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强险平安保险交强险价格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
10000人以上
公司行业:
保险,银行,基金/证券/期货/投资
公司地址:
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21楼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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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招聘一批筹备主管,年龄25到45岁报名联系我,非诚勿扰,一、要求:
勤快、爱学习、有责任心、不安于现状者优先录用。年龄:25~45岁之间!有梦想,正能量,想赚钱,有责任感,勤奋上进的朋友,晋升空间大,从事金融相关工作(信用卡、贷款、寿险、车险、证券、股票、信托、银行) ,双向选择,一经录用,公司会给予全方位的专业化培训二、业务包括: 健康,金融、理财、寿险(教育,婚嫁,意外,医疗,养老)车险、团险,股票,基金,信托,生活用品,贷款(车贷,房贷,保单贷)三、时间要求:1、周一至周五8:30-10:302、周末双休,其他假期遵照国家规定 3、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收入无上限四、待遇:
1、训练津贴+奖金+绩效+保险(收入上不封顶)
2、免费培训,免费旅游。
3、享受公司所有激励政策(公司旅游+实物激励+各类奖金+高端培训等)
4、享受公司无障碍晋升,带领团队、学管理,享受日最佳基本法带来的销售、组织等各项利益。把握机遇,你就是赢家。手机微信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一、岗位要求 1、男女不限,20周岁及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条件优秀者可以放宽学历要求;
3、热情积极,有爱心,有责任感,学习能力强;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5、此岗位为公司管理层储备人才,需服从公司管理
二、岗位描述 1、服务范围包括:VIP客户服务、...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协助人事专员负责公司招聘事宜
2、入职、离职办理
3、招聘网站的维护
岗位要求:
1、22-28岁,人力资源专员毕业
2、有在销售行业招聘经验
3、精通wps,性格活泼开朗
薪资福利:
1、2000+招聘津贴 上六休一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25—45周岁;
2、学历:大专及以上;
3、诚信,乐观,有责任心;
任职要求:
1、寻找车险客户,搜集报价材料,分析并设计车险方案,出单,递送保单;
2、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人为本,关爱客户。
三、福利待遇:
1、底薪、提成、年终奖;
2、五险一金,定期旅游;
3、免费享有服务技...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一、岗位职责:
1.服务于公司VIP客户及高价值个人客户,为高价值个人客户提供全方面金融理财服务:
2.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生活目标、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需求分析,出具专业的理财计划方案,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
3.通过调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种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比重达到资产的合理配置,使客...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负责创建、培训、管理金融业务营销团队;
2、组织并策划高级金融营销活动,开发高端客户市场;
3、依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及理财需求,为客户提供各种综合性基础理财咨询服务;并展开一站式综合金融理财营销业务;
4、负责定期开展金融理财及营销拓展培训,使团队业务人员不断掌握金融专业知识及营销技能,更好的服...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1-3年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什么是中国平安优才计划?】
1、中国平安优才计划旨在招募一批具有经营意识和管理才能的优质人才,专项培养帮助其成为综合金融理财规划师和职业经理人,打造精英化,专业化,国际化,人文化人才,这批优才将成为公司和行业中的中流砥柱。 2、优才将是平安在未来5年内高速发展的主力军,是走向高管,走向新领域的一批高端...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一、岗位要求
1、年龄:22-45周岁,统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常州户口或在常州生活两年以上(条件优秀可以放宽);
3、热情积极,有爱心,有责任感,学习能力强,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工作描述
1、周一到周五 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统一放假。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公司特成立顾问营销部,招募并培养专业服务人员,为相对固定的区域内,公司现有老客户提供更快捷、更全面、更人性化的上门服务,是业内最先进的服务试行销模式。
岗位职责:
1、给客户提供完善的家庭保障、子女教育、老年安养、理财规划等保险服务;
2、宣传公司品牌,推广公司产品; ...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聊天软件向客户推送信用卡信息,线上可操作,不限地点,全国都可以办理,可兼职,如果想走组织发展路线,可申请走发展路线。
联系电话 :(微信同号)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地点:常州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0人以上
经验:不限
学历:大专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一天注册3个APP,向客户宣传保险理念,上海家化化妆品,多利农庄产品,红酒,给客户宣传好医生,并帮助客户讲解好医生如何使用(家庭医生免费),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保险,信用卡,投资理财,做资产规划
任职要求:大专学历以上,能够正常出勤,服从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可以有个性,但必须拿出相对应的资本车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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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江苏省常州华城嘉园10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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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江苏省常州西横街61号常柴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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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江苏省常州金坛市其他西门大街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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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遇提高了!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徐阳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常州市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威,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菊,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委托代理人王静,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立,律师。原审被告徐阳伟。原审被告,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8号105号。法定代表人李玲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彦辉。原审被告范磊。原审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号303室。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香、原审被告徐阳伟、(以下简称贝戈比洛公司)、吴彦辉、范磊、(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陈香诉称,日16时30分许,在金坛市西城路与340省道交叉路口,徐阳伟驾驶苏D×××××号轿车沿340省道由东向西行至事发路口时向南左转弯,遇吴彦辉驾驶苏A×××××号轿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两车相撞后,苏A×××××号轿车又撞上余锁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搭载我),致我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阳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彦辉负事故次要责任,余锁平与我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当日,我即被送至金坛市中医医院住院救治,后转入金坛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我因车祸致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苏D×××××号轿车登记车主为贝戈比洛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A×××××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范磊,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赔偿我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合计人民币14877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赔偿义务人承担。徐阳伟辩称,苏D×××××号轿车在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期限均为日至日;事故发生后我们通过交警部门支付了陈香5000元赔偿款;苏D×××××号轿车登记在贝戈比洛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当日该车由我驾驶,系我个人行为;其余同意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贝戈比洛公司未作答辩。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苏D×××××号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情况无异议;医疗费金额应为44524.14元,要求扣除10%医保外用药;误工费认可每月1480元,期限认可6个月;对伤残等级不予认可,陈香的伤残达不到伤残标准,相关送检材料未经我司质证,鉴定时未通知我公司人员到场,对鉴定伤残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认定,故我司要求重新申请鉴定,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陈香超出交强险外的其余损失我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辅助器具费不予认可;鉴定费不予认可;陈香的其余部分诉请偏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彦辉未作答辩。范磊未作答辩。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苏A×××××号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情况、鉴定报告无异议;陈香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与我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陈香超出交强险外的其余损失我司在商业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承担;医疗费中无病历印证的部分不予认可,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陈香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我司认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20天;精神抚慰金赔偿30%;陈香的其余部分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审经审理查明,日16时30分许,徐阳伟驾驶苏D×××××号轿车沿340省道由东向西行至金坛市西城路与340省道交叉路口时向南左转弯,遇吴彦辉驾驶苏A×××××号轿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两车相撞后,苏A×××××号轿车又撞上余锁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搭载陈香),致陈香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金坛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阳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彦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余锁平与陈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陈香即被送往金坛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日转金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等,共住院66天,共产生住院费用43813.94元,门诊医疗费169.7元,陈香出院后因伤情需要多次至金坛市人民医院复诊,产生门诊医疗费510.54元,上述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4525.18元(含挂号费31元);陈香因伤情需要购买拐杖产生费用1500元。陈香受伤后由他人护理。日经金坛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香所受之伤进行伤残鉴定,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香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活动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陈香受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以21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陈香支付了鉴定费2520元。事故发生前陈香在金坛市常胜花岗岩厂从事店长工作,事故发生后,金坛市常胜花岗岩厂停发了陈香休息期间的工资。事故造成陈香停车施救费130元;费1100元。事故发生后,徐阳伟通过交警部门支付了陈香赔偿款3304元(其余1696元在交警部门)。原审另查明,苏D×××××号轿车登记在贝戈比洛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当日该车由徐阳伟驾驶,系个人行为,在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日起至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A×××××号轿车登记在范磊名下,事故发生时该车由吴彦辉驾驶,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日起至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又查明,本起事故另一伤者余锁平同意两交强险内赔偿款由陈香优先受偿,余锁平与陈香系夫妻关系,电动自行车系陈香所有。2012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650元。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3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停车施救费发票、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事故发生时,徐阳伟驾驶苏D×××××号轿车系个人行为,故应由徐阳伟承担赔偿责任,贝戈比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苏A×××××号轿车登记在范磊名下,事故发生时由吴彦辉驾驶,故应由吴彦辉、范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系苏D×××××号轿车与苏A×××××号轿车相撞造成陈香受伤,苏D×××××号轿车与苏A×××××号轿车分别在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与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两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各自122000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陈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苏D×××××号轿车与苏A×××××号轿车分别在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与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系两机动车与一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徐阳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彦辉负事故次要责任,陈香不负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香超过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人保南京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香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外的其余损失由徐阳伟承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吴彦辉、范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辩称对陈香的伤残鉴定合法性及鉴定结论均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陈香的伤残等级结论系金坛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故法院对平安保险常州分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起事故造成陈香的损失有:1、医疗费:根据陈香所举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陈香的医疗费应为44525.18元,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医疗费中票据时间为日金额为125.7元、时间为日金额为110元的票据没有门诊病历印证,该费用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上述费用虽无病历印证,但有门诊挂号票据相印证,故人保南京分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两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符合相关规定,该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医保内医疗费为40072.66元,医保外用药为4452.52元,其中非医保用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徐阳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彦辉负事故次要责任,陈香不负事故责任,故医保外医疗费由徐阳伟承担70%即3116.76元,由吴彦辉、范磊承担30%即1335.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陈香主张按照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两次住院共6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88元;3、营养费:结合陈香的伤情及鉴定报告,法院参照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期限60日,营养费为600元;4、护理费:根据陈香的伤情及鉴定报告,法院参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5400元;5、残疾器具费:陈香主张因腿部受伤购买拐杖一副金额为157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6、误工费:陈香主张其在金坛市常胜花岗岩厂从事店长工作,虽提交工作单位提交的误工证明,但未提供工资发放清单及劳动合同等证据相印证,法院参照2012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650元的标准计算鉴定误工期限210日,误工费为21086.3元;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误工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7、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报告,陈香所受之伤构成十级伤残,陈香主张按照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38元的标准*20年*0.1(系数),残疾赔偿金为6507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陈香的伤残等级,陈香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陈香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根据陈香提供的鉴定费发票,陈香主张鉴定费2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两保险公司辨称该费用不予认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10、交通费:结合陈香的就诊情况、鉴定情况,交通费以700元为宜;11、停车、施救费:根据陈香提供的停车施救费发票,陈香主张停车施救费13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12、费:根据陈香提供的费发票,陈香主张修理费1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不含非医保用药),应由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3520.41元(含医疗费1万元),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3520.41元(含医疗费1万元);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17408.14元由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即12185.7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即5222.44元;医保外医疗费4452.52元由徐阳伟承担70%即3116.76元,由吴彦辉、范磊承担30%即1335.76元;因徐阳伟实际支付了3304元,故其多支付的187.24元视为替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垫付,该款由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予以返还。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作出如下判决:一、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香交通事故损失63520.4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香交通事故损失12185.7元,合计人民币75706.11元,其中给付陈香75518.87元,给付徐阳伟187.24元,该款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吴彦辉、范磊赔偿陈香医保外医疗费1335.76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香交通事故损失63520.4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香交通事故损失5222.44元,合计人民币68742.85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陈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元(已减半收取),由陈香负担50元,由徐阳伟负担556元,吴彦辉、范磊负担238元,负担556元,负担238元(诉讼费陈香已预交,各赔偿义务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陈香)。上诉人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在于: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陈香鉴定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相关送检材料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认定,且其伤势尚达不到伤残标准,故要求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迳行判决,有失公允。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既非侵权关系,又无合同关系,仅与肇事方有合同关系,不应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且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原审法院不应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香辩称,一、上诉人对原审法院采信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没有说出有力的事实与理由,其重新鉴定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中,被上诉人的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经过双方质证后,原审法院才采信,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并依据被上诉人的出院记录、门诊病历、MRI片等综合作出伤残等级认定,该鉴定意见正确可信,应当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三、诉讼费用和鉴定费是被上诉人诉讼直接的和必然的损失,且数额确定,肇事车主必须按责任承担,上诉人收取了车主的保费,就应当替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要求上诉人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完全合理合法。原审被告徐阳伟、贝戈比洛公司、吴彦辉、范磊、人保南京分公司未进行答辩。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被上诉人陈香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上诉人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主张原审采信的对陈香所作鉴定结论存在问题,陈香的伤情达不到伤残标准,对此,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因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负担问题。鉴定费用属于陈香为确定其损害后果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并无不当。此外,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系本案当事人,并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负担相应诉讼费用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洁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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