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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未达生效条件
已批准国家船舶总吨位占全球船舶总吨位的34.56%,未达到35%的要求
信息来源:《中国船舶报》
& & 日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官网表示,《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目前仍未达到生效条件。《压载水管理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4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但是这47个国家的船舶总吨位只占全球船舶总吨位的34.56%,未达到35%的要求。
& & 2015年11月,摩洛哥、印度尼西亚和加纳三国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随后IMO与IHS Maritime&Trade开始计算船舶总吨位是否达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的生效条件。不过,数据显示,已批准《压载水管理公约》国家船舶总吨位只占全球船舶总吨位的34.56%,未能达到生效要求。
& & 新上任的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林基泽表示,去年多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使该公约的生效条件越来越充分。虽然目前并不能确定《压载水管理公约》生效的具体日期,但是IMO将尽力督促那些仍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尽快行动,以尽早确定生效日期,同时,也使该公约得到更广泛的认可。他建议,那些船舶保有量较大但仍未批准《压载水管理公约》的国家需进一步加快批准该公约的步伐。
& & 业界专家表示,为了使《压载水管理公约》快速、有效地生效,船东应积极按照IMO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安装符合《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设备、遵守相关操作章程。据悉,在今年4月召开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会议上,将讨论有关《压载水管理公约》修订的问题。(刘志良)(专题)关于国际压载水公约即将生效的前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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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航运业发展迅猛,外来生物随压载水而来,可能会给我国近海和内河水域环境及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本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二是入侵物种可能造成水产品产量降低等经济损失;三是船舶压载水排放的微生物转移对国民健康的威胁。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排放已引起了各国的重视,被联合国全球环保基金组织(GEF)列为海洋面临的&四大危害&之一。中国是航运大国,拥有巨大规模近海和内河港口,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性传播必将对我国水域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
  一、公约简介
  2004年2月13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成员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成为强制性国际法律公约。该公约要求部分新造船在2009年达到船上压载水处理的生物和卫生标准(D2),到2016年所有船舶都要满足D2标准。该公约2004年6月1日开放供各国正式批准接受,根据公约生效条款的规定,该公约须至少有30个国家签署并对其批准、接受、核准无保留,其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5%,达到生效条件12个月后生效。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共有38个国家、约占世界总吨位30.38%的船舶加入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这与公约&30个国家、35%的船舶加入& 的生效条件还差不到5%的商船总吨位。其他如土耳其、意大利和比利时国家也暗示称,可能很快会批准该公约,如果这些国家在年底之前批准该公约,合计的商船吨位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将超过35%,那么公约可能在2015年底生效。
  公约由22条正文和1个规则组成。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个部分。公约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技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规则由总则、船舶管理和控制要求、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压载水管理标准与压载水管理检验和发证要求等5部分组成。
  该公约为全球海运界管理和控制船舶压载水提供了第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的法定管理依据,但由于船舶压载水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船舶设计与建造、船舶安全与稳性、压载水处理方法、压载水处理标准、海洋生物及微生物的分类及标准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将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等,因此尽管公约已经通过,但是还有很大量的相关技术导则仍处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二、国外对船舶压载水的管理做法
  虽然目前公约还未达到生效条件,但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水域环境,已经采取单边行动控制船舶压载水的排放,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已通过国内立法实施严格的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
  澳大利亚早在1999年即通过国内立法实施严格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经过多年的完善,其管理从立法到操作上都比较完善、系统,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在压载水公约出台后,美国就制定一系列关于压载水的标准,规定要求进入美国海域的船舶,必须在离美国海域200海里以外的公海上进行压载水交换,并要求船舶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任何在12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都须安装BWTS,之前建造的船舶若未安装BWTS,必须于2016年1月1日前进行改造安装,且美国的排放标准远远高于压载水公约所要求的标准。。
  三、我国对船舶压载水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对压载水的管理,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条例》等几部法律。海事部门作为船舶的主管机关,对船舶排放压载水进行批准,主要从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或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角度,审查船舶是否专用压载水和打入压载水的地点等形式要件。一般来说,经审查发现船舶压载水没有被船舶污染物污染,海事主管机关将予以批准;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由检疫部门对压载水进行消毒检验处理,但是对暂时还没有发生疫情,却具有潜在威胁的海域打入压载水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我国对压载水及其沉淀物所导致的外来生物入侵及病原体危害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和规范。由于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危害已经显现,鉴于出台一部法律或修订法律需要很长的周期,海事管理部门可以先行出台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填补当前的法律空白,以加强进入我国水域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的管理,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现阶段压载水处理主要措施有压载水置换、船上处理和岸上管理三种。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中国船级社先后发布《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应用对策》、《压载水系统型式认可指南》与《压载水公约实施建议(2013)》,研究了目前国内外压载水处理系统在实船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压载水公约生效后PSC的探讨
  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综合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减少和控制外来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对我国近海和内河环境造成有害影响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应利用全球压载水项目的成果,在公约生效前做好准备。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从立法和操作上都较为完整和系统,在港口国监督的实施方面也较为成熟,对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PSC提供了参考。
  压载水公约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PSC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加强压载水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1、海事部门及时开展对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时掌握公约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能有效实施对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PSC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的压载水处理设备符合公约标准。《公约》中的港口国检查,涉及到取样和检测等技术问题,应引起海事部门的重视,并按照压载水公约导则要求做好技术准备工作,以加强船舶压载水的检疫和检验。
  2、公约要求在船上备有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管理记录簿,以对船上实施压载水管理进行指导,它有助于船员掌握压载水管理的知识,科学安全的制定压载水交换计划,及时正确地向港口国当局提交有关资料、报告和证据,防止因为压载水排放而造成的装货延迟。根据现有的A.868(20)制定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特征;(2)压载水管路措施的说明;(3)船上压载水的布置图货表;(4)安全评估;(5)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6)压载水取样点;(7)船员培训和应知应会;(8)负责压载水管理的高级船员的职责;(9)附录:①压载水记录和报告(按要求供给港口国当局);②有关的国家、地方规定或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③压载水管理情况的信息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或按港口国要求);④船员培训记录;⑤有关处理设备的审批文件(如有)。
  3、根据公约相应的取样指南要求,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有权对到港船舶进行压载水取样并分析,以确认处理后的压载水是否满足公约规定的标准,但样品分析需要的时间不能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传统上,一般由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压载水的检疫,海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压载水的取样以及检验后对船舶采取的措施等。
  4、根据公约的要求,船上安装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必须得到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以确认其符合公约规则D2排放标准。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须同时经过IMO环境可接受性认可和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不使用活性物质的系统,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因此PSCO在进行PSC时有必要检查船舶的压载水处理系统是否是经过认可的,并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
  5由于压载水公约和相应的指导导则还不完善,压载水处理系统技术还不太成熟,海事主管部门应密切跟踪公约及其相关导则(指南)的变化,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参加专业机构主办的各类国际研讨会进行讨论和交流,掌握各国外来生物入侵趋势及相关技术发展趋势。对于国内研发单位研发的压载水处理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参与国际交流及申请批准、认可应提供及时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国际国内批准认可,以加快产业化实施进程。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官员应及时掌握公约及其导则(指南)的动态,做好相应的学习与培训工作。
  虽然存在公司运营成本升高等因素的阻力,压载水公约生效的日期仍然在逐渐临近,海事管理部门应就压载水管理监督检查展开行业内外、国内外等多方面的交流与讨论,逐渐使压载水管理监督检查在PSC项目检查中现代化、成熟化、常规化。中国船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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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和IHS Maritime & Trade经过核准后认为,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远远超过压载水公约要求的30个国家。但这些国家所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为34.56%,未满足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35%的要求。
随着2015年11月印度尼西亚、摩纳哥和加纳批准压载水公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比例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外界一度认为那个时间应该是达到了压载水公约要求的生效条件。最新消息是,IMO和IHS Maritime & Trade经过核准后认为,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远远超过压载水公约要求的30个国家。但这些国家所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为34.56%,未满足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35%的要求。
虽然核准的过程还需要3周时间,但IMO能够确认2015年11月三个国家的加入并未使商船总吨位达到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
IMO新任秘书长林基泽说,虽然还不能准确地预测生效时间,但压载水公约已非常接近生效条件。他敦促还未加入压载水公约的国家,尤其是有大船队的国家尽快行动批准公约。
为使压载水公约生效后的有效实施,IMO鼓励船东按压载水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制定操作程序。此外,2016年4月召开的MEPC69次会议将讨论压载水公约生效后对公约修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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