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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中秋节”放假的公告
来源:CHINAFT整合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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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中秋节”放假的公告,日(星期四)至日(星期六),中秋假日共休市三天。9月18日(星期日)正常交易。该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2016年“中秋节”放假的公告
  各位交易商、交收仓库、结算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2016年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中秋节休市时间为:日(星期四)—日(星期六),共休市三天。09月18日(星期日)正常交易。
  特此公告!
  海汇领导携全体员工祝广大交易商中秋节快乐!
  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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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上网,不传谣言
交易所视频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规则
作者:海汇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
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特制订本即期连续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和代购代销及代收代付等服务方式为商品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和物流配送平台。依托“中国海汇商品交易网”(-)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丰富、及时、高效的电子交易和综合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是本公司组织交易商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公司进行的各项电子交易活动,对另有特别规定的交易品种,适用其特别规定。本公司、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及其他电子交易活动的相关方均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公司不参与电子交易,本公司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种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交易商”是指自愿申请、获本公司批准并参与本公司交易平台商品现货中远期交易活动的,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电子交易”是指在本公司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商品购销和贸易业务的行为。
第八条&“交易模式”是指经本公司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
第九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公司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十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质量等级、规格、交收日、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一条&“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是指交易商主动或被动转让已经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主动转让是交易商自主行为;被动转让是市场依据交易规则的风险控制规定强制交易商转让已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
第十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四条“电子交收合同”是约定货物交收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交收双方以商品交收合同取代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而生效。
第十五条&“仓单”是指在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公司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公司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六条&“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本公司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本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七条“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签订时买方交付的分期货款和定金,卖方交付的一定数额与买方等额的价款均为交易保证金,即合同履约金。
第十八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预先存入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
第二十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强制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公司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公司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交易市场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经本公司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市场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本公司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直接参与本公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区差价:对于异地交收各方,本公司根据异地交收差价标准计算差价金额。
第二十五条&品级差价:本公司对仓单交易的品种制定标准的交收品级。用替代品级进行商品交收,替代品和标准交收品级间的价格差为品级差价。
第三章&交易商及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向本公司租用交易席位。由交易商按本公司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公司提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入网接口。
第二十七条&交易市场收取交易商交易席位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交易席位。交易席位经本公司同意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席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本公司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从事与本公司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承认本公司章程,遵守本公司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和负债情况;
(六)遵纪守法。申请之前,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其他社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承认本公司章程,遵守本公司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从事与本公司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和负债情况;
(六)遵纪守法。申请之前,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三、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收入稳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承认本公司章程,遵守本公司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从事与本公司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
(六)本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条&申请者须填写《交易商资格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公司批准后,与本公司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本规则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按租期缴纳交易席位租金后,即可获得交易商资格,由本公司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本公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二)&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相关培训;&
(三)&使用交易市场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市场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结算交收等有关服务;
(四)&对交易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转让交易席位;
(六)&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各项交易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本公司电子交易的组织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主动、及时地了解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对与本公司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设施,维护电子交易平台声誉;
(八)&按自身交易需求配备和维护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九)&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本公司;
(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公司电子交易规则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本公司: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本公司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公司报告而造成本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本公司入市交易商资格的,本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六条&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没有提出延续申请并且该席位下无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的,视为席位自动注销;交易商提出延续使用申请的,本公司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如果某席位使用期满后仍有已经订立未了结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该席位交易商也未在席位使用期满前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则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本公司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交易商在使用期满前提出注销席位的,应在该席位试用期满后三个月内履行完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三个月的席位费。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挂牌交易模式、现货购销交易模式。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夜间19:00-21:00,本公司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本公司公告为准。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由本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九条&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公司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
1、交易商应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经核准后,本公司为其交易席位确定唯一的席位代码。
2、交易商申请的席位总数须符合本公司有关规定。
3、每个交易席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席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与其席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
4、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订货或转让)等交易指令,经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结果即视为买卖双方就价格、质量、数量、支付方式和交收条件等方面达成电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交易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各交易商品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交收单位等细则参见本公司各交易模式交易细则或本公司公告。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中远期交易和即期交易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倍数。
第四十一条&为便于交易商买卖,简化操作与交收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可执行仓单交易。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公司确认后成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生成、注册及使用详见本公司《仓单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在本公司交易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本公司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者交易商已注册足额仓单,或者交易商有足够数量的订货可以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订货或转让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四十三条&交易商发布的普通买卖指令当日有效,特殊指令由交易商自行制定失效时间。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根据交易商交易情况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本公司公告或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收取,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为保证交易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商品实际价格水平,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即期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同时对单个交易商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价格涨跌幅和最大订货量由各品种《品种大类》规定,如果有其他变动本公司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最新标准。如单个交易商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可向交易本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第四十六条&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帐户风险情况对交易商未平仓订单进行强行转让,转让条件和程序参见本规则第七章及本公司《风险控制细则》。
第五章&结算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交易商参与本公司电子交易,按本规则规定,申请开通交易账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或在本公司指定交收仓库注册足额仓单,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履约担保金、服务费、货款等。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实行保证金制度并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本公司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公司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五十条&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以当日结算价计算订货盈亏,当日订货亏损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冻结,订货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
第五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内未提出交收申请的,交易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进行转让。
第五十五条&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交易商应追加足额保证金,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五十二条&当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标准,交易商有义务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或进行合同转让。如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足资金或进行合同转让的,本公司随时有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强制转让(但本公司对该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没有执行强制转让的义务),直至该交易商可用资金达到本公司规定的标准为止。
第五十三条&当交易商签订的买卖电子交易合同数量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并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超过部分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本公司随时有权对该交易商超过部分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强制转让(但本公司对该交易商超过部分的电子交易合同没有执行强制转让的义务),直至达到本公司规定的标准为止。
第五十四条&若强制转让当天不能完成,只要导致强制转让的原因并未消除,本公司随时可以继续执行。对交易商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完全执行转让或强制转让的,交易商必须继续承担履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执行强制转让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本公司执行强制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若不能转让成功,则该交易商必须继续承担履约责任;不能履约的,按交易商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在交收交易过程中违规的交易商,本公司随时有权对其所有成交或部分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强制转让。强制转让的盈利全部划入本公司风险准备金帐户,强制转让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买方交易商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前交收的,经本公司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五十八条&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对交易商的盈亏、交易货款、税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款项每天进行统一结算。
第五十九条&交易市场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市场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六十条&本公司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公司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公司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本公司的结算结果。若由于本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的确认并不改变交易事实和真实的权益。如本公司发现数据有误,随时有权收回更正。本公司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或网站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每交易日收市后,交易商通过本公司网络系统查询当日资金结算报表等数据。交易商当日结算数据的保存期为30日,交易商应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络系统查询。超过30日的,交易商需要查询自身帐目资料和结算数据的,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帐户、申请原因、查询打印内容及时间等,按程序办理查询手续,本公司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
第六十二条&交易商划拨资金通过银行和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交易商资金转入:交易商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该交易商在结算银行的交易资金账户内,交易商资金转入时间以交易商资金到达在市场开立的专用交易结算账户为准;
(二)&交易商资金转出: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出要求,经本公司结算部确认后,即可将其在结算银行交易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交易商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转入或转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本公司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市场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有关交易保证金的收取、转入转出,货款的划转,手续费、服务费的收取及其他结算细则,参见本公司《结算细则》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公告。
第六章&交收管理
第六十五条&交收日为每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交易双方可以在订立电子交易合同起提出交收申请,本公司在收到交收申请后进行交收匹配。
第六十七条&交易商在某合约工作日白天盘下午15:00之前,夜间盘21:00前可以对该合约的未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提出交收申请,本公司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进入交收流程,未匹配成功的可以转让。
第六十八条&交易商对交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交收匹配之前向本公司提出。交易商有服从本公司匹配的义务。交收匹配关系一经交易市场确定,买卖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形成的电子交收合同的交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交收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卖方交易商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交收的货物《存货凭证》,或买方交易商不能按期缴纳用于交收的足额货款,则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赔付。
第七十条&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本公司注册后方可用于实物交收。如买卖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本公司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形成书面协议并于三个交易日内报本公司备案。本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七十一条&买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本公司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七十二条&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规定时间内确认商品质量,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请本公司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本公司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七十三条&交收匹配成功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匹配成功日后超过5日买方不提货所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交收或未完成交易而自行出库时,交易商应向本公司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七十五条&其他有关交收事宜参见本公司《交收管理细则》。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七十六条&为确保本市场的交易安全,维护会员长期合法权益,本市场通过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有效控制会员在本市场的交易风险。本公司各限制措施可采用数量限制或者比例限制等方式,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规定。本公司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供需总量,其转让总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流通总量,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十四条&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防范交易风险,本公司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
当日报价涨跌限幅是以本公司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结算价为基准,规定出当日报价最大涨跌比例或者涨跌量。电子交易合同的涨跌限幅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双向或单向调整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维护交易秩序。
第七十七条&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本公司有权调整已签订和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本公司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
第七十八条&为避免过度投机造成的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本公司采用限制每交易席位订货量占市场订货总量的比例以及限制交易席位绝对订货量的方式,控制席位每笔合同和所有合同累计的最大订货量。本公司有权对超过订货量限额的部分执行强制转让。本公司将在风险控制的细则和相关公告中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交易安全,本公司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
第八十条&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本公司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八十一条&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
第八十二条&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保证金的提高,造成交易商可用资金为负,交易商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交易商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险,本公司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第八十三条&如果电子交易合同出现单方向连续的剧烈价格运动,导致交易风险急剧放大,为了化解风险,保护整个公司的安全和全体交易商的长远利益,本公司将对一部分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执行强制转让。执行的原则是:市价执行,首先转让单位浮动盈利最大的订货(即订货均价与当前结算价相差最大的订货);风险缓解即停止强制转让。
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即价格的变动造成其浮动盈利增加的订货。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卖出订货就是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反之亦然。
浮动盈利:即正的账面价差。
单位浮动盈利:即每订货单位的浮动盈利,等于浮动盈利除以订货量。
第八十四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公司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本公司有权对交易商名下或者关联的多个交易席位,进行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八十五条&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本公司《市场风险控制细则》。
第八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十六条&本公司通过中国海汇商品交易网或电子交易系统公布本公司有关交易的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交收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以及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八十八条&本公司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九十条&本公司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第九十一条&交易商应保证在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公司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建立严格的内控和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本公司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本公司、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一切应该保密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九章&异常处理
第九十五条&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本公司研究决定,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二)&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九十六条&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公司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负。
第九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商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有交易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九十八条&交易商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公司申请调解,本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则,对现货交易市场参与者进行处理。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九十九条&本公司通过执行本规则保证电子交易信用,而本公司并不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一百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公司成交的合同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本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交易商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交易保证金额度、强行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交易商资格。对违反下列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商资格、罚款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市场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市场价格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三)&以操纵交易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四)&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交易市场设施;
(五)&其它违反交易市场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商有本规则判定为违约的行为时,则构成违约。本公司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资格,并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本公司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弥补损失,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若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无法完成的,则按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卖方交收的商品,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卖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本公司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本公司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泄露机密和诱导交易商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公司投诉,本公司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一百零六条&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本公司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交易商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公司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公司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则自公布起生效。如本公司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规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 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9#楼南厅601B
工作时间:8:30-17: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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