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自称无行为能力无法履行合同履行能力证明文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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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评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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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毁约,买家可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
卖家毁约,买家就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自从330以来,不少业主签单之后,看着房价暴涨,有的业主想着法子不去赎楼,不去配合办理资金监管,不去递件过户,撤销公证委托,言而总之,要么接受加价,否则就是不见面玩失踪,拖着不配合去办交易,甚至公开转卖。面对卖家的公开拒绝交易,不配合办理,买家难道只有一味地忍让求同存异,被迫接受加价嘛。面对卖家不配合交易行为,在房价暴涨的今天,买家完全依据合同直接告继续履行,强制过户,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房屋并追究迟延履行违约金,这种诉讼途径易于操作,控制风险,同时可打压制裁卖家的违约行为,比索赔违约金更能屈服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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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很难支持的
我是败家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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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卖家总是不接电话,我的房子泡汤了嘛,睡不好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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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法院判决机率大,易于把控,前提是房子没有转卖[liamchen]( 21:44:39)法院很难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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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不是法律术语,合同法中规定的是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二手房买卖案件中,认为只要卖方不配合办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难以判决继续履行强制过户。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可取,会误导买方的判断,造成不恰当的维权选择。从目前的房市环境下,买方主张违约金赔偿显然不能保障买方合法权益,并且违约金按房价20%赔偿还存有不确定性,故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告违约金索赔不合实际,不利于确保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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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要回房子,我现在无家可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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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以往判决实践案例比较少,但不代表不可行。法律是门实践应用学科,之所以以往的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案例比较少,是跟房市的大环境相关联的。09年房市回暖是缓慢渐进的回暖,并没有价格明显暴涨,卖家违约的话,买家选择追究违约赔偿就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又可在市场上重新选择合适房屋,无需也没必要强烈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但现如今卖家如毁约的话,买家很难在市场上买到同样的房屋,哪怕获得20%违约金也无法弥补重新买房的损失,有可能买家因卖方毁约而导致无房可住的情况。故今时今日根本不同往日形势,今时今日从买家的角度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是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不管买方有没有办好资金监管,不管卖方有没有完成赎楼,只要双方签订合同,买家都可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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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这么一说,让我们这些受害者重新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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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从法律层面思考是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履行中还是须考虑诸多不利于履行的主客观因素:1、告合同继续履行诉讼成本高于违约索赔成本,法院收取诉讼费是按合同交易价计费,担保公司也是按合同交易价收取担保费,相比违约索赔来说,是要高些。比如合同交易价是300万元,按继续履行诉讼,法院诉讼费30800元,担保费大概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按房价20%违约金索赔即60万索赔,法院诉讼费9800,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者投入诉讼成本是不同,但获得的效益也是截然不同。相比房价上升幅度大的话,多花点成本支出还是值得的,官司胜诉了,预先支出的成本最终还是由违约方承担。2、告合同继续履行,在过户交易过程中如卖方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不主动办理赎楼,会相应增加购房交易成本支出,如税费,贷款成本。3、告合同继续履行强调速度,速战速决,以免夜长梦多,一房多卖,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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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在人,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只要坚定信念,终究会属于你的,有问题悄悄话聊[农民仔]( 21:54:50)帮我要回房子,我现在无家可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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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逻辑严密!半桶水律师们应该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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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个!卖方的不道德,凭什么要买方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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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目前楼市交易环境及司法实践主张告合同违约的弊端很多,表现如下:1、告合同违约,追究违约金,程序复杂。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前提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不是可以随便说解除就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很多案件中,解除合同程序不到位,反而被认为是自己违约。谁违约,有没有违约,违约严不严重,这些都需要证据,不只是仅仅看交易时间,这些认定都需要耗费时间,时间对于买家来说就是金钱,所以这种打法不可取。2、违约金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房价20%赔偿比例,法官还有个根据买方实际损失综合评判,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没有深入一线楼市感受房价升幅,如果法官恰恰也刚卖了房,这自由裁量权可能就不利于买方。即使目前按房价20%判付违约金,买方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当然也有人说,买方付了十来万定金,获得这么高的赔偿,应该是捡了个大便宜,沾沾自喜,我只能说这种小农思想,怎能理解买家的内心。3、告违约金索赔,官司未打,卖家已胜。现时的房价涨幅都接近50%了,如果买家仅仅根据买卖合同主张房价20%违约索赔,案件尚未判决,卖家因毁约已获得回报。这种诉讼行为,就是公开地鼓励卖方违约,不利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反过来还会玷污法律的公平正义。4、目前楼市评估价跟不上市场交易价,按评估价计算买家损失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那些赠送面积大的更吃亏,故告违约损失评估房价难以跟上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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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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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不能仅依靠地产中介同卖方联系,为了确保买家权益,必要时买方应主动同卖家联系,电话联系,短信联系,在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情况,邮寄联系。同时还多与看房签约地产中介业务员,门店经理电话联系,短信联系,以确保买方是在积极配合完成交易。[我是败家娘门]( 21:44:50)我的卖家总是不接电话,我的房子泡汤了嘛,睡不好觉了
cccccmmmmm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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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本来下午去过户的,早上来电话要违约了,怎么办[妙手成章]( 13:03:45)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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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已监管,红本在手,买方可告卖家继续履行强制过户。只要卖方公开表示不卖,买方在履行期之前就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妙手成章]( 13:03:45)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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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理应卖方承担后果,让守约方获得利益。如何确保守约方获得最大经济利益,要视个案交易时间情况而定,守约方可从最有利于自己权益角度选择维权。[shenxx]( 6:36:11)顶一个!卖方的不道德,凭什么要买方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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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惩那些不守信誉的卖家,在利益面前变得那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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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重声明最近有不少因房价上涨的卖家向我打听如何违约少赔,如何只双倍退还定金,不配合交易履行。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绝不向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卖方提供任何咨询信息,也不接受任何卖方有关毁约的诉讼,并且在此善意提醒,违约有风险,后果很严重,失房又赔钱,违法又失信,敬请看到的卖方留意毁约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做个重合同,守信用,遵法纪的新时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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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房事觉都睡不踏实,老做梦,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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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广告业务)未按时过户,上家想解约被驳回 13-以案说法?土地市场-房地产时报
& 13:以案说法?土地市场
未按时过户,上家想解约被驳回
日 & 13 :以案说法?土地市场 &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
&&&&□焦春伟  江先生在浦东有一套两室一厅产权房,因置换所需,先在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去年7月3日,他通过中介与顾女士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210万元,首付110万元,贷款100万元,并于9月5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约定,下家若迟延付款超过10天,上家有权解除合同,上家迟延办理过户超过10天,下家有权解除合同。  签约后,顾女士支付首付款,并于8月3日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未获批,再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至9月25日才被批准。9月28日,江先生与顾女士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因顾女士缺少一份资料导致审税未能完成,顾提出次日再来审税,但江先生认为顾已违约在先,自己无义务配合过户。顾女士通过中介协商未果,起诉江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江先生在应诉后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先生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买卖合同。  &&&&&&&&【律师评析】  按照《合同法》,合同解除方式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分为事前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事前约定解除,是守约方依据之前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解约权,事后约定解除是发生纠纷以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本案中顾女士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在9月5日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江先生按约定有权解除与顾女士的合同,但他们并未选择解除,而是选择履行合同,既然江放弃了行使解除权利,也意味着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新意向,在此情况下如没有新的违约事由出现,江先生就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江先生的诉求。(作者系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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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读者来信 无行为能力老人房屋过户难
[导读]我父亲现年83岁,5年前患大面积脑梗,不能独立行走,无语言和书写能力,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愿,其名下的房子无力照料……读者来信天津(楼盘)日报:我父亲现年83岁,5年前患大面积脑梗,不能独立行走,无语言和书写能力,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愿,其名下的房子无力照料(父亲另有住处,此房一直出租),经母亲与子女全家商量决定卖掉。正好邻居想买,于是两家达成意向,今年7月20日上午前去南开区房管局进行咨询。在负责该项业务的3楼305房间左侧第一窗口,我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司法鉴定中心给老人做一个“无行为能力的鉴定”,然后拿鉴定结果再去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工作人员告诉我,拿这两个文书到窗口即可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同时还给了我一个鉴定中心甘先生的联系电话,告知找这个人办理即可。第二天,我联系甘先生,说明具体情况,甘先生答复称可以出具相关法律文件,让我找胡法医联系预约。7月23日,我带老人到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交付2100元鉴定费后,对老人进行了相关鉴定,并于8月4日拿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8月14日上午,我们全家又来到华苑街法律服务所,办理了指定监护人证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全家人表示没有异议,全部签字、按手印,并交付了500元费用。 8月18日,我们与买方一起到南开区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在305房间左侧第一窗口交付了身份证、户口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异议,很顺利地打印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了若干文件及承诺书。贷款手续到位后,8月27日上午9点,买卖双方一起到南开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在310房间左1号窗口查看了所有文件后通过。在左2号窗口办理过户时,窗口要求留“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我解释说如果原件扣留我再替父亲办理其他事宜就没有相关证明了,然后窗口告诉我去一楼复印相关的两个文件,复印后我把原件与复印件一起交给2号窗口,她又说复印件可能不行,于是她去楼上找相关领导,20分钟后得到答复是这些文件不行,按照房管局的要求必须要有法院出具的判决才有效。我与其理论,并表示所有程序都是按窗口指定路径办理。对方说再去问问领导,40分钟后答复说仍然不行。我说亲自去找领导,窗口说领导已经下班了。那时是11点40分,工作时间是9点至12点。9月1日下午,南开区房管局反馈称,经调查我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必须有法院的判决才行,我所出具的文件无效。我质疑称所有程序都是按窗口人员指引办理,而房管局答复我“窗口的答复,是个人行为”。我曾向部分法院的民庭法官进行咨询,法官明确告知我所拿到的两个文件合理合法,具备法律效力,走法院判决是特殊程序,正常程序也有效。法官说,如果到法院诉讼立案,需要重新指定司法机构鉴定,还得再花一次钱。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行规时,应以国家法律框架为原则,以为百姓服务为宗旨。各级政府都在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为什么南开房管局却要层层设限给老百姓(603883,股吧)增加负担?窗口先是指导我们办理,现在一句“个人行为”,就把我们一个半月来所有的付出和等待全否定了?过去政府职能部门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在门好进了,但是脸依然难看,事情依然难办啊。 反映人调查附记9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复康路5号南开区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大厅门口,五六个房屋中介和代办员往记者的手里塞名片和传单。一名代办员告诉记者,在这儿办业务的人多,工作人员少,如果自己办的话很费时费力,流程很繁琐,“我们给你代办,既省事还快。费用1000元。”记者称“家里老人神志不清想卖房子,需要什么手续?”该代办员说“需要办个司法鉴定,街道再开个证明。我们可以给你代办,很快就可以搞定。”记者以“想自己先看看”为由,甩开代办员,走进交易大厅一楼。并不宽敞的交易大厅一楼内,前来办房屋手续的市民进进出出,异常拥挤。在前台咨询处,一个年轻男性工作人员一边与同事和柜台前的女性朋友聊天,一边解答群众提出的办事流程咨询。当记者叙述完基本情况后,该工作人员肯定地答复称“房子现在卖不了。老人神志不清,没有行为能力,怎么卖房子?一旦成交,家里人反对咋办?要卖,必须要等到老人去世。”记者很诧异,询问有没有相关的书面规定,该工作人员称他手里没有,如果需要可以到三楼办事窗口问问,“不过你现在还是别去了,人太多……”记者犹豫了一下,还是径直来到三楼305房间。不大的房间内,挤了20多名办理业务的市民,记者好不容易挤到前面,一个男性工作人员不耐烦地答复:“找一个鉴定单位去做司法鉴定,然后到街道开证明……”几分钟后,记者又来到另外一个窗口,该女性的答复如出一辙:“你去开一个司法鉴定,然后去街道再开个证明。”记者出于好意提醒到:“是不是需要去法院诉讼?”该工作人员顿时没有了主意,扭头询问左侧的一名女性办事人员后,说“需要到法院,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老人无行为能力”。离开305房间,记者找到该交易大厅负责人的办公室。接待人员李先生称科长不在,记者说明来意,希望对方能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提供准确的说法。直到这时,记者才第一次看到登载相关房地产买卖法律法规的“小蓝本”。李先生翻查着“小蓝本”,找到了相关条款,指给记者。记者看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规定,监护人需要提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证明是“生效判决等”文件。对于“生效判决”字样后的“等”字,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楼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温志胜主任称,法律中的“等”字含义是“包括但不限于”,也就是说,相关证明文件应不只限于“生效判决”,还包括能够证明此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权威证据材料。记者查询得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是本市有鉴定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之一,该鉴定文书后加盖公章,并留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该文书详细记载了老人医院就诊情况,以及鉴定人员的现场调查记录,确认老人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过,李先生在向该局相关领导请示后依旧答复称,尽管目前有司法鉴定报告,但因缺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房管局不能办理登记。“窗口人员为何开始的时候没有提到法院判决?事发已经两个月,为何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答复依然前后不一?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怎么解决?这些房屋交易流程,既然有书面规定,为什么工作人员不清楚,当事人看不到?大厅内也没有张贴?”对于记者的上述提问,李先生解释称原来大厅内张贴有相关文件,后来因为搬家,三四个月前就给拆了。李先生说,经过调查是办事大厅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解答出现错误。“我们不允许办事人员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反映人提供出相关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我们将对违规的办事人员予以处罚。”对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问题,该工作人员始终未作答复。记者离开南开区房地产交易大厅前,在一楼再次遇到刚才的那位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老人没有行为能力,房子肯定是卖不了的。必须等老人去世……”面对记者的询问,他再次言之凿凿地答复。 本报记者 胡然记者手记窗口答复怎成个人行为本市民政部门近日宣布将取消“是否单身”的证明文件,这个消息让人看到了可喜的变化。很显然,这与李克强总理痛斥“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不合理规定有关。总理痛斥相关办事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的新闻,引来群众拍手称快。采访过程中,反映人也反复提及这个事情,他说自己正在遭遇同样经历。“我们找的是天津市最权威的司法鉴定单位,他们明明已经出具了证明,为何还需要再重新走一遍法院的程序?”反映人坚持认为,《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上标注有“等”字,也就是说,给其他证明文件留了“口子”。南开房管局之所以不给“过关”,是因为怕承担责任,是一种懒政的行为,与强要“你妈是你妈” 的证明没有什么区别。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在南开房管局的专业工作人员那里,竟然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答复。这让记者最为啼笑皆非。很明显,当事人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法律法规,房管部门应该主动公示。诸如法规上墙,免费发放印刷资料等。而在南开房管局,连专业工作人员也成为“外行”,令人遗憾。更令人遗憾的是,等当事人跑断了腿,却突然改口,说以前的作废,原来的是“个人行为”,当事人要重新来。记者曾多次联系南开区房管局,希望与产权科科长和该局领导沟通、了解情况。但是,直至发稿时止,除了该局李姓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任何人露面。专业人员的答复不专业,让人失望。而处理问题时的敷衍塞责,则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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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usela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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