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超然物业现壮什么情况

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孙金燕、钱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17号关联公司:关联律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林街12号1-3层。法定代表人柴喜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燕,女。原审被告钱志勇,男。上诉人(以下简称超然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孙金燕、原审被告钱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超然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被上诉人孙金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钱志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孙金燕经营的鑫龙茂浴池,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龙茂小区1号楼149-10号、-12号、-14号地下室。钱志勇居住在孙金燕经营的浴池楼上,孙金燕经营浴池的物业由超然物业管理&#x年2月18日至6月23日,钱志勇家卫生间下水道返水,导致浴池被浸泡多次,孙金燕曾起诉超然物业要求赔偿。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黑龙江力得尔司法鉴定所出具黑力得尔鉴字(2010)第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香坊区哈平路龙茂小区1号楼149-12号漏水受浸部位位于浴池大厅、三个包房及走廊局部天棚、墙面;地下浴池棚顶漏水原因是由于室外下水井(管)堵塞,污水从一楼被申请方卫生间下水道往上返水造成的。后法院作出(2010)香民一初字第351号判决,以超然物业对其分管的室外下水管道堵塞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为由判决超然物业赔偿孙金燕财产损失、房屋修复费及工程造价款。超然物业提起上诉,(2011)哈民一终字第394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履行后,2012年1月6日钱志勇家卫生间、下水道再次返水,将孙金燕经营浴池再次浸泡,形成本次诉讼。诉中经法院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司法鉴定所出具黑力得尔鉴字(2012)第1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香坊区哈平路龙茂小区1#楼149-12号地下室浴池实物现状:1.漏水(返水)主要原因是二单元公用的下水管线底部杂物堵塞、金鑫电气办公室晚间无人值班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疏通造成的;漏水(返水)部位是一层金鑫电气办公室室内卫生间地漏;2.下水道返水与孙金燕改动排水管线无关;3.孙金燕开浴池的排水方式和途径只要排水管道底部不堵塞,不会造成室外排水管道返水。经法院委托,哈尔滨毕马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哈毕马威鉴字(2013)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委托鉴定哈平路龙茂小区1号楼149-10号-12号-14号地下室装修工程造价为元。法院委托出具黑辰资评字(2013)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3年3月8日室内被淹物品等损失金额取整为11923元&#x年10月12日超然物业对孙金燕居住的龙茂小区的下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孙金燕诉称:2010年2月18日、4月25日、6月25日,刘某某、郑某某、钱志勇家卫生间下水道返水,导致孙金燕经营的鑫龙茂浴池被浸泡三次,该损失经法院判决并赔偿后,刘某某、郑某某、钱志勇家卫生间又多次污水下溢,协商未果,孙金燕自行修复&#x年1月6日,刘某某、郑某某、钱志勇家卫生间下水道再次返水,又给孙金燕造成巨大损失。孙金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超然物业、刘某某、郑某某、钱志勇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暂定10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及诉讼费、鉴定费&#x年10月16日,孙金燕申请撤回对刘某某、郑某某的起诉,2013年5月2日孙金燕申请将诉讼请求增加至元,2014年8月25日,孙金燕放弃了要求赔偿人工费22350元的诉讼请求。超然物业辩称:根据鉴定所确定的结论,造成下水堵塞的原因在于钱志勇未能尽到对自己房屋内排水管线应有的注意义务,超然物业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孙金燕未能就自己的损失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证明,虽然孙金燕申请鉴定机构对装修的造价及所谓浸泡的财物作出了鉴定,但鉴定结论未考虑到浴池本身的潮气对装修造成的损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所谓损失物品的鉴定,鉴定机构仅凭孙金燕向其提供的物品在该事件拖延近一年的时间后才作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孙金燕自2003年入户以来,拖欠物业费10年。孙金燕一方面拒不交纳物业费用,另一方面又要求超然物业按交纳费用后的状态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常理。前一案件中,超然物业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超然物业在公共管线的维护维修清掏方面,尽到了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孙金燕对超然物业的诉请。钱志勇辩称:由于黑力得尔鉴字(2012)第1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没有楼体工程给排水施工内业资料的情况下经过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该结论不够真实客观,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鉴定书分析论证中说明主排水管线被人为改动,故孙金燕应当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定书表述钱志勇所有的房屋是金鑫电气公司,本案遗漏主体,不应列钱志勇为被告。钱志勇所有的房产是否需要有人值班,是否办公用房,鉴定机构没有权限判断是非,不能以此推定过错方为钱志勇。鉴定书明确陈述与下水有关的主管线为公共管线,主管线漏水是孙金燕造成的,物业公司亦没有尽到维护维修的责任。由于涉案管线为公共管线,那么从一楼一直至楼上,该单元所使用该主管线的居民均应当列为共同侵权人。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该公共管线下水堵塞,是物业公司主要责任,钱志勇不是责任人。综上,请求驳回孙金燕对钱志勇的诉请。原审判决认为:超然物业未对孙金燕居住的龙茂小区室外下水管道堵塞及时维修,导致孙金燕楼上住户下水管道返水,将孙金燕的房屋及物品浸泡,造成其经营的浴池财产的损失,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香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认定漏水原因系室外下水井堵塞,导致污水自孙金燕楼上住户卫生间下水道返水造成的,漏水的原因是小区内共用水管堵塞,该共用下水管道属于超然物业管理范围内。本次诉讼经鉴定漏水原因是共用的下水管线底部杂物堵塞,导致孙金燕楼上卫生间地漏返水,导致其房屋被浸泡,且超然物业在孙金燕浴池被污水浸泡后,于2012年10月12日后将该小区共用部分下水道进行维修,故超然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孙金燕要求赔偿房屋装修造价款元、被淹物品损&#x元,有哈尔滨毕马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哈毕马威鉴字(2013)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黑辰资评字(2013)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两项赔偿数额因经司法鉴定漏水原因是超然物业未及时清理维护小区内下水管道,造成堵塞,导致孙金燕浴池楼上返水,应由超然物业赔偿孙金燕的损失,故由超然物业赔偿孙金燕房屋装修造价款元、被淹物品损失款11923元。由于漏水原因为超然物业的行为,钱志勇不承担赔偿责任。超然物业提出的鉴定书中确认的本次浸泡物品损失和此前诉讼中的物品损失有重复计算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金燕房屋装修造价款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金燕被淹物品损失款11923元;三、驳回孙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3元及鉴定费7630元,由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孙金燕。超然物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孙金燕自2003年办理案涉房屋的进户手续后就一直没交物业费,无权要求超然物业承担维修责任;2.根据鉴定结论,造成下水堵塞的原因在于钱志勇未能尽到对自己房屋内排水管线的注意义务,超然物业在孙金燕未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依然履行了作为物业公司的全部义务,没有过错;3.一审法院对孙金燕的过错未予认定,直接确定由超然物业承担责任错误;4.一审鉴定以主观臆测得出结论,结论不客观,对于损失的鉴定未区分两次浸泡的物品,直接认定是本次损失不客观,孙金燕应就第一次跑水被淹后已经维修进行举证,否则存在重复计算,且没有考虑折旧和残值问题。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金燕的诉讼请求,并由孙金燕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孙金燕辩称:从进户开始,其浴池每年都被浸泡多次,赔偿的钱不够维修的。楼上排水义务与孙金燕无关,浴池的排水没有问题。鉴定浸泡物品损失折旧太低,其工具箱是实木的,赔付1000元不够维修费用&#x年赔偿20000元以后,孙金燕进行了维修,本次损失和上次没有关系。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超然物业对孙金燕涉案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孙金燕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超然物业以孙金燕未交纳物业费进行抗辩是否成立;3.原审判决对损失的认定是否得当。本院认为:关于超然物业对孙金燕涉案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孙金燕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孙金燕浴池被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经鉴定漏水原因是共用的下水管线底部杂物堵塞所导致,该共用下水管线属于超然物业管理范围内,超然物业对其负有维修及管护、疏通义务,超然物业未尽到应尽义务,造成孙金燕财产损失,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下水道返水与孙金燕改动排水管线无关,孙金燕开浴池的排水方式和途径只要排水管道底部不堵塞,不会造成室外排水管道返水,故孙金燕不应承担责任。关于超然物业以孙金燕未交纳物业费进行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本案确定的赔偿性质是侵权损害赔偿而非违约赔偿,其考量的基点在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交纳物业费是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调整的范畴,超然物业以孙金燕不交纳物业费的合同关系作为抗辩事由,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并未形成实质对抗,即超然物业没有就其在本案所涉返水致损事故中存在过错予以有效反驳,故原审判令其承担案涉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如双方对物业费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关于原审判决对损失的认定是否得当的问题。超然物业虽提出鉴定书中本次浸泡物品损失和此前诉讼中的物品损失有重复计算的主张,但其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的损失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超然物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长滨审 判 员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宋彦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钰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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