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司虚假财务报表案例骗取投资款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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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贷款 会计会是什么后果严重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要看具体情况。  一.提供虚假贷款银行放贷后假设公司不还钱,如果情节严重,就属于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果公司拖欠债务,银行会通过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会计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本身就违反了会计法;如果最后没有导致银行损失,事发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承担被罚款等责任。  三.参考法律:  1.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3.《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法》第43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还应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就贷不下款,如不提供假报表。顺便说一下如今银行贷款条件十分苛刻,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只要能按时付息还本属于非法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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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报表舞弊的方式越来越多,虚假财务报表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也受到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本文从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滥用会计估计、调整收入确认方式,操控利润等方面披露了常见的舞弊手段,并介绍了报表对应关系识别法、现金流量分析法、应收款项和存货分析法、分析利润的来源与时间构成等虚假财务报表的识别方法。&真实性是财务报表的生命价值所在,然而在社会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企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该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首要问题。虚假的财务报表不仅侵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对虚假财务报表的分析研究,了解其常见作假手段,掌握相应识别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百度经验:1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1)采用非公允价格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2)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3)通过在关联方企业“对倒”创造交易量,创造利润;(4)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2调整收入确认方式,操控利润&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收入确定方式:(1)销售行为完成,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即可视为收入实现;(2)按生产进度确认;(3)按合同约定确认,主要指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同时规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还应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企业利用制度的灵活性,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收入确认方式,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从而调整各项的利润,以达到骗贷或偷逃税款的目的。&3滥用会计估计&  滥用会计估计的主要方式有:(1)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随意减少或增加折旧费用。折旧费用在公司费用占很大的比重,特别是那些高固定资产的行业,较小的折旧率变化就会引起较大的折旧费用变化。(2)不计、少提减值准备,减少当期费用;如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再使用,或者因为技术进步已被淘汰的设备,就应该如实计提减值准备,但很多公司都没有这样做。当然如果想虚增当期费用,虚减利润,则会反其道而行之。&4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利用这两个科目进行利润调节,导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END百度经验:1分析利润的来源与时间构成&  企业利润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等。一般来说,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所占的比例较大,其他利润来源所占比例较小,有些项目甚至是没有的。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的补贴收入等偶然性项目在关键时刻出现异常,往往是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等目的而辩辞实施的告假行为。另外,还应注意利润在各个时段的分布是否正常。部分粉饰会计报表的企业前三季度业绩不好或很差,第四季度业绩突然大增,或者是前三季度业绩相当不错,第四季度却盈利较少,甚至出现巨亏,这种情况如果不是主营业务出现较大变化,那么就是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嫌疑较大。2报表对应关系识别法&  目前,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投资者较多的采用财务比率体系,对关联公司间的购销也比较关注,然而很少关注非关联公司之间因上下游产品关系、生产性企业和其他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购销、应收应付等报表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当出现因产品、劳务等形成的“关联”公司间的应收应付项目的急剧变动等情况时,应该多加留意,以便能及早发现问题,规避投资风险。3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关注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之间的对比。通过剔除了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的会计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间的对比可以揭示有关会计利润的信息质量的好坏。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数额极为强烈或反差持续时间过长,必然说明有关利润项目可能存在挂账利润或虚拟利润迹象。4应收款项和存货分析法&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虚开购货发票增加收入和利润,一方面增加了商品销售收入,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商品销售成本,同时也会导致存货的异常增加,存货周转率的急剧下降,而这些虚构的收入往往表现为应收账款,就会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急剧下降。为了不让财务指标异常从而引起怀疑,企业通过一些迂回的方法将应收账款向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转移。比如先把资金打出去,再让客户把资金打回来,打出去时挂在其它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的帐上,打回来作货款,确认收入。因此,要特别注意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余额过高的情况,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  为了提高存货周转率,有些上市公司故意推迟办理入库手续,存货挂在预付账款上,然后少结转成本,以使存货账实相符,这样,其虚增的一块利润挂在预付账款上。对这一问题的审查要将账面查看与实地盘点结合起来进行。END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投票(1)已投票(1)有得(0)我有疑问(0)◆◆说说为什么给这篇经验投票吧!我为什么投票...你还可以输入500字◆◆只有签约作者及以上等级才可发有得&你还可以输入1000字◆◆如对这篇经验有疑问,可反馈给作者,经验作者会尽力为您解决!你还可以输入500字相关经验00001热门杂志第3期人生知识达人职场秘诀991次分享第1期实现创业梦想1460次分享第1期轻松理财手册658次分享第2期晋升攻坚战418次分享第1期如何用互联网理财501次分享◆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您现在的位置是: &
虚假财务信息的成因分析及根治对策
摘 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愈来愈让人担忧。本文对虚假财务信息盛行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官员要政绩、企业“融资”和“避税”需要、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低下、少数会计中介机构不负责任和使用虚假财务信息付出成本低等。本文提出了倡导诚信经济、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和披露、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和会计事务所职业道德操守建设、金融机构等部门提高对虚假财务信息的识别能力、对发布和使用虚假财务信息严加惩罚等根治对策.
  内容提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愈来愈让人担忧。本文对虚假财务信息盛行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官员要政绩、企业“融资”和“避税”需要、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低下、少数会计中介机构不负责任和使用虚假财务信息付出成本低等。本文提出了倡导诚信经济、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和披露、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和会计事务所职业道德操守建设、金融机构等部门提高对虚假财务信息的识别能力、对发布和使用虚假财务信息严加惩罚等根治对策。
  关键词:财务信息管理 成因分析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7)08-060-03
  一、引言
  曾几何时,同一企业在同一报告期向不同的部门报送数据大相径庭的报表已不再是怪事,企业的经营实绩如何,也许只有实际经营者知道。在这类虚假的财务报表面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长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显得苍白无力。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向合作者对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根本无法判断。打击虚假会计信息,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避免财务信息失灵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已经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 虚假财务信息形成原因分析
  (一)做“政绩”使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判断官员的优劣,一般有两个判断的“标准”:一是要有“形象工程”,即市镇建设搞得如何,于是“书记工程”、“市长工程”应运而生;二是以经济数据为衡量标准,经济发展得如何,得让数字说话,这个数字是个合计数,于是每个企业的产销和利税必须要有较大的增幅,而这种指标设置是否科学没有人关注,但企业数据做得好的政府不仅会给“代表”什么的政治荣誉,还会在政策上有所倾斜,于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就赋于了政治色彩,企业编财务数据夸大业绩花了点“小脑筋”,但得到的是荣誉和大实惠,何乐而不为?
  (二)融资需要或偷逃税需要
  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不少企业经营者指使财务人员擅自“做账”,利用报表骗取得融资或其他利益,也有一部分经营较好的企业也出现数字不实的情况,有的是为隐瞒利润,以达到“避税”之目的。部分企业为了上市或融资需要,除了任意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外,甚至还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和审计报告。
  (三)会计人员门槛、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三低”
  日修订的《会计法》提出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还要求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但是实际情况是,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比比皆是,而且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有效抵制而是迎合和执行经营者的做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要求,会计道德职守的普遍缺失是一个令全社会担扰的问题。
  (四)某些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负责任
  2001年12月发生在美国的安然公司破产事件中,协同做假的安达信公司被认为是第一配角,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危机。这类案例国际上有,国内也不鲜见,2003年,深圳市明伦集团董事长周益民用了11万元从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买来了两份虚假的资产审计报告,使原本净资产为负的明伦集团摇身一变变成了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大企业。为明伦集团骗取银行贷款后投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每天都面临着独立审计声誉和收费利益的矛盾,会计师事务所的天平常常发生倾斜,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操守在利益面前常常“失守”。
  (五)使用假财务信息、假报表付出成本低
  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制裁,我国现行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日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第四十五条又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于使用虚假的会计报告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偷、漏税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另外,在《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和《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尽管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我们能够找到的因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获罪的案例不是很多,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和使用虚假财务信息这类案件一般都归入了经济纠纷一类,很少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如,对于使用假会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的我们认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犯罪构成,可在实际审判中,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难以判断,现行《刑法》明确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结果常常使“骗子们”逍遥法外。由于会计信息弄虚作假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得到的实惠是丰厚的,提供真实财务信息却“吃了亏”,这不能不说是一些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六)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拓展业务推波助澜
  少数银行制订不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 要求资产业务每年均要有大幅增长,信贷业务人员收入与业务指标挂钩,而贷款的门槛条件又很高,许多企业如果提供真实性会计信息就不能符合授信条件,这样会迫使和诱使客户经理接受虚假的会计信息报告,有的明知是假也将错就错,有的甚至于授意或者帮助企业编制会计假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发展其资产业务。
  三、根治虚假财务信息的对策和建议
   (一)倡导诚信经济,充分认识虚假会计信息的严重危害性
  某面粉厂提供给银行的200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总资产19045万元,其中所有者权益7676万元,未分配利润1954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4358万元,净利润1166万元,资产负债率60%。该企业及其控制的生产馍片的子公司截止2006年8月末共向六家金融机构直接贷款8300万元,“间接”贷款6025万元(借款主体系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厂是担保人和资金实际使用人)。2006年8月,由于一家银行收贷后未继续发放,面粉厂资金链断裂,多家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被拖欠小麦款的农民围堵企业大门,法定代表人被收审,企业被迫宣布破产。后经查明,面粉厂2001年10月份改制时亏损299万元,从2001年10月至2006年8月企业连年亏损,亏损合计高达4977万元,与2005年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形成明显对比的是,2005年实际亏损1541万元,企业早就已经是资不抵债了。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虚假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的例子,最终受害的是六家金融机构(含信用社)。笔者相信,受害的也不仅仅是这几家金融机构。可见虚假财务信息对社会危害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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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范
“财务”从字面上理解,可以看成是理财务事的简称;欺诈意指欺骗、诈骗。财务欺诈意指组织整体或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径,表现形式是利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违法违纪活动,包括向社会或公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财务欺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财务欺诈行为不仅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误导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趋向,而且还为腐败行为起孳生和掩护作用,从面导致更大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清醒认识财务欺诈的危害性,认真打假治乱,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本文拟就财务欺诈的一般情形、财务欺诈形成的原因、财务欺诈的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务欺诈的一般情形
(一)财务欺诈与会计错误
从目的与动因分析,财务欺诈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不良动机或企图而实施的故意行为,表现为主观故意,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违法违纪活动,并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财物、混淆视听、虚假陈述等手法。会计错误(也称差错)并非行为人预谋或故意所为,而是行为人不精通会计业务技术和财务政策,不精心操作以及组织管理不善所致,且在其发生后行为人也不实施任何举措加以掩盖。可见,财务欺诈在性质上属于故意行为,而会计错误系过失行为。
从结果及表现的角度看,财务欺诈的结果在数值上既可能是账面或实物负差,如侵吞资财导致的财产短缺等;也可能是账面正差,如操纵盈余导致的利润虚增等。财务欺诈的结果都要产生较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且形式一般较为隐蔽,迹象不明,难以发现。而会计错误系行为人过失所致,因而其结果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且数值一般较小,但也可能该结果对会计核算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既便如此,由于行为人不将之据为己有,因而其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一般并不十分严重。需要指出:在一定条件下会计错误和财务欺诈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因此,要特别关注那种借“错误”之名、行“欺诈”之实的情形。
(二)财务欺诈与舞弊
舞弊是指个人或组织为获取不当利益所采取的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从其目的与动因透视,财务欺诈与舞弊两者都具有不良动机或企图,都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在属性上均系故意的经济行为。
从其结果与表现分析,两者都具有侵害性与排他性,它的存在或发生会损害其他组织或组织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大都伴有相关记录的有意歪曲和具体资财的非法占有。因此,两者在实质上均是重要的侵权行为。但就范围与时限而言,舞弊往往限于特定组织内部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而财务欺诈有时还超出特定组织范围、并且不受会计资料呈报时间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前者称为欺诈性舞弊,把后者叫做舞弊性欺诈。这既说明财务欺诈往往比舞弊的范围大,又说明了两者之间相互交织,有时难以严格区分开来。在理论上,大都从目的与动因角度判定或推定财务欺诈,而从结果与表现方面证实或认定舞弊;在实务中,往往不加严格区分。本文以下部分将财务欺诈和舞弊作为同一概念加以研究。
(三)财务欺诈的基本类型和主要表现形态
基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都被认为是不允许的,而末予以明确禁止的,都可以视同为允许的。显然,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可以被认为是合法、合理的。作为不法行为,财务欺诈具有违法、违纪的性质。之所以存在财务欺诈,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与内部控制上的薄弱。因此,财务欺诈一般可分为原理性或技术性财务欺诈与政策性或策略性财务欺诈等。其基本类型包括:虚假陈述与欺骗性财务会计报告;滥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歪曲会计政策;调整业务运营、实施盈余操纵与粉饰财务状况;虚构业务、虚计作业项目与虚列名单;内联外结、上下串通与左右共谋等。
鉴于财务欺诈行为的故意与诡秘,其表现形态自然多种多样。但总的看来,主要形态是:
1.在会计政策方面,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以便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或蓄意披露与经济现实不符的会计政策,以便误导解读会计资料、掩盖事实真相等。
2.在会计资料方面,虚假制造、篡改、歪曲、更改会计报表,进而据以编制相应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3.在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便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有关结果。
4.在综合收益认定与计算方面,推迟或提前认定以及虚列或隐瞒收入,同时,随意调整计算方法,编造虚假收益或隐瞒收益。
5.在交易或事项及其记录方面,不按实际业务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和核算,而是隐瞒或删除其结果,或无中生有,进行虚假记录。
6.在财产物资方面,利用接近财物的职务之便,通过串通转移、盗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
(四)财务欺诈的具体情形
财务欺诈行为禁而未绝,且不断衍生,其情形纷繁复杂,不胜枚举。根据掌握的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文献,现将经济生活中众多的财务欺诈情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原理性或技术性财务欺诈
主要包括: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白发票、大头小尾、私刻公章、模仿签字、伪造帐证、隐匿帐证、滥用凭证、重复报销、变相报销、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公款私存、公款私汇、空头支票、盗用支票、多头开户、出借账户、出租账户、私设“小金库”、私留“小家底”、白条抵库、无证记账、错计误写、重漏错帐、汇总增列、汇总减列、早收晚解、早领晚付、多收少解、多支少付、以多报少、以少报多、以优充劣、以劣充优、以伪充真、以贱抵贵、以物抵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领代耗、隐瞒退货、私吞回扣、匿报盘盈、谎报盘亏、虚报坏帐、途中转移、私调比率、暗改算法、电算作弊等。
2.政策性或策略性财务欺诈
主要包括:真帐假算、假帐真算、虚盈实亏、隐匿收入、虚亏实盈、该提不提、该摊不摊、帐外设帐、虚列账目、侵吞不报、虚列冒领、混水摸鱼、竭泽而渔、监守自盗、寅吃卯粮、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瞒天过海、暗渡陈仓、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无中生有、乱挤乱摊、借鸡下蛋、金蝉脱壳、通同作弊、高估资产、低估资产、虚假注册、产权不明、归属不清、虚列资产、少计资产、帐外资产、无利分红、蚕食资本等。
上述情形中,有的尚可进一步细分,而有些情形又同时并存、相互交织;经济生活中的财务欺诈情形远不止于这些。
(五)我国目前会计领域里财务欺诈行为的现状
我国目前财务会计领域财务欺诈现象严重,而且从发展规模和范围上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是程序上,过去只是在会计账面上作假,现在不仅在账面上作假,而且还有假凭证、假报告,比如使用与业务内容完全不符的原始凭证、使用加工后的基础数据等;二是基础上,过去只是会计部门作假,现在是会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联合作假,比如为完成销售指标,销售部门在没有发生销售业务的前提下开出销售票据,会计部门据此进行业务处理;三是范围上,过去只是个别企业、单位内部作假,现在是企业与关联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假,即企业出具假的会计资料、关联企业出具假的凭证、金融机构出具假的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假的审计报告,导致会计丑闻,如“银广夏”、“大庆联谊”、“郑百文”、“麦科特”“通海高科”、“欧亚农业”等多家公司因财务欺诈而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司法的惩戒。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的情况比较普遍,2001年12月,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共抽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报告,或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视而不见、或与上市公司一起参与进行财务欺诈,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从现象上看,财务欺诈的存在,说明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说明财务会计监督不力;从本质上说,对财务欺诈若不加以制止,它将迅速蔓延,不仅会危及整个组织的正常生存与健康发展,而且会侵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因此,无论其表现如何,财务欺诈在性质上都被认为是极端重要的,这对于组织的高层管理当局及利害关系人都是如此。
由此可见,财务欺诈是组织或个人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的经济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径,具有非法性、侵害性、广泛性及重要性等主要特性。
二、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产生财务欺诈的内部动因
1.内部控制中的委托者与受托者或代理者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财务欺诈行为的直接原因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系统,当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其经济运行是最有效率的。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其内部博弈并趋于均衡的过程,也是实现内部帕累托最优的过程。内部控制中产生博弈的直接原因及主要依据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经营,此时,财产所有者授予受托者管理或经营的权力,而受托者则应对财产所有者担负起代为管理或代为经营的经济责任。这是两权分离所形成的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系内部控制中的外部委托代理关系。在较大规模的组织内部,大都实行集中领导下的多层次分权管理或分权经营,此时,上一级的管理机构把部分管理经营权授予下一级的管理机构,下一级的管理机构对上一级的管理机构则负有受托管理或受托经营的经济责任。这是多层次管理经营分权制所形成的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系内部控制中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可见,上述内、外部委托代理关系既是内部控制中产生博弈的直接原因与主要依据,也是各种经济责任关系的实质内容。不仅如此,由于事前及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委托者与受托者或代理者之间有着重量不等的博弈法码,尤其是受托者或代理者具有信息上的相对优势,并有可能发生财务欺诈,而委托者对受托者或和代理者的财务欺诈在事前有可能难以防止或预防,在事后也有可能难以完全明了或察觉。
2.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者与财务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产生财务欺诈的初因
财务会计人员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形成财务欺诈,不仅仅是财务会计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或思想品质问题,财务欺诈的形成与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者(包括财务会计人员、企业单位负责人、其他可能对财务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与财务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就是财务欺诈产生的内在动因。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企业单位利益,也包括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在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中,处于首要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单位通过财务欺诈、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相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税等经济利益;其次是个人利益,包括三个层次,企业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单位管理的最高首长,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欺诈,通过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如美国安然公司的会计丑闻、中国的银广夏事件等,财务会计人员作为财务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接受企业单位负责人领导,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意愿完成财务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加薪升迁、奖励及其他利益,企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信息其他相关人,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有进行财务欺诈、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总之,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形成财务欺诈、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内在动因。
3.财务会计工作中某些内容要凭财务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这为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欺诈、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提供了专业上的便利。
会计核算方法、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务价值的评估等,需要财务会计人员做出判断,此时,就容易在财务会计信息上作假、形成财务欺诈。在已查处的案例中,有许多是在折旧的计算、各项费用的摊销、各项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通过核算方法作弊造成的;也有的利用资产的评估、存货价值的确定等进行财务欺诈;还有的利用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漏洞,如在汇总和合并会计报表方面进行财务欺诈。总之,利用会计核算方法、核算程序及财务价值评估方面进行的财务欺诈、形成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往往非常隐蔽,一般不易被发现。
4.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过程的内部操作性,是产生财务欺诈行为的内部动因。
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单位应设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了部分小企业单位采用代理记账外,多数企业单位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会计人员,这样就把整个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置于企业单位内部,由企业单位控制财务会计信息的整个生产过程。当财务会计信息的整个生产过程完全由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控制时,就为财务会计人员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欺诈提供了方便条件。如果企业单位负责人主观上想通过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获取相应的利益,就可以充分利用全部会计工作被企业单位控制的有利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财务欺诈,这也是财务欺诈难于发现和治理的根本原因。如有的单位领导指使、强迫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抵制其行为的会计人员往往处以降级、撤职、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5.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低下是产生财务欺诈行为的温床
受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部分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道德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单位和个人利益方面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财务欺诈。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还未真正提高,作用也未能真正有效发挥,许多地方和部门(包括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会计工作,将一些学历不高、专业不强、甚至待岗人员安排到会计岗位工作,有的单位将从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临时工、仓库保管员等安排到财务会计部门或担任财务会计负责人,必然造成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行为不规范,还有一些单位会计只懂得简单的会计记账、编表等具体操作,对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的生产、销售、投资、融资等活动不了解,因此也就不能发挥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作用,有的甚至帮助单位领导出点子、作假账,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完全丧失。
6.企业单位内部监督不能发挥作用,是造成财务欺诈行为的又一主要原因
正常情况下,企业单位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但许多含有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财务报告中并不复杂的手法没有被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识破,做出应有的反映,原因不言自明,首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不独立,他们与企业单位的管理层决策层一样,很可能从其担任的职务中获得非金钱收益,这是很难察觉的;其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最弱,所以很多企业单位的内部部门对同级的财务会计部门来说形同虚设。
(二)财务欺诈形成的外部原因
1.法律环境的缺陷是财务欺诈行为得以产生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治理财务欺诈行为,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财务欺诈行为的非法性,财务欺诈行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受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制约。财务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规律,财务会计法规的制定应符合财务会计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尤其是关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规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会计科学的一般规律。如果财务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进行财务欺诈留有余地。安然公司就是钻了美国会计制度的空子,未将存在巨额亏损和负债的特殊目的实体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公司财务报表未能如实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损失惨重。
其次,是受财务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制约。财务会计法规中关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判定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便于执法部门对财务欺诈行为的认定和管理,这就要求制定财务会计法规不仅要有原则要求,还要制定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如果财务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财务欺诈行为就会乘虚而入。我国目前会计准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准则的制定又跟不上实务的发展,反映过慢。很多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往往借助复杂的会计手段,反映虚假信息。例如,郑百文、通海高科为了“扩大”销售收入,大量采用了与银行和供货商之间的所谓“三角交易”,这样就难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第三,是受人们的法律意识制约。一定时期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如果人们能自觉遵守会计法规的规定,虚假会计信息和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部分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影响,采取各种手段侵占国家利益,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从而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第四,是受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执行情况制约。对财务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执行情况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我们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但如果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力,或疏于对财务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客观上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财务欺诈行为的日益泛滥。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对会计造假、财务欺诈行为打击力度明显偏弱。对单位处罚最低只有3000元、最高也不超过1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最低只有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高刑事处罚也只有3年。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得的暴利相比,高悬在造假者头顶上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
2.政治经济环境中的问题也是促使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的重要条件
我国当前的法律建设还不健全,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发挥其工作职能,甚至袒护和纵容各种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就会为财务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温床。如个别地区和单位,由于某些领导功利思想严重,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明确要求所属企业必须上报夸大工作业绩,迫使企业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欺诈。有些管理部门严重失职,对企业的会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不闻不问,从而使财务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有的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工作无法发挥其应有职能,财务欺诈等会计信息失真自然不可避免。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也是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果社会上的各种造假行为都极为严重,财务欺诈等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成灾也就不足为怪了。若从反腐倡廉角度来说,财务欺诈行为的产生与腐败现象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财务欺诈等虚假会计信息也就难以彻底治理。
3.中介机构独立性差、风险意识薄弱,未能有效披露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欺诈行为
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也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是替委托人鉴证企业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代理人,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企业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委托审计人,并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的审计监督过程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被审计企业,有的对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与被审计企业共谋造假。另外,由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务报酬往往是与被审计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相挂钩,而与劳务时间无关,一方面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又缺乏严格、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成本效益的考虑,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时间的倾向,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进行价值评定;证券商负责企业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律师主要对企业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这些中介机构与企业也存在利益关系,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往往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对财务欺诈行为没有如实披露,成为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帮凶。经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红光实业、通海高科等一大批企业就是明显的例子。
4.我国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也是产生财务欺诈行为的又一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但实际上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所有的财务欺诈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遍及全国各地的中央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鞭长莫及,对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地方机关又无权检查,造成这些企业和垂直单位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真空”地带,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长此以往,使这些企业和单位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习以为常,问题越积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企业发展过程中把精力集中在如何更好、更出色地贯彻中央政府宏观政策方针的需要,虽然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上市、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或是否存在财务欺诈行为进行检查。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 一是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建立以公司制度为主要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经营者身份不明确,所有者缺位,缺少真正关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与否的国有股东;二是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将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真实与否作为评价、任免企业管理者的重要依据,而是侧重考核职工对企业领导的评价,企业管理者为了取得职工拥护和自身政治利益,采取欺诈手段截留隐瞒收入和虚列成本等为职工乱发奖金福利,致使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三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变,还遗留着相当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如层层下达利润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直接影响企业各级领导人政绩和本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利润指标是否真实却无人负责,这就使得企业为完成利润考核指标采用欺诈手段人为调节收入和成本,对亏损数额较大的被投资企业,不按规定编报合并会计报表,造成企业损益不真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四是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分流的富余人员不能全部推上社会,只能内部消化,这就迫使企业兴办多经企业,以解决职工就业问题,而目前国有企业所属的多经或三产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较弱,还没有走向市场,仍靠主业维持生存和发展,关联交易多而且水份大,采用财务欺诈手段向多经或三产单位让利、转移资金、挖挤主业利润成为必然,造成主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财务欺诈的防范与对策
防范和治理财务欺诈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并根据其形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从源头上消除产生财务欺诈行为的根源
财务欺诈的存在与发生,说明组织管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从总体上看,内部控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个组织为完成其任务和目标而使用的控制系统的综合整体,意指管理当局为了增强完成所制定的任务和目标的可能性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其恰当地进行防止性的、检查性的或指导性的计划、组织和领导工作。这些适当的行动或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对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的遵守;对资产的保护;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完成可制定的经营或项目的任务与目标。显然,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防止、及时发现并纠正欺诈行为,这是管理当局的责任。换言之,组织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承担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欺诈行为的责任。
一般而言,一个组织若同时具备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通畅的信息沟通系统及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则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是较健全的,多方间博弈趋于理性均衡,从而产生财务欺诈的机率较小;即使发生财务欺诈,其程度也并不十分严重。相反,则多方间博弈会失衡,从而产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较大,且其程度会相当严重。首先,要明确组织的内、外部委托代理关系及其互立性与关联性,明确受托者或代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其次,要建立内部控制中完善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包括委员会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报告制度等横向、纵向及对外界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与沟通系统运转良好,财务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并被充分披露,沟通无障碍,并能使每个职能、部门及人员明悉其职责,且在发生非预期的非常(含非正常、非经常)事件时知晓应采取的适当举措等,促使内部控制中博弈各方的砝码相互制约,防止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第三,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奖励(如经理股票期权或期股与职工持股计划等)和精神鼓励(如个人施展才华与成就事业的岗位、职权及晋升等成长机会与发展空间等),保证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一致性、相容性及一体性,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割断财务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的内部动因
要割断财务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财务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看,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有的国家在需要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时,尽量不直接采用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而是由有关部门按一定的要求对企业的账簿记录进行调整,这种做法相当于有关部门成为财务会计信息的部分生产者,并以此割断财务会计信息与企业内部有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这种做法不能完全避免财务欺诈行为的产生,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欺诈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和会计人员委派制,目的也是要降低与财务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属于尝试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三)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财务欺诈行为的威慑作用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治理和防范财务欺诈行为的主要措施,在财务会计法规制定过程中,一是要充分考虑与财务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二是在确认财务欺诈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时,应将考虑的重点集中在财务欺诈行为的利益获得者身上,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财务欺诈行为谋取利益,我国原《会计法》由于将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责任归咎于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找准主要根源,新的《会计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明确了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这样就大大降低企业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利影响,并促使其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三是要体现对财务欺诈行为的责任者(包括帮助造假者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财务欺诈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偏低,甚至低于财务欺诈行为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法规的威慑作用,琼民源、通海高科等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例,虽然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但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却比其他罪活动轻的多,这就使造假者有恃无恐。笔者认为,对财务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或由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发挥法律法规对财务欺诈行为的震慑作用。在财务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我国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财务欺诈行为虽然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违法违规者最怕的不是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是千百万受骗的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索赔诉讼。在美国,违法者一旦涉及民事索赔官司,其下场是破产兼身败名裂,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小股东的民事索赔诉讼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违法者最具威胁的重磅炸弹。因此,在我国当前急需建立和完善财务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加大对财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般来说,对财务欺诈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五个层次,企业单位内部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商和律师),新闻媒体,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1.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监管为第一层次。由于其中的人员多为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层或当事人,往往这一层次的监管并不发挥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发挥内部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对企业单位内部的有效制衡机制,同时要尽快培育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完善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使企业管理层时刻面临较大的外部压力,使企业管理层既受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强有力的监控,又面临外部经理人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这样,企业管理层利用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欺诈的行为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商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第二个层次。对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快建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无限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成本,合伙制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有很多优势:有利于事务所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形成外部的约束机制、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人合”而非“资合”等,建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同时要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服务、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意识;为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轮换,以减少中介机构参与所服务企业财务欺诈行为的可能;此外,应加大对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改组使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
3.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第三个层次。新闻媒体对财务欺诈行为的监管更加直接,甚至在事态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能产生效果,如在安然事件整个事态的发展中,新闻媒体与买方分析师不断的分析、质疑安然公司,迫使安然公司面对现实,调整不当行为。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对安然公司的积极监管,安然公司可能不会破产,可能还在继续使用包括金融、会计方面和多重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欺诈行为欺骗股东。同样,在国内新闻媒体揭发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上市公司的黑幕时,也应看成是新闻媒体对财务欺诈行为监督的成功例子。因此,应设立并维护合理的市场机制,更好的让新闻媒体参与,发挥其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监管作用。
4.政府行政监管为第四个层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保证本部门、本系统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财务会计法规的制定及其执行方面加大对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等财务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要按《会计法》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和处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通过改善资源的总体配置效率即设置并维护有利于市场运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与机制,通过市场机制让市场去监管上市公司的行为;审计机关作为专职经济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财务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家应对审计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审计机关力量,在当前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建议对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实行双重领导、业务以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同时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不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的事项,都要公开。
5.司法机关是对财务欺诈行为进行监管的最后防线。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在财务欺诈行为事态严重或事件尾声时才介入,主要起最后补救的作用,在其他阶段发挥的主要是威慑效果。而在现实中,因出具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也不十分严厉,并且还都是缓期执行,这与财务欺诈行为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因此,必须强化对财务欺诈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要提高法律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严厉程度。
财务欺诈行为的产生,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极为复杂,对其进行防范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纯靠一种措施,而必须采取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需要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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