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汇对公现汇买入是什么意思思

业务扩张 山东多家银行将可办理韩元现汇业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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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扩张 山东多家银行将可办理韩元现汇业务
  1日至4日,青岛两家银行办理韩元现汇汇兑业务10笔。为减少青岛企业汇兑成本和汇率风险,加快中韩贸易本币结算,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启动韩元现汇对公业务,并将于5日启动青岛韩元挂牌交易试点。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总分行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将在青岛进行人民币对韩元挂牌交易试点,这也是在全国率先启动韩元现汇对公经常项下业务。每日由具备韩元柜台挂牌交易资格的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送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人民银行据以计算出当日人民币对韩元挂牌中间价,并于上午10:00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青岛市中心支行子网站、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商务网予以公布,供全市银行、企业和居民查询参考。各银行可以引导企业充分利用韩元区域挂牌交易试点政策优势,合理选择结算币种,降低汇兑成本。
  6月30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首次公布的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为人民币1元对166.1802韩元。目前,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企业银行青岛分行已具备韩元柜台挂牌交易资格,据不完全统计,前者已办理韩元现汇汇兑业务4笔,金额670万韩元;后者已办理韩元现汇汇兑业务6笔,金额5.54亿韩元。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以及韩亚银行等银行机构也正在积极争取开展此项业务。
  山东省特别是青岛市对韩贸易和投资较为发达,韩国也是青岛市第一大外资来源国。中韩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客观上需要两国货币能够直接进行资金结算。但从实际结算的币种看,大部分仍为美元等第三国货币,人民币和韩元所占比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双方企业特别是青岛企业的汇兑成本和汇率风险。(记者 孟艳)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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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贸区股票龙头有哪些?青岛自贸区股票龙头解析
  青岛自贸区龙头有哪些?青岛自贸区股票龙头解析
  编者按: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应大韩民国总统朴槿惠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7月3日至4日对韩国进行国事访问。有专家透露,中韩自贸区议题早是目前两国间贸易谈判的重点,希望在今年结束中韩自贸区谈判进而达成协议。目前已有迹象显示这种预期正在不断升温。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5日公布了《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指出,要加快韩元挂牌交易试点,推动中韩本币跨境结算。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京津冀都市圈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紧密联系的中间地带,是沿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亚欧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具有辐射内陆、连通南北、面向太平洋(行情,问诊)的战略区位优势,海洋科技优势突出,港口航运实力雄厚,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军民融合特色鲜明,积极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高水平建设,对引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创新发展、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和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分析人士指出,相关概念前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在适度回暖的情况下,目前可适当关注。
  推动中韩本币跨境结算
  据新华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5日公布了《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指出,要加快韩元挂牌交易试点,推动中韩本币跨境结算。该方案还提出,要扩大对外、对内开放,深化与日韩的经贸、金融合作;积极承办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各级别会议和相关活动,申办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投资贸易洽谈会;争取开通韩国仁川、平泽铁路轮渡航线和中韩海陆货运联运通道,探索建立三地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
  目前中韩贸易往来密切,金融领域合作频繁。2013年中韩双边贸易额达2742亿元;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首次动用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对方货币,以4亿韩元(约合24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贸易融资。
  其实早在日,中国与韩国央行就签署了1800亿元/38万亿韩元、有效期为三年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而韩国央行也是有记录以来首个与中国央行签署本币互换协议的境外货币当局。中韩两国于日对本币互换协议进行续签,并扩大规模至3600亿元/64万亿韩元,有限期仍为三年。也就是说,到日,中韩货币互换协议将到期。根据目前两国的经贸往来来看,预计到期后续签的概率极大。
  在中韩贸易往来密切的背景下,早在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就展开了人民币对韩元的挂牌交易试点,并在全国率先启动了韩元现汇对公经常项下业务。每日由具备韩元柜台挂牌交易资格的银行机构向人行青岛市中支报送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人民银行则据此计算出当日人民币对韩元挂牌中间价,并在人行网站青岛市中支子网站、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商务网予以公布,供银行、企业和居民查询参考。
  中韩自贸区谈判加快
  根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发言人秦刚27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宣布:应大韩民国总统朴槿惠邀请,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7月3日至4日对韩国进行国事访问。有分析人士称,此次两国高层会晤将为中韩自贸区谈判注入推动力。
  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1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就称,去年朴槿惠总统对中国进行了访问,并多次邀请和欢迎习近平主席尽快访韩,习近平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年底朴槿惠总统也将到中国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华春莹表示,相信习近平主席访问韩国将有力推动中韩关系进一步发展,为促进地区和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张少刚透露,中韩自贸区议题是目前两国间贸易谈判的重点,双方都希望于今年结束中韩自贸区谈判并达成协议。他还表示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进程则相对缓慢。
  &目前谈判以非常密集的方式进行,差不多一个月一轮。双方都希望今年结束中韩自贸区谈判。&张少刚曾在某讲座中称,今年年中习近平主席将对韩国进行国事访问,年底朴槿惠总统也将到中国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而这些高层间的会晤将为中韩自贸区的谈判注入政治推动力。虽然谈判中还有技术问题需要处理,但处理将更加灵活,且最终不会成为障碍。
  相关专家表示,中韩自贸区联合研究可行性报告中已提出了中韩自贸区谈判的症结在于化工、等,特别是农业,因此谈判的关键要看韩国的立场。
  据悉,中韩自贸区谈判自2012年5月启动以来,已进行了十一轮谈判。在最近一轮谈判中,双方继续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进行了密集、深入的磋商,同时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等广泛领域展开谈判,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中韩双边贸易额已突破2700亿,相互投资超过570亿美元。中国已经是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出口和进口市场。月,双边贸易额达676.3亿美元,同比增长6.8%。
  青岛迎来自贸区建设机遇
  从青岛西海岸新区抢本币结算头筹到中韩自贸区预期升温,青岛已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本轮自贸区建设的主力军。
  当前,中日韩三国都是世界经济和贸易大国,作为东北亚区域经济的基础,三国合作不仅在东北亚,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基于中日韩三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的1/9和亚洲的70%,并在全球经济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分析人士普遍认为,青岛对外经贸合作,尤其是与日韩合作的蓬勃发展,已成为中国地方城市对日韩合作的&先锋军&。未来青岛一旦建成了中日韩自贸区,必将带动三国投资各领域合作的全面升级,从而有望成为我国收益最早、获益最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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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称现汇帐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帐户的撤销及检查等。
  第四条 开户银行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办理现汇帐户开立等具体手续,并在外汇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现汇帐户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开立下列现汇帐户:
  (一)往来帐户
  往来帐户系指批准经营代理进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外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帐户。
  (二)专项帐户
  专项帐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帐户。
  (三)现汇留成帐户
  现汇留成帐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帐户。
  第六条 凡需设立上述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开立帐户:
  (一)申请开立现汇帐户的报告。
  (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须提供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凡需在单位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境内其它地区开立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同意异地开立帐户的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属应结汇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不得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第九条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管理。
  (一)经批准开户的单位凭外汇管理机关发给的“现汇帐户批准书”和“现汇帐户使用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外汇管理机关在审批开立现汇帐户时,应规定帐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并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中注明。
  (三)如需变更“现汇帐户使用证”的内容,开户单位须持“现汇帐户使用证”、“现汇帐户批准书”及有关的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在外汇管理机关核准的收支范围内,开户银行凭“现汇帐户使用证”,对照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材料办理收付;如超出收支范围的支付,须逐笔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批。
  (五)现汇留成帐户只限于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留成现汇,开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任何开户单位不得超过批准的收支范围使用帐户,不得出借、出租或串用现汇帐户,不得利用现汇帐户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或转让。
  (七)开户单位须按期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有关材料。
  (八)帐户使用到期后,开户单位应主动到开户银行结束帐户,存款余额按规定结汇,如因特殊情况存款余额不能结汇,须事先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结束帐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帐户如需延期使用,需在使用到期前三十天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九)凡须撤销的帐户,由外汇管理机关以“撤销现汇帐户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并对其存款余额按规定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撤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
  第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现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后,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开户单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帐户或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结汇;
  (二)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帐户;
  (三)出借、出租、串用及或转让现汇帐户以及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外汇的;
  (四)未按期报送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材料;
  (五)逾期不办结束帐户或撤销帐户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配合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须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履行对现汇帐户的监督职责。外汇管理机关将不定期地对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开户银行如有下列行为的,外汇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停办对公单位开户业务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为对公单位开立现汇帐户,将视其立户金额多少处以元人民币罚款。
  (二)超出“现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收付的,将视其办理收付金额的多少处以元人民币罚款。
  (三)未按“现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日期关闭帐户的处以元人民币罚款。
  (四)未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按月报送“现汇帐户开户情况表”的处以500—1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须于每年年初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本地区现汇帐户管理情况报表。(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同时抄报省局)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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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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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称现汇帐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帐户的撤销及检查等。
开户银行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办理现汇帐户开立等具体手续,并在外汇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现汇帐户的使用进行监督。
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开立下列现汇帐户:
(一)往来帐户
往来帐户系指批准经营代理进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外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帐户。
(二)专项帐户
专项帐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帐户。
(三)现汇留成帐户
现汇留成帐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帐户。
凡需设立上述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开立帐户:
(一)申请开立现汇帐户的报告。
(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须提供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
(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凡需在单位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境内其它地区开立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同意异地开立帐户的批>及有关材料到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凡属应结汇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不得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管理。
(一)经批准开户的单位凭外汇管理机关发给的“现汇帐户批准书”和“现汇帐户使用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外汇管理机关在审批开立现汇帐户时,应规定帐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并在“现汇帐使用证”中注明。
(三)如需变更“现汇帐户使用证”的内容,开户单位须持“现汇帐户使用证”、“现汇帐户批准书”及有关的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在外汇管理机关核准的收支范围内,开户银行凭“现汇帐户使用证”,对照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材料办理收付;如超出收支范围的支付,须逐笔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批。
(五)现汇留成帐户只限于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留成现汇,开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任何开户单位不得超过批准的收支范围使用帐户,不得出借、出租或串用现汇帐户,不得利用现汇帐户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或转让。
(七)开户单位须按期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有关材料。
(八)帐户使用到期后,开户单位应主动到开户银行结束帐户,存款余额按规定结汇,如因特殊情况存款余额不能结汇,须事先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结束帐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帐户如需延期使用,需在使用到期前三十天到外汇管理机关
办理延期手续。
(九)凡须撤销的账户,由外汇管理机关以“撤销现汇帐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并对其存款余额按规定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撤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
外汇管理机关对现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后,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予以确认。
开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开户单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帐户或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结汇;
(二)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帐户;
(三)出借、出租、串用及或转让现汇帐户以及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外汇的;
(四)未按期报送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材料;
(五)逾期不办结束帐户或撤销帐户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配合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开户银行须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履行对现汇帐户的监督职责。外汇管理机关将不定期地对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开户银行如有下列行为的,外汇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停办对公单位开户业务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为对公单位开立现汇帐户,将视其立户金额多少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
(二)超出“现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收付的,将视其办理收付金额的多少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
(三)未按“现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日期关闭帐户的处以3000—5000元人民币罚款。
(四)未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按月报送“现汇帐户开户情况表”的处以500—1000元人民币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须于每年年初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本地区现汇帐户管理情况报表。(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同时抄报省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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