其高科技、低成本的优势,正在逐步占领世界农产品的市场,如果限制土地&兼并&,仍满足于农耕文明时期的小地块经营模式,一定会被市场所淘汰。只有紧跟形势、开拓创新才可能在世界农产品市场立于不败之地。现在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发〔2012〕4号]文件中就提出了:要&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思路,(略),加强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田间工程建设,开展农田整治,完善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等设施&&。&但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话说就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最没效率,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最经济。这类政府行为缺少价格杠杆的作用,所以通常是成本巨大而又效率低下的,即使能迅速完成农业规模化大生产,其可持续性以及后遗症也是令人怀疑的,这点远的从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合作化、大炼钢铁所造成的的灾难性后果,近的从房地产、汽车、光伏等等产业的现状可以看出。只有在土地私有化的前提下,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自由市场的环境下建立大规模、机械化集团化农业才是切实可行的。3、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合建立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比如丘陵地带、山区等等,那这些地区的土地拥有者完全会在获利的冲动下,想到改变土地用途以增加收入的办法来。即使仍然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也可能发展出适合本地区环境的特色农业来。或者像日本和台湾地区一样,通过组建自治商会、农会,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协同生产与销售,也同样能达到规模农业的效果。三、当前农村问题的成因分析和紧迫性无恒产者无恒心,农村的土地不是自己的,自然没有人愿意在别人的土地上做长久的打算,再加上&包干到户&导致的小地块种植的弱点和农村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抵御不了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的冲击,农民依靠土地获得的收入难以维生,农田水利设施的荒废又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的恶化,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乡背井的去城市、工矿企业谋生。大部分的农村呈现空心化发展的态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土地继续荒芜,祖祖辈辈用血汗构筑的农田水利设施进一步毁坏,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名存实亡,教育、医疗、养老、道德、风俗等问题一个比一个突出。如果国民经济持续维持高增长的模式,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仍然可以维持着农民家庭的现状,当前这些问题在短期内或许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危机,但由于经济下行,原来为农民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房地产、建筑、钢铁、煤炭等行业均出现产能过剩,特别是钢铁、煤炭等行业,其体制内的职工都在大量的裁员,自然无法提供出更多的工作岗位给农民工,再加上同样是农民工主要就业方向的外资企业陆续迁出中国(如富士康等),以及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民企倒闭潮,加快了农民工失业率的上升速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措施不得当,社会危机就完全有可能发生。我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4亿人,再加上需要他们养活的人口,这个数字估计不会少于6亿人,如果其中有30%的人失业,那将是近2亿人断绝了经济来源,那将是怎样的状况?细思极恐!(现在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即使有恐怕也不会太准确,是不是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字也未可知。)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些人可以回到农村去啊,有什么好担心的。&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因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得他们的回乡之路异常艰难。1、可以说40岁以下的农民工已经没多少人会种田了,他们小时候主要的时间在读书,然后十几岁开始进城打工,除了偶尔帮帮忙外,基本上没有多少农活的历练。2、很多农村已经无田可种了。由于长期缺乏劳动力,除长辈经营的为数不多的口粮田外,大量的土地已经长期抛荒(即使仍在种植的也有相当比例的土地改变了用途,只是种植些果树、苗木等无须多少人工打理、市场早已饱和的作物),农田水利设施被破坏,想要把荒地复垦成良田、修复被破坏的水利设施,所需要的资金和时间都是他们难以承受的。3、农民工的积蓄少,风险承受能力有限。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缺少必要的技术素养,只能从事一些低端的行业,造成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其次,缺乏必要的保障,因伤致贫、因病致贫的情况很多。再次,固定资产(房产)变现受到限制,降低了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还有,红、白喜事、建房、子女上大学对他们来说都是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事只要摊上一两件,就几乎可以掏光他们的积蓄。再加上农村社会组织约束能力的不足,无法改善日益败坏的社会风气,致使赌博、抢劫、盗窃的恶习滋生,也是导致农民积蓄少、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主要原因。4、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据权威调查人数约5800万),他们长期的被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是他人监护、无人监护,无法象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家长也不能随时了解、把握孩子的心理、思想变化。这种亲情的缺失使他们变得孤僻、抑郁,甚至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严重地影响到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而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对留守儿童学习方面的帮助和监督大大减少,甚至完全减除了,又使他们在学习方面处于一种无人过问的状况。渐渐使他们对学习产生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他们的精力不放在学习上,自然就要在其它方面加以消耗,于是其行为开始出现偏差,各种超越道德、规则的行为开始在他们身上出现。缺乏管教引发行为失范甚至越轨,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极为普遍。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而各重点高校农村户籍学生的入学比例越来越低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未来依靠的子女因教育缺失,让广大的农民工兄弟更看不到未来的希望。四、土地与法治法治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在已知的博弈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又意识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阻扰他的行动。(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94页)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用地问题上的矛盾非常突出,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强行征用土地,导致血拆事件屡屡发生,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造成这些矛盾有被征收人自身的原因。而政府权力的肆意行使也不在少数,这正是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所谓土地私有化其实是法治化,是去除政府的任意专断。虽然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立&,但产权仍然是公有的,也就是说政府仍然具有专断性地处置权。将土地的产权由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归属于具体的个人,用法律形式表现土地所有制关系,也就是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则。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排他性的。即除经土地所有者本人同意外,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征用,土地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除了可以给与所有者的使用收益外,还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传及子孙。所以,土地私有化从客观上约束了政府无所不在的权力,使个人能够利用土地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目的行动,而不用担心受到来自他人和政府方面的阻扰,安心创造和享用土地带来的财富,而这正是法治的主要内容。同时,土地私有化不仅能为个人安心投资、长久经营带来保障,还能为地方自治奠定了基础,是全面建立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五、土地私有化的作用如果推行土地私有化制度,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遇到的绝大部分突出问题,比如农村问题、城市病、环境污染、就业率、企业解负等等,可以说是对中国经济的大松绑,同时也会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1、农村问题所谓农村问题首先是缺人的问题,大量的人口外流,特别有知识、有技能、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以及青壮劳动力的外流,农村普遍的空心化,想要依靠那些迫不得已留下来的老幼妇孺来建设美丽家园,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要解决农村问题首先得解决缺人的问题。其次,是缺资金,现状是:不仅是城市的投资难以投放农村,就是农村人自己的资金都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向城市集中。而缺少资金,想要发展农村经济,那也只能是天方夜谈(当然,国家对农村投入有很多,但投入的是否对路、效果怎样?这不用多说,都是心知肚明的)。为什么农村会缺人、缺资金?那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是不是也这样?我们所知道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民恰恰是相对富裕的群体,是大多数城市人羡慕的对象(地主)。区别是什么?是我们的土地不够肥沃,还是我们的农民不够勤劳,或者说我们的农民比他们更愚蠢?我这样说,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可。我想,至少与他们相比,我们还缺的是一样非常重要的权力,即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正如上面谈到的是能够使&个人利用土地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目的行动,而不用担心受到来自他人和政府方面的阻扰,安心创造、享用和支配土地带来的财富&。是一种可靠性的保障。因为没有人会傻到安心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特别是在经常耳闻目睹某某投资农村因地方政府(县、乡、村)违约、拆迁,求告无门而导致血本无归的情况下。所以,只有在确保自己在农村的投资有一种可靠性的保障,能够传承,能够自由支配,不受他人或者政府政策的变动或者其专断权力的侵害,才能使大量的资本、人才投向农村成为可能。而这些,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才是最基本的保障。最新出台的土地&三权分立&政策,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所有,所以也无法提供这种保障,特别是无法避免政府政策的变动或者其专断权力对投资的侵害。同时,私有化以后,土地才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资产。台湾作家杨度在他的作品《一百年的漂泊》里写道:1950年以前他家是佃农,台湾50年代初的土地私有化使他们有了自己的土地,到了60年代初,他那善于经营的父亲卖掉了其中的一小块地,开了一家生产锅炉的工厂。后来因为他把父亲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在外面欠下了巨额的债务,被逼无奈,又把剩下的一块地给卖了还清了债务。从此,他家的生活开始走上正轨,80年代末期,还把工厂开到了越南。从这个实例中我们看出土地的价值有多大,它既可以让农民获得开工厂的资本,又能让他们有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在我们这里,除一些特例(拆迁款补偿)以外,土地的价值是体现不出来的,因为,我们没有土地所有权和自由的土地市场。2、住房与城市病土地私有化,也就不存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小产权房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之所以会与产权房的价格相差巨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高价卖地。当然,高地价也不一定完全是由垄断带来的,在当前的政策下,资源向城市集中,农民在自己的家乡难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的甚至连维持温饱都是个问题,他们大量涌向城市谋生,也是造成城市房价上升的主因。如果实现了土地私有化,人才、资本、技术回流农村,也自然会降低对城市住房的需求量。人口的回流,会大大的减轻城市公共设施的负荷,对缓解城市交通、供水、供电等的紧张,对噪音、空气污染防治都大有助益。同时,还能极大地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而对于农村来说,则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大力的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满足自己的能源增长需求。3、土地私有化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严重的环境问题举个例子:一家工厂的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农田、河流。给附近的农民造成损失。目前的处理方式一般是:1、附近的农民向工厂索赔;2、有关部门对该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安装污水净化设备。而工厂的处理方式有三种:1、处理&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逃避处罚、不安装净化设备、拒绝任何赔偿。2、处理&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罚少量的钱、安装最便宜的净化设备以应付检查、只赔偿很少量的钱。3、接受任何处罚和赔偿,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购置设备处理污水。可以说,第2种处理方式是大概率事件,第1,3种处理方式并不常见,除非有某些特殊情况。这就是当前的普遍现象。可以说,我国当前严重的环境污染,法治环境不完善是一个主要因素。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公有制。如果说是法治环境不完善造成的,这个好理解。但为什么说土地公有制也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呢?我是这样分析的:其一: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使用权,所以即使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得到的赔偿款也仅仅是一点青苗补偿款,企业为之付出的成本极低,自然就没有投资避免环境污染的压力。其二:对农民来说,种地本来就不挣钱,能得点是点吧,反正家里的主要收入还是来自于青壮劳动力在城市的工作所得。所以索赔的要求也不会太高。但如果实行了土地私有化,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农民就变成了监督工厂污染的主体,因为私有化使得这块土地本身的价值得到了体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就不仅仅是原来那几季农作物的收成了,还要包括因为污染造成的土地价值的降低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对工厂主来说,就大大地增加了其排污的成本,更有甚者,如果污染了河道,那导致的可能会是更大规模的索赔。这种索赔即使是在一个哪怕还有一点法治遗存的地方,也是会让工厂主付出不小的代价的,从而使工厂主实现从被动环保向主动环保转变。其他的环境污染(地下水、空气),也是这个道理。综观世界经济史,土地的私有化制度对那些发达国家(地区)走向现代性治理之路均有着必然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典型的&&从近的来说,1945年麦克阿瑟将军在日本推行的《农民解放指令》、1950年台湾开始推行的&耕者有其田&制度和韩国50、60年代的土地改革。往远的说&&现代工业文明的发源地英国,也正是黑死病导致的人口减少打破了封建领主对土地资源的独占,从而催生出土地私有化制,为其走向现代文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关论证详见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里的论述)。谈起美国的历史,我们更多的是只是不断强调清教徒的贡献,而忽视了英国弗吉尼亚公司殖民方式的转变,他们在仿效西班牙绑匪式的殖民方式失败后,转而将土地平均分配给了他们公司旗下在美洲的英国移民。这些,我们虽然无法像数学模型一样,证明土地私有化政策对其国家走向现代性治理有着决定性作用或者是必经之路,但这么多国家的成功,也可以让我们看到这决不会仅仅只是一个偶然现象。另外,要说明的是:土地私有化这个词用得并不准确(但目前没有合适的词可用),因为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土地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资源,都是掌握在私人的手上,只是发达国家更为分散,更多的人在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配置下能够从土地资源中获益,所以有足够开发土地资源的冲动,从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能够有机的投入更多地智慧、资金和劳力,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欠发达或落后国家,不管名义上如何,其事实上都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或少数集团手里,显然不具备足够的条件。所以,土地私有化,准确地说,或许叫土地资源市场化要合适一些。最后,土地私有化也不是一包治百病的灵药,它只是一个国家进入现代化治理模式的其中一个制度,如果没有法治的环境,没有诸多现代治理制度的支撑,它也不可能发挥什么作用。
[责任编辑:谭红朝 P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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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编辑:汪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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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
原标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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