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只有转款依据如何定罪量刑的依据

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不利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烟类犯罪
  摘要:假烟的生产成本低,假烟的上游批发销售价格比下游零售的价格也低。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同样数量的假烟,零售可能构成犯罪而批发却可能构不成犯罪,而批发销售假烟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零售,建议对假冒伪劣商品,统一按照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当地市场价计算犯罪金额。
  主题词:实际销售价格& 核准市场价格 &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查获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司法实践中发现,伪劣烟草的实际批发销售价格与同品牌烟草的国家核定的市场价格低,存在较大差距,同样数量的伪劣烟草产品,两种价格计算方式分别计算出的金额,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别。
  由于假烟生产的成本低,批发环节的价格比终端环节的零售商价格要低许多。今年1月25日下午,赵某帮助尹某与张某在我市某生活小区,以每条85元的价格购得假冒烟天子烟140条,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尹某与张某的实际交易金额是美条85到190元,销售总金额为11900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批假烟核定的天子品牌烟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每条500元,该批假烟总额为53000余元。两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差额竟达40000余元。依照两高解释,尹、张的犯罪金额只能按照实际销售价11900元认定,其行为还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多数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从生产厂家贩来后的批发环节,存放于仓库尚未销售出去的假烟,通常也是按照批发商实际销售出去的价格认定,很少出现将存防于仓库的假烟因价格“无法查清”而按照核准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的市场价与中间批发销售环节的实际销售价之间的巨大差距,同样数量的假烟,以市场零售价计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发销售出去以实际销售价计算则可能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作为批发与零售两种贩卖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从形成的社会危害角度看,批发明显大于零售,但是,危害性明显大的假烟生产和批发销售商却因销售价格低在法律上难以受到追究的现;实践中,对零售商处罚往往以查获的假烟数量为依据,虽然认定的价格高,但由于能够查清的数量很有限,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的零售商也不多,因而又出现零售商因难以查获其全部销售行为而规避刑罚制裁现象。这两种情形,在当前在查处生产、销售假烟等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中,需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目前生产、销售假烟等伪劣产品的犯罪十分突出。实践中像这样因批发环节价格与零售商价格之间的差距而导致社会危害性大反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应引起重视。建议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统一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为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焦运虎
焦运虎,男,四川遂宁人,1956年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要点提示】  伪劣产品处于运输流通过程是否属于销售环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由此,行为人销售假烟的行为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系已实际进入流通领域,应属犯罪既遂。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某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张某某(已判刑)叫了两个司机殷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为其运输假烟,当晚四人在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云霄县城关双溪口“双益”停车场商量运输假烟事宜。被告人杨某某以每人工资1200元雇佣殷某某、吴某某从常山服务区运一车假烟到无锡,并给了殷某某5000元钱作为该趟车路上费用,同时还告知殷某某、吴某某车上的假烟已经过伪装,如果在路上遇到检查就说是运虾苗。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叫吴某某到东山县石化加油站开车,并告知车牌号为赣C72292,车钥匙就插在车上。吴某某将车开到常山服务区后,打电话叫殷某某一起开车,两人于当天上午约9点从常山服务区出发,轮流驾车运假烟往无锡。当天下午3点多途经罗源县白塔高速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该车除了后车厢几箱装有水袋的泡沫箱外,其余均系用普通纸箱装着的假冒卷烟,共计470件23500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39300元。以上卷烟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日,被告人杨某某到云霄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同案犯殷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殷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罗源县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查扣假冒卷烟现场照片,同案犯殷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证明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审判】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并召集他人运输,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6393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殷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殷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相印证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假烟虽然是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但假烟在运输阶段已实际进入流通领域,应属犯罪既遂。被告人杨某某在销售假烟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虽然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其只是应“广东老板”(后查明是张二传)的要求,通过张某某为广东老板介绍了两个司机吴某某、殷某某,对运输假烟的事情并不知情,应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属犯罪未遂。本案销售假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并未实际进入流通领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上诉人杨某某参与销售假烟犯罪过程中只是运输阶段,即只是提供运输便利的共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已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过程,包括供认实际货主张二传的基本情况,原审没有依法查证,便否定张二传的存在,不予认定,应认定杨某某构成自首。(4)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明知是假烟而召集他人运输,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6393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杨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应认定其为从犯,其虽有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关键是涉案假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性质以及犯罪的既、未遂如何认定问题。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并召集他人帮助运输假烟,其行为已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杨某某极力否认其明知假烟而雇佣吴某某、殷某某帮助运输,但根据帮助运输假烟的司机吴某某、殷某某以及中间人张某某的供述,可证实他们四人有在杨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内商量运输假烟的事宜,并且还对运输的假烟进行伪装,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某就是假烟的所有者,但这并不能说明其不构成犯罪,其雇佣司机帮忙运输假烟,实施帮助经营者或所有者进行销售假冒卷烟的行为,应构成本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其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人还提出假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因为,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上看,只要生产这一环节完成了,之后的销售无论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都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而且实践中运输者是为生产者运输还是为销售者运输根本无法区分,从运输行为本身分析,既不是生产行为,又不是销售行为,而是为两者提供帮助行为而成立共犯。假烟在运输阶段已经实际进人流通领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应理解为实得的销售金额与应得的销售金额,只要查获运输者,其行为即成立既遂,而且是生产、销售的既遂。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作者:张行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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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制造与销售假烟是如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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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多少会有刑事责任。又是几万到几万为界限
福建 漳州 云霄县发表时间: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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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219****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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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定罪
律师回答共 1 条
1372089****
你好,律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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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假烟3千余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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