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无军籍职工安置新变化退休后是移交民政上好还是社保上好?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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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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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一、服务事项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二、服务对象
列入移交计划到山东省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三、服务内容
1.办理接收安置手续;2.办理医疗关系手续;3.提供服务管理。
四、服务部门
各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部门及有关基层单位。
五、服务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六、服务流程
按照下达安置计划→审核部队提交材料→签订三方协议→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医疗手续→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提供服务管理的流程办理。
接收安置计划的条件:①列入民政部移交计划;②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安置地安置条件;③省安置办公室出具了安置通知书。
部队应当向省安置部门提交的材料:①职工履历表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②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③招工、录用、调入、入伍登记表;④历次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审批报告表及任职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⑤退休(退职)费审批表;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审批表;⑦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学鉴定书,因公致残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⑧其他证明材料。
部队应当向县级安置部门提交的材料: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通知书》;②本人档案;③本人组织、行政关系介绍信;④本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是否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证明;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确认无军籍职工已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本机构安置条件;②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部队、接收单位和无军籍职工本人签订移交协议;④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⑤协助无军籍职工办理医疗手续;⑥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⑦提供服务管理。
七、服务要求
1.服务人员:①熟知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③尊重无军籍职工,服务热情周到。
2.服务管理:①配合部队做好无军籍职工及家属的思想工作;②协助无军籍职工办理医疗手续;③畅通服务咨询渠道,通过公开服务咨询电话或者网站服务平台等方式,认真、及时解答服务对象咨询。
八、服务考核
1.无因非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无军籍职工现象,列入安置计划、符合移交条件的无军籍职工接收率100%。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无军籍职工满意度90%以上。
九、服务监督
1.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2.市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省民政厅每年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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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五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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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府办 [字体:]
                                                   烟芝政发〔2013〕64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五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                                    和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军队无军籍干部职工是国防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按国家政策规定,在部队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退休退职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为做好第五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待遇,根据国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发〔号文件精神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后司〔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军区联勤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民发〔号文件精神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军队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军心稳定,中央、省、市也一直将其作为双拥模范城市创建的重要评选依据。今年我区将组织开展新一轮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对此,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把这次军队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与军队移交单位的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接受安置工作中的各种困难,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紧推进,保质保量完成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根据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的要求,第五批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但考虑到我区接收人员数量多、压力大的实际,上级同意我区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部队移交的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为此,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抓紧成立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三、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开展接收安置各项工作。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领会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省民政厅、济南军区联勤部鲁民〔2011〕40号文件精神,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园区管理(以移交之日户口所在地为准,异地安置到我区的以房产证地址为准)。      2.交接手续由部队与当地民政部门具体办理。部队移交给街道、园区接收安置人员的档案材料、移交手续(户口迁移证、组织、行政、工资介绍信)必须齐备。交接后,移交部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民政部门、街道园区要签定安置协议(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3.在移交无军籍退休职工时,移交部队将以无军籍退休职工月退休费及各种补贴、补助费为基数,把当年剩余月份的经费交至接收的街道、园区,由街道、园区代部队发放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费执行原部队标准。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区安置办核准的工资标准。无军籍职工移交后,凡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时,由所在的街道、园区调整,并上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4.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享受地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不包括住房及其由住房派生出的其他问题),凡地方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项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均应包括军队移交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在内。      5.无军籍退休职工病故后,其遗属按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遗属待遇执行。      6.其他具体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202630)。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日
责任编辑:胡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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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烟台市芝罘区委区政府主办 烟台市芝罘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办 电子邮箱: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撰写时间:6:09:00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多年来,在军地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撰写时间: 16:09:00 来源: 浏览量:212 次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四)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五)无军籍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六)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关于安置管理
(七)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民政部商定当年移交安置人数,并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进行档案审核。审核的原始档案材料须与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一致,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以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八)对已办理了交接安置手续的人员,安置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移交单位应在《接收安置通知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及时送达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作为申请经费的凭证。
(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和管理。
四、关于组织领导
(十)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一)广大无军籍职工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为军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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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      来源:民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康小兰
相关链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适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就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车库等。
二、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并和军队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等规定,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有用房的,可在原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没有用房的,可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也要统筹考虑今后本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四、省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年度审定任务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若需要调整建设项目,要及时报民政部,并说明理由。
五、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央财政安排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财力,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对安置任务重的地区,要给予支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资金,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将从以后年度安排的建设资金中予以扣回。
七、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同级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管理。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立足于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不得用于管理人员住房和其他与服务管理工作无关事项。
八、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完工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由省级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完工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应与上报民政部的项目规划相一致,民政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九、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基础条件,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加快交接安置速度,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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