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能否用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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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益性捐赠中,捐赠给政府部门应该取得什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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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于公益性捐赠中,捐赠给政府部门应该取得什么?对捐赠资金的用途是否有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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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财政部科技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捐款赞助
本报北京6月5日讯 记者万静 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与科技部联合发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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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国务院:红十字会捐款不得用于人员和机构支出_网易新闻
国务院:红十字会捐款不得用于人员和机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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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对于捐赠资金的管理,意见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但不得将捐赠资金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捐款管理救助项目所产生成本可从捐款中据实列支意见要求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意见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大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专家解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表示,红十字会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由财政资金承担,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只能用于项目运作,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资金不被滥用,同时保证用于救助项目的捐赠资金也能得到合理使用。邓国胜说,开展救助项目确实需要成本,但这个成本只有如实公示,才能让公众“明明白白捐赠”。公开透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意见称,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意见要求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专家解读:“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基金会连基本的数据都拿不出来。”邓国胜称,“郭美美事件”发生一年以来,各慈善公益组织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并无太大改观,到目前为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捐赠信息平台也没有实现每日公示。邓国胜认为,就目前的慈善体系改革而言,以信息披露作为突破口是最容易操作的,由此也能带动慈善行业体制机制的改变。此次意见要求公示内容覆盖从资金募集、财务管理到分配使用的各个环节,这也是公众和捐款人最关注的,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整合系统。链接全国红十字会专职人员近7000人成立于1904年的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截至2011年底,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红十字会、334个地(市)级红十字会、2848个县级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9.8万个基层组织。日发布的“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发展概况”显示,全国红十字会共有编制人数7774人,其中专职人数为6745人。新闻背景郭美美事件重创红十字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年实现财务收入32.57亿元。2011年,这个数字大幅缩水至5.9亿元。事情的转折点,就是从2010年6月开始发酵的“郭美美事件”。遭受重创的中国红十字会急需恢复它在亿万民众中的公信力,换掌门人、启动捐赠信息在线发布平台、召开媒体恳谈会……从一个炫富女孩开始的蝴蝶效应,引发了这家“百年老店”大动作的变革。“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红十字会将被淘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这样表达她对改革的决心,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中国红十字会力求自证清白的举措之一。时至今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捐赠信息发布平台运行已满两年,旨在实现所有捐赠信息透明化的系统运转怎么样呢?昨天,记者登录捐赠信息发布平台看到,“捐赠信息发布”一栏只能查看青海玉树地震的捐赠信息,甘肃舟曲泥石流、云南盈江地震、日本地震捐赠信息等三项显示正在“建设中”。其中青海玉树地震的捐赠信息公布也不完整。体制创新任免下级红会负责人要听取上级红会意见意见要求,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意见同时要求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意见还要求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专家解读:强化红十字会民主决策机制目的何在?邓国胜表示,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包括官办和民间两大部分,前者包括各级红十字会等,后者则包括行业协会和各类草根组织,两者都亟待加强民主决策机制建设。邓国胜说,红十字会的领导班子是由政府任命的,主要决策权都掌握在领导手中,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决策不科学、不合理,“资助谁不资助谁,应该谁说了算?现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一把手说了算,以后要扩大决策人群,主打民主决策。”地方红十字会天价餐费发票被曝光、商红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系暧昧”、网传地方红十字会万元购买帐篷援助灾区……邓国胜举例说,目前,各地的红十字会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去年曝光的这些负面事件显示,中国红十字会的管理体系存在种种薄弱环节,一个突出问题是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监管不力。“可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无论问题出在县级的红十字会,还是商业性质的红十字组织,所有丑闻都会让整个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邓国胜表示,如果能理顺红十字会体系内的垂直管理、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改变过去“地方红会出事总会插不上手”的局面,将对维护红十字会的品牌起到重要作用。监督体系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盯紧捐款管理和使用意见称,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
意见要求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专家解读:全方位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将发挥什么作用?邓国胜表示,去年一系列慈善系统的丑闻引发了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不信任,鉴于政府监管力量有限、自身监管动力不足,目前的监督体系亟待融入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监督模式。邓国胜坦言,“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慈善组织进行系统改革的并不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中国红十字会受到重创后最彻底、最全面的改革,但如何将文件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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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捐赠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 &
发布日期: & &
点击数:43 次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天府办发〔2014〕20号&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加强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为确保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安全高效,针对近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把握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人意愿1.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县接收管理单位按照捐赠函、捐赠协议,或者上级接收管理单位文件等相关依据,确定捐赠资金使用意见。使用意见不明确的,县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函证,或报送方案征求意见,按书面回复意见安排实施。难以联系、未作答复或答复不明确的,及时提请县政府研究。要切实把捐赠的每一分钱物都用在灾区群众身上。任何单位不能直接用接收的捐赠资金购买救灾物品,如有需要,应结合捐赠意愿,与县民政、财政部门会商后,提出可行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严格禁止违背捐赠意愿,用捐赠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发放福利待遇、列支招待费或用于其他非救灾重建支出。县政府办、公车办、财政局、采购中心等部门应严格采购资金来源和购置用途审查,不得违规批复、办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抓紧整改,包括完善确认函、取得捐赠人谅解、上缴违规款物、归垫资金、重新安排等,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严肃追责。严格禁止不问不理、擅自作主、张冠李戴、先斩后奏、等不尊重、不体现捐赠人意愿的行为。2.对于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县接收管理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统计,掌握先期发放、重建项目需要等基本情况后,遵循解决基本需求、民生项目优先、兼顾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县政府提出调整意见。通过后,经捐赠人同意后按照统筹规划要求合理调整使用,通过政府引导更好的实现捐赠人的心愿。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对于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县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并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反馈,由接收捐款单位向社会公告说明。要避免以定向为由,以地方、部门利益为重,打小算盘,滥发多发、超标超支、相互攀比、贪大求全,造成重复投入、豪华建设、资金浪费或者分配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有损政府公信力,有违捐赠初衷,经不起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检验的情况。如隐瞒不报、虚假上报、执行欠妥,造成群众不满、媒体爆光、通报批评、捐赠人投诉等不良后果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3.对明确要求反馈款物使用情况的捐赠人,县接收管理单位按照一对一的原则,指定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反馈,要求热情耐心、反馈及时、客观全面、口径一致。一般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反馈。其他部门需要公布或反馈的,应当经过责任单位确认。反馈主体不落实的,由县接收管理单位承担责任;推诿搪塞捐赠人,或者公布、反馈信息错误而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谁反馈,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4.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人,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人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县接收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命名、标识等事宜,如意向已明确或项目已落实的,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如随意拒绝而影响受赠,或项目实施后不能满足捐赠人合理要求且沟通解释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不得用于非灾后重建规划项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抓紧自查整改、归垫资金,并向县财政局和县接收管理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人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及时划转,不得无故迟滞拨付、长期留存,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套取冒领,不得用于弥补指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社会救济费的不足和一般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如违反,除限期整改外,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无故滞留滞拨责任;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违规开支责任。捐赠人明确用于恢复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县接收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县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商,加强与捐赠人的沟通联系,做好对接工作,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人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县接收管理单位、归口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把握重建时间节点,按照捐赠人意愿和上级接收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抓紧抓好项目推进、捐建对接和资金到位。对于影响项目落实、资金到位的重大问题,或者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进不力、挫伤捐赠人积极性的,县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县重建委或县政府报告。不报告、不反映、贻误工作,影响受赠、捐赠资金拨付进度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追究县接收管理单位责任。项目落实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到位资金积压或对口捐赠资金迟迟不到位的,追究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责任。(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二、做好接收管理(一)县财政局指定专门账户,接收并核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二)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县总工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于每月月底统计报送县财政局。(三)县级各部门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一律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未缴入财政专户的捐赠资金进行拉网式清理,以全面反映捐赠资金接收、管理、使用情况。不主动整改、拒不配合或资金已挪用的,从重处分。(四)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分配、管理捐赠物资,每月月底向县财政局报送物资收发结存情况。(五)县财政局汇总捐赠款物基本情况,向县重建委、县政府报告。(六)资金捐赠的接收管理单位应具备捐赠函、捐赠协议、资金划转凭证、接收捐赠正式票据等基本资料,手续完备,能够反映确系捐赠性质,捐赠种类(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意向和资金使用意见明确,捐赠人基本信息(主要指定向捐赠)清楚。关键事项的进一步确认或补充说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能仅电话询证、口头回复。(七)物资捐赠的接收管理单位应同时具备有效的移交清单,捐赠人或移交机构、捐赠类别(如抗震救灾捐助物资、温暖过冬捐赠物资等)、物资品名、种类、质量、数量等要素齐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确认。(八)接收管理单位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九)县级各部门及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等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县重建委统筹安排和监管范围。(十)所有捐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凡经手捐赠资金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过硬、责任心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核算,不得随意调换。要建立健全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经办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办清捐赠资金交接手续。不落实专人、内控不严、用人失察,受到上级通报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所有捐赠款物,应当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未设专账,与重建补助资金或其他资金混淆管理,或者未及时登记核算、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原始凭据缺失、会计档案混装混册,不能独立、完整、清楚反映捐赠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单位,务必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未纠正的,从严追究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伪造、变造、私设会计账簿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不登记、不如实登记的,以及故意毁损、灭失捐赠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从重处分。三、加强使用管理(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照雅财库〔2013〕13号文件要求,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县财政局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捐赠函(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必要资料,报县重建委审批。书面批复或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县财政局拟定用款计划,制表人、复核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拨付捐赠资金。不具备捐赠函(捐赠协议)、或书面确认函、或方案征询回复意见的定向捐赠资金使用请示,县重建委不予审批,县接收管理单位要督促整改。(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1.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2.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与县发改、财政部门会商,提出安排意见,报县重建委批准后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3.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县重建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实施方案由县重建委研究决定,分管、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必要时征询上级接收管理单位意见。4.县总工会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经主席办公会或工会领导同意后,及时拨付定向捐赠的地区;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项目规划和其他具体情况,经主席办公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划拨。重大事项或大额拨付,应征求县重建委、县发改局意见。(三)所有捐赠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定向捐赠的要尊重捐赠人意愿。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要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对于白条列支、无购物清单、报销发票不合规、发放花名册不齐备等会计资料不齐全、支出原始凭证不合规的,应当及时指出、限期纠正。(四)要及时全额发放到人到户的捐赠款物,原则上不能单位代为保管,严肃查处克扣、截留的行为。(五)发放到人到户的捐赠资金,应当采取一卡通方式,个别确实无法实现的小额发放,由经办单位书面说明且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县接收管理单位同意后采取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单位之间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拨付,禁止现金支付往来。(六)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的捐赠资金,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或者需要整合其他资金的项目,如捐赠人的资金使用要求欠妥,资金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捐赠人说明,调整意见。无法联系、不同意调整或未作答复的,提交县重建委研究,不得擅自实施,规避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七)县财政局、各社团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等县接收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清理汇总捐赠资金接收、管理、使用分配情况,实行同步公开、适时更新,及时公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建设情况、政府采购实施及履约情况,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凡经手捐赠款物的其他单位,要主动公开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乡镇和教育等部门要重点公开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基层经办单位要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的捐赠款物数量,公开得款户、得物户的名单和数量。要通过图片影像、网站或视频截图、款物公示及领取清单、一定比例的群众签字证明、得款(物)户的回访调查、办理公示的媒体证明、银行对账清单、银行代发回单等存档资料,能够基本反映已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并执行到位。严肃纠正无相关存档资料,或者简单以发放名册,甚至口头解释作为已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的依据;严肃纠正发完了事,经办单位不能确定资金已发放到位、受赠对象已实际领取的情况。严肃查处隐瞒捐赠资金款物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而不公开公示的行为。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公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相关制度和公开公示资料的审核把关。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牵头检查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八)县民政局接收的捐赠物资,应结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遵循尊重捐赠意愿和兼顾平衡合理的原则,向县重建委提出分配方案,批准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所有通过调拨、购置和接收捐赠取得的物资,都要及时归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收发结存账目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交接各方应当核查物资品名、质量、数量等要项,办清交接手续,完善存档资料,流转清晰、责任明确。发放捐赠物资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有偿发放,以及随意分配、优亲厚友、贪污私分等行为。发放捐赠物资应具备发放花名册,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领取人应亲自签名,发放经办人、负责人应审核确认,手工账和电子账数据要完整准确。县民政局要会同经办单位开展事后回访调查,对于发放数量超过实际需要,或者不切实用而闲置弃用、损失浪费的,或者未用于规定项目、规定用途的,要指导规范、纠正制止并认真总结、改进提高,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或群众不满。物资保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库存物资盘点,认真负责处理盘盈盘亏,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重建委。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检查。(十)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县民政局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储备待用;不适用、不再用的闲置捐赠物资,由保管单位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县民政局核实后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能够变卖的,经批准后公开拍卖,所得款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四、强化监督检查(一)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牵头实施捐赠款物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配合部门的自行检查及其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报告。各级检查要求整改的事项,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后书面报告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进行审查复核。被检查单位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接收管理单位抄送最终整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要求反馈整改情况的,规定的反馈主体应结合整改检查情况和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的复核意见,认真负责地及时反馈,添措施、堵漏洞,惩前毖后,尽量消除、减少负面影响。要求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由县重建委监督检查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于上级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改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二)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或处理责任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芦山强烈地震&&&&&&&&&& 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2.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 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22号&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社团组织:&&& &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持我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管理,要求所有捐赠资金必须公开透明,切实把捐赠的每一分钱物都用在灾区群众身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接收的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者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对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捐赠者,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者,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 (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恢复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做好接收管理&&& (一)财政厅接收的捐赠资金。财政厅设立&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专户,接收并核算社会组织、个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捐赠资金。&&&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侨联、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省海外联谊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财政厅。&&& (三)省直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省直部门(单位)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厅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 三、加强使用管理&&& (一)财政厅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含省直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指定账户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财政厅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它指定用途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会同社团组织研究实施方式。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财政厅和审计厅。&&&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及时公开,回应关切。财政厅和社团组织要对截至目前接收捐赠资金情况进行清理,由财政厅汇总报告省政府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同时根据后续捐赠资金接收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对于捐赠资金接收后的使用情况,财政厅和社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市(州)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1日&&&&&&&&&&&&&附件2: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捐赠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雅办发〔2013〕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人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对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捐赠者,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者,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二、接收管理(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接收&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账户,接收并核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雅安联络处、市总工会、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市财政局。(三)市直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市级各部门(单位)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雅财库〔2013〕12号)规定缴入财政局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三、使用管理(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根据《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监察局雅安市审计局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雅财库〔2013〕13号)要求,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4&20&芦山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3〕29号)第四条规定,工会在捐赠资金使用安排上,对于定向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经主席办公会或工会领导同意后,及时拨付定向捐赠的地区;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各地综合情况,经主席办公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划拨有关地区。四、监督管理(一)及时公开,回应关切。财政部门、各社团组织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清理汇总,在市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后续接收的捐赠资金接收情况及时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二)加强监管,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同时加强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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