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庭审直播网会不会直接用手机把庭审结果发到你手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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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例手机微信庭审案开庭
发布: 10:49:4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记者刘国彬 □潘德贵&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潘德贵) 近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在科技法庭利用手机微信平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向某离婚一案,法官及双方当事人通过手机视频,顺利地完成了庭审所有程序,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该案仅用20分钟即审理完毕,效果非常明显。该院运用手机微信平台组织千里之外的当事人开庭,尚属贵州省首例。
  本案原被告系福泉市辖区陆坪某村村民,双方在1986年认识恋爱并按农村习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9年登记结婚,共生育子女5人,现均已成年另居。早年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曾到外省一起打工,后异地做工,二人长期两地分居达7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后完全破裂。今年2月8日,原告诉至福泉市法院要求离婚,远在天津务工的被告表示无异议。2月9日,经法官在微信上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在人员大流动的今天,异地起诉离婚案件屡见不鲜,但传统的审理模式于法院的司法成本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比较高,且诉讼周期相对较长。为破解这一困局,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本案承办法官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敢于突破传统框架,树立大数据观念,依托现代科技手机微信平台,依法、快捷地审结离婚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司法便民、科技便民和科技惠民,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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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现状及规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14:24:47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以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设备,越来越成为人们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的主要工具。互联网的普及降低了信息发布的门槛,受众不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收方,而是广泛参与到信息的生产中,日益成为信息传播中平等的一员。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体的出现,使过去单有报纸、电视、广播等单向和垄断式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动摇,信息的传播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庭审直播是审判流程公开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这个众声喧哗的时代,新型社交媒体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影响面广,通过其直播庭审,有力推进了庭审公开。2017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二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庭审直播了顾雏军案。对这些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让公众认识到,庭审不是走过场,让网民能“身临其境”看庭审。社交媒体直播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行规范,值得研究。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界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是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采用图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依法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的实时播报。首先,社交媒体直播庭审活动中的直播是一种“实时”报道,不同于电视直播庭审活动。英格兰威尔士法院《关于在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公正准确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中用的是“实时播报”。其次,指导意见中使用的“推特等社交媒体”一词的表述值得关注。英国的推特与我国的微博类似,但是其规定并不限于推特,而是将与推特类似的所有社交媒体全部网罗其中。在我国,社交媒体直播庭审主要以微博直播为主,但是微博与其他社交媒体具有很多共性,因此本文以微博为主进行分析,但也适用于其他社交媒体。
  在我国,微博直播庭审存在以下问题:
  谁有权进行微博直播庭审并不明确。各级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直播为常态,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律师、当事人、记者等通过微博发布庭审信息的情况。
  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也不明确。法院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在所发布的内容选择、表达风格、数量和频率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字和图片是微博直播庭审的主要呈现方式。另外,还有少数案件直接采用视频方式传递部分庭审现场的实况。程序性的信息发布占了绝大多数,真正与案件相关的庭审信息相对比较缺乏,并且随意性很大,很多案件的微博庭审直播像是在走过场。
  在庭审的三个阶段中,微博庭审直播公开率差异较大。第一个阶段是庭前准备,即当事人出庭与法院书记员的法庭纪律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宣告等,公开率最高。而作为庭审现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则公开并不充分。在最后的法庭宣告判决环节,公开率达100%。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目的、原则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目的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通过庭审直播,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也能促进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基于这一目的,社交媒体直播报道庭审活动要坚持依法、公正、准确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判公开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公开、准确等要求。英格兰威尔士法院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基于公正和准确报道的目的”制定指导意见。依法、公正、准确是解决微博直播庭审一切问题要遵循的三个原则。
  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从该条款来看,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信息,但新闻记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英格兰威尔士法院指导意见规定,新闻记者和法律评论人员可以不经过法庭的许可发庭审推特,旁听人员发庭审推特,应提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法官和律师则不允许发推特。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新闻记者、法律评论人员或者旁听人员发庭审推特妨害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可以随时制止或者撤销许可。
  201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适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最高法院法官允许记者、公众和法律团体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报道,使外部世界知道法庭里发生了什么。
  为了与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一致,并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借鉴英国做法,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及其社交媒体有权发布庭审信息;新闻记者通过其媒体的微博可以发布庭审活动的信息,但必须以单位的名义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发布;参与庭审的法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无权发布。主要理由如下:
  《北京市法制事件的舆论形成模式及疏导策略研究》课题组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舆论形成与疏导研究报告》显示,北京高校大学生最信赖的传播媒介和信息源前三名分别是公检法机构发布的公告、传统媒介和新媒体;有47.7%的人表示愿意相信公检法机构的公告,其中4.6%的人表示对公检法的公告完全相信。而其他信息源信任度则低于这个数字。上述数据表明,法院是最具公信力的信息源,微博庭审直播的审查主体、直播主体、自由裁量权均应属于法院。但是法院作为发布主体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因缺少媒体等第三方的监督,其中立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二是单由法院发布,无疑会增加司法运行成本,导致人力物力紧张。
  新闻媒体拥有监督权,对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媒体从事直播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成本,其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也愿意投入成本。但新闻媒体作为发布主体也有缺陷,基于各种因素,媒体发布微博有可能导致舆论审判。
  旁听人员不适合作为微博直播庭审的发布主体。首先,旁听人员可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允许其进行微博直播庭审,可能会造成事实偏差或信息遗漏,这样就很难做到庭审直播的客观准确。其次,旁听人员极易将法律问题掺杂进人文、道德、情感等因素,这样就导致其带有一定的立场偏向,不利于微博直播庭审的中立和公正。
  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为微博发布的主体。无论何种诉讼程序,法律都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在法庭上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人应将其精力用于履行职责上,而不是发微博。就原告(公诉人)、被告(被告人)而言,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更容易发表主观片面性的信息,所以应严格禁止当事人通过微博直播庭审信息。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整个庭审现场情况的掌握是绝大多数公众甚至媒体无法比拟的。由于律师在庭审现场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基于这一点,律师在庭审现场发布信息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性地将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发布传播出去,有失客观公正。
  合议庭的法官不能通过微博发布庭审信息,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是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决。法官如果擅自发布微博庭审信息会严重影响庭审秩序和庭审程序的进行。
  微博直播庭审应该由法院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法院决定媒体能否直播和由哪家媒体直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随时撤销准许直播的决定;法院对于媒体通过微博发布的庭审信息负责审核。在没有媒体参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其官方微博独家进行庭审直播,在有媒体参与的情况下,或者由媒体发布,或者由法院和媒体同时发布。法院也可邀请法治专业媒体参与微博直播庭审。对于媒体记者在直播过程中干扰和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批准直播的决定。
  对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记者及微博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有关妨碍诉讼活动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其工作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社交媒体庭审直播的案件及其内容
  人民法院选择直播案件的标准是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和具有法制宣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不宜进行直播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参考该规定并考虑微博直播庭审可能影响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形成预先定罪的情况,可以增加两种类型的案件不宜直播:一是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并无法控制证人、鉴定人与网络接触的案件;二是可能产生预先定罪或易形成舆论审判的案件。
  微博直播庭审案件的内容,要求做到公正、准确、客观。要尽可能呈现庭审原貌,把握庭审主要环节和案情关键。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要详细重点播报。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对于四种信息,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或者不予播发:一是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被害人与证人利益的;二是可能损害国家秘密、利益、制度、安全的;三是可能诱发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详细作案过程等细节的;四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微博直播庭审发布信息,应力求保证直播的完整性,直播期间不应穿插发布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信息;不发布评论性观点;对与庭审无关的留言诉求,引导公众通过其他途径反馈。确有必要对留言进行回复的,应尽可能使用已有网页内容;对一些恶意留言保留删除的权利,删除时应谨慎。人民法院对微博上的留言,可以在休庭期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回应。
  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直播庭审活动的,可作出以下声明:微博仅发布与庭审有关的事实信息和规范类信息,不发表评论性观点,不参与与直播案件有关的讨论;微博不能保证对留言和评论进行一一回复,与直播庭审无关的诉求,通过其他途径反馈;微博关注有关组织和个人,并不代表人民法院对其任何形式的支持。人民法院有权删除恶意或者产生垃圾留言的账户信息;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作者: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徐光明)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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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网
“庭审直播网”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主办的北京法院网建立的,这是北京司法部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建立庭审直播网站,不仅对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人民法院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方便。
庭审直播网背景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制宣传处主办的北京法院网自日正式运行至2009年已将近7年。建网之初,“网络直播”只是作为北京法院网的一个栏目,偶尔选一些尝试进行直播。随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直播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成为北京法院网最受各界关注的重要栏目。
自2003年首次直播全国瞩目的“海淀法院非典第一案”以来,北京法院共直播庭审、访谈等1090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北京法院的网络直播不断完善和加强,包括铁路法院在内的全市25家法院全部具备了网络直播条件。现在平均每个工作日都有至少3个正在审理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
庭审直播网系统内容
这家以红色为基调的直播网站设置了直播预告、直播过程的实时发布以及直播回顾等栏目,在内容上还将庭审、访谈、现场等不同形式的直播分别列出,便于百姓选择浏览。此外,网站还和中国法院网、央视网、法治中国等网站进行了链接,在这些网站上,可以看到北京法院一些案件庭审的视频直播。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浏阳法院:首次手机APP直播庭审 开启司法公开新模式浏阳法院:首次手机APP直播庭审 开启司法公开新模式钟型百家号庭审现场合议庭成员公安干警在旁听庭审立案大厅当事人在观看手机直播庭审浏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波接受记者采访“我之前就有关注过这个案子,没想到今天一打开手机就看到了整个庭审过程,还学到了不少防范诈骗的知识!” 2月23日上午,一名网友在手机APP上观看浏阳法院庭审时高兴地说。当天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利用浏阳客户端《庭审直播》栏目全程直播庭审。据了解,这是湖南省首次通过手机客户端直播庭审的基层法院,截止上午12时30分庭审结束时,在线人数超过6万人,评论人数超过2万人。2015年6月,两名广西宾阳籍男子唐某某、黄某某冒充浏阳某企业老总罗某某的QQ头像,并添加这家企业财务总监的QQ,成功诈骗86.5万元。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浏阳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86.5万元给被害人罗某某。“这是浏阳法院首次利用手机移动客户端全程直播庭审,为浏阳法院开启了司法公开的新模式。”浏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波介绍。他表示,要让法官出镜,通过公开开庭、庭审直播等活动,以公开提升素质、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开树立形象,让人民群众在庭审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钟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九叔奇趣,最接近的地方,展现最真实的故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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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互联网架起开放、便民的司法桥梁  ——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综述  近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推行网上信访、网上立案、网络视频直播公开审理案件等一系列举措,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创新审判方式,拓宽司法公开途径,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司法精神充分运用于审判实践工作之中。  省高院配发巡回审判车现场。  高清网络庭审直播拉近群众距离  “现在开庭……”日上午9时30分,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诉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自阐述观点,在网络视频直播的同时,通过新浪官方微博@甘肃高院和新浪网法院频道对该案的庭审情况进行全程同步直播。该案是省高院首次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公开审理的案件。  据介绍,庭审三网同步直播,标志着甘肃省的庭审视频直播工作迈向一个新高度,截至当日16:00,视频观看总数达到51059次,多数网民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形式和直播质量给予了赞扬。  当日的庭审中,近3个小时的庭审时间,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和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当时庭审直播的画面采用高清摄像采集设备,最大程度地还原了庭审现场的真实情况,使观看者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谈到当时的庭审情况,该案主审法官仍记忆犹新。  “庭审直播确实体现了司法公开,拉近了法院和我们的距离。不仅有助于法院和法官展示专业形象,也有助于司法活动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并满足普及法律引导和教育大众的需要。”关注过网络庭审的律师阮磊如是说。  一起房产纠纷案的当事人张某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心声:“庭审直播是践行司法公开,容易接受网友监督,实为点赞之举。”  就此,省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对案件庭审过程全方位、深层次的公开,让民众更好地实现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让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深入人心。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的热点。今年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于年底之前完成接入到“甘肃法院庭审直播公开平台”的工作,并上线运行,实现庭审公开覆盖全部法院、全部法官、全部案件类型。  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诉讼服务中心与法官直接对话  “没有想到,我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直接和省高院的法官对话,陈述我的情况。”12月16日,在定西中院视频接访室,当事人程某就自己的一起经济纠纷案成功与省高院主审法官通过面对面网络连线,“这样确实省去了我的长途奔波,解答了我心中的疑惑。”程某对接访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据记者了解,目前,甘肃法院系统均建成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通了与全国法院之间的点对点视频连接。截至2016年10月,省高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66案。远程视频接访使涉诉信访人由来省进京的“走访”,转变为在居住地基层法院通过“视频访”,足不出县区,可以直接向中院、高院、最高院申诉,极大地降低了涉诉信访人的申诉成本,把涉诉上访人吸附在当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司法便民体现的是我们的责任担当,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让当事人发自内心地信任法院和法官。”省高院信访室负责人这样表示:“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努力实现涉诉信访服务的全方位、零距离、无障碍。”  “您此次网上立案申请已经成功,请记录案号……”12月16日上午10时,记者在省高院采访时听到“12368”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话铃声此起彼伏,坐席人员紧张有序地接听处理各类来电。“原来资料信息孤立,经常引发再次上访,不适应新形势下涉诉信访工作的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而运用“互联网+”的手段,使此前的“一张嘴、一支笔、几张纸”的涉诉信访标配大有改变。  “12368诉讼服务中心是集电话诉讼服务、网络在线诉讼服务、短信诉讼服务、手机APP、微信诉讼服务、微博诉讼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拔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群众可以进行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查询案件,举报投诉,接受心理疏导,反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全省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截至9月底,“12368”诉讼服务中心共接入涉诉群众来电21957个,所有信息均做到了登记、办理、回复记录详细,回复率达100%,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活动。  省高院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覆盖人民法庭的四级专网,开通了网络申诉系统,建成了信访管理系统和网上证据展示系统,实现了涉诉信访“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的新机制,形成了面对面窗口服务、点对点远程视频接访、线连线12368热线服务,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为群众提供透明、便捷、优质的诉讼服务。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方便留给了群众。  巡回审判车方便当事人  “请被告人具体说明……”日,在一辆名为“巡回审判专用车”上,主审法官提醒着当事人。该车内设有原告、被告、审判席,与真实法庭并无异样,是省高院为全省部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法院先期配发的25台巡回审判车之一。  当日,会宁县法院河畔法庭通过巡回审判专用车,在白草塬镇二百户村二塬社就地审理了一起家事案件。审判车上,法官端坐审判席,书记员正常记录,双方当事人分坐车内条桌的两侧,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由于被告韦某于日在煤矿打工时意外受伤瘫痪,现正进行康复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考虑到韦某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进行巡回审判。  法庭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有正确对待,及时沟通,相互理解,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当庭判决不准马某与韦某离婚,审判员随即在审判车上制作民事裁定,加盖印章,伴随着这份法律文书的打印交付,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巡回审判既方便了百姓诉讼,又进行了普法宣传,实现了为百姓服务的功能。  记者了解到,巡回审判车配有手提式折叠桌凳箱,在车外打开后,就变成了室外开庭用的审判桌、凳。巡回审判车还配有液晶显示屏、LED屏、音响,方便车外人员旁听车载法庭内的庭审情况以及向群众以视频、图片、音频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该车还配有固化可升降电脑、打印设备及影音采集系统,相当于一个集立案、调解、送达、庭审同步录像功能于一身的移动式、微缩版的小型科技流动法庭。”该负责人称。
  据介绍,省高院立足甘肃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实际,不断探索,推出马背法庭、帐篷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但随着发展,传统的巡回审判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而为各少数名族和边远地区配发了车载便携式巡回审判一体机及巡回审判系统。  “巡回审判车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推进司法公开,普及了法律知识,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甘南藏区一位审判法官如是说。审判车的投入使用将使边远地区法院彻底告别“马背”法庭、“露天”法庭时代,切实打通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创新和丰富司法为民载体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现实意义。文/图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本文来源:网易新媒体(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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