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未退出那还算拥有股权有分红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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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两人合伙投资生意,当时未签订股权协议及退出机制,两月后因无流动资金另外两人相继退出 我独自一人贷款继续经营这种情况我需要给他本钱吗?
请问律师 我与两人合伙投资生意,当时未签订股权协议及退出机制,两月后因无流动资金另外两人相继退出 我独自一人贷款继续经营,一人口头承诺不要本钱 半年后还是来问我要本钱,这种情况我需要给他本钱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636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1 人您好 需要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对方说了不要的 就不需要给了 但是您需要举证的
14:4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48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9 人依据合同约定。 14:4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40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一般不需要 14:5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964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1 人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4:5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4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需要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对方说了不要的 就不需要给了 但是您需要举证的 15:19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57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15:21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您好,根据退伙方式退还其出资比例的款项即可。 15:3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27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5:44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129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4 人要看口头承诺证据 17:10从退出细说股权众筹生存之道_众信金融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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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出细说股权众筹生存之道
如今,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逐渐出现人们视野中,且越来受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大肆青睐,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对投资者而言风险相对分散些许,无论是合投制还是领投跟投制。在一个股权众筹项目中,他们更加清晰的是如何将资金投入该项目,而往往不明退出该股权众筹项目的相关事宜。其实,股权众筹项目的生存是涉及到股权进入与退出两方面的,而大多数人对后者一知半解,因而接下来笔者将就退出来细说股权众筹生存之道。
股权众筹在我国于2014年兴起,虽然在规模和数量上发展迅猛,但也不过两年左右,大多项目尚处于进行阶段,退出的项目相对较少。比较典型的是,于2015年10月天使客平台上的积木旅行项目获美国风投机构投资,41位股权投资者悉数退出并获得5倍投资回报,天使客宣称这是国内首个全部成功退出的案例。究其成功退出的方式,在于其获得下一轮融资,项目前一轮融资的投资者即可悉数退出。当然,目前大多退出的股权众筹项目皆是通过此种方式,也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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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像积木旅行获得下一轮融资的退出方式,股权众筹项目退出还有哪些具体方式呢?且听楼主一一道来
IPO上市自然是项目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若通过此种方式,项目融资方可公开出售股份向公众招股。当然,在此过程中,项目公司尚须满足IPO上市的基本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则是项目的盈利,这需要投资方一路走到项目的最后阶段,而实际情况是,投资者对项目未来预期盈利性和风险性,可能在项目某个节点便会提前退出,因而就国内情况看来,一个股权众筹项目能真正走到最后IPO上市这一阶段的数量少之又少。
上文所说的获得下一轮融资其实也就是属于并购范围的。在并购的过程中,新的投资方将上一轮投资方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收购,随之全部或部分上轮投资者即可退出该项目。绝大多数成功退出的股权众筹项目便是通过此种方式,也是最为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对其也是青睐有加。
3.大股东回购
大股东回购则是指项目股东中持股比例较多的一方回购其他小股东的股份,其发生条件是建立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中,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未达到某个预期目标,大股东则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回购其他投资方的持有股权。对于这种方式,风险水平相对较低,但预期收益回报水平也随之有所降低。当然在实际情况中,不排除大股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回购其他投资方股份的可能性,大股东基于项目未来预期利好的发展方向,可能会溢价收购项目股权。
顾名思义,即为持有股权转化为持有债权。股权众筹项目进行到一定阶段,投资方可将所持有的股权按照约定方式转化成债权,之后投资方便也变成了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这种方式在上市公司中发生的情况较多,而在股权众筹领域暂未有通过此种方式成功完成退出的案例。
5.破产清算
无可厚非,破产清算是所有投资者均不愿意看到的,其意味着项目的运营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继续运营下去,终究只能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投资方在此过程中非但拿不到一丝一毫的利润,还可能血本无归。这也说明这个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优质项目,投资方当初选择此项目最后也只能自认倒霉。
6.挂牌新三板
股权众筹项目双方可约定在该项目于新三板挂牌后投资方即可退出,若挂牌失败的话,亦可要求大股东回购股份,并承诺固定收益。国内目前有涉及到新三板项目的股权众筹平台由众投邦、天使汇、原始会等
项目企业基础薄弱,死亡率较高
众观目前所有股权众筹项目,基本以处于种子天使轮的项目居多,而这些项目也大多是由创业公司发起的。尽管我国在政策上一直大力支持大家创新创业,但创业公司因其在人力物力等资源各方面均是有所欠缺的,因而能够真正进入下一轮融资的是居少数的,据统计,我国天使期和VC期的项目进入下一轮融资的淘汰率在八成以上。这就意味着,投资人在天使轮进入某个股权众筹项目所面临的项目失败倒闭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即便投资方怎么样的不情愿,退出也只能迫于无奈以倒闭清算的方式告终。
以上主要是从股权众筹项目的项目发起方、股权众筹过程的项目运营以及投后服务机制三个角度来阐述股权众筹退出时面临的难题。可见,股权众筹退出时投资方并不能按照自己最为满意的方式退出,甚至更多地是面临项目失败清算倒闭的局面,血本无归。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本身并不具备较强的投资风险控制技能,最终可能成为项目利益的牺牲品。同时,对于股权众筹项目本身来说,想要通过一个较好的退出方式以获取下一轮融资并最终实现IPO上市是难于上青天的,项目的高失败死亡率以及投资方的过早退出均会影响到其项目后续发展。
以上所讲的退出方式基本都是基于股权退出的一级交易市场,那么又是否可以通过建立股权转让的二级交易市场来实现股权众筹退出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与一级市场相比,二级市场资本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其实,已经有股权众筹平台在此方面进行尝试,就如云筹在其平台设立了转让市场,投资方所拥有的股权即可在此版块进行股权转让,在此过程中股权转让人可基于对该项目的未来预期进行折价转让或者是溢价转让。虽然具体转让速度不明,但云筹确是在股权转让退出这一方面独树一帜,也算是国内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而在实际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有限合伙公司其他众多投资人的确认,操作难度也非常大的。因此,也便出现了一种新的转让方式,也就是股权收益权转让,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收益权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可话说回来,股权收益权转让对于股权众筹退出来说,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退出”,因为并没有发生股权的真实转让与受让,而仅限于股权的收益权转让。但是,这也是另辟蹊径达到了投资人退出的真正目的即为获取最大利益,这未尝不能作为股权众筹项目“退出”一种新的尝试?
而国家政策监管方面,对股权转让此领域并不是十分支持,但尚未出台比较完备的相关条例法规,亦没有完全开放股权众筹转让的二级市场,因而对于股权转让机制其合规性尚不明朗,有待后续跟进考察。
综上可知,对于一级市场,股权众筹退出渠道较多,可实际上因项目实际情况的限制真正可供选择的渠道十分有限,许多股权众筹项目因运营失败倒闭清算,成功退出的项目也是以获得下一轮融资退出的,而真正能走到IPO上市才退出的微乎其微;对于二级市场,虽已有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此方面尝试,但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尚不明确,在我国亦未开放并建立完备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而以股权收益权转让的转让模式其真正意义上并不能算是完全的“退出”。因而,就当前的股权众筹来说,其退出机制是不完善的,而由此,股权众筹项目的生存亦是面临巨大的考验。在将来一段时间,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基于一级市场的各类股权众筹退出方式,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当然,在此过程中亦可持续创新发掘良好的股权众筹退出渠道。以此,股权众筹生存之道才得以保障,投资方的利益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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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未到工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是否还是股东?
2005年5月,张某、王某及某国有公司共同成立了A公司,2007年由于国企改革,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股权转让后未到工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
2005年5月,张某、王某及某国有公司共同成立了A公司,2007年由于国企改革,张某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外一国有股东B公司,2007年5月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了 &张某愿意将其持有A公司4.4444%股权转让给B公司&; &B公司愿意接收张某在A公司的4.4444%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7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以有关机构评估后为准&。同时约定&双方同意于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之后,B公司支付了张某大部分股权转让款,由于某种原因张某转让的股权未到工商局变更登记。几年过去了,公司经营良好。张某以公司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还是公司股东,要求主张股东权利,对此,公司予以拒绝。张某将A公司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
以张某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协议已经履行,不能以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据此认定还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所有诉求。
律师解析:
庭审时,A公司提交了张某与B公司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对该协议张某也予以认可)。该协议约定了 &张某愿意将其持有的A公司4.4444%(原投资70万元货币)股权转让给B公司&; &B公司愿意接收张某在A公司的4.4444%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7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以有关机构评估后为准&。同时约定&双方同意于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权力转让依据双方约定。
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从日起,张某的股权已经移转给B公司。
A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国银行航天桥支行进账单、入账单及支票存根、B公司的账务凭证等证据均证明,张某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
再次,A公司提供的八份董事会决议证明B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是A公司现实的股东。
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及该协议履行情况来看,张某已不再是A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及该协议履行,对张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起着决定性因素。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张某要求查阅A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享有股东资格为前提。由于上述事实的存在,不足以认定张某具有股东资格。据此,法院驳回张某的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
感谢阅读股权转让后未到工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还满意吗?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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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也可以对(员工的)股权兑现做出其他复杂的规定。例如,被雇佣的技术团队获得股权的条件,是产品的交付,而不是服务的期限。比如,对销售人员可以因为完成销售目标而得到股权。
  创业企业股权几乎是大多数创始人永恒的话题。现在大家也慢慢认识到,创始人分股权,并不是股权比例确定好了就一分了之,还必须配合一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避免创始人团队不稳定造成的股权僵局。这篇文章虽然不是太短,但是相对其涉及的话题面,还是比较简练,简单说了创业企业股权的几个关键点,比如股权兑现、最短服务期、加速兑现、回购等。
  简单地说,“一般的”股权结构是:
  ?创始人期限:每个创始人,包括你自己,都设定4年的股权兑现期,以及1年的最短服务期。
  ?业务主管股权:4年(或2年)的股权兑现期,根据情况确定最短服务期,以及股权兑现加速机制。
  1.了解股权结构
  谈到股权期限,只有3件事要掌握:股权兑现期限,最短服务期和加速。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有一个联合创始人,我们各自拥有公司50%的股份。
  我们要避免的问题就是我们两个中有一个人要提前退出公司,同时也拿走公司一半的股份。如果如此,另一位创始人就会陷入困境,因为公司会没有足够的股权来组建新的团队并激励团队成员。即便公司幸存,走掉了的创始人还仅拥有公司一半的股份也很不公平。
  2.最短服务期&股权兑现
  股权兑现就是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每个拥有股权的人都应当经过兑现。
  “兑现”就是指创始人并非立即得到各自的50%的股权,我们将在一段时间内——一般是4年内,逐步得到我们的股权。所以如果有人在企业创设6个月后退出,那个人会得到50%股权的1/8,即企业6.25%的股权。如果有人在企业创设3年后退出,那个人会得到50%股权的3/4,即企业37.5%的股权。
  这样做会产生一个问题——公司可能会有一群股东,其中每个股东都拥有很少的股份。这会使未来的法律工作困难重重,所以最短服务期制度应运而生。
  一般来说,最短服务期就是指你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不对雇员或合伙人做出股权承诺。你同公司协商出分配的股权份额和股权兑现期限,但如果在最短服务期内走人(如退出企业或被解雇),那么你就得不到任何股权。除此以外,最短服务期内的规定与一般的股权兑现期限一样。
  还记得我们那个两个创始人各持有公司50%股权,并规定了4年股权兑现期限的例子吗?现在我们再加上1年最短服务期这个条件。
  有了这些条件,如果我在企业创设后6个月就退出企业,事实上我将一无所获。但是1年以后(我的最短服务期届满),我马上就有权获得我应得的份额(这个份额是指在4年股权兑现期中的头1年按比例应得的份额)。在此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将逐渐兑现我剩下的股权。
  一旦我的股权兑现期届满(在这个例子中是4年届满),我对公司已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将有权选择我的去留。无论我做出怎样的选择,我都拥有了我(当初协议时)应得的全部股权(在本例子中是公司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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